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估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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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估值报告——资产评估作业(一)
报告人:陈传显
单位:南开大学金融系
指导老师:***
日期:2015 1
浙江龙盛股份有限公司估值报告
目录
一,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1)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
三,评估目的 (2)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2)
五、企业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3)
六、评估基准日 (3)
六、评估依据 (3)
七、评估方法 (5)
八、评估假设 (5)
九、评估结论 (7)
十、特别事项说明 (12)
十一、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3)
十二、评估报告日期 (14)
浙江龙盛股份有限公司估值报告一,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本评估说明仅供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委托方主管部门了解评估有关情况、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检查评估机构工作之用。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公司名称: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Longsheng Group Co.,Ltd
所属地域:浙江省
所属行业:化工—化学制品
主营业务:染料、中间体、减水剂等特殊化学品为主,无机化工等基础化学品为辅
产品名称:染料、助剂、中间体、减水剂、无机产品、房产业务、颜色标准及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
控股股东:阮伟祥、阮水龙、项志峰 (持有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8.79、12.73、3.04%)
实际控制人:阮伟祥、阮水龙、项志峰 (持有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8.79、12.73、3.04%)
最终控制人:阮伟祥、阮水龙、项志峰 (持有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8.79、12.73、3.04%)
历史沿革: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7〕170号文件批复同意,由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上虞市道墟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上虞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等三家法人和阮水龙等10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于1998年3月23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14294784-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浙江龙盛股份有限公司估值报告照》。公司股票于200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经历次增资,公司现注册资本为1,527,865,930.00元,股份总额1,527, 865,930.00股(每股
面值1元),均为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股份。现持有注册号33000000001370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经营业务介绍: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染料、中间体、减水剂、
纯碱和合成氨等无机化工产品,以及房地产和汽车冲压件业务的公司.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分散染料、活性染料、中间体.2000年,公司被浙江省人
民政府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多次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称号.根据中国染料工业协会对会员企业的统计,在全球的主要染料市场,浙江龙盛拥有超过30个销售实体,服务于7,000家客户,约占全球近21%的市场份额,在所有的关键市场都有着销售和技术的支持,在50个国家设有代理机构,拥有在12个国家的18家工厂,龙盛世界客户群包括知
名国际品牌如NIKE、ADIDAS、SWAL-MART、LEVIS等。
三,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浙江龙盛集团下一财年的发展战略做出基础性估值整理,为
此需对浙江龙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资产评估,以提供全部股东
权益的持续经营价值和投资价值的参考意见。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浙江龙盛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的持续经营价值。
评估范围为至评估基准日,浙江龙盛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以前年度的财
务决算和有关资料。
评估的具体范围以浙江龙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全部财务决算和有关资料为
基础,凡列入资料内经核实后均在本次评估范围之内。
浙江龙盛股份有限公司估值报告
五、企业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报告价值类型选用持续经营价值。
本报告所述“评估价值”系指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对所委托评估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前提和本报告所载明的特定条件下,为本报告前述所列明之目的而提出的价值意见。
六、评估基准日
根据委托方要求,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2014年12月31日。
资产评估基准日是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在形成评估结论过程中所选用的各种作价标准、依据均要在该时点有效,本次评估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由于委估资产的自身状况及外部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其评估结论是不同的。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根据浙江龙盛股份有限公司特点、报表出具时间等因素后,在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检验资产,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的原则,由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与评估师商定的。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法规依据、具体行为依据、产权依据和取价依据包括:
(一)主要法律法规
1、国务院 1991 年第 91 号令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发[1992]第 36 号公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