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结核病是一种严重的传染病,为了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结核病防治的一些常见规章制度措施:
1. 公共卫生政策:政府制定并实施结核病防治的公共卫生政策,包括加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合作,提供预防、筛查、治疗和康复的服务。
2. 结核病筛查:对人群进行结核病的筛查,包括体检、胸部X光检查或结核菌素试验等,以及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特别关注。
3. 监测报告制度:建立结核病监测和报告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及时报告发现的病例,以便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4. 感染者管理:对结核病感染者进行管理,包括追踪其接触者,提供治疗和康复服务,确保感染者按时完成治疗,防止病情进一步升级。
5. 结核病治疗:提供规范的结核病治疗方案,包括抗结核药物的供应、监测和管理,以及治疗的监督和支持,确保患者按时完成治疗。
6. 结核病预防措施:加强结核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广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咳嗽和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肘部遮挡口鼻,同时提供结核疫苗接种服务。
7. 结核病医护人员培训:对医护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识别和管理结核病的能力。
总的来说,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旨在加强结核病的预防、筛查、治疗和康复工作,促进疫情的控制和消除。
每个国家的具体规章制度可能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预防结核病的传播。
结核病治疗管理制度
结核病治疗管理制度1. 背景与目的本医院为了规范和优化结核病患者的治疗管理流程,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订立本治疗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建立一个严密的结核病治疗管理体系,确保患者能够及时接受到规范、科学的治疗,减少结核病的传播风险。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治疗结核病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呼吸科、传染科。
3. 治疗管理流程1.建立结核病患者信息系统–患者就诊时需要进行认真的信息登记,包含个人信息、病史、既往治疗情况等。
–患者信息需妥当保管并定期更新。
–医务人员需确保信息的机密性,严禁将患者信息泄露给未授权的人员。
2.确认结核病诊断及治疗方案–结核病患者的诊断需通过临床症状、试验室检查及影像学检查等综合评估。
–确诊后,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病情和相关指南,订立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治疗方案应认真记录并经患者及其家属确认。
3.供应规范的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结核病的相关教育,包含病情、治疗方案、药物使用和不良反应等内容。
–患者应按医嘱定时、按量服用抗结核药物,并定期复诊。
–医务人员应定期跟踪患者的病情变动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计划。
4.监测和管理患者的治疗效果及药物耐药情况–医务人员应定期进行患者的临床评估,包含体征、症状和试验室检查等。
–如显现疗效不佳或药物耐药情况,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并进行药敏试验。
5.防控结核病的传播–医务人员应对结核病患者进行紧密接触者筛查,及时发现并隔离传染者。
–加强手卫生、消毒和通风管理,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
–搭配相关部门进行结核病的报告和追踪工作,及时掌控疫情。
6.强化医务人员培训及管理–医院应定期组织结核病相关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本领。
–医务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制度,酷爱本职工作,不得滥用职权或泄露患者信息。
4. 监督与评估1.医院将定期对结核病治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落地和有效运行。
2.监督评估重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结核病患者信息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结核病的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可影响多个器官的慢性传染病。
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推进结核病的防治工作。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是控制和减少结核病的发病率、死亡率和残疾率,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依托国家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形成科学的规范和标准,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各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结核病的预防第六条加强结核病的预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结核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宣传结核病的危害性、传播途径、预防方法等知识。
第七条高危人群应进行结核病的定期筛查,确保早期发现和早期治疗。
高危人群包括但不限于:与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糖尿病患者、老年人、流动人口等。
第八条结核病的预防药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高风险人群和结核病患者,应当积极提供预防性用药。
第九条加强结核病疫苗接种工作,推广和应用结核菌素试验等辅助检测方法。
对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应当开展结核病的疫苗接种工作。
第三章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第十条结核病的确诊应当依据临床症状、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验等综合判断的结果。
对于疑似病例,应当进行结核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等特殊检测。
第十一条结核病的治疗应遵循以药物为基础、规律、系统、完整的治疗原则。
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反应进行个体化治疗。
第十二条对于传染性结核病的患者,应当进行隔离治疗,确保不传播给他人。
隔离治疗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患者的基本权益。
第十三条对于经治疗后痰菌阴转或治愈的患者,应当进行随访和复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复发病例。
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疫情监测。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收治、治疗和康复工作。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和随访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十二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二)建立健全结核病疫情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三)开展结核病筛查,对重点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四)对结核病患者进行规范治疗,提高治愈率;(五)加强结核病康复工作,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六)开展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
