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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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3-5-6国防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验收通知总结报告附表070906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3-5-6国防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验收通知总结报告附表070906
附件5
标志性成果汇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1 2 3 4 5 6 7 成果名称 完成人 获奖名称和等级 获奖时间
填表说明: 1、请在表中列出国防科工委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建设取得的最具代表 性的标志性成果名称,并按标志性成果的重要性、水平、影响程度排序 。 2、另在总结报告正文报告第三部分依次对每项标志性成果做简要介绍,介绍内容包括:该项成果的名称、所属学科、主要负责人、成果概 况;水平及特色;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评价及获奖情况等。每项成果介绍不超过500字。 3、成果的取得时间限定为2003年1月至2007年6月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杨爱华——多项目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杨爱华——多项目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杨爱华——多项目管理

【期刊名称】《建造师》
【年(卷),期】2008(000)012
【摘要】什么是多项目管理?三峡工程是多项目吗?多项目管理的出现随着组织层在项目管理中逐渐成熟,越来越可能出现一个人管理多个项目的情况。

原因在于:【总页数】2页(P25-2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1
【相关文献】
1.卫星导航引领物联网概念——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杨东凯教授[J], 胡敬
2.带燃料电池“飞”上航空航天——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卓越百人”陈爱华副教授 [J], 张洋
3.常规管理,素质教育实施的新思维——读杨天平教授的《学校常规管理学》 [J], 刘建琼
4.我国省属重点师范大学校长治校理念的比较与启示——兼论张楚廷和杨德广教授的高等教育管理思想 [J], 王琳博;
5.执着的追求精彩的人生——记民进成员、西华大学教授杨爱华 [J], 张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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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立项建设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立项建设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
心立项建设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1.04
•【字号】京教研[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立项
建设名单的通知
(京教研[2010]3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充分发挥北京高校在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的意见》(京教研〔2008〕1号)文件精神,市教委启动了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通过专家评审和对部分工程中心的实地考察,经市教委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将清华大学可视媒体智能处理与内容安全工程研究中心等26个工程研究中心列入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

根据《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研〔2008〕8号),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为三年。

期满后,由市教委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授“北京高校工程研究中心”标牌。

请工程研究中心各依托单位高度重视,进一步发挥学校学科综合优势和合作企
业的产业化优势,整合相关资源,凝聚人才队伍,突出重点,提高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化研究水平,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和工艺,尽快实现产业化,为北京建设创新型城市做出新贡献。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附件:。

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7.11.04
•【文号】教研函[2007]6号
•【施行日期】2007.1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的通知
(教研函[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和带动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完善学科结构和布局,建立一个全面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学科体系,满足国家和区域发展对人才和知识的需求,我部决定在国家重点学科评选的基础上,从申报学科中再择优确定一批水平较高的学科,作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扶持。

经研究,审核批准了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现予以公布。

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是国家重点学科的重要补充,其建设以高等学校和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为主。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并参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2007-2010)》编写提纲”的要求,制订各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各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制订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是今后评估和下一次申报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请
在2007年12月30日前将规划报我部(研究生司)备案。

附件: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分学校)
二○○七年十一月四日附件: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

2024年度北京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答案

2024年度北京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答案

2024年度北京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要建立以()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允许失败、宽容失败,完善科学家本位的科研组织体系,完善科研任务“揭榜挂帅”、“赛马”制度,实行目标导向的“军令状”制度,鼓励科技领军人才挂帅出征。

A.贡献B.素质C.信任D.成果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属于()。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国际条约3.农业4.0属于()生产。

A.机械化B.智慧C.无人化D.小农4.要走好人才自主培养之路,高校特别是“双一流”大学要发挥培养()人才主力军作用。

A.战略型B.复合型C.应用研究D.基础研究5.《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A.研究目标B.经费预算C.技术路线D.团队组成6.要为各类人才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答案:D要积极为人才松绑,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做到()为本、信任人才、尊重人才、善待人才、包容人才。

制,让事业激励人才,让人才成就事业。

A.资本B.创新C.文化D.经济7.《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针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军事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特点,建立()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

A.教学质量B.科研成果C.分类评价D.人才引进8.《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科研机构、高校要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以()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

A.论文数量B.工作年限C.实际贡献D.职务职级9.要制定实施基础研究人才专项,长期稳定支持一批在()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

A.社会科学B.自然科学C.政治D.经济10.美术作品不涉及?()A.电影B.雕塑C.绘画D.书法11.()是载荷或记录信息的按一定规则排列组合的物理符号的集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暂估价项目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暂估价项目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暂估价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资内控(规建)1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规资处”)暂估价项目管理,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规资处负责实施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及修缮工程项目中以暂估价列入的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专业工程的分包。

