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6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1一、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
三、公司劳资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四、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
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
六、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七、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八、根据本制度,每年由劳资(教育)部门列出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教材和师资准备,并监督实施。
九、凡是经教育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应参加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误工费和学费自理)。
2023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200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包括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求和措施,依法合规地开展施工作业。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建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和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备和工具,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高风险作业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检查。
第四章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事故和安全隐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事故处理人员,及时处理和调查事故,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未整改的,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5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27号令),“施工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的规定。
为了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经营部门在投标时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单独编制安全生产费用预算。
其范围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生活设施,办公场所,娱乐场所,现场围档,场地硬化,医疗救助等。
2、公司和项目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生产费用后,应设立专用帐目,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购置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并用于该工程的施工现场,做到专款专用。
3、公司和项目部应确保公司自身安全费用的投入(包括: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费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本公司安全设备、仪器日常维修以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费用)。
4、项目部在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和需要,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费用需用的计划细则,经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
5、计划财务科应按安全费用需用计划组织财务计划,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
计划财务科应对安全费用进行跟踪管理和审计,以确保安全资金不被挪作他用。
6、本制度由公司计划财务科和安全科共同监督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1加固工程搭设的安全支护体系和工作平台,应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其牢固性;2加固施工前,应熟悉周边情况,了解加固构件受力和传力路径的可能变化。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按照“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程序体系监管、服务监管”的思路,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中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制定本省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检查指导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对特殊结构、重点工程进行调研性监督。
设区市的市、区两级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并报省总站备案;未按要求划分监管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监督机构按划分范围负责行政区域(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各地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除对其监管范围内的工程实施监督外,对所属县(区、市)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县(市)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职责和措施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本规定执行。
各专业监督机构按照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房屋建筑工程人均监督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
第五条各监督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简化监管程序,不得降低或提高标准。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和减少建筑工程事故,提高建筑工程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建筑工程涉及的安全生产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协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和处罚等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建筑工程中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建筑安全生产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安全生产主体应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应确保施工图纸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事故的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整改措施第十六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向违法违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违法违规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并及时公布整改结果。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面临各种安全风险和隐患。
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保护企业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国家制定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和管理。
一、总则《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行为准则,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1. 法定代表人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1. 设备设施维护: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2.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流程、禁忌行为和应急处置措施,保证从业人员按规程操作。
3. 安全生产培训: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四、安全设施与装备1. 安全设施: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措施、通风设备、排污装置等,确保现场安全环境。
2. 安全装备: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装备,如防护用品、报警设备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手段。
五、事故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与演练: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分工,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 事故报告和调查: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总结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一、总则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利益。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3.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施工环境的风险评估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二、组织机构1. 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由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协调各部门和工种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人员培训1.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新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岗位职业技能。
3. 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及时弥补短板,提高员工的安全素养。
四、风险评估与管理1.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环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关的达标标准和要求。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的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风险。
3.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处理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安全设施与装备1. 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安全设施和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 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
六、现场管理1. 建筑施工企业应确保施工现场的人员组织有序,材料堆放整齐,设备使用安全。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和监测。
3. 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的安全。
七、应急管理1.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组织和处置措施,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保护工人和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调各方责任,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建筑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水平。
第二章建筑安全评估与监理第四条所有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
第五条建筑工程应当配备专职监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查验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他们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
第七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防火、防雷、防水等安全措施的设施和施工,确保建筑的安全和耐久性。
第三章建筑材料与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建筑材料的生产和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和供应,并附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九条建筑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设备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说明书进行,禁止使用过期或损坏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并建立追溯体系,对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置,保护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对事故责任进行追究。
