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适用及案例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甲先生于2018年3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其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甲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遂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甲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该疾病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决策。
这充分说明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体现了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例解析
案例总结与启示
案例总结
本案例主要涉及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 规定和适用。通过本案的解析,我们可以看 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 规范保险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启示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查 和风险评估,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合 理而引发纠纷。对于消费者而言,应认真阅 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避免因误解或疏忽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 时,消费者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发 生纠纷时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 例解析
目录
•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概述 • 保险合同成立与效力案例解析 •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解析 • 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案例解析 • 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案例解析
01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背景和意义
背景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统一保险案件的裁判标 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
意义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解释了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明确了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说明义了保险合同解除和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和变更后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
03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解析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概述
案例背景
甲某为其母亲乙某投保了一份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后乙某发生保 险事故,甲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 赔。
案例关键点
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是 否有效,甲某是否具有保险金请 求权。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解析
保险的法律属性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补偿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关系的基础,其法律属性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责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保险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旨在揭示保险合同在法律层面上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19年3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后,张先生一直按时缴纳保费。
2020年5月,张先生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规定,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张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一)张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保险公司据此拒绝支付保险金。
然而,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导致保险人不能知道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需要审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但该疾病并未影响其投保时的情况,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先生的行为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甲公司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甲公司决定向其投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遭受洪水灾害导致仓库内的货物受损。
甲公司及时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其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因洪水灾害导致货物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乙保险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该约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在本案中,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费率为1%。
因此,赔偿金额应为:赔偿金额 = 100万元× 200万元÷ 1% = 2亿元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2亿元赔偿金。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要点解读-2013.6
目录
1 2
3
概述(时间.背景.目的.指导思想) 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 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21条)
明确了保险利益的范围和处理(共2条)
代签名行为的追认和确认(共1条)
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条款(共9条) 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共5条) 其他(共4条)
一、明确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单处理原 则
解读:明确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提高提示和明确说明义
务履行的标准,督促保险人切实向投保人解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允许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 和明确说明,但其提示和明确说明必须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否则相 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生效。
--规范保险合同解除与拒绝赔偿的关系
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 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 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解读:规范了保险合同解除与拒绝赔偿的关系,防止保险人随意
拒赔。保险人只有解除保险合同才可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 由拒绝理赔。 当然,如果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 应当予以准许。
解读:规范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督促保险公司尽快承保,并
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对其收取保险 费后、作出承保意思表示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这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作出的特殊安排
,也是对保险人提出更高诚信义务的要求。
三、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解释条款(2 )
--排除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设置索赔障碍
保险法案例带法律条款(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三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XX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
合同约定,若张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身故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20年5月,张三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三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张三在保险期间内未进行体检,未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等健康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三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张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等健康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未及时行使解除权,视为保险人同意承保。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视为同意承保。
因此,保险合同有效。
三、保险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
”本案中,张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四、关于高血压等健康问题的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未及时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典型案例一、交通事故中的保险纠纷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驾驶车辆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甲方存在过错,拒绝赔偿,甲方不服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 案件争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结合证据认定甲方负有主要责任,但也认定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二、财产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了财产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发生了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甲方相应的财产损失。
三、人身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了人身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发生了意外身故。
甲方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以甲方隐瞒病史为由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方在购买保险时并未隐瞒病史,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甲方的继承人相应的保险金。
四、责任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建筑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
在工地上,乙方因工作意外导致受伤,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乙方受伤与甲方没有直接关系,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方的受伤与甲方的工作有直接关系,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乙方的医疗费用和相应的赔偿金。
五、商业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餐厅,购买了商业保险。
在营业期间,发生了盗窃事件导致财产损失,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以甲方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为由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保险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模糊等原因,时常出现保险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保险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一: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案情简介】甲某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甲某女儿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甲某女儿在投保前已有该疾病的迹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女儿已有疾病的迹象,构成故意隐瞒。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赔保险金。
【启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影响自身权益。
三、案例二:保险理赔时效争议【案情简介】乙某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乙某丈夫在工作时不幸受伤,被诊断为肢体残疾。
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乙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理赔材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理赔时效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自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作出理赔决定的,视为拒绝赔偿。
本案中,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但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构成拒绝赔偿。
【启示】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并关注理赔时效,避免因超时导致权益受损。
四、案例三:保险合同解除权争议【案情简介】丙某为其房屋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若房屋因火灾等原因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
在保险期间内,乙公司的一处厂房发生火灾,导致厂房及部分设备损毁。
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请求。
二、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同意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在本案中,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并出具了保险单,因此保险合同生效。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厂房发生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甲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损失范围、损失原因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损失范围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4. 乙公司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二)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采取必要措施,扩大损失;(五)其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不存在上述免责事由。
