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合同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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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合同或条款与职员的劳动权是一对矛盾,一旦规定不慎,将很容易地导致合同或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为此,制定一个法律认可的竞业禁止的规定是需要专业律师根据具体的公司及行业情况来确定的,下面是一些可以作为范例的文本:
1、未经公司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离职后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离职后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到劳动关系解除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自办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所谓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主要指以下几类企业:
竞业禁止合同或竞业避止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设计是保护公司权利、督促职员守约的关键,可以这样约定,但具体事务须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操作:
(1)职员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职员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公司。公司有权对职员给予处分。
(2)如果职员不履行本协议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因职员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公司因职员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职员的侵权行为导致公司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公司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职员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职员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之积;
③公司因调查职员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4)因职员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职员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职员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不在竞业禁止合同中规定合法合理的终止条件,合同就是不公平的。不公平的合同或条款很容易导致撤销或无效。为此,合同中一定要有下列类似的规定,以明确合同终止的条件:
(1)职员所掌握的公司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职员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2)公司不履行或拒绝向职员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义务(或公司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达到一个月,或者公司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的,视为拒绝支付)。
(3)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又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
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期间和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劳动者也不得自己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从竞业禁止的概念来看,竞业禁止的作用主要在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一段时间内,用人单位禁止劳动者从事某项业务或工作。
依据有关法规和具体实践看,单位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时,要遵循公平原则,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因为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劳动者作为一个专业人员,他所擅长的正是原来所从事的职业,但是一旦签订了含有竞业禁止的协议,就决定了劳动者在若干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他所擅长的职业,而劳动者一旦离开了原用人单位,又不能从事其擅长的职业,今后的生计必然要受到影响。如不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经济补偿,既不符合对等原则,又侵害了劳动者的生存权、自由择业权等公共政策,而且依据有关规定该保密措施也可能是无效的。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期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以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的待遇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禁止。”《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从上述两个规定看,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条款是否生效的前提条件。所以,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是否生效要看是否符
合以下规定。
同时,竞业禁止条款所限制就业的时间应当合理,如果规定的时间太长,既会导致人才资源的不合理浪费,又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必须支付高额补偿金),一些国家通常规定为一年(如比利时),有的规定为半年(如英国),这可以根据各国不同的情况以及须保守商业秘密的特点来决定,但绝不能过长。我国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对竞业禁止的时间规定为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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