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工程必须停工整顿,并进行整改。
整改后须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 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 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 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 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 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 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 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 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 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 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 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 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 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 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材料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材料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建筑材料是指用于建筑工程的各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水泥、砂浆、钢筋等。
为了规范建筑材料的生产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生产许可1. 所有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生产许可证。
2. 生产许可证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范围、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等内容。
三、生产设备1.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2. 对于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调整,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3. 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
四、原材料管理1.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进行生产。
2. 进货渠道应稳定可靠,原材料的有关证书及质量检测报告应齐全。
3.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不进入生产环节。
五、质量控制1.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检测、生产过程监控、成品质量检验等。
2. 所有进入市场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检测。
六、生产安全1.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卫生,防止事故发生。
2. 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3. 定期对生产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环境保护1.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到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2. 对于废弃物的处理,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分类、处理或回收利用。
八、监督检查1. 国家相关部门对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2.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生产和质量控制资料。
九、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2. 涉及到危及人身安全、严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一」(一)做好基础工作夯实管理基础一是构建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使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有章可循。
全面修订完善了各级、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方案及作业指导书。
三是强化教育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做到警钟长鸣。
制定全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排对所有职工进行了一次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教育,全年安排对所有新分配人员及临时用工进行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教育,全年教育培训教育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文件、事故通报、安委会会议精神作为安全教育的学习材料、开展对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装置(设备)知识、危险源识别、职业危害与防护、风险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培训教育,并将“反三违、查隐患、促整改”活动的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贯穿始终。
同时,组织特种工培训取证工作,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了安全知识考核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不断提高了各岗位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加强施工作业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一直是着力开展的重要工作,将查隐患和查违章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基层项目部的日常检查、月检和安全大检查等工作,查处“三违”行为对各基层单位分层次建立反“三违”处理台帐,对“三违”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并与主管领导联责,督促各级管理干部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三)现场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有要求,并作书面记录,履行签字手续。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登记、复查,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现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施工现场,有权责令停工整顿。
①基坑支护中检查施工方案、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临边防护、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周边建筑设施和基坑支护的变形检测、作业环境等内容;②检查(各种类型)脚手架的施工方案、立杆或架体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杆件和剪刀撑的连接固定、悬挑梁及架体稳定、脚手板、荷载架体和层间防护、材质与杆件接头、通道与卸料平台的搭设和各部分的施工技术交底与验收、以升降装置与附着支撑等诸多容;③现浇构件的模板安装中,检查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立杆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堆放与吊装、支撑方法与验收、拆除前的砼强度、运输道路与作业环境等方面;④对“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通道口、基坑口、板洞口、梯道(井)口)“五边”(基坑边、阳台边、楼板边、詹口边、梯道边)中使用的器具、防护与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⑤检查施工用电:a、外电安全距离与防护措施;b、工作接地与接地保护系统;c、配电箱与开关箱的两级保护的做法、参数、标记、门锁;d、现场照明的电压、回路、做法和接地保护;e、配电线路的电缆芯数、电线质量、穿越过道的保护、架设与固定;f、电气装置的参数与设备是否相匹配;g、用电记录与档案(巡视维修记录、地极阻值摇测、规章制度)等内容;⑥对物料提升机械(龙门架、井字架)检查架体资证、限位保险装置(定型化的停靠、超高超荷底极等限位、缓冲装置)架体稳定(缆风绳和建筑结构、连接)钢丝索、卸料平台门拦、吊笼门拦、架体安拆(方案、基础、垂直度、架蓝间隙、防护网、保护绳等)传动系统(地锚、卷扬钢绳、滑轮与防脱保险装置)联络信号、操作规章、避雷防护等内容;⑦对外用电梯检查人机资质、安全装置(灵敏度、门锁灵活)荷载(配重与限控)装卸方案、架体稳定、联络信号、避雷、验收与操作制度等;⑧对塔吊的安全检查内容为:人机资证、力矩限位器、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吊钩、卷扬机与上人爬梯的保险装置;附墙装置(或夹轨钳)的安置距离、安装与拆卸方案、指挥及方式(对讲机、旗语)电气安全(卷线器、机与架的间距、防护、接地接零、基(轨)质量(有设计文件、安装牢靠、轨道有限位器等)安装验收与定位记录等;⑨对施工机具中的木工(平刨、圆盘锯)机械、手持电动工具、钢筋、电焊机、搅拌机、气瓶、打桩机、潜水泵、翻斗车等检查人机资证、安装稳定、电气可靠(线路开关、接地接零等)环境(棚、屋等)符合要求,操作有规程、防护与标志齐全等内容。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3•【文号】建质[2005]184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各地要注重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022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 文档 / 文字可改备注说明: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1 总则1.0.1 为规范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减少建造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建造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1.0.3 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1.0.4 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造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company指从事土木工程、建造工程、路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2.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principalofconstructioncompany指对建造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建造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建造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
2.0.3 各管理层 management指建造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次。
2.0.4 工作环境 workingcondition施工作业场所内人员、作业、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
2.0.5 危(wei)险源 hazard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职业伤害或者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者环境污染的根源或者状态。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确保工人和相关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免受伤害的重要措施。
为此,制定一套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本规则旨在提供详细和全面的安全要求,以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以下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要点。
一、责任制度1. 项目负责人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清楚了解相关责任。
2. 建筑工程各相关方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3. 承包商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培训。
二、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现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防护措施,如围栏、告示牌等,确保人员不擅自进入。
3. 检查并维护施工设备和机械,及时修理或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备。
三、施工人员管理1.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过合格考试后方可上岗。
2. 工作人员应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滑鞋、防护眼镜等。
3. 必须严格禁止施工人员从事超出其专业范围的工作。
四、施工材料管理1. 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并应存放在安全、整洁、防潮的仓库中。
2. 所有材料的运输和搬运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
3. 临时存储的材料必须有合适的防护措施,如防火、防爆等。
五、安全预防措施1.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使用明火和其他易燃物品。
