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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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39号令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3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部部长:贾喜旺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实行)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0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

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需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治安管理执法资格考试题三

治安管理执法资格考试题三

治安管理执法资格考试题三1、多选(江南博哥)领导对个人待办事宜的文件审批中,必须有下面哪些步骤?()A、进入个人待办事宜选择相应文件B、查看文件C、批注文件D、返回送稿人或提交给需要交办的人员正确答案:A, B, C, D2、单选目前使用的全省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建成于()A、2005年B、2008年C、2009年D、2010年正确答案:D3、名词解释巡警勤务正确答案:广义巡警勤务是指巡警为了维护城市的社会治安秩序,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服务,而依法进行巡逻值勤的各项组织活动的总称。

它是巡警工作的基本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巡逻值勤的组织、实施以及工作制度等一系列的工作内容。

4、单选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在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A、营业场所的出口B、营业场所的入口C、主要通道D、以上三者均包括正确答案:D5、多选下列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危险物质的是()。

A、爆炸性物质B、毒害性物质C、放射性物质D、腐蚀性物质正确答案:A, B, C, D6、单选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有:()A、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B、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C、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D、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只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即可正确答案:D7、多选在办案工作中,要想了解本省某一个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可到哪些网站查询相关信息?()A、公安部主页的全国常住人口资源库B、省公安厅山西人口信息查询系统C、公安部主页的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D、山西省常住人口管理系统正确答案:B, D8、名词解释暂住人口正确答案:是指流动人口中,在常住地滞留3天以上的流动人。

9、判断题盗窃井盖、路灯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文市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就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科学制订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

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1.娱乐场所专用检查指引

1.娱乐场所专用检查指引
消防
一般
市广电文体旅游局

BZ010404
4、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4、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有吸烟和明火照明情况。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39号)第十六条
消防
一般
市广电文体旅游局

BZ010405
5、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三部分专用检查项(选项)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隐患代码
客观描述
负面描述
隐患整改标准
参考依据
隐患整改标准图片
隐患类别
隐患等级
判定标准
监管部门
(主管部门)
是否违法
(一)娱乐场所专用检查指引
1、场地设置
BZ010101
1、场地设置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消防标准规范要求
1、场地设置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消防标准规范要求。
5、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39号)第十七条
消防
一般
市广电文体旅游局

BZ010406
6、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6、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小于0.50m。
8.4.5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消防
一般
市广电文体旅游局

BZ010302
2、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疏散的遮拦物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1999) 第39号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1999) 第39号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谄咛?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娱乐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文化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游艺厅、网吧、游戏机房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娱乐场所基本情况介绍;(二)经营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三)安全设施布局图;(四)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五)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后,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至少三十日。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歌舞娱乐场所要求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禁止毒品、淫秽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游艺娱乐场所要求第十二条游艺娱乐场所应当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运行稳定性,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设置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游戏项目。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娱乐场所的治安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娱乐场所,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3.09•【文号】公通字[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不仅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打击违法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促进娱乐场所增强守法自律意识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为《条例》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精心组织安排,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

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办培训班、组织知识竞赛等形式,深入扎实地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工作,广泛宣传《条例》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指导广大民警特别是治安、禁毒、消防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民警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正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执法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宣讲《条例》规定,使娱乐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熟悉《条例》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要加大对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帮助群众了解《条例》,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娱乐场所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公安机关的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大管理力度,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强化对娱乐场所的治安检查,在加大公开检查力度的同时,充分运用临时抽查、异地检查、暗访检查等方式,实时掌握娱乐场所的治安状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7.02•【文号】公通字[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6月3日正式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在总结各地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8号)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娱乐场所基本状况和治安管理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制定的。

《办法》增加了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程序规定,增加了娱乐场所硬件设施、技防设施、安防设施和保安员配备、自身安全规范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吸收了地方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行等级评定、动态管理以及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等经验做法,有着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进公安机关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提升公安机关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更加有效地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组织开展好《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是确保《办法》得以顺利贯彻实施的首要环节。

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

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开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公安机关基层单位和民警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办法》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

要采取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方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娱乐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大力宣传《办法》的基本内容,营造贯彻执行《办法》的良好舆论氛围,督促、引导娱乐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不断提高守法经营和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自觉性。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第一篇: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公安厅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公安厅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公安厅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工商管理正文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公安厅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文化)局、公安局,安阳市、滑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为促进游戏游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现将《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审批管理。

