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十起消费者维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
食品安全案例:2018年,中国一家知名乳品公司被曝光在其产品中掺入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引发公众关注和抵制。
2.汽车质量案例:2015年,一家国际汽车制造商被曝光在其某款
车型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车辆,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近百万辆车。
3.电子产品质量案例:2016年,某电子产品制造商被曝光其手机
存在电池爆炸的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手机,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大量产品并向受影响的消费者赔偿。
4.旅行服务案例:2017年,一家旅行社因旅游行程变更、服务质
量差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旅行社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5.医疗事故案例:2019年,某医院因手术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
属起诉该医院要求赔偿,最终该医院被判赔偿巨额赔偿金。
6.金融服务案例:2018年,一家银行因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导致
投资者损失巨大,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赔偿受害投资者。
7.房地产纠纷案例: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商因未按合同约定交
付房屋,消费者要求退款或交付房屋,最终该开发商被判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8.电信服务案例:2017年,某电信运营商因服务质量差、收费不
合理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运营商被要求改善服务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9.教育服务案例:2019年,某培训机构因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不
达标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机构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10.网购纠纷案例:2020年,某电商平台因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
符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平台被要求退款并对受影响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1]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年月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系列段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年月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
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元。
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年月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
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户受害瓜农损失费万元。
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年月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
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
案例四: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年月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位消费者的投诉,称年月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月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元。
案例五:万元买手表遭遇欺诈年月日,消费者张某在遵义某某广场购买了一款价值元的某品牌手表,当时专柜营业员承诺并在其购货凭证上写明手表的表带轴为金制造,但经辨认,该表带轴是铜而不是金的,张某以涉嫌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商家给予倍赔偿,经调解,经销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给予万元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牛奶中被检出有毒物质。
消费者购买该牛奶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消费者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并迫使该公司改善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系统。
2. 案例二:某餐厅提供的食物中被检出有违禁添加剂。
消费者购买该食物后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消费者需要紧急就医。
消费者通过诉讼追究了该餐厅的责任,并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虚假广告问题3. 案例三:某化妆品公司推出一款声称可以实现祛斑效果的产品,但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消费者起诉该公司,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最终赢得了官司,该公司被迫赔偿并改善了宣传广告的内容。
4.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夸大了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了该车辆后发现实际燃油经济性能与广告中描述的有很大差距。
消费者将该销售商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三、产品质量问题5. 案例五:某电器品牌生产的洗衣机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多次维修却无法解决问题。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该品牌被迫改进产品质量,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案例六:某手机品牌生产的手机在短时间内频繁出现屏幕发黑的问题。
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更换或退款,并成功获得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该品牌被迫改进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不合理条款问题7. 案例七:某银行在信用卡合同中设置了过高的违约金,且未明示相关费用的具体信息。
消费者因逾期还款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导致消费者负担极重。
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最终胜诉并迫使该银行修订了相关合同条款。
8. 案例八:某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超过法定比例索取定金,限制买方权益。
被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该开发商,最终成功改变了合同条款,并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五、服务质量问题9. 案例九:某快递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包裹损坏或丢失。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并迫使该快递公司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操作流程。
购假索赔 典型案例
购假索赔、典型案例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呈现六大新特点:一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增多,人民法院注重运用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的制裁力度,正确适用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和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二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广大农村仍是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山寨食品”仍在泛滥,消费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三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各级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四是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五是消费者维权不足与过度维权并存,影响了维权效果;六是消费者维权难依然存在,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商品质量检测费用高,以及鉴定难、举证难,依然困扰着消费者诉讼。
不支持以知假买假抗辩:在本次公布的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有7起涉及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对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各级法院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裁判,因此在发布的案例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比较多。