2. 工地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建立紧急救援队伍和流程,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应急预案和模拟演练。
六、安全记录和事故处理1. 每个施工单位应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管理措施、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
2. 对发生的事故,应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防止再次发生。
3. 必须依法报告发生的重大事故,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总结以上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
建材厂安全生产制度模版
建材厂安全生产制度模版一、总则1. 为确保建材厂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生产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建材厂内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等。
3. 建材厂所有员工都有责任遵守和执行本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1. 建材厂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委托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建材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安全检查情况。
三、生产现场安全1. 在生产现场必须明确划定安全警示区域,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2. 建材厂应设立消防器材,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
3. 建材厂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粉尘、气体等有害物质的排放,保障生产环境的安全。
4. 各类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5. 建材厂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职工安全1. 建材厂应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发现职工的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建材厂应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职工的身体安全。
3. 职工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和保养。
4. 对于涉及危险作业的人员,建材厂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操作指导,并确保其掌握相关的技能。
5. 职工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五、应急救援1. 建材厂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并进行定期演练。
2. 应急救援组织应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器材,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3.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所有员工都有义务参与到事故救援中,确保人员的安全。
六、安全教育1. 建材厂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操作规程的培训等。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与本制度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落实和执行。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参与安全活动,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落实。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落实到具体的施工组织中。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生产方案的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时考虑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在施工和竣工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范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时考虑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在施工和竣工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落实到具体的施工组织中,明确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5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1.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执行等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以下职责:1. 监督建筑工程各参与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2. 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进行整改;3.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违法行为;4. 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5. 执行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责1.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3.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执法行为;第四条安监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第五条按照层级监督原则,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七条对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的情况;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四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五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情况;六对监理单位提交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的处理情况;第八条对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证书持有及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主要包括:1、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4、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安装告知及使用登记情况;5、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等保证产品质量的有关证件及采购、使用和管理情况;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三工程项目实体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主要包括:1、作业、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情况;宿舍、食堂的卫生条件和防火措施情况;施工机械、电动工具的使用和维护情况;2、安全防护用品、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及规范使用的情况;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施工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3、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审批和落实情况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论证情况;4、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登记、公示及监控记录情况;5、企业自查、监理检查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监督检查时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停工通知的落实及回复情况;6、各项安全措施实施记录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第九条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安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及落实情况;二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性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检查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四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五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六审核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七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九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第十条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第十一条对其他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二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三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第三章监督方式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构应当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规范、政策性文件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并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可采取督导检查、执法检查或与安监、监察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应当依法对已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方式主要有程序性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程序性审查是指安监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管理制度,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报送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有效情况进行审查,并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现场监督检查是指安监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通过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抽查,核实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是:一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三考察、问询有关人员;四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五反馈监督检查意见;第四章监督程序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有关资料,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二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安全监督交底,各方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三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四工程竣工后,对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提交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后,安监机构应当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召开安全监督交底会议,参加安全监督交底会议人员由安监机构的相关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的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监督交底的主要内容为:一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利、监督检查的主要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等;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责任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履行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三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特点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交底会议后,各方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应根据工程及主要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施;一一般工程项目在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不少于一次,检查中发现