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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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单一资金信托
股票质押合同
年月
质权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出质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月日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约定由出质人向质权人支付标的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具体金额见主合同第三条第1款项下的价款:(实际金额以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1+ 【
】%×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实际天数/360)。
2、为保障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其持有的
万股“”(股票代码:)流通股股票为出质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质押担保。
为此,质权人与出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股票质押担保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定义
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双方确认本合同中的术语定义与主合同中的术语定义相同:
1.1信托/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
1.2出质人:即债务人,指及其合法继受人。
1.3 质权人:指及其合法继受人,质权人对质押的权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1.4 质押股票:指出质人持有的【】万股(证券代码为:
,简称“”)股票及其派生权益。质押股票派生权益包括:因质押股票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派生的股票;基于质押股票而产生的股息、红利;其他基于质押股票而产生的派生权益。
1.5 主合同:指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月【】日签订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编号:)。
1.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质押
出质人同意以其持有的质押股票及其孳息为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3、质押担保的范围
出质人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中出质人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项:
3.1 主债权:即出质人依据主合同应向质权人支付的标的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款项数额为人民币【(实际金额以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1+ %×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实际天数/60)】元;
3.2 出质人因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及其他款项;
3.3 出质人依据主合同及本合同应履行的相关义务所产生的费用;
3.4出质人负有的按照本合同第6条的约定应向质权人支付的追加现金;
3.5质权人为实现质权以及主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 出质登记
4.1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协助质权人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出质登记。股票质押登记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由质权人保管。
4.2 因办理出质登记、公证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3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在本合同第3条所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解除。
4.4质押股票发生送股、拆分股权、配股等而形成派生股票的,如登记机构未自动将该等股票纳入质押范围的,则出质人应在出质人正式获取派生股票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对派生股票根据第4.1条之约定办理追加质押登记手续。
5 出质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出质人向质权人做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5.1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出质人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应授权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已经列明的相应批准、同意等)。
5.2非欺骗保证。出质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5.3不冲突保证。出质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约定的义务相冲突。
5.4出资真实。出质人已全额缴付质押股票对应的出资额或认缴的资本。
5.5质押股票合法、完全、无限制
5.5.1出质人对质押股票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5.5.2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定之前,质押股票上不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限制性权益。
5.5.3在本合同签订时,没有任何针对质押股票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该等威胁,且在本合同所述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本款所述情形。
5.5.4在本合同签订时,质押股票没有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且在本合同所述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本项所述情形。
5.6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对全部或部分质押股票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出质人一旦知悉.应立即通知质权人。
5.7如果出质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增加转让标的股票收益权,则出质人保证按照主合同的约定与质权人就增加转让的标的股票收益权对应的股票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就本合同项下质押股票的增加进行约定,并及时办理公证及股票质押登记手续。
6 约定事项
6.1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与、再次质押等)处分质押股票。
6.2出质人和质权人就追加现金及追加质押股票事项约定如下:
6.2.1出质人向质权人承诺:
股票质押基准价格系《股票质押合同》签订日之前的1个交易日质押股票的5日均线(MA5)与60日均线(MA60)中的较低者,质押率须在质押股票市值的50%(含)以下。
6.2.1.1。
项目质押率(详见公式1)、补足资金金额(详见公式2)、追加质押股票数量(详见公式3)的计算方法如下:
公式1:项目质押率计算方法:
项目质押率=(信托资金总额-已到账的补足资金)/(质押股票数量×股价+现金类资产)
公式2:补足资金金额计算方法:
补足资金金额=信托资金金额-信托计划专户内补足资金余额-截至预警日已质押的质押股票总市值×50%。
公式3:追加质押股票数量计算方法:
追加质押股票数量=(信托资金金额-信托计划专户内补足资金余额)/(预警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50%)-已质押的股票数量。
被质押股份数量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为万股,总市值应包括
万股和该股票送股、配股等股份所对应的总市值。
如果出质人不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现金资金或追加质押股票,亦或如果信托存续期内“质押股票股价下跌,使以收盘价计算的项目质押率超过77%,则受托人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履行支付全部标的股票之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的义务或者依照《股票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如处分质押股票所获款项不足以兑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的出质人应承担补足义务。
6.2.1.2当质押率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质押股票市值的50%后,可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已质押股票之外,追加质押的股票办理部分或全部解除质押手续,或次日退还部分或全部追加的现金资金,但质押率须控制在质押股票市值的50%(含)以下。其中,质押率=(信托资金总额-已到账的补足资金)/(质押股票数量×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