5.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法律法规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险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保险从业者、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保险法律法规概述1. 《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公司的设立与经营、保险业务范围、保险费率管理、保险赔偿、保险监督管理等内容。
2. 《保险法实施细则》《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保险法》的配套法规,于2015年2月2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该细则对《保险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险赔偿程序等。
3. 《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对《保险法》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指导。
三、保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 案例一:保险公司拒赔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受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赔偿。
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危险情况。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然而,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应当证明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与保险事故有重大关联,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充分,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例二:保险公司擅自调整保险费率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某保险公司擅自调整了一款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导致部分投保人承担更高的保险费用。
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遂向监管部门投诉。
保险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先生,45岁,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的100%支付保险金。
2019年5月,甲先生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甲先生被确诊为冠心病。
甲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二、案件焦点1. 甲先生是否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2. 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三、案件分析(一)甲先生是否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在本案中,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并未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二)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案中,甲先生在合同有效期内被确诊患有冠心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请求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并未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同时,甲先生在合同有效期内被确诊患有冠心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0年1月为其家庭投保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抢等意外事故。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6月,张先生家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张先生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2. 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3.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三、法律分析(一)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本案中,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二)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张先生在报案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
(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张先生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且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及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市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其公司于2010年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的商务车。
为了保障车辆的安全,张某于2011年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张某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
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张某未能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为由,拒绝赔偿。
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案件争议焦点: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张某是否应当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案例分析: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且张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张某是否应当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已履行了其义务,保险公司无权以张某未能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已履行了其义务,保险公司无权以张某未能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为由拒绝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保险赔偿金5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了以下两个问题: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消保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在保险销售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存在误导消费者、违规销售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保险消费维权案例,我们将对其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甲先生于2019年3月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20年,年缴费金额为2万元。
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甲先生发现代理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代理人未向甲先生说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导致甲先生对保险责任范围存在误解;2. 代理人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误导甲先生购买;3. 代理人未告知甲先生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规定。
2020年8月,甲先生因身体原因住院治疗,发现自身病情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赔付条件。
然而,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甲先生遭遇了重重困难。
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甲先生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三、法律分析(一)代理人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1. 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保险条款的内容。
代理人未向甲先生说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违反了该规定。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
代理人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误导消费者购买,违反了该规定。
(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法律依据1. 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甲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2. 保险条款规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甲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1. 代理人违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合法,但应承担合同解除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相应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撰稿人员名单•前言•【第一部分·条文全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部分·新闻问答】•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一、请谈一谈制定该司法解释的出发点?•二、该解释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三、起草司法解释条文坚持什么指导思想?•四、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是2009年《保险法》修订的基本原则,也是近些年来保险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请问司法解释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五、商事审判与市场经济联系最为密切。
保险法司法解释如何体现服务市场经济这一原则?•【第三部分·条文释义】•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旨】•【释义】•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适用】•一、正确适用保险利益原则•二、正确理解“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三、正确理解同一保险标的上的不同保险利益•四、正确处理与保险利益不对应的保险合同•五、正确处理保险竞合问题•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旨】•【释义】•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适用】•一、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二、保单受让人、继承人是否需要具有保险利益•三、正确认定保险费返还的范围•四、正确计算应当扣减的手续费•五、正确认定其他法律后果•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保险案例法律解析重疾(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的100%支付保险金。
乙,甲的妻子,为甲的法定受益人。
某日,甲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经诊断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甲的病历资料不足以证明其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
具体而言,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 甲提供的病历资料是否足以证明其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3.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三、法律解析(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甲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向甲交付了保险单。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二)甲提供的病历资料是否足以证明其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后,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进行审核,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案中,甲提供的病历资料足以证明其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根据病历资料,甲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
因此,甲提供的病历资料足以证明其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5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李某在保险期间内如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19年8月,李某因身体不适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长期透析治疗。
李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提交了相关医疗证明和保险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理赔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既往患有慢性肾病病史,这构成了未如实告知的行为。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李某投保时并未要求其提供既往病史证明,也未对李某的既往病史进行询问,因此,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某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某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李某在保险期间内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李某支付保险金50万元。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以保障保险合同的效力。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某公司职员。
乙,女,38岁,甲的妻子。
甲于2019年5月1日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间为20年,年缴费金额为2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20年6月,甲在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妻子乙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以甲的死亡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了乙的理赔申请。
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甲的死亡原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乙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解释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按照其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甲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甲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当充分了解并同意该条款。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严格的解释,认为甲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例解析
一、保险利益司法规制及相 关案例解析
案例2:黄先生购买运输公司客车一辆,并挂靠该 公司经营。运输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保 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该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理 赔时保险公司称,其未与黄先生签订过保险合同, 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涉案保险合同合法转让给黄先生 的情形,故黄先生要求保险赔偿既无合同依据,又 无法律依据。 问题: 运输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不属于该公 司的车辆为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效 力如何?
