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系统操作号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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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系统操作号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各业务系统操作号的管理,加强内控建设,保证本行各业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结合当前的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业务系统,是指本行办理各类客户业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业务系统操作号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指本行的门户系统用户号;二是指综合柜面系统的操作号;三是指本行其它各业务系统的操作号。

第三条门户系统是指用于登录各个已实现单点登录的业务系统的统一入口系统。登录门户系统需以用户号登录。

第四条单点登录是指通过用户号认证登录门户系统后,即拥有已绑定的各业务系统的登录权限,无需再验证业务系统操作号的登录认证方式即可直接进入业务系统,实现单点登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各部(室)、各稽核分中心、各一级支行。

第六条本办法涉及到的登记簿中的各项记录均需经办人员签名(章)确认,各申请表和清单应专夹保管,保管期限五年。

第二节部门分工及职责

第七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是业务系统操作号管理制度的制定部门,负责制定业务系统操作号的管理制度;负责总行各部门门户系统用户号、指纹、单点登录操作号等的新增、维护工作;负责综合柜面系统操作号的新增以及岗位、权限设置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总行监察稽核部是业务系统操作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业务系统操作号的日常管理、使用、维护等操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各稽核分中心门户系统用户号、指纹、单点登录操作号等的新增、维护工作;负责对全行门户系统用户号认证方式的修改及密码重置工作。

第九条各稽核分中心负责对辖内支行业务系统操作号的日常管理、使用、维护等操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设置操作号管理员岗位,负责对本支行门户系统用户号、指纹、单点登录操作号等的新增、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主管业务系统的操作号的管理、维护。

第三节门户系统的用户号管理

第十二条门户系统用户号与员工编号一致,实行“一人一号制”和“实名制”管理。业务人员申请新增用户号前,必须先建立员工编号。

第十三条门户系统用户号的认证方式包括指纹认证和密码认证两种方式。只有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指纹认证的,才允许使用密码认证。

第十四条总行员工用户号的设置管理。

总行各部室员工用户号的新增、启用、停用或机构变更,须通过OA工作流程填写“农村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用户号管理申请表(总行各部室专用)”,经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由总行运营管理部人员操作综合柜面系统“41303用户信息维护”交易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稽核分中心员工用户号的设置管理。

稽核分中心员工用户号的新增、启用、停用或机构变更,须填写《农村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用户号管理申请表(稽核分中心专用)》(附件1),经稽核分中心负责人和总行监察稽核部审批同意后,由监察稽核部人员操作综合柜面系统“41303用户信息维护”交易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一级支行员工用户号的设置管理。

一级支行业务人员用户号的新增、启用、停用或机构变

更,须填写《农村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用户号管理申请表(支行专用)》(附件2),经机构负责人和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人员操作综合柜面系统“41303用户信息维护”交易进行维护。

第十七条用户号新增时须先操作综合柜面系统“41303用户信息维护”交易录入用户基本信息,并生成唯一的用户号,再使用指纹系统采集该用户指纹信息。采集用户指纹信息时,须核对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双人操作。

第十八条门户系统用户号使用密码作为认证方式的,或已使用密码方式认证但需重置密码的,填写《农村商业银行用户认证方式修改及密码重置申请表》(附件3、附件4)。一级支行员工申请的,由机构负责人、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总行监察稽核部审批;总行员工和稽核分中心申请的,由部门负责人和总行监察稽核部审批。审批同意后,由总行监察稽核部操作综合柜面系统“41303用户信息维护”交易修改为使用密码认证或使用“41302用户密码重置”对用户密码重置。

第十九条用户号可与业务系统操作号绑定实现门户系统单点登陆。业务人员向业务系统的主管部门申请业务系统操作号后,可申请进行用户号与操作号的绑定。解绑即取消对相应业务系统的单点登录功能。

第二十条总行业务人员申请绑定或解绑可单点登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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