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暂估价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暂估价设置原则第四条 暂估价由项目管理中心结合工程实际提出,估值根据市场询价及类似工程估算确定。

第五条 暂估价项目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合计金额占预计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第六条 原则上建设工程项目清单中应尽量减少暂估价项目,尽可能发挥招标投标的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第七条 暂估价设置原则:(一)有特殊质量要求、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材料;(二)工期较长时价格波动性较大的材料;(三)施工图设计不够完整、设计深度不够、技术参数不明、专业工程技术复杂、工程设计明确有特定艺术或特定技术项目需要二次深化设计的专业工程。

第三章 暂估价认价程序第八条 建设工程中暂估价项目达到国家、学校规定规模标准的应依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或校内比选。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纳入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公开比选方式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暂估价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公开比选方式采购。

第十条 建设工程中以暂估价列入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依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必须招标或校内比选的,应由发承包双方组织招标或比选选择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

承包人发布暂估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应当经发包人审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管理,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直接下达或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基本科研业费项目,是指由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我校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职责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四条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保密处、档案馆、质量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工作:1 0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策划与培育、组织申报、立项、阶段检查、验收与结题、成果管理、监督等;指导、督促和检查二级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重大问题;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与验收等。

2•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3.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4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并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进行过程跟踪审计。

5•监察处负责对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6o保密处负责对涉密科研项目过程管理中的保密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审计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审计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北航审字〔2010〕2号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已通过学校第十六次校长办公会讨论,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管理与控制力度,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与控制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学校的建设工程更有效的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审计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外部审计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投资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修缮工程等,包括建筑、装饰、电气、暖通、给排水、道路、园林景观、天然气等专业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工程管理部门是指基本建设处及其下设的项目管理部、资产管理处等工程主管部门。

院系、部处及直附属单位自筹经费进行的修缮工程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工程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投资管理与控制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六条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应坚持审计控制与审计评价相结合,根据工程特点,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在开展学校建设工程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与评价,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与评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在事业编制之外,对临时短期用人实施项目聘用用人制度。

为规范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项目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校本部教学、科研及管理单位的项目聘用岗位和聘用人员。

后勤、产业集团聘用人员的管理,由后勤、产业集团依据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项目聘用人员限定为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事业编制外人员。

第四条依据本暂行规定聘用的项目聘用人员仅在聘用期限内服务于学校某个项目或某个部门,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不调入学校。

项目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等在聘期内由学校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管理。

第二章项目聘用岗位的设置第五条项目聘用岗位是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项目或重要专项任务而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项目聘用岗位必须依据项目或工作任务的需要而设定,项目或工作任务完成后项目聘用岗位自然取消。

第六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由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设置需求,明确岗位设置理由、拟设置岗位数及所需经费来源,经所在部、处、院(系)研究决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

校机关及直附属单位设置管理服务项目聘用岗位,需经组织论证,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能设岗。

第七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所需各项费用依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从相关经费或行政事业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项目聘用人员的选聘第八条用人单位招聘项目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完成岗位任务所必需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的学历或职称;5、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6、被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7、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北京高等学校继续教育优秀教学团队及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北京高等学校继续教育优秀教学团队及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北京高等学校继续教育优秀教学团队及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7•【字号】京教函[2013]423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北京高等学校继续教育优秀教学团队及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名单的通知(京教函〔2013〕423号)各高等学校: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2013年北京高等学校继续教育优秀教学团队及教学管理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104号),我委组织了2013年北京高等学校继续教育优秀教学团队及教学管理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

在学校推荐基础上,经专家组评议、评审委员会审议投票、市教委审核,北京大学行政管理学教学团队等60个团队被评为2013年北京高等学校继续教育优秀教学团队(名单见附件1),其中北京协和医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教学团队等40个团队被评为重点建设教学团队(名单见附件2);北京大学侯建军等72位同志被评为2013年北京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名单见附件3),现予以公布。

我委将向2013年北京高等学校继续教育优秀教学团队和教学管理先进个人颁发证书。

对每个重点建设教学团队,将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用于重点教学团队建设项目,并纳入绩效管理。

建议有关高等学校对获得2013年继续教育优秀教学团队和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并重点建设教学团队给予表彰和相应支持。