至于“知假买假”,最高法已经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只要购买者不是出于经营目的,购买者是自然人,那么他的“知假买假”行为也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10起典型案例1.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年6月,殷崇义发现在武汉汉福超市购买的一盒桃花姬阿胶糕已过保质期,向超市要求退货无果,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以及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维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今后,断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耗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证商场经济次序、晋升消耗者的维权认识、维护消耗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耗者维权走过了艰苦的路途,呈现了许多“首例”、“榜首”的维权经典案子。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表现,又是我国消耗者走向老练的标记。
咱们撷取10个事例进行点评,借以回忆这些年的维权进程,并张扬为消耗者维权的消法精力。
向收餐具费表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抗2008年头,消耗者冯某在烟台市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就餐时,作业人员没有向消耗者讲清楚可以挑选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耗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过后,当即到消耗者协会向消耗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抵偿了由此而发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耗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供给包罗经消毒到达卫生规范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效劳,是长时间以来已获社会一同认可、约好俗成的根本效劳内容和职业效劳规范,是运营者的随附职责,也是消耗者承受就餐效劳时的条件。
效劳发生的费用是运营本钱的一有些,其费用已包罗在菜肴价钱内。
如今,有些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时间以来向消耗者供给的配套效劳,改为收费效劳,本质是变相下降与消耗者约好的效劳规范,转嫁随附职责,违反了餐饮业的诚信准则。
而很多消耗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运营者发生冲突而被逼承受额外收费,消耗者的公平交易权遭到了损害。
消耗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抗。
即使运用了收费餐具也可回绝“埋单”。
行使言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抵偿———对运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耗者的法定权力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宣布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安康的文章,提示消耗者“慎用”和“留神”,并对关联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判。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消费者投诉无号码今年9月26日,消费者投诉云南某动物园出售给游客的电瓶车票上印制的投诉咨询电话均属空号。
经调查核实,该动物园出售给游客的门票及园内用于游览的电瓶车上印制的“园内匪警电话、急救电话、火警电话、服务投诉电话”等四个电话并不存在。
该动物园采取了整改措施并道歉。
【点评】该动物园经营项目带有一定危险性,应考虑游客的遇险需要。
商场购物被误认小偷阮女士11月15日到昆明某商场购物时,被商场营业员指认为小偷,该营业员拨打了“110”,一再坚持要求警方搜查阮女士的背包,搜查后没发现丢失商品。
阮女士认为该营业员侵害了她的名誉。
经营者赔礼道歉并赔偿4000元抚慰金。
【点评】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商场的尊重和保障。
销售无标识种子今年4月,晋宁县宝峰镇古城村委会38户农户集体投诉,称购买了村委会统一提供的150公斤甜脆豌豆种子种植后,出现品种纯度不够,种植出来的甜脆豌豆无法销售,造成近7万元经济损失。
经晋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38户农户经济损失16500元。
卖农药不告知用法今年6月,嵩明县阿子营乡牧羊村民委员会竹园村民反映他们在斗南花卉市场花181元购买的一套农药,2次打药后发现百合花花苞上有点、落蕾,损失7万元。
经调查,原因是经销商没告知正确的农药喷洒方法,经销商同意补偿村民3万元。
【点评】这两起涉农事件,作为经销商应该严把进货质量关,并履行告知正确使用方法的义务。
农民要坚持少量试用再扩大种植,否则遇到减产或绝收,损失无法挽回。
电视购物到手假货今年10月9日,消费者张先生以999元在电视购物定购手机一部,10月14日,当张先生收到速递员送货上门的手机时,竟然是一部模拟手机。
【点评】网络和电视上购物先付款的购买方式要格外小心。
手机外壳不“三包”?今年10月24日,郭小姐以1658元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了两天后,郭小姐发现手机前后两端各有一道有规律的裂痕。
当郭小姐将手机带到售后维修点却被告知手机外壳不在“三包”范围内。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对十大典型案例的总结与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以便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以供参考。
一、甲公司假冒甲品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甲公司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消费者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最终取得胜诉,甲公司被罚款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二、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拒绝退换货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要求退换货遭到拒绝。
消费者通过维权,最终获得退货或赔偿。
三、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其产品具有某种功效或特性,实际并不具备。
消费者维权,要求丙公司停止虚假广告,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四、丁公司未提供充足的产品信息丁公司未提供产品的详细信息,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消费者维权,要求丁公司提供充足的产品信息,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五、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
消费者维权,要求戊公司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六、己公司未经允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己公司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
消费者维权,要求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七、庚公司未按照约定负责维修售后庚公司未按照约定负责维修售后,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产品。
消费者维权,要求庚公司履行维修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八、辛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辛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解决产品使用中的问题。
消费者维权,要求辛公司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九、壬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价格壬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产品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维权,要求壬公司恢复原价,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1]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2008年9月15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2008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U+系列1-3段900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3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2008年9月13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B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
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2008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13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1501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3002元。