第十三条结核病筛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询问病史,了解患者是否有结核病接触史;(二)进行胸部X光检查,发现疑似病例;(三)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或干扰素释放试验,确定感染情况;(四)对疑似病例进行痰涂片或痰培养,确诊结核病。
第十四条结核病患者应当接受以下治疗:(一)根据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二)使用国家免费提供的抗结核药物;(三)定期复查,监测病情变化;(四)完成疗程,防止复发。
鞍山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五章 病人治疗
第二十八条 对应承担督导结核病人化疗和卡介苗接种等结核病防治任务而不承担者,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村医生和个体医生取消行医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不按计划免疫要求程序接种或漏种卡介苗,接种卡介苗后未填写或伪造“接种登记表”和“接种证”,为未接种卡介苗的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的,除责令立即改正外,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接种卡介苗出现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并迟报、瞒报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没有取得结核病防治机构卡介苗专业培训合格证,从事卡介苗接种工作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已确诊为活动性结核病人没有立即转诊或在七日内不呈报疫情报告卡又不建立登记制度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肺结核不住院病人的化疗采取全国统一的化疗方案并坚持全程督导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二十二条 从事结核病疫情监测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控制感染
第二十三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下列人员,应通知其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从事可能造成结核病传播的工作: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5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8.17【实施日期】2001.08.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结核病防。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综合医院结核管理制度
综合医院结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结核病的管理工作,提高病人的治疗效果,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合医院内的结核病管理工作,包括病例报告、传染病防控、医护人员防护、病人隔离与治疗等方面。
第三条综合医院结核管理工作应遵循“早期发现、早期治疗、隔离治疗、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结核病病例报告第四条医院内任何疑似结核病患者均应及时报告给医院感染控制科,并填写完整的病例报告表。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结核病的监测与报告工作,每周向卫生健康部门上报结核病病例情况及相关预防控制管理措施。
第六条医院感染控制科应定期组织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报告病例的及时性。
第三章传染病防控第七条医院内结核病患者的隔离治疗区域应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病人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结核病传染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接受相应的隔离和治疗措施,确保不传播给其他人。
第九条医院应配备充足的结核病隔离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第四章医护人员防护第十条医护人员在接触结核病患者时应佩戴防护口罩、手套、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消毒规范。
第十一条医护人员应接受结核病的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对结核病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第五章病人隔离与治疗第十二条医院内对确诊的结核病患者应及时进行隔离,并遵循规范的治疗方案,直至病情好转。
第十三条医院应加强对结核病患者的监测和治疗效果评估,确保患者按时按量服药,避免耐药和治疗失败。
第十四条医院应为结核病患者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包括心理疏导、康复恢复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结核病管理与监督机制,定期开展结核病隔离区域的卫生巡查,确保环境卫生安全。
第十六条医院应配备专业的结核病防治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监督、评估和指导。
第七章复审与改进第十七条医院应定期组织对结核管理制度进行复审,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结核病管理办法
结核病管理办法结核病管理办法一、背景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广泛存在于全球范围内。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全球每年有约1000万人感染结核分枝杆菌,其中约有150万人死于结核病。
考虑到结核病的严重性和传染性,为了有效控制和管理结核病的传播,制定和执行结核病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结核病的管理与控制工作在法规、政策的指导下进行,促进结核病的早期检测、治疗和预防工作的开展,减少结核病的传播,保护公众的健康。
三、管理办法3.1 结核病的监测与报告1. 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发现的结核病病例,包括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
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结核病的监测和报告系统,确保结核病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上报和汇总。
3. 对于结核病患者的个人信息,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进行保护,防止个人隐私泄露。
3.2 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1. 建立并完善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指南,确保结核病的早期诊断和及时治疗。
2. 提供免费的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保障结核病患者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药物和医疗服务。