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适当增加检查次数;二对上一年度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从事的工程项目及发生事故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列为重点监控项目,适当增加检抽查次数;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安监机构应对工程项目和工程主要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记入信用档案;第二十条安全监督过程必须如实记录,监督记录应规范、准确、完整、及时,必要时可附相关图片和资料;第二十一条安监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安全监督档案,安全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纸张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纸,档案材料由安监机构统一保管,保存期不少于工程竣工后两年;安全监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备案资料;二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资料;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四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承诺书;五安全监督记录及相关图片等资料;六安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处理资料、处罚文书复印件及佐证图文资料和整改复查资料;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资料;八工程项目相关综合评定报告书;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五对不符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六采用复印、录像、拍照、录音等方式,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处罚;第二十四条安监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下达暂时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排除隐患后,向安监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安监机构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监机构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派出不少于两人的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干预被检查人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施工作业秩序;二监督检查过程中隐瞒事实,作虚假记录;三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财物,谋求其他利益;四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二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二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三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从业人员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四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责任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一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但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二被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下达责令整改后,虽已进行整改但达不到整改要求,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三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四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二十九条两名以上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模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施工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建筑工程包括地基处理、结构施工、装饰装修等各个施工阶段。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通过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实施安全培训、加强安全巡查等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具体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实行人员安全责任制和班组安全责任制。
相关人员要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责任到人。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和提示。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并按照施工工艺和工作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各类作业进行详细的操作指导和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技术交底会,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危险作业、保护现场,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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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建材生产作业活动和建材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材企业的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材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五条建材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建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建材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材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建材企业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低于10%;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建材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八条建材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建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记录,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下列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装备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建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材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建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或者复工培训。
第十一条建材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建材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劳务人员的,应当与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录用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建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冬麦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建材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建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建材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制件上盖章。
建材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所从事作业相关的职业病(包括疑似职业病)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建材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其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的防范及应急措施、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十八条建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于排查出来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对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并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九条建材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维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发包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协调管理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二十条建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建材企业应加强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建材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配备有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粉尘浓度、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设施,并配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鼓励使用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建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四条建材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容纳高温、酸碱腐蚀性物料等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五条建材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用厂房、场所、设备设施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使用、维护及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建材企业承租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核实所租用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能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标准要求,严禁承租带有安全隐患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建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设备设施定置管理,划设安全通道、物料区域等标志、标线,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生产提示语。
第二十七条建材企业应对涉及天燃气、液化石油气、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氧气、氢气、氮气、液氨、硅烷、工业萘等危险物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罐)、煤粉制备车间、煤预均化库、煤磨除尘器、压缩空气站、喷雾干燥塔、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材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对交叉作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建材企业从事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对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建材企业生产装置停产检维修后,复产前应组织安全检查,进行必要的安全条件确认和安全评价,严格执行有关复产申报和验收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材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并作出记录。
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
第三十二条建材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三条建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十四条建材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企业应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建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对达标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建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