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2008年7月3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7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100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
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7户受害瓜农损失费5万元。
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2008年6月24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
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5000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
案例四:18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2008年5月26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18位消费者的投诉,称2008年5月24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5月25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18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16800元。
2020民法十大经典案例
2020民法十大经典案例1. 职业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2020年,一位餐厅老板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对一名员工的差评,指责其服务态度恶劣。
员工因此受到名誉损害,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认定,餐厅老板的言论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
2. 电商平台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一位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手机,但收到的商品与描述不符。
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但电商平台未予理会。
消费者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定,电商平台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虚假宣传引发的欺诈纠纷案一家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宣传其产品能有效祛除皱纹,并附有虚假的临床试验数据。
一位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发现效果不佳,要求退货退款。
消费者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定,化妆品公司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应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4. 婚姻财产分割纠纷案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发生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纠纷。
夫妻双方在婚前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分割比例,但在实际执行中产生了争议。
法院判决认定,婚前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5.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一位业主在购买新房后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修缮责任。
开发商辩称是业主自身使用不当导致质量问题,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开发商在建筑工程质量上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修缮责任。
6. 劳动合同纠纷案一位员工在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事项,但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员工要求雇主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和违约金。
法院判决认定,雇主违反了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差额和违约金。
7. 侵权责任纠纷案一位司机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事故受害人提起诉讼,要求司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司机的违规驾驶行为导致了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马某与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充分发挥市监局在纠纷调处中的事实查明证据固定作用基本案情马某在某化妆品公司旗下的化妆品店购买产品,并接受美容服务,先后转账支付产品及服务费共计110余万元。
后马某发现某化妆品店在向其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精油已过期三年,遂将精油带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
马某将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归还尚未提供的服务以及产品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认定,某化妆品店构成根本违约,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已消费金额根据消费记录和实际约定价格计算,某化妆品公司和某化妆品店退还未消费部分的服务及产品价值28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对美的追求的提高,美容行业逐渐蓬勃发展起来,该行业中不规范经营、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乱象频频发生,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掉进商家以各种名目所设的“陷阱”。
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处于举证弱势方,消费记录等基本事实证据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且由于美容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消费记录并不规范,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本案消费纠纷的解决有赖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法院的充分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解过程中固定双方的意见与证据,法官据此辨明事实,充分展现了“府院联动”机制在消费领域化解纠纷、公正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方面的积极效用。
(案例提供者:青浦法院)案例二:李某与张某、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知名品牌商场连带责任的认定基本案情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系上海市著名家具市场,张某承租该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的展位经营使用。
李某与张某签订定/销货单,购买餐台、桌椅、茶几、边柜等家具,并将货款支付至张某的家具店。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消费者权益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下面是一些与其有关的案例。
1. 李某购买汽车问题李某在某汽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新车,但不久发现发动机异响、制动不灵等问题。
他要求销售商解决问题,但对方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李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启动法律程序,法院判决销售商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支付相应赔偿。
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法》规定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
2. 张某网购商品退货张某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后发现尺码不符合,于是提出退货申请。
但卖方拒绝退货,导致张某不得不向消费者协会求助。
协会介入后,卖方最终同意收回商品并退款。
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有权知情、选择、受保护和合法赔偿。
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商品或服务,商家应当给予退货或者退款。
3. 李某购买假货李某在市场上购买了一件名牌包包,却发现包包质量极差且标签与实物不符。
他在向商家要求退货时遭到拒绝。
李某遂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最终商家被处以罚款并被要求退还货款。
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法》规定,商家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损失赔偿等。
4. 王某购买假冒的名牌商品5. 小林报修电器小林家电器出现故障,便向售后服务中心报修。
但数日过后仍未得到有力反馈,致使小林生活无法正常进行。
后来,她向消费者组织求助,由此引发舆论议论。
结果,售后服务中心被迫垫付修理费用,小林也获得了赔偿。
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法》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出现故障或其他质量问题时,商家应该及时提供售后服务。
