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书(doc 5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书(doc 5页)
2、调整提单的法律:
调整提单的法律,既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一般在提单中有规定,如果未规定的,一般适用与提单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调整提单的国际法目前主要表现为《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个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1924年签订,1931年生效,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主要内容有:
(1)承运人必须承担的两项义务,即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即承运人应提供适航的船舶和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移、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载所运送的货物
(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过失免责——承运人的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的行为、疏忽或过
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毁损——免责
无过失免责——火灾、海上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公敌行为、当局的扣留、拘禁、扣押、检疫限制、、、、、、、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装上船时其至货物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钩至钩”或“舷至舷”原则
(4)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声明并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如使用集装箱的、托盘等的,注明集装箱内货物件数,否则以一件计算;
(5)货物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发现货物有损害的,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诉讼时效:1年,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算。
2)《维斯比规则》:1968年通过的《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77年生效。主要在4个方面作了修改:
(1)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并规定了承运人丧失责任限制利益的条件:每件或每单位赔偿额为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高者为准;如经证实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不作为或作为引起的,是有意造成损失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毫不在意的,则承运人即无权享受责任限制。
(2)将承运人按《海牙规则》所享受的免责事由和权利限制扩大适用于对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的诉讼;
(3)诉讼时效:1年,经当事人同意,可延长;
(4)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使《海牙规则》可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港口之间有关货物运输的每一提单;
3)《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92年11月1日生效,其对《海牙规则》
的改变主要表现在:
(1)变更了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实行承运人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废除了承运人驾驶和管理船舶的免责及相关免责条款: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灭失、损坏、延迟交货等,首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除非其能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避免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2)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责任期限为承运人自接受货物时起至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即“接到交”原则;
(3)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835个SDR或毛重每公斤2.5个SDR,高者为准;
(4)关于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反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免责;
(5)规定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将货物交由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的,承运人仍对全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人与实际承
运人都有责任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6)延长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2年,从承运人交付货物或应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或者在未交付的情况下,自应当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起算。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两个:《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我国加入了后者。
《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缔约国间铁路直通货物联运;
2、运输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形式是货运单,货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是铁路向收货人要求运费和交付货物的依据,但货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不得转
让;
3、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权利如在允许范围内更改合同、在货物受损时提出索赔等,义务如正确填写货运单、支付运费、领取货物等;
4、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权利如收取运费、享有对货物的留置权等,义务如将货物依合同运送到站、在责任期间内对因货物逾期、灭失或毁损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与免责:在任何情况下,赔偿额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价值,如发货人对货物的价格另有声明的,按声明价格赔偿;对因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性质、或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引起的货物损失等免责;
6、索赔与诉讼:提出书面的索赔请求,注明具体金额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铁路须在180内审查该项请求并答复;未答复的,当事人才可以提出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受理赔偿请求的发站或到站所在国法院;货物逾期交付的赔偿请求
与诉讼的时效为2个月,其余的为9个月。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华沙公约》(全称为《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签订,1933年生效,中国于1958年加入)、《海牙议定书》(全称为《修改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63年生效,中国1975年加入)、《瓜达拉哈拉公约》(全称为《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是对《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补充,1961年签订,1964年生效)三个:
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主要问题:
1、合同的形式、签订及当事人: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空运单证,它是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托运人托运货物后取得的货物收据,
但它不是所有权凭证,不能议付和背书转让。
航空货物运输的当事人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和收货人,一般为进口商或出口商。
2、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是支付运费、正确填写航空货运单等,其所享有的权利是在起运地或目的地提回货物、中止运输等;
2)收货人的基本权利是提取货物、行使索赔权,基本义务是缴付应付款项等;
3、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相关费用,并依规定的免责事项和责任限额以减免或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主要义务是按时安全的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1)《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