一、保险利益司法规制及相 关案例解析
【裁判结果】: 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3万元保费;驳回刘某要求支付 利息以及保险公司要求扣减手续费的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结果与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不符,你如何评价保 险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之规定? ■重要提示:保险合同无效后,保险人应当返还的保费是保险 公司从投保人处收取的全部保险费,而不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是保险合同无效与保险合同解除的重要区别;利息是保险人占 有保费的孳息,孳息是否返还应根据《合同法》关于无效的规定 处理。 【几个概念】: 总保险费:净保险费+附加保险费。 保单现金价值:总保费-附加保费 附加保费:管理费用+销售佣金。
一、保险利益司法规制及相 关案例解析
案例4:某包装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车损 险保险金额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附加承 运货物险保险金额10万元等,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刘某,包装 厂作为挂靠单位为被保险人。合同签订后刘某交付保费 4424.4元。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和包装厂均作为肇事 车主参加了事故有关赔偿问题的处理。现包装厂向保险公司 索赔,保险公司以其已向刘某支付保险金(车损险、第三者 责任险、车上货物险等合计210332.15元)为抗辩。 问题: a.车受损后刘某支付了修理费,包装厂未因车损遭到损失, 包装厂请求27371.4元赔偿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利益 和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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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陈某在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压二期高危”等疾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且有故意情形。 如果能知道上述信息,按规定是不会通过核保的。
问题 本案的法庭意见?
不如实告知,体检合格能否拒赔不退保费
1.体检程序的介入可以免除投保 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安排体检即为保险人掌握被 保险人身体风险状况的一种手段, 需要告知的事项,体检医院可以 查实,再次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已经没有必要。即使 有病未发现,也应视为投保人的 隐瞒不构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不如实告知,体检合格能否拒赔不退保费
案例
案情
2013年3月25日,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某终身寿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陈某遵照保险公 司的要求进行体检,体检医院出具《体检报告》为合格。保险合同的客户信息告知栏位中包括 (最近六个月是否住院、接受诊疗、是否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陈某回答均为否;体检 报告中,医师对陈某关于是否存在健康问题的一系列询问,陈某回答均为否。本人签字。
2014年6月陈某因急性心肌梗死在医院进行治疗,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2013 年1月16日陈某曾入院治疗,1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高血压二期高危、脑供血不足等。据 此,保险公司拒赔,解约不退还保费。
原告
保险公司要求我到医院体检的目的就是确定我的身体情况能否参加所选的保险,医院 体检是以医生询问、仪器检查相结合的,且指定医院对我作出了合格的体检报告,这些都误 导了我,让我误以为我身体没问题,使我没有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前及时撤回投保,所以你 们保险公司不能出尔反尔!要求退还保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已收保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意思前的保险事故
庭审意见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缴付保险费为必要条 件,两者也无必然联系。谢某在签订《投保书》 并交纳首期保费行为不足以认定保险公司已作 出承保的承诺,保险公司根据谢某体检结果做 出“补缴保费18元”决定表明依然有核保的 权利(反要约)。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以生效日 以保单所载日期为准,保险公司未做出核保承 诺,也未出具保单。
预收费费行为 4.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 如何却别认定。 别认定。
财产保险:保险人 收取保险费的,可认定 合同已经成立。
人身保险:不能因 收取保险费简单认定合 同成立。
已收保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意思前的保险事故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 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 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效力 的争议。
4.投保人可以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 险,不需经被保险人同 意,但保险金额不得超 过丧葬费用。
为未成年人订立身故责任保险的身份要求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1.肯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现有法律已有很好防范,适当扩
张不会有问题。现实生活中,祖、外 租父母有投保愿望和需求,不认可对 投保人不公平。如果未成年父母离世, 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得到该未成 年人的身故保险金,监护人年老可能 得不到赡养,对未成年人付出也没有 回报。监护义务是一样的,不同的仅 仅是身份。
由代理人代 签章的保险 合同在订立 时是否成立
观点之争
3.只要投保人签章确认, 代填内容即视为投保人 自填,对投保人产生约 束力。
代理人代填写 内容能否视为 投保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
4.只要代为填写保险单 证的主体是保险人或其 代理人,则代为填写内 容对投保人不具有约束 力。
保险合同代签名、代填保险单证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及司法解释适用与案例解析
目 录
01 保险合同代签名、代填保险单证的法律后果
02 已收保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意思前的保险事故
03 不如实告知,体检合格能否拒赔不退保费 04 为未成年人订立身故责任保险的身份要求
保险合同代签名、代填保险单证的法律后果
案例
案情
2015年6月,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于2010年3月代王某签署投保书,以王某为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险,20年期缴,已交5年。后两人关系恶化, 又王某要求全额退保被拒,遂起诉保险公司。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 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 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 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1.保险合同不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两个
条件:一是投保人提出 保险要求;而是保险人 同意承保。投保人未签 名,则保险合同缺乏要 约,也就不能成立。
2.保险合同已成立,但 对投保人不生效力。
合同有瑕疵并非不 可治愈,经过本人的追 认便可以有效,追认前 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追认形式包括书面、口 头、缴纳保费。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如实告知,体检合格能否拒赔不退保费
庭审意见
陈某在填写投保书、体检医师询问时,对 于最近六个月内是否住院、高血压等内容,均 作出否定答复,该回答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 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思考
已收费但保险人尚未做出是否承保意思 前的保险事故,如果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后保险合同未终止的,保险责任期间应于 何时届满?