3. 加强结核病治疗的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患者按疗程规定完成治疗,减少结核菌耐药的风险。
3.3 结核病的预防和控制1. 加强结核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防控意识。
2. 实施结核病的预防接种,推广BCG疫苗的使用。
3. 对结核病高发人群进行定期的结核菌感染筛查,并根据筛查结果提供相应的防控服务。
4. 加强结核病患者的隔离与治疗,防止结核病的传播扩散。
3.4 结核病的监督和评估1. 建立结核病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2. 对结核病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结核病的流行趋势和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控。
四、责任和义务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落实结核病的管理责任,确保管理办法的执行和落实。
2. 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结核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结核病病例。
卫生室结核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卫生室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卫生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防治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防治,分类管理。
2. 以人为本,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依法行政。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4. 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隔离、治疗。
三、职责分工1. 卫生室主任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护士负责结核病患者的接诊、登记、报告、转诊和随访。
3. 医生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指导。
4. 全体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提高防治水平。
四、防治措施1. 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2. 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3. 做好疫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结核病患者。
4. 加强对结核病患者的随访管理,确保患者按时服药、完成疗程。
5. 定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加强与上级卫生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
五、患者管理1. 对疑似结核病患者,应立即进行隔离,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诊。
2. 对确诊为结核病的患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
3. 对治疗期间的患者,要加强随访管理,确保患者按时服药、完成疗程。
4. 对治愈后的患者,要进行康复指导,预防复发。
六、信息报告1. 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结核病疫情。
2. 对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转诊等信息,要妥善保存,便于查询。
3. 对患者隐私信息,要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七、监督检查1. 卫生室定期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上级卫生部门对卫生室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肺结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肺结核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1. 医院成立肺结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肺结核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门诊部负责肺结核疑似病例的初步筛查、转诊工作。
3. 住院部负责肺结核确诊患者的治疗、管理、转诊工作。
4. 预防保健科负责肺结核防治宣传、健康教育、疫情报告、疫情监测等工作。
5. 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内肺结核患者的治疗、护理、管理及疫情报告。
三、防治措施1. 加强肺结核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防治意识。
2. 严格执行肺结核筛查制度,对疑似病例进行及时转诊。
3. 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根据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并实施全程督导治疗。
4. 定期对肺结核患者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5. 加强医院感染控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6. 做好疫情报告工作,按规定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四、疫情报告与处理1. 医院发现肺结核疑似病例时,应在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 医院发现肺结核确诊病例时,应在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例追踪等工作。
4. 医院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疫情处理工作。
五、督导与考核1. 医院对肺结核防治工作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3. 医院将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肺结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肺结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结核病管理办法
结核病管理办法结核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结核病的管理,加强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公众的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结核病管理工作。
第三条:结核病管理的目标是提高结核病的早期发现率和治疗率,减少结核病的传播和发展,保护公众健康。
第二章:结核病监测与报告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结核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结核病的相关数据。
第五条:所有具备结核病监测与报告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都应当依法履行结核病的监测和报告义务。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对结核病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结核病的传播。
第三章:结核病的预防与控制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结核病的预防与控制策略,确保结核病的早发现、早治疗。
