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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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281号)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由被保险人、受害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上述1和2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

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

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三)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五)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六)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七)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八)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九)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十)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十一)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十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人保中国保险条款

人保中国保险条款

人保中国保险条款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保险范围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

具体保险产品另行条款约定。

第三条“人保中国”为本保险合同的承保公司。

第四条被保险人应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风险,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保险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第七条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等事宜,按照双方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八条本条款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部分:人身保险第九条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健康险等。

具体保险产品另行条款约定。

第十条被保险人享受实际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或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发生保险事故,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对于申请理赔的案件,保险公司将尽快进行核实,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或拒绝理赔。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不得扰乱和阻挠正常的理赔程序。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予以保护,不得泄露和滥用。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保险单和合同,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

第十七条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等事宜,按照双方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本部分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部分:财产保险第十九条财产保险包括车险、家财险等。

具体保险产品另行条款约定。

第二十条被保险财产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或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事故,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对于申请理赔的案件,保险公司将尽快进行核实,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或拒绝理赔。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1.26•【文号】财商字[1998]50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财商字[1998]50号财政部1998年1月26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保集团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中保集团的财务计划包括中保集团本级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计划,由中保集团负责编制。

子公司的财务计划应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中保集团,并抄送财政部。

中保集团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汇总上报财政部,并单独附列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具体表式见附表一)。

财政部在4月15日前批复中保集团,并抄送子公司。

财政部批复中保集团的财务计划分为中保集团本级、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五部分。

财政部主要批复业务管理费用率(或费用额)、实现利润、预交财政、固定资产购建资金、(含在建工程及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下同)、呆帐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以及坏帐、投资风险损失核销等计划指标。

第三条财政部对中保集团本级的业务管理费实行绝对额控制办法,由财政部核定业务管理费的总额;对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子公司的业务管理费实行业务管理费用率控制办法,由财政部依据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子公司申报的财务计划,核定其业务管理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业务管理费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业务管理费用率=业务管理费÷(营业收入+投资收益)×100%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他收入;但不含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

修订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修订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修订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保险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下从事保险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独立运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主营业务,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或其他手段误导投保人,提供符合实际情况的产品。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要求,保持合规经营,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客户权益。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制定监管措施,强化监管责任,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七条、保险公司需要修改其章程时,应当经过董事会的审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保持资本充足,确保其业务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形势发展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布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保护客户和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权益。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不泄露客户隐私,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责。

接到保险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进行理赔,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以合规管理为中心的公司文化,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管控体系。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的发展应当具有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加强与实体经济的联系,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中国人保的规章制度

中国人保的规章制度

中国人保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保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利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保规章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

第三条中国人保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领导干部、普通职员等。

第四条中国人保规章制度内容涵盖公司治理、部门管理、员工行为等方面,具体内容由公司内部制定并不断完善和更新。

第五条所有员工必须认真学习中国人保规章制度,遵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形象。

第六条公司领导干部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落实中国人保规章制度,加强对下属员工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七条公司治理是中国人保公司最基本的管理模式,包括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方面。

第八条公司章程是公司运作的基本架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第九条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具体操作规范,涵盖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办公秩序等方面。

第十条公司领导干部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公司治理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公司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和更新,由公司制定,并向全体员工通报。

第三章部门管理第十二条部门管理是中国人保公司各部门的具体操作规范,包括部门结构、业务流程、员工激励等方面。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部门管理职责,确保部门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部门管理应遵循公司战略规划,实现公司整体目标。

第十五条部门管理应根据业务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部门之间应互相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实现整体目标。

第四章员工行为第十七条员工行为是中国人保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十八条所有员工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有任何不当行为。

第十九条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工作纪律,包括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保密等方面。

第二十条所有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真正做到肩负责任,勤奋工作。

第二十一条所有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87.03.01•【文号】•【施行日期】1987.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1987年3月修订)第一章投保条件第一条凡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或经本人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即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第三条本保险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期限投保,但选择的保险期限要以保险单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单生效后保险期限不能变更。

第四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保险责任,并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一、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全数。

二、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所致的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身体残废,按“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连续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总数不超过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从确定永久、完全残废之日起180天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保险人只给付保险金的差额,超过180天死亡,不论是否同一原因,保险人负死亡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领取保险金后,如果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不扣险已给付的保险金。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六条保险人对于下列情事不负死亡或伤残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3年6月23日,中国保监会核准(保监复〔2003〕110号)2003年7月6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2003年7月30日,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03年8月18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监复〔2003〕145号)2004年6月15日,公司200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第二次修订2004年8月26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监发改〔2004〕1377号)2006年6月23日,公司200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第三次修订2006年10月18日,公司200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2007年1月4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监发改〔2007〕2号)2010年6月25日,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第五次修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3〕110号文批准,于2003年7月6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2003年7月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是:03800。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原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经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3〕120号文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并于2003年7月1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完成变更登记。