各高等学校要以本次评选出的北京高等学校继续教育优秀教学团队及教学管理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总结经验,将继续教育特别是承担学历教育师资队伍和专业(课程)教学团队建设纳入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给予一定投入和支持,切实抓好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及管理队伍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学校继续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规范研制”项目建设的通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规范研制”项目建设的通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规范研制”项
目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8.10.07
•【文号】教高司函[2008]207号
•【施行日期】2008.10.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规范研制”项目建设
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8]207号)
有关教学指导委员会: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中"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项目的安排,2008年,将继续委托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各专业参考规范的研究制订工作(名单附后)。

各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负责主持研究制订工作和项目经费管理。

请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以及《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的有关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专业规范研制"的具体事宜可与高等教育司有关处室联系。

附件:2008年度专业规范研制项目表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附件:。

控制工程(085210)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

控制工程(085210)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

控制工程(085210)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一、适用学科及培养方向控制工程(085210)二、培养目标控制工程领域全日制工程硕士是与控制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学位,主要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等培养基础扎实、素质全面、工程实践能力强,并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拥有强健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

2.要求掌握控制工程领域的基础理论、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在本领域独立从事工程设计与运行、分析与集成、研究与开发、管理与决策等能力,能够胜任实际控制系统、设备或装置的分析计算、开发设计和使用维护等工作。

3.具有创新精神、创造能力和创业素质。

三、培养模式及学习年限1.实行学分制,在攻读学位期间,要求在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依据培养方案,获得知识和能力结构中所规定的各部分学分及总学分;要求开题报告至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2.控制工程领域鼓励开展与企业单位联合培养,控制工程领域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采用课程学习、实践教学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3.课程设置应体现工程知识和实际应用,突出专业实验类课程和工程实践类课程。

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1年。

课程具体学习、考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

4.实践教学是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工程硕士研究生应到企业实习,采用校内外实习实践基地相结合的实习模式。

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保证不少于0.5年的工程实践。

5.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工程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技术背景。

鼓励实行双导师制,其中第一导师为校内导师,另一位导师为校外与本领域相关的专家。

也可以根据学生的论文研究方向,成立导师组。

6.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遵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学制一般为2.5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2003年3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2012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一般由25人组成,任期4年。

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下设校学位办公室。

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商定。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研究生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副校长或副书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托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秘书长由研究生院主管学位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以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或相关的一组二级学科为基础,以学科依托的学院为主成立分委员会,不具备独立成立分委员会的学院推选委员参加相关的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任期4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1人。

分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商定。

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学院领导、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半数以上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原则上1人不得同时为两个分委员会委员。

分委员会秘书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兼任。

分委员会人选由依托学院会同相关部门提名,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京教建[2011]16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建[2011]16号)各市属高校,各直属直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单位使用政府投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通过,自2012年1月20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使用政府投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重大教育行政事项管理办法》(京教策〔2010〕5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本级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建〔2011〕11号),结合市属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归口市教委管理的市属公办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在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为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

二基本建设工作实施原则第四条统筹兼顾原则。

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科学论证和决策建设项目规模及标准,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第五条以人为本原则。

校园规划、校舍建筑及其构成的环境应当以服务育人为中心,体现人文关怀,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提升教育功能,优化校园布局,建设和谐校园。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3号(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3号(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3号(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4.10.11【实施日期】2014.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3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报我部核准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年10月11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序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创办于1952年,由清华大学、四川大学和北京工业学院的航空院系合并组建,原名北京航空学院,1988年更名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959年学校被国家指定为重点高校,1984年获批设立研究生院,1995年进入“211工程”,2001年进入“985工程”。

作为新中国创建的第一所航空航天高等学府,学校始终以振兴中国航空航天事业为己任,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突出自主创新,在创造知识中培养人才,在人才培养中创造知识,造就了大批学术精英、兴业人才和治国栋梁,为我国航空航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发挥航空、航天和信息领域的比较优势,以建设空天信融合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为远景目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治理结构,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为北航,英文名称原为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现为Beihang University,简称沿用BUAA。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在事业编制之外,对临时短期用人实施项目聘用用人制度。

为规范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项目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校本部教学、科研及管理单位的项目聘用岗位和聘用人员。

后勤、产业集团聘用人员的管理,由后勤、产业集团依据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项目聘用人员限定为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事业编制外人员。

第四条依据本暂行规定聘用的项目聘用人员仅在聘用期限内服务于学校某个项目或某个部门,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不调入学校。

项目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等在聘期内由学校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管理。

第二章项目聘用岗位的设置第五条项目聘用岗位是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项目或重要专项任务而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项目聘用岗位必须依据项目或工作任务的需要而设定,项目或工作任务完成后项目聘用岗位自然取消。

