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与电信网络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酒店与电信网络合同
恩施怡和国际大酒店
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互联网及虚拟网合作协议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客户经理:罗朝红
甲方:恩施怡和国际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
地址:恩施施州大道30号
乙方: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代良
地址:恩施市硒都大道32号
鉴于:
1. 乙方可以提供光纤、虚拟网电话,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需租用乙方的光纤线路、虚拟网电话业务。
2.甲方需租用乙方的光纤线路接入互联网。
3.甲方需租用乙方的虚拟网电话业务。
4.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光纤线路、虚
拟网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部分虚拟网电话
第一条租用标的物
甲方新装的240部电话需组建成虚拟网电话。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需购买一套虚拟网计费管理系统(该系统必须符合乙
方的计费要求) ,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的计费管理系
统由甲方负责维护。甲方酒店内的电话暗线部分由甲方负
责维护,乙方对出现的故障点进行查找并协助甲方排除故
障。
2.1.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240部需组建电话的详单(见附件1),并提供每
个电话号码对应的4位短号码。甲方需改造电话的设备类别应是乙种正机。
2.1.3 甲方虚拟网内任何电话出现故障均可向乙方10000申告。
2.1.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使用其它运营商提供的IP电话
服务及拨号器、固话通和长途中继线等服务。
2.2 乙方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开通所有240部电话的市话功能、国内
长途以及国际长途通话功能,乙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或担保金。
2.2.2 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服务质量要求,保证
甲方虚拟网内电话的可用性。
2.1.2 若协议执行期间国家出台新的服务标准或优惠政策,乙方则
按新的服务标准或优惠政策为甲方提供电话服务,若协议执
行期间,出现新的固定电话技术,则乙方同意按新技术标准
服务甲方。
2.1.3 乙方可以协助甲方进行计费设备选型,但设备由甲方自行投
资建设。乙方不负责对甲方计费设备的维护工作。
2.1.4 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开通电话,乙方承诺2005年10
月30日前所有电话均处于可用状态,具体启用时间,由甲方提
前7天通知乙方。
2.1.5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在15个日历日内完成电话
布线工作。
第三条费用及付费方式
3.1 乙方免收甲方虚拟网内用户间用小号(4位短号)相互通话产生
的通话费,其余通话费按国家现行资费标准收取。
3.2 乙方新装的240部电话一次性费用按13600元收取,免收500
元/部的预存话费。
3.3 甲方新装240部电话的月租费按2100元/月收取。
3.4 由于乙方从2006年起实行自然月出帐,因此若甲方在2005年
11月前开通电路,甲方缴费期为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若甲
方在2005年12月开通电路,甲方的计费时间为2005年11月
2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标准按照本合同月租费标准的4/3
倍进行收取;若甲方在2006年1月开通电路,则以后的计费周
期改为自然月,相应的缴费周期为次月月底前。
3.5 甲方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
期向乙方付费。如有逾期,甲方除向乙方补交费用之外,每逾
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二部分光纤互联网接入
第一条租用标的物
1.1 甲方租用乙方的10M数字电路接入互联网。甲方租用乙方起点接入地点为恩施州电信分公司多媒体机房,止点接入地点为恩施怡和国际大酒店宽带机房。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应合理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租该电路。
2.1.2 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完成整个工程建设,并提供相详细资料,甲方综合布线自行建设并负责维护,乙方负责接入部份。
2.1.3 甲方应保证其连接到租用电路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1.4 甲方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期向乙方及时交纳网络使用费。
2.1.5 甲方承诺,当有新的业务需求时,在乙方能够满足甲方的业务需求且乙方的资费标准等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将优先考虑乙方为其提供通信服务。
2.1.6 甲方必须提供开通电路所需的路由器一台或代理服务器一台,此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并负责维护。
2.2 乙方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通信机房到甲方机房的光纤、光收发器、终端盒由乙方投资建设,产权归乙方所有。
2.2.2 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开通电路,但甲方必须提前7天通知乙方。
2.2.3甲方在使用互联网接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可向乙方申告,申
告电话为:10000;如果问题属于乙方负责的范围,乙方全权负责处理。
第三条费用及付费方式
3.1 甲方租用乙方10M数字电路接入互联网,必须按月交纳费用。考虑到甲方为乙方的大客户,本着对大客户的三优原则,对甲方此次租用的电路给予特别优惠,月租费按2500元/月收取。另甲方交纳光纤接入一次性费用1000元。.
3.2 由于乙方从2006年起实行自然月出帐,因此若甲方在2005年
11月前开通电路,甲方缴费期为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若甲
方在2005年12月开通电路,甲方的计费时间为2005年11月
2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标准按照本合同月租费标准的4/3
倍进行收取;若甲方在2006年1月开通电路,则以后的计费周
期改为自然月,相应的缴费周期为次月月底前。
3.3 甲方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期向乙方及时付费。如有逾期,甲方在向乙方补交费用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甲方逾期支付电路租费超过十五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终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