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收费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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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收费管理考核办法

镇江市中山路小学

为了贯彻落实《镇江市中山路小学节水节电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全校使用水电实行总量控制,按类别核定使用和回收计划,节约奖励、超支处罚,具体由后勤处组织实施。有关外租房、教工住宅、校办产业、经营创收、基建等一切应该回收的水电费,水电中心应采取积极措施,装表率和回收率均应达到100%。水电中心每月必须对学校水电使用情况进行了分析,制作报表,按时报后勤管理处。

二、基本要求

1、使用校内水电都应装表计量(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按月抄表,按时缴费(逐步实现全部用户用水用电缴费)。居住校住宅区的校内人员从工资中代扣代缴,非校内人员、零散住户和临时性住户由总务处每月抄表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水电费,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应交额5%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的,将停止供水供电,在补缴滞纳金和水电费后方可恢复供水供电。

2、利用学校教室、实验室及其他设施承接对外收费的培训班等创收项目,必须先在水电中心登记,并向学校缴纳总费用1%的水电费(电脑培训和使用实验设施按2%),否则,水电中心有权不

予供水供电。

3、基建用水、电一律装表计量,按月支付或在工程款中扣除。大中维修工程难以以表计量的按镇江市的有关规定收取水电费。

4、校内水电原则上不对校外用户供应,确须供给的必须报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并签定协议,按月缴纳水电费用。

5、水电收费价格标准按照镇江市规定类别执行,但基建工程的生活用水、电可单独装表计费。

三、奖惩原则

1、水电费考核以学校净支出(用量)为主,对节支部分,按10%(含特支费用)予以奖励水电中心,如净支出(用量)超过核定计划,必须分析原因,如系管理不善,按超支部分的5%处罚水电中心。对超过核定计划回收的水电费按5%予以奖励,对未完成回收计划的按未回收数的5%予以处罚。

2、配电房功率因素考核除因技术原因外,功率因素不达标,按供电公司处罚金的1/3罚款。功率因素达标按供电公司予奖励的1/3予以奖励。

3、普通学生宿舍按省教育厅规定下达控制指标给学工处,由学工处包干使用,如有节约,则节约部分的30%可作为奖励基金(含特支费用)。

4、总务处如管理不善或抢修不及时造成漏水,视后果和损失程度对责任人处于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如已向维修部门报修而维修部门未按规定急修,则由维修部门或责任人支付罚款。

5、对不缴罚款的校内部门及个人将通过学校财务处扣除。校外单位或个人拒缴的,由水电中心立即停止供水供电。

6、查处水电用户违章罚款全额缴校财务处,按50%给予相关部门或个人作为奖金。对举报违章用水用电者,除给予相应奖励外,还应为其保密。

7、鼓励节水节电,对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积极采用新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将按所取得效益的5%奖励部门或个人。

四、其他

1、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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