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经营变更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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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 示例:
• 云南保山交通运输集团通过和社会快递合作,利用客运站的富余空间进行快递的分拣和配 送业务。在保山市腾冲县固东镇客运站,社会快递的一天的进出港总量约为2000件,经营 企业充分利用场地资源,在取发快递的途径之路上布置商超、零售店等业态,有效利用人 群流量,增加了站场的商业收入。
规范客运定制服务
运站资源; • Ø 调整省内包车强制分类管理制度,授权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省内包车客运是否细分市
际、县际、县内管理; • Ø 允许包车客运向下兼容运营,即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分别经营省内、
市内、县内包车客运业务。 • Ø 同时,将包车客运车辆数量要求适度上调,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 新《交规》进一步放宽了对“车进站、人归点”的传统班线经营方式的限制,车辆可以根 据乘客需求灵活停靠,线路经营可以实现“一站多点”的运营模式,企业经营者在保证乘 客实名制管理、行李安检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做好备案可以在站外的客流密集地点设立 停靠点,增加客流来源,提升线路收益;
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 Ø 明确了农村客运公益属性及城乡客运一体化要求。 • Ø 同时,对农村客运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农村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
者自行决定,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无需进站发班,更好满足实际运营需要, • Ø 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发展预约响应、区域经营等形式的农村客运。
• 总体来看,在国内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日趋健全、客运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人们的出行
• 关于包车客运相关管理规定的放松,也意味着企业可以更方便、更轻松地通过租赁外包 车辆实现额外收益;
• 对于“营运车辆对战场依赖度越来越低引发的站场商业价值下降”的情况,新《客规》 中提出的“在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前提下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功能,充分利用客运 站资源”等相关条款,也为企业经营提供了发展思路,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熊燕舞提出了“突破安检仪做商业、突破出租门面收租金这种简单粗放、低附加值的经营 模式”,与当地政府、区域需求深度结合,对站场土地资源和空间的深度商业开发,把城 市功能挖掘出来、跟新兴业态结合起来,进一步打开思路。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申请。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客运站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三、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的公示及审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情况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客货运机动车备案表(注册登记)

客货运机动车备案表(注册登记)
车架号
审核意见:
交巡警支(大)队盖章
注册登记(此部分由车管所填写)
号牌种类
号牌号码
备注
共2页,第2页
法人代表
身份证明号码
移动/固定电话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明号码
移动/固定电话
安全和经营负责人
身份证明号码
移动/固定电话
部门责任人
身份证明号码
移动/固定电话
安全管理人
身份证明号码
移动/固定电话
驾驶人信息采集
驾驶人住址
驾驶人姓名
驾驶证号码
共2页,第1页
从业时间
年月日
从业资格证发证时间
从业资格证编号
驾驶人联系电话
客货运机动车备案表(转移登记)
编号:备案时间:年月日
企业信息采集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道路运输许可证号
发证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区划
企业联系电话
企业邮箱
企业注册地址
营运类型
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货运□校车□危险品运输□
车辆运输范围:省际□省内□
车辆安装GPS:是□否□
安装行车记录仪:是□否□
是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号码移动固定电话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号码移动固定电话安全和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号码移动固定电话部门责任人身份证明号码移动固定电话安全管理人身份证明号码移动固定电话驾驶人信息采集驾驶人住址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码共2页第1页共2页第2页从业时间年月日从业资格证发证时间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联系电话车架号审核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2020/3/27第二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31•【字号】•【施行日期】2024.12.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4年6月25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经营许可第三节车辆道路运输许可第四节驾驶员从业资格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经许可根据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适度发展、动态调整、安全便民的原则。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服务、集约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本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业态融合,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权限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备案表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备案表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备案)表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 .扩大经营范围的,还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6 .因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需变更基本信息的,需提供现关文件证明材料;
7 .依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声明: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我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单位(印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运管机构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WORD格式附件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站场)换证申请表申请业户(章)申请日期:年月日业户名称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业户地址经济类型所属部门所属总公司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站级开业日期建站投资规模(万元)设计日均旅客发送量基本经营设计日均发班车次条件站房面积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平方米(货运站只填写相关内容)是否具备下列条件:(在相应在框内填写V)微机售票系统、微机站务管理系统X光行包安检仪车辆安全检查地沟原经营范围核对经营范围符合条件基本经营条件核对结果达不到现行规定情况:(在相应位置填V或文字说明)限期达到时间:年月日办理人:办理机构:(章)办理时间:年月日注:原经营范围以上由业户填写。