目 录
01 保险合同代签名、代填保险单证的法律后果
02 已收保费但尚未作出能否拒赔不退保费 04 为未成年人订立身故责任保险的身份要求
2.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即可 推定保险合同成立。
符合“无合同则无义
预收保费能 否推定合同 成立。
务”的合同规则。保险当
事人如果不是基于事实上
的合同关系,保险人无权
受领投保人缴付的保险费;
有利于保险人建立及时高
效的承保机制。
观点之争
3.仅因保险人预收保险费 尚不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须再附加“合理期间内不 为承诺”以及“符合承保 条件”两项条件。
A保单已于2017年3月支付投保人生存保险金1万元。
B保单在2017年5月变更保额,“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上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签名处为陆乙。
为未成年人订立身故责任保险的身份要求
案例
原告
1.保险公司禁止父母之外的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两份保险合同应为无效。 2.保险收益不合理;保险公司提供的现金价值表不合理,且显失公平。
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 立保险合同的行为,驳回王某要求保险公司退 还全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思考
投保人对代填内容未签章确认的,能 否视为保险人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的权利?
目 录
01 保险合同代签名、代填保险单证的法律后果
02 已收保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意思前的保险事故
03 不如实告知,体检合格能否拒赔不退保费 04 为未成年人订立身故责任保险的身份要求
原告
双方签署投保书并就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已缴纳首期保险费;条款的“保险责任 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未约定何时、何方式同意承保,表述不 清,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解释;且体检、财务审查为保险公司内部规定,法律对此无 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应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
被告
被告
陆甲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都由被保险人父亲陆乙亲笔签名,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合同无效 的理由。
鉴定
庭审阶段,经笔迹鉴定,确认A、B保单的授权人签名即陆乙签名非本人,B保单曾做 过变更保额申请,“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上被保人签名处陆乙为本人签字。
问题 保单A/B是否有效,以及依据?
为未成年人订立身故责任保险的身份要求
原告 投保不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20000元。
保险合同订立时,王某出差在外无法亲自签署投保书,故通过电话方式口头委托张某在投
被告
保书签字。因此,张某代签王某姓名事先获得王某许可,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不同意原告诉求。
问题 本案的法庭意见?
保险合同代签名、代填保险单证的法律后果
为未成年人订立身故责任保险的身份要求
案例
陆甲作为投保人先后于2015年3月和2016年1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两份两全保险(分红 型)人身保险合同A和B,被保险人为其当时不满10周岁的孙女陆丙。合同生效后,陆某因对 保单收益及个人原因于2017年10月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并诉至法院。
案情
保险公司投保书“声明与授权”包含内容:“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本人同意投 保人陆甲为被保险人投保贵公司的保险产品及基本保险金额……”,授权人签名一栏为陆丙父 亲陆乙的签名,投保单最后被保人(或监护人)签名一栏为陆乙签名。
据此,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法院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思考
如果体检医院知道A体检不合格,但 由于疏忽将体检合格的报告出具给了保 险公司,那么算不算保险公司明知A的体 检结果而承保?
目 录
01 保险合同代签名、代填保险单证的法律后果
02 已收保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意思前的保险事故
03 不如实告知,体检合格能否拒赔不退保费 04 为未成年人订立身故责任保险的身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