第八条:结核病的预防与控制包括宣传教育、早期筛查、确诊治疗、追踪管理等措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结核病筛查制度,及时对病例进行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结核病的治疗与康复第十条:结核病的治疗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指南,采用规范的治疗方案。
第十一条:结核病治疗应当通过标准化疗程,确保患者完成疗程。
第十二条:结核病治疗期间,应当加强患者的心理疏导和康复指导,提高患者的治疗依从性。
第五章:结核病的职业接触管理第十三条:涉及结核病职业接触的行业和单位应当建立结核病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六章:结核病的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结核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七章:附则附件一:结核病监测报告表格附件二:结核病宣传材料附件三:结核病法律法规附件一:结核病监测报告表格附件二:结核病宣传材料附件三:结核病法律法规1.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管理措施。
2. 传染病强制隔离治疗条例:明确了对于某些特定传染病患者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治疗的措施。
3. 传染病登记报告办法:规定了传染病报告的要求和程序。
县级医院结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
2. 设立结核病防治办公室,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科室设立结核病防治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室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四、职责分工1. 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1)制定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调各部门,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3)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结核病防治办公室:(1)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
(2)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治意识。
(3)对疑似结核病患者进行登记、报告、转诊等工作。
3. 结核病防治兼职人员:(1)负责本科室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2)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防治水平。
(3)对疑似结核病患者进行筛查、转诊等工作。
五、防治措施1. 加强结核病监测,建立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
2. 对疑似结核病患者进行及时筛查,发现患者及时报告、隔离、治疗。
3. 对确诊结核病患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
4. 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治意识。
5.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
六、保障措施1. 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确保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2. 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水平。
3. 加强药品和物资储备,确保患者用药需求。
4.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效率。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各部门、科室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肺结核病规章制度
肺结核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肺结核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肺结核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工作。
第三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肺结核病的宣传和监测工作,提高全民的健康意识和防病能力。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的肺结核病防治工作,不得散布虚假信息、造谣传谣。
第五条对于已经确诊的肺结核病患者,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隔离治疗,确保不传播给他人。
第六条对于疑似肺结核病病例,应当及时送医院进行检查确诊,确保不延误治疗时机。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开展肺结核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肺结核的相关知识,提高人们的预防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八条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确保快速反应,避免疫情扩散。
第九条对于高危人群,如吸烟者、酗酒者、HIV感染者等,应当加强监测和干预措施,降低感染风险。
第十条加强对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肺结核病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章控制第十一条制定肺结核病的防治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和任务,并加强协调和监督,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对于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病患者,应当进行隔离治疗,直至康复并符合解除隔离的标准。
第十三条对于密切接触者,应当进行健康监测和随访工作,确保及时发现任何变化。
第十四条开展普遍筛查工作,对于高风险人群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和治疗患者。
第四章治疗第十五条配合专业医生的治疗方案,按时按量服药,坚持治疗不间断,直至治愈。
第十六条在治疗期间要遵守医生的嘱咐,不得擅自停药或更改治疗方案。
第十七条在治疗期间应当注意休息,保持合理的饮食和作息时间,避免感染他人。
第五章管理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制定相应的预算支持肺结核病的防治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病例的准确报告和数据的统计分析。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一、概述
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具有慢性化、难治性及易传染的特点。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制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防治措施
1. 早期筛查
在高风险人群中进行结核病的早期筛查是预防传播的重要手段。
可通过肺部X光透视、结核菌素试验等方法进行筛查。
2. 患者隔离
对已确诊患有结核病的患者,应在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避
免结核菌的传播。
同时,密切接触者也应接受相关检测及预防治疗。
3. 规范治疗
结核病的治疗主要依赖药物治疗,患者应按时按量服药,并遵
医嘱进行治疗。
同时,医务人员应监测患者的治疗情况,以避免耐
药和复发。
4. 疫苗接种
结核病疫苗是预防结核病的有效手段之一,建议符合条件的人
群接种结核疫苗,以增强免疫力。
5. 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个人健康,减少结核病的传播。