《通知》取消了对游戏游艺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行政性规定,各地要妥善处理好放宽市场准入与严格审批的关系,特别是对县城乡镇场所的审批,不得擅自降低准入门槛,防止出现一哄而上、同质恶性竞争。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条件仍执行2013年省文化厅下达的标准:城市场所最低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农村场所最低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游艺娱乐设施设备每台占有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先照后证”制度,在受理游戏游艺场所从事游戏游艺经营活动申请时,应当核查营业执照、场所权属证明等材料,经实地检查、公示、听证等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批准的,颁发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要防止“不作为”现象的发生,法无授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停止新设立游戏游艺场所的审批受理和审批。

二、强化游艺娱乐场所主体首负责任。

文化行政部门发放许可证时,要与游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今后若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今年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今年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33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33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3月26日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维护场所的治安秩序,创建文明健康的娱乐环境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尤其为公安机关防范和打击卖淫嫖娼、赌博、营利性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深入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通知要求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坚定管好娱乐场所的信心和决心。

近年来娱乐场所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场所藏污纳垢,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绝,流氓滋事、打架斗殴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对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没有一部管理娱乐场所的专门法规,管理和打击查处相脱节,致使娱乐场所治安秩序混乱问题一直未能较好解决。

《条例》从根本上解决了多年来公安机关管理娱乐场所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各地公安机关尤其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把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要坚定信心、下大决心、花大气力,依法管理好娱乐场所,力争在短时期内迅速改变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条例》作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则,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学习和宣传。

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旅店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住宿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营住宿服务的旅店业单位。

第三条旅店业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营业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经营。

第四条住宿顾客应当遵守旅店业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得损害旅店业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其他住宿顾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加强监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第七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对于参与治安案件的人员或犯罪分子进行记录和通报,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旅客信息采集与登记第八条旅店业单位在顾客入住时,应当及时、准确地采集其身份证件信息,或依法采集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旅店业单位应当与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联网验证住宿顾客的身份信息,确保其身份真实合法。

第十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将住宿顾客的身份信息及入住信息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旅店业单位不得泄露住宿顾客的个人信息,禁止以任何形式滥用住宿顾客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第十二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防盗安全等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实现对重要区域和场所的实时监控。

第十三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建立、维护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旅店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障住宿顾客的财物安全,安装防盗报警设备,并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第四章安全管理与处理措施第十五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对住宿顾客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

第十六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加强人员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素质和业务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加强门禁管理,实行进出登记制度,严禁未经授权人员进入旅店经营区域。

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管,加强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文化娱乐场所安全运营。

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并公开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指导场所内人员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施第六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根据场所规模和特点,合理布局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

第七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建筑物的结构稳定、火灾防治设施完好,并定期进行维护。

第八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监控设施,完善安防系统,防止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进行合理划分和标识,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第三章人员第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轮班值勤制度。

第十二条安保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培训和应急处置能力,并持相关证件上岗。

第十三条普通员工应当进行安全岗位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自救方法。

第十四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第十五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对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第四章运营第十六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保持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七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登记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八条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违规设立赌博、色情等违法违规项目,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供应的食品卫生合格。

第二十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逃生和救援。

上海安防网-公安部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

上海安防网-公安部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
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第四章 经营活动规范
第五章 保安员配备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测验收报告。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
营业日志应当详细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营业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对确因记录错误需要删改的,应当写出说明,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娱乐场所印章。
第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第十二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陕西省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陕西省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陕西省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我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监督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保障游艺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子游戏机、游艺机经营场所的设立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运用电子技术制造,通过电子荧屏显示声音图像的设施设备,由游戏者操作摇杆、键盘或者按钮而进行娱乐活动的赢利性场所;游艺机经营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运用机械原理或者机械原理结合电子技术制造,具有模拟形体动作功能的设施设备,由游戏者操作形象物体而进行娱乐活动的赢利性场所.第四条游艺娱乐场所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总量布局规划并按照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审批;公安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治安、消防安全设施及条件的审核;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的注册登记。

第五条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工作按照全面统筹、统一规划、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单位应先取得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核准机型机种,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在我省制定的总量控制量化指标内,根据职责及程序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及资格初审后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包括审阅材料和现场考察)。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各市上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各地在取得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复文件后方可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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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
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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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3号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

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

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第十二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 (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

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第四章经营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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