2007年5月23日,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复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完成变更登记。

200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获得中国保监会整体改制的批复,2009年9月28日,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正式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管理行为,有效维护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经营计划和各项管理规定,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健康经营,维护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健全自律和重点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监察和外部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第五条任何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必须有合法鉴定的地方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始得开展业务。

第六条任何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应当将公司章程和经营范围、营业地点及其变更,以及在保险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其他事项,向社会公告,并及时更新公告内容。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完全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依法合规经营,忠实履行合同,诚信经营,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及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重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加强职业操守和勤勉尽责意识教育。

第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十条任何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并取得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新设保险公司依法应当设立股东、董事和监事,成立前应当保证已具备合法的注册资金和完整的管理架构。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的扩大应当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保险公司在扩大经营范围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告知扩大的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核实业务渠道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确保业务规范有序。

第三章资本管理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有损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注册资本金的打款和变更手续严格审查盖章和备案,确保注资和变更手续的真实、合法和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银发[1995]3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银发[1995]3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银发[1995]301号1995年11月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我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根据《国务院批复通知》要求,将修改后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根据《方案》提出实施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方案》中关于把17家地方寿险公司并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寿险子公司和取消人保公司国内业务所得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作法是理顺保险机构体制和税收体制的需要。

它对于加快保险市场建设,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在的意义。

因此,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三、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一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5]31号(略)附: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为理顺保险机制体制,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改革的基本框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

中保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中保集团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财政部负责其财务管理。

保险代理公司章程(3篇)

保险代理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咨询、保险理赔服务;保险产品推广与销售。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稳健发展。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允许的其他财产。

第九条股东出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依法转让其出资;(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清算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二)公司设立登记后的出资不得抽回;(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保险公司章程

保险公司章程

保险公司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运营管理和决策程序,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二、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2.1 公司名称:XX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2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

三、公司业务范围3.1 公司主要从事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各类保险业务。

3.2 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适时调整和扩展业务范围。

四、公司管理结构4.1 股东大会: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参预决策,并选举董事会成员。

4.2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决策公司的战略发展、制定公司政策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4.3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保护股东权益。

4.4 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

五、公司经营管理5.1 公司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运营合规、风险可控。

5.2 公司应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控制和应对。

5.3 公司应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提升业务处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5.4 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吸引和培养高素质人材,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六、公司财务管理6.1 公司应按照像关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

6.2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运用和风险控制。

6.3 公司应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七、公司社会责任7.1 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和员工福利,推动可持续发展。

7.2 公司应加强与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沟通与合作,提升公司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八、章程修订和解释8.1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8.2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大会所有。

九、附则9.1 本章程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代替原有的公司章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保险公司章程

保险公司章程

保险公司章程保险公司章程是保险公司的基本法规和组织架构,它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内容、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一份标准格式的保险公司章程,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XX保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三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具体经营项目详见保险监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业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并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监事会第六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经营管理层第七条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的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决议。

第八章财务管理第八条本公司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章盈余分配第九条本公司的盈余分配原则是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充足程度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章业务合作第十条本公司可以与国内外的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等进行业务合作,共同开展保险业务,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第十一章公司章程的修改第十一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决议,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公司解散和清算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决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程序。

保险公司章程

保险公司章程

保险公司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而制定的。

二、公司名称本保险公司的名称为“XX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整,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缴纳。

四、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1. 承保人寿保险业务;2. 承保财产保险业务;3. 承保意外伤害保险业务;4. 承保健康保险业务;5. 承保车险业务;6. 承保责任保险业务;7. 承保其他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保险业务。

五、公司治理结构1. 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

2. 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 高级管理层公司设立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进行监控和控制。

六、财务管理1. 财务报告公司每年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

2. 分红政策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股东的权益,制定合理的分红政策,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红。

七、风险控制1. 风险管理体系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等环节,确保公司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 资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合理配置资金,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3. 产品设计和定价公司在产品设计和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保产品的可持续发展和投保人的利益。

八、客户权益保护1. 信息披露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披露产品信息、费用、保险责任等重要信息。

2. 纠纷处理公司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章程

保险公司章程

保险公司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保险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

1.2 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的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2.1 公司名称为XXX保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分为XXX股,每股面值为XXX元。

2.2 公司注册地为XXX市XXX区XXX路XXX号,邮编XXX。

三、公司组织结构3.1 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日常经营管理。

3.2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若干人,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