三、防护措施
1. 戴口罩
在与结核病患者接触时,应戴口罩以阻隔空气中的结核菌,减
少感染的风险。
2. 保持通风
通风良好的环境有利于空气流通,减少结核菌在室内的滞留,
降低感染风险。
四、结语
结核病是一种需要高度重视的传染病,通过定期筛查、规范治疗、疫苗接种等措施,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希
望通过本办法的推行,有效减少结核病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学校肺结核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2. 做好结核病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降低结核病在学校传播风险。
3. 落实结核病防治措施,确保师生身体健康。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
2. 设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
四、防治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定期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讲座,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识。
(2)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等渠道,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2. 做好疫情监测与报告(1)建立健全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对疑似病例进行及时报告。
(2)加强师生健康体检,发现疑似病例后,及时送医就诊。
3. 加强病例管理(1)对确诊为结核病的师生,及时隔离治疗,防止病情恶化。
(2)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发现疑似病例,及时送医就诊。
4. 加强防控措施(1)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教室、宿舍等场所空气流通。
(2)加强校园内消毒工作,降低结核病传播风险。
五、责任追究1. 对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处置结核病疫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结核病在学校传播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 对隐瞒、谎报、缓报结核病疫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结核病管理制度
结核病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结核病的防控工作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政策。
其目的是通过科学、系统的管理,加强对结核病的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以控制和减少结核病的发病和传播。
结核病管理制度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预防措施:制定针对结核病的预防策略,包括推广结核疫苗的使用、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等,以提高公众的认知和预防意识。
2.筛查与检测:建立结核病筛查和检测的制度,确保高风险人群的早期发现和及时诊断,以便进行有效的治疗和隔离。
3.诊断和治疗:确保结核病的准确诊断和科学治疗,包括提供免费的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标准的治疗和管理。
4.监测和报告:建立结核病的监测和报告系统,及时掌握结核病的患病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干预。
5.隔离和防控:针对可能存在传染风险的结核病患者,建立隔离和防控措施,避免结核病的传播。
6.职业健康防护:保护医务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培训,减少他们感染结核病的风险。
7.合作与合作:促进各级政府、医疗机构、公共卫生部门、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各界之间的合作与合作,共同推动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开展。
结核病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降低结核病的发病率有重要作用。
只有有效实施管理制度,才能提高结核病防控的效果,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结核病管理办法
结核病管理办法结核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防控结核病,加强结核病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核病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结核病防治政策和标准进行。
第三条结核病的管理应当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科学管理、依法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结核病的管理范围包括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和信息报告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结核病的预防与控制第五条健康教育:加强结核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推广预防控制知识,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
第六条结核病的筛查:按照规定,开展结核病的筛查工作,早期发现病例和患者,予以及时诊断和治疗。
第七条结核病的疫苗接种:根据疫苗接种规划,组织开展结核病的疫苗接种工作,提高人群的疫苗免疫力。
第八条结核病的传播控制:对结核病患者进行有效的传染源管理,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避免结核病的传播。
第三章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第九条结核病的诊断:严格按照结核病的国家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结核病的诊断工作。
第十条结核病的治疗:根据结核病的不同类型和严重程度,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采取标准化的抗结核药物治疗。
第十一条结核病的耐药监测:建立结核病耐药监测网络,监测结核菌对抗结核药物的耐药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十二条结核病的病源学调查:进行结核病的病源学调查,掌握结核病疫情的变化趋势,为制定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结核病的监测与报告第十三条结核病的监测:建立结核病的监测体系,采集和统计结核病的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
第十四条结核病的报告:对结核病病例和疫情进行及时报告,确保相关信息的畅通和准确性。
第五章结束附件::1. 结核病宣传教育资料2. 结核病筛查方案3. 结核病疫苗接种计划4. 结核病防控隔离措施5. 结核病诊断工具书6. 结核病治疗指南7. 结核病耐药监测报告8. 结核病病源学调查报告9. 结核病监测统计表格10. 结核病报告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的预防、治疗、控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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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2013年2月20日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