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货运港口项目尽职调查中的经营资质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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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货运港口项目尽职调查中的经营资质剖析

令狐采学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张天镝刘隽雅集装箱货运港口是本地市场同国际市场的连接点,是国内外货物进行物流、通关和检验检疫的场合。因此,从事集装箱货运港口经营,港口经营者除需要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挂号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普通公司均应取得的资质、证照外,还需要根据码头具体进行的经营活动取得一系列与港口经营、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开放、集装箱进出境及与海关监管有关的资质和证照。本文就尽职调查过程中较为罕见的经营资质及相关问题进行介绍。

港口经营许可证

1.港口经营的界说

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者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办事的活动,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5号)(“《港口法》”)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分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依律例画工商挂号。《港口经营许可证》是从事港口经营所必须取得的许可,因此也是尽职调查过程中最为罕见的资质。

2.港口经营活动的规模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经营规定》”),港口经营主要包含: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

筒等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办事;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办事;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概略状况的理货办事;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办事等船舶港口办事;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根据《经营固定》,除从事港口理货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外,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合,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有与经营规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以及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平安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在尽职调查中应重点关注的经营活动包含:

(1) 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

港口装卸和仓储办事是港口建设、经营者最为普遍从事的业务。从事港口装卸业务,在建设阶段一般需装置岸边集装箱装卸桥、轮胎龙门吊等集装箱装卸机械设备;从事港口仓储业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对应的堆场、仓库等。码头、堆场、仓库、装卸机械设备等固定设施应当合适港口总体规划和法令、律例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通过港口码头的整体竣工验收。

从事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的经营者,除应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外,还应根据《港口法》的规定取得国务院有关口岸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批准。另外,视港口经营者为内

资企业还是具有外资成分(如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和外商投资)的不合,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海运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向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进行开业后的报备或设立前的申请,具体要求可见本文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

(2) 港口理货业务

现代物流业中的理货一般包含计数、核对标记、检查残损、监督装舱积载、规画交接签证、提供理货证明等外容。根据《经营规定》,港口经营包含为委托人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概略状况的理货业务。从事港口理货,应有与经营规模、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有固定的办公场合和经营设施和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根据《经营规定》,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者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者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鉴于港口码头建设、经营者普遍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因此,港口理货业务一般由专业的理货公司经营。违反禁止兼营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外,还可能面临撤消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惩罚。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外轮理货业务的,鉴于外轮理货属于限制外商投资财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遵守《外商投资财产指导目录》对投资形式的限制(限于合资、合作)。

(3) 船舶污染物接收业务

船舶污染物接收业务,是指港口经营者提供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办事等船舶港口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业务,是现行《经营规定》因应交通运输部提出加强船舶溢油应急处理能力建设所进行的主要修订,为满足港口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办事资质从港口经营资质中单列出来,完善应急清污和相关办事企业的资质认证制度,对专职管理人员资历、接收污染物设施等提出较为明确的要求,提高行业门槛,以配合我国加强船舶溢油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的需要。

3.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期限

除增加对经营船舶污染物接收办事资质的要求外,现行《经营规定》另外一项重要的修订,在于增加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的规定,并对有效期届满后的延展手续予以明确。与《经营规定》修订前港口经营许可证为长期有效相比,现行《经营规定》有效加强了交通运输部分对港口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继续合适《港口法》与《经营规定》相关要求的监督与管理。

另外,根据《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2号)的规定,港口主体工程完工后,应经过港口试运行后方能申请竣工验收,试运行时间视港口类型不合而不合,一般港口工程应经过3

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应经过6个月试运行。因此,在实际操纵中,港口行政管理部分对具备港口试运行条件的港口经营者颁布暂定的

《港口经营许可》,期限与试运行期限一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分换发正式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4.主管部分

申请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版面申请并提交资料。除此以外,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分提出版面申请。

5.港口经营者的法令责任与继续合规责任

根据《经营规定》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分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港口经营者在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未能满足取得经营许可的一项或多项条件,港口行政管理部分有权责令停止经营,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分有权撤消《港口经营许可证》。因此,从审慎角度出发,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关注集装箱港口是否继续满足《经营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及/或第九条的要求。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主要资质

在港口经营过程中,除普通货物外,对具有爆炸、易燃、迫害、感染、腐化、放射性等特性的危险货物进行装卸、过驳、贮存和包装等活动,应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危险货物构成重年夜危险源的还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分备案。

1.《港口经营许可证》所配发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分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者资质。港口行政管理部分认为满足申请条件的,应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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