第六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由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设置需求,明确岗位设置理由、拟设置岗位数及所需经费来源,经所在部、处、院(系)研究决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

校机关及直附属单位设置管理服务项目聘用岗位,需经组织论证,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能设岗。

第七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所需各项费用依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从相关经费或行政事业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项目聘用人员的选聘第八条用人单位招聘项目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完成岗位任务所必需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的学历或职称;5、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6、被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7、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

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

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单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的安排,我部决定开展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通过建设实践基地,承担高校学生的校外实践教育任务,促进高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

推动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高校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二、建设任务1.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实践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并由校企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实践基地的负责人。

各实践基地应以人才培养为目标,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关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2.改革校外实践教育模式遵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对各类学生构建有针对性的实践教育方案,积极推动校外实践教育模式改革,由参与共建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制定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校外实践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校外实践教育的培养过程,共同评价校外实践教育的培养质量。

3.建设专兼结合指导教师队伍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高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实践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创新项目管理办法(重点说明)

创新项目管理办法(重点说明)

西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说明)1.项目研究时间。

立项学生充分利用寒暑假及课余时间完成研究计划,不占用课业时间;项目负责人须在其本科毕业前完成项目并结题验收。

2.项目研究记录。

项目小组成员每月须详细、认真记录研究进展情况,内容祥实、客观;项目指导教师加强对项目的整体指导,及时了解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并签署具体的指导意见;项目研究记录将作为学校中期检查的重点内容和经费使用的重要依据,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的对其进行检查。

3.项目绩效考核。

各级项目须完成相应的预期研究成果,成果完成情况将作为项目结题的必要条件。

详见下表:西北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基本要求一览表4.项目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需变更课题研究内容或项目组成员,须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院系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

变更报告要详细阐明变更的缘由、新项目开展的计划、项目运行措施、保持项目运行连续性的措施等。

5.项目中止运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基于特殊原因需终止项目运行,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院系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

报告要详细阐明终止的缘由,学校将按照项目已经开展的情况评价,酌情考虑收回部分或全部经费。

同时,该项目组成员将不能再申请新的项目。

6.项目延期。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提出延期,须在项目合同截止日期前1个月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同意、院系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7.项目结题。

项目负责人须依据“研究成果基本要求”向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应的成果展现的实物、证书等支撑材料,并接受结题专家组的质询、审核等。

结题通过分为优秀及合格二个等次;结题不通过者,将依据专家组意见和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8.项目事故。

凡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经费使用不当、不及时报交结题材料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将责令项目负责人中止项目,停止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计划经费。

北航管理科学与工程培养方案

北航管理科学与工程培养方案

北航管理科学与工程培养方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通用要求
1、培养目标
(一)培养以创新能力为主要特征,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深厚的实践经验和强烈的创新意识,能在管理科学与工程领域开展应用型研究及其它相关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二)培养具有良好国际视野、全球视野和创新意识,能在国内外企业和政府部门从事管理类工作的学习型人才。

2、培养理念
突出理论基础,提高实践素养,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的管理科学与工程技术人才为中心,以拓展学科最新、最高理论为指导,以专业理论特色为基础,借助电子计算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灵活调整培养内容,创新培养计划,优化运行机制,实施系统培养,促进个性发展。

二、专业要求
1、学习内容
(一)主要课程:管理科学、管理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决策理论、金融管理、运筹学、电子商务、医疗保健管理、质量管理、工业组织与管理、社会信息系统、宏观经济调控、技术经济管理等。

(二)课外实践活动:学生可以参加企业实习、讲座、报告、论文等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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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科是学校组织结构中的基本骨架和核心,是产生创新性成果和培养高水平人才的基地,学科建设是我校总体规划要始终贯彻的主线。

为了规范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学科建设项目中各级的责任,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和评审作用,确保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学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及部门专项资金或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由我校组织实施的用于提升学科水平或改善学科条件的项目,包括学科建设专项、“211工程”、“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等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学科建设项目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遴选。

第四条学科建设项目可分为重点投资项目、一般投资项目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三种。

重点投资项目应面向国家或国防战略需求,并与我校的性质定位和总体发展目标密切相关,具有明显提升重点学科或学科群的整体水平及其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的作用。