核对经营范围以下由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填写。

核对经营范围填写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内的许可事项。

附件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站场)换证申请表申请业户(章)申请日期:年月日业户名称经济类型业户地址原许可证号负责人身份证号邮政编码经办人移动电话办公电话开业时间业户容量(间)投资规模(万元)货运代理、配载(家)维修(家)其它行业(家)占地面积(亩)交易大厅面积㎡仓储面积㎡停车场面积㎡最大停车量(辆)车辆日流量(辆/日)货物吞吐量(万吨/年)货物主要流向原经营范围核对经营范围符合条件达不到现行规定情况:基本经营条件核对结果(在相应位置填V或文字说明)限期达到时间:年月日其余经营范围应由级道路运输管理许可办理人:办理机构:(章)办理时间:年月日注:原经营范围以上由业户填写。

核对经营范围以下由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填写。

核对经营范围填写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内的许可事项。

附件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它业务)换证申请表申请业户(章)申请日期:年月日业户名称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业户地址经济类型所属部门所属总公司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开业日期基本经营条件(注册资金、场地、建筑、车辆、专用设备等与经营相关的条件,由业户自述)原经营范围核对经营范围符合条件基本经营条件核对结果达不到现行规定情况:(在相应位置填V或文字说明)限期达到时间:年月日办理人:办理机构:(章)办理时间:年月日注:原经营范围以上由业户填写。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1.27•【字号】粤交运[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运〔2006〕89号)各市交通局(委):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对在《客规》颁布实施以前获取许可的跨省、市客运班车达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理:(一)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对2006年3月底前仍达不到条件的,客运班线的车辆不予以更新调整,可经营至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为止。

(二)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客规》规定条件,但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的,要引导企业通过车辆内部调整、运力更新改造等方式,与客运班线相匹配,否则,不予续期。

二、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由省厅负责。

在此之前已取得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车,由各市于2006年6月底前统一详细列表,并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报省厅。

经省厅核实后,对达到许可条件的,按已获取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和获得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资格处理,并核发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

三、对目前省厅已受理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申请的,将全部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http:// /dlys/)上公示15日,并征询起讫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对确需新增的,列入招标投标计划,省厅将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09•【文号】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施行日期】1995.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1995年5月9日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服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第二章开业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

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牌。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达到《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

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票、行包托运、候车、停车和发车等场地设施,及卫生设备;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识,熟悉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第九条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1.09•【字号】粤交运[2001]484号•【施行日期】200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粤交运〔2001〕484号)各市交通局、顺德市交通局、各市物价局、顺德市物价局:为贯彻交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根据我省公路客运市场的实际情况,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一、本细则公布后,各市应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在2002年春运开始前,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各客运企业、客运站应于2002年元月1日前完成向当地交通、物价管理部门报备运价的工作(其中客运站只负责本站内的外省客运企业单开的省际班线运价的报备工作);同时,各客运站应于2002年元月25日前做好各条线路新的上限票价、保本票价和实际票价的公布工作。

运价的具体执行办法:2002年元月28日前仍执行细则公布前的运价;元月28日后春运期间执行春运运价,春运结束后执行本细则公布的运价。

二、旅客班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后,具体票价由客运企业与客运站按交通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营运里程,在本细则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并严格按程序履行票价备案手续。

各级交通、价格管理部门应按本细则规定的备案程序对票价进行管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某条线路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执行本细则规定的浮动幅度外的价格,须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报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本细则实施后,同时取消汽车客运燃料附加费(0.005元/人公里)、山区支线旅客运价加价(0.012元/人公里)、平原支线旅客运价加价(0.008元/人公里)和深圳、珠海特区始发旅客运价加成20%的规定。