3.3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包括监事长和监事若干人,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3.4 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必须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

四、公司经营范围4.1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等,具体经营项目详见《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4.2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五、公司内部控制5.1 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确保公司的风险可控和合规经营。

5.2 公司要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潜在风险。

5.3 公司要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5.4 公司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公司财务管理6.1 公司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6.2 公司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6.3 公司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真实地向监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七、公司员工管理7.1 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稳定运营。

保险公司章程范文

保险公司章程范文

保险公司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XXX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为XXX万元。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等业务。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地点设在XXX市,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营销网络等经营机构。

第五条公司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经营,重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营。

第六条公司的业务操作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有误导、欺诈、违背公共利益等行为。

第七条公司的财务状况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济实际。

第八条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组织第九条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第十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监督和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董事人数不少于五人。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监事人数不少于三人。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合法、稳定运营。

第十二条经营管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和日常运营。

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组成,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薪酬和激励委员会,负责制定薪酬制度和激励政策,确保员工合理薪酬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业务第十四条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等。

第十五条公司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公司要建立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十七条公司要加强科技创新,提升业务处理效率和客户体验。

第十八条公司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公司要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定期进行财务报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6.06.14•【文号】保发[1996]134号•【施行日期】1996.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保发(1996)134号1996年6月14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体改方案,规范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集团公司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集团公司,以便修改完善。

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工作关系,理顺分工,明确权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我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职责(一)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总经理召集和主持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集团公司司务会、中保集团全国工作会议和海外公司总经理会议等会议。

(三)总经理或授权的副总经理代表公司出席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召开的会议。

(四)公司报送党中央、国务院及主管部门的文件,由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签发。

(五)总经理因公出差期间,授权一位副总经理主持日常工作。

(六)总经理、副总经理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注重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提高工作效率。

二、会议制度(一)党组会议。

1.党组会。

不定期召开,由党组书记(或授权党组副书记)主持。

党组会由党组成员参加,并根据会议议题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记录由党组秘书承担,并整理成会议纪要存档。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4•【文号】保监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7〕36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章程制定,促进公司围绕章程不断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即日起,申请保险公司筹建及开业验收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要求起草或者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

其他保险公司应当在2017年年底前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中国保监会2017年4月24日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说明:①《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规定保险公司章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各章: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注册资本与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公司治理特殊事项;修改章程;附则。

②《章程指引》适用于股份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组织形式的公司参照执行。

上市保险公司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③《章程指引》仅就保险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作出规定。

④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增加《章程指引》规定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者变动。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核的章程材料中,对增加或者修改的《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⑤《章程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公司章程范本人寿保险公司

公司章程范本人寿保险公司

公司章程范本人寿保险公司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股权结构、组织结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章程是公司发展的基本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公司章程是本公司创立的依据和基础,所有公司成员都应遵守公司章程。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一节公司股权结构第五条公司股权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普通股的股权比例决定公司股东的权益。

第六条优先股享有优先分红权和优先受偿权,但在公司决策中不享有表决权和董事选举权。

第七条公司股东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合理行使股权,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享受相应的权益。

第二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实行董事领导下的的公司治理模式。

第九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数不少于5人,不超过11人。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等。

第十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不少于3人,不超过5人。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第一节公司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经营范围的扩展。

第十三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合法经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公司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制作财务报表和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成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三节公司内部控制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范和稳定。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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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那么,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欢迎阅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

第二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公司于北京。

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外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所属分、支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是:
1、承保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以及农业保险等业务;
2、各种再保险业务;
3、代理外国保险公司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等业务以及处理有关事宜;
4、购置、租赁、交换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动产、不动产;
5、受国家委托和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业务;
6、办理上述业务而进行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资本
第四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三章组织
第五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十七至二十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

董事会推选七至九名董事为常务董事,并在常务董事中提名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六条董事会职权如下:
1、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
2、分、支公司及附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或裁撤;
3、审定预算、决算和公司每年盈余分配方案及董事会认为重要的事项;
4、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七至九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

监事会推选常务监事三人,并在常务监事中提名首席监事一人,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八条监事会职权如下:
1、审查年度预算、决算;
2、检查一切帐目;
3、调查重大案件。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任会议主席。

如董事长因故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为临时主席。

监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首席监事召集并任会议主席。

董事会与监事会可召开联席会议,由董事长任会议主席。

第十条董事会议闭会期间,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者由其委托
的常务董事外理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处理公司一切日常事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财务审理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营业年度。

年终编制资产负债表、营业报告、损益表、财产目录及盈余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审核后并报经董事会审定后,报请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办理外,由董事会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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