一般投资项目主要用于改善和提高某个学科及其相关学科的基
础研究条件,用于支持跨学科的创新群体或有特色的新兴研究方向。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用于改善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整体促进
或带动作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平台和系统。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科建设项目(简称项目)的管理采取三级管理体制,即学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和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院(系)、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学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科建设的目标、规划和投资计划;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结合学科建设的目标和规划,确定专项资金的投资原则;审批立项和确定项目经费,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科办)负责起草立项指南和申请要求,受理项目申请并组织评审,检查项目建设情况,组织项目验收,以及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承担学科建设项目的院(系)必须将学科建设任务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落实项目所需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申请、实施和总结全面负责。

项目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 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2) 落实项目自筹资金,保证自筹资金按时到位;
(3) 组织项目实施,控制经费支出,确保投资效益、建设进度和质量;
(4) 向校学科办和所在院(系)汇报项目实施情况、上报年度进展报告,协商
解决有关问题;
(5) 做好项目的总结和材料归档,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道。

重点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为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一般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为院(系)或其下属单位的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并须经所在学术分委会或学科群建设核心小组审核通过。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应为建设单位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财务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与使用管理,审计处负责项目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

财务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协同校学科办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校学科办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每笔专项资金的投资原则和建设目标,制定立项指南和申请要求。

第十三条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科或相关学科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重点投资项目可按院(系)、学科群或学科带头人自由组合的形式提出立项建议,一般投资项目应由院(系)或学科带头人提出立项建议。

所有立项建议均应获得与项目有关的院(系)
的同意。

第十四条校学科办对立项建议初审后,组织专家和校内相关部门对立项建议书进行评审。

校学科办根据评审结果和学科发展规划提出立项项目建议,由领导小组确定立项项目及投资经费。

第十五条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建议评审和领导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六条可行性论证评审会由校学科办主持、项目组组织筹备,项目组须在评审前将建议的评审专家组名单报校学科办审批。

重点投资项目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评审专家组由8~10位相关学科
具有正高职的专家组成,一般投资项目的评审专家组由5~7位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应有半数校外专家。

学科建设项目一般为平台和条件建设,应将仪器设备作为评审重点之一。

第十七条可行性论证评审结果分为:通过评审、修改后通过评审和不通过评审。

修改后通过评审的项目应按规定限期完成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修改,不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修改可行性论证报告后重新进行评审。

重新评审仍未通过的项目,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八条项目在通过可行性论证评审后方可签定建设任务书,并由校学科办下达项目启动建设通知。

第四章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组应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安排下一步的建设任务,并对项目建设过程建立档案记录。

第二十条由校学科办组织,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相关院(系)和专家参与,按年度或分阶段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可采取审阅年度或阶段进展报告、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或实地考察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年度或阶段检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暂缓执行和终止建设。

建设内容或建设进度不符合建设任务书要求的项目视为暂缓执行项目,暂缓执行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承担院(系)应向校学科办提交限期整改措施,待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执行,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视为终止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进度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

如果确实出现未预见的情况而必须进行调整,则须报校学科办、领导小组及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建设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及时到财务处对账清理,由财务处出具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作为验收意见书的附件。

项目的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
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处出具项目审计报告作为验收意见书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验收工作由主管校长牵头、校学科办组织,聘请8~10位专家组成验收组。

验收组在审阅总结报告、听取项目组汇报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改进后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改进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限期整改后重新总结和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归档工作,项目组将本项目建设中形成的立项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建设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总结报告、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及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按规定交至承担院(系)和校学科办;验收意见书送财务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各一份。

第五章经费支出范围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学科的科研条件,特别是用于购置能显著提升科研能力和水平的关键仪器设备。

专项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为:设备购置费一般应占项目总经费的95%以上,实验室修缮费、业务费等一般低于5%。

针对个别学科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凡需扩大支出范围或比例的项目,必须在可行性论证报告中详细说明,经评审专家组论证通过、校学科办和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设备购置费是指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软件和自制设备等所需的费用,其中仪器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原值、安装费、运杂费和关税等。

实验室修缮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验室改建费,含装修、维修、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的费用。

业务费是自制设备所需的材料消耗及必要的外协加工费等,非自制设备不设业务费。

第二十七条原则上学科建设项目都应有不低于10%的自筹经费,用于补充实验室修缮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

没有自筹经费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

项目组必须将自筹经费转入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与专项经费一起统一管理,自筹经费到位后方可启动专项经费。

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可行性论证评审费、项目总结验收费、差旅费、人工费、劳务费、资料费、出版费、通讯费和水电费等应由项目组自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由校学科办分年度或按阶段拨款,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项目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后续项目中优先资助。

学科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和院(系)院长(系主任)的年度考核挂钩。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的学科建设项目。

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者,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和院(系)院长(系主任)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科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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