客运长途汽车运营车辆治安备案表(样表)

客运长途汽车运营车辆治安备案表(样表)
长途汽车运营车辆治安备案表(样表)
年月日
备案编号
道路运输证·津交运管
****字*************号
经营单位
统一社会代码
业户名称
按照道路运输证填写
车牌号
按实际填写
运营路线
天津—北京
经营范围
按实际填写
车辆类型
依据车型填写
核载人数
**人
车载摄像头数
*个
发动机号
按照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填写
车架号
*********
起始站
天津市***站——北京市***站
道路பைடு நூலகம்输证开始日期
按实际填写
道路运输证截止日期
按实际填写
备案类别
1.新增车辆备案()2.更换车辆备案()3.遗失补办标志()
(依据备案类别勾选)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7•【文号】交公路发[2000]225号•【施行日期】2000.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现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调控运输市场运力和运量平衡,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合理分工,优化运力资源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的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道路客运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其资历、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和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本规定所称的质量信誉,是指根据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对其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和质量信誉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经营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级。

个体运输户不评经营资质等级。

第六条一级企业(一)资历企业经营高速客运或一类班线客运5年以上;企业在近5年内年均完成客运量120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120000万人公里以上。

(二)人员素质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企业营运客车驾驶员中,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的不少于40%。

城市公交客运许可备案资料

城市公交客运许可备案资料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线路新开或变更及车辆证件备案资料一、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申请人基本信息、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企业经理简介、企业技术负责人简介、财务负责人简介、法人声明等。

2、企业法人身份证、国有资资产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

3、有符合运营条件的车辆、设施和资金、公交场站(图)、公交线路(数)、公交车辆(数)、维修设备(明细或图)复印4、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技术人员、驾驶人员等基本情况,资格证件要与岗位一致。

5、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应急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道路运输许可证》更名、换发(延续经营)1、更名备案资料:有健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条件的(内容)、单位提出申请、原许可《道路运输许可证》正、副上交,更名文件、工商营业证、法人身份证复印。

2、延续经营换发:有健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条件的(内容)、单位提出申请、原许可《道路运输许可证》正、副上交。

三、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新开)1、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书2、《城市公共汽(电)车公交线路经营许可申请表》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原线路批复(本次变更之前的)复印件5、公交线路运营方案文本:(包括:线路编号、线路名称、备车数量与车型、线路走向示意图、停靠站点、站序、首末班时间、行车间隔、运营时间、车次及线路运营组织和调度计划、人员配备、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6、拟聘用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7、拟聘用驾驶员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8、公交线路勘察(三个工作日)情况(表)。

四、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变更)1、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补统)协议书2、《城市公共汽(电)车公交线路经营许可申请表》3、《城市公共汽(电)车公交线路变更表》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原线路批复(本次变更之前的)复印件6、公交线路运营方案文本:(包括线路编号、线路名称、走向示意图、车辆数与车型、站点、站牌名称、首末班时间、行车间隔、运营时间、车次及线路运营组织和调度计划表、人员配备、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浙运〔2016〕6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运〔2016〕60号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义乌运管局:现将《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2016年11月18日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备案第三章变更、注销备案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汽车租赁行业管理,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租赁经营,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赁费用,但出租人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含融资性汽车租赁)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有关信息资料,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核查、备存、签发备案证件的行为。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的主体是我省境内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以及外省汽车租赁经营者在我省境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汽车租赁行业管理,负责办理本辖区汽车租赁备案事项。

第六条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

第二章开业备案第七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20日内申报开业备案。

第八条开业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办人如实、完整填写《汽车租赁经营信息备案表》(附件1)、《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附件2);上述表格须经法定代表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年)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年)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根据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公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公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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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年月日
企业名称(盖章)
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号
有效期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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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电话
企业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变更事项(在相应□打√,并在相应栏填写内容)
变更事由
企业名称变更

原企业名称
变更后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变更□
原法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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