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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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工会法》、《劳动法》、《教师资格条例》、《朝阳区教委关于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教文[2003]004号文件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地区发展的办学规模与教职工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实行聘用合同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党和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政策、法规为指导,以市、区有关人事制度改革文件为依据,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并完善单位自主用人机制。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目的:为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和整体办学效益,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通过制度创新、机制转换,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聘用合同制工作领导小组:

职责:负责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规划,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成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

职责:负责调解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三)成立考评小组:

职责: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工作。

三、聘用对象:学校在编在册的正式教职工。

四、聘用原则:

1、公开、平等的原则。

聘用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2、按编制聘用原则:

学校根据教委制定的编制及岗位设置,在本校现有教职工中聘用。若确需从其他学校、外系统选聘教职工,需经区教委人事科审核。

3、竞争、择优原则。

学校从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考察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健康状况等,择优聘用。

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

召开教工大会,由校长宣传《朝阳区教委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文件》、《朝阳区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

(二)各组(部)讨论。

(三)公布聘用条件及聘期。

(四)个人申报(聘期)。

(五)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六、岗位设置:

学校将依据《北京市全日制中小学职业高中学校校内机构

设置及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行意见》及《朝阳区事业单位竞聘

上岗暂行办法》和朝教文[2003]00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情况,合理确定校内机构,坚持统筹兼顾,确保一线的原则,

严格按照编制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岗位。岗位设置一般分为三

类: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和工勤岗。

专业技术岗:凡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岗位均属专业

技术岗位(技工岗位除外)

管理岗位: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及学校行政管理的岗位均属

管理岗位。

工勤岗位:从事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的岗位,如传达室、保

洁、维修等。

七、聘用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党的教育事业。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3、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基本任职条件,有一定管理和组织能力及专业技术知识水平,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履行本岗位职责。

八、受聘者待遇:

依照“按岗定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各岗位待遇详见学校内部工资分配方案。

九、聘用方法、权限及程序:

聘用方法和权限:

1、学校党政正职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由教委聘任。

2、副主任级以上干部经校长推选、竞聘、推荐等形式,经民主考核后报考评组进行认定。

3、教职工考评、考核,由本人填写“聘用合同制申请书”交学校聘用合同制领导小组,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用。

聘用程序:先评价后聘用

1、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应聘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考评小组成员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考评小组成员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5、考评小组成员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6、学校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7、做好《合同书》的分类归档。

十、聘期:

1、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不固定期限两种。

2、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聘期为1—3年,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期限为3—5年。特殊情况由学校和受聘人协商决定,最短时限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满的重新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动终止。

3、聘用新毕业的大学生,要执行见习生一年的制度。

十一、待岗管理:见朝教文[2003]006号文件精神。

十二、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不得因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根据教育系统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每学年结束前30天通知聘用单位。

十三、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处理办法。

按照《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款项解除聘用合同、并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由聘用单位发给规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月基本工资项目包括:职务(等级)工资+职务(等

级)工资的10%+30%(津贴部分)+原享有的教龄津贴。

1、聘用单位中在编正式教职工,在首次签定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在规定服务期内的大学毕业生如果违约,除按《聘用合同书》追究违约责任外,还要按《北京市人民政府9号令》及其它有关规定追缴违约赔偿。

其它违约情形的经济补偿。(见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中第28条、29条、30条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聘用合同的签订与鉴证

符合聘用条件的教职工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特级教师、市区级骨干教师经区教委评定的校级骨干教师、业务骨干、重要岗位任职、特殊工种的教师应当积极支持改革,未经聘用单位同意,原则上不得拒聘。违反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协商决定聘用合同的鉴证,并依据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十五、教职工聘后管理

聘用单位在受聘人确定聘用关系后,要严格按照聘用合同和市、区有关教职工考核的规定,加强对受聘人的聘后管理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十六、争议处理

1、朝阳区人事局、区教委有权检查、监督聘用合同的履行,并对聘用工作中出现的争议进行调解。

2、学校争议调解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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