如果商家未能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解决问题和赔偿。
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例
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对存在 安全隐患的产品进行及时排查 和整治。
03
案例三:不公平合同条款
案例介绍
01
02
03
背景
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 务时,签订了包含不公平 合同条款的协议
经过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未注 意到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 ,在使用商品或服务后发 现权益受到侵害
结果
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且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案例分析
• 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定义:不公平合同条款是指一方在合同中利 用其优势地位,制定对另一方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损害对 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成因
信息不对称: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或专业知识,可能导致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劣 势地位
缺乏监管:相关部门对合同条款的监管不足,可能导致不公平条款的出现
案例启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选择有 良好售后服务的商家,确保自己
的权益得到保障。
商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避免
因小失大。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 勇敢维权,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THANKS
感谢观看
受害人描述
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发现其效果与广告宣传相差甚远,甚至有人因此 病情加重。许多消费者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骗,纷纷要求退货退款。
03
侵权事实
经过调查,该保健品的功效并未得到临床验证,且该公司并无生产、销
售保健品的资质。该广告属于虚假广告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
公平交易权。
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 果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现在给大家介绍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品牌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多次维修无法解决。
消费者将问题反映到相关部门,最终获得换新手机的赔偿。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问题。
消费者通过网络举报和维权,最终成功要求平台退款并进行整改。
案例三:某知名快递公司在送货过程中损坏了消费者的包裹。
消费者及时向快递公司投诉,并要求赔偿损失,最终得到了快递公司的道歉和赔偿。
案例四:某家电制造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功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联合组织起来,通过媒体呼吁和法律途径,最终让制造商公开道歉并进行赔偿。
案例五:某餐饮店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不新鲜的食材,导致多名消费者患上食物中毒。
受害者们联合起来,向有关部门投诉,最终店家被罚款并整改。
案例六:某汽车厂商销售了出问题的汽车,消费者在购买后不久发现问题。
消费者通过投诉和维权,最终成功要求厂商退换汽车或者进行维修。
案例七:某家装企业在装修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消费者的家居环境受到了影响。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得到了合理的补偿。
案例八:某金融机构销售了高风险、低收益的理财产品,消费者首次投资即亏损。
消费者通过投诉和法律途径,最终成功要求机构退还本金并进行整改。
案例九: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
患者家属通过法律手段争取医院的赔偿,并迫使医院改善诊疗流程。
案例十:某保险公司对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产品隐瞒了重要条款,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理赔。
消费者通过维权和舆论压力,最终成功要求保险公司公开承认错误,并获得相应赔偿。
通过以上十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在现代社会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监管,也需要消费者自己积极维权和发出声音。
只有消费者正确行使权益,才能营造出更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01、网络商铺售假应对网络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宝网络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2007年9月,姚某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某宝网络公司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某某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
《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
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当赔偿某宝网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
2016年4月22日,某“买家”在姚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
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
某宝网络公司遂以姚某违反某宝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宝网络公司、被告姚某签订的《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的行为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某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某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某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00,000元。
点评近来年,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商铺成为不少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经营渠道。
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
于是,有些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信息掌握、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主动进行假货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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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十起消费者维权经典案例
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2012年8
251
产品质量问题很及时。
汉福超市虽辩称殷崇义要求退货的过期桃花姬阿胶糕不是汉福超市卖场提供的,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不是汉福超市卖场销售的,与殷崇义提供的桃花姬阿胶糕不是一批次产品。
汉福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其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
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赔偿殷崇义交通费500元。
汉福超市以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起上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汉福超市主张本案所涉商品不是由其销售,但又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对殷崇义出具的购物发票没有异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汉福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法律所禁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其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
元购买40129
0129
280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立新药房销售的“快速瘦身减肥胶囊”属于保健食品,该食品上标注的“食卫健字(2003)第0129号”批准文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中的同一批准文号的产品名称“俏妹牌减肥胶囊”不一致,立新药房也未能提供该产品相关准许生产的证明文件。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声
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立新药房销售的保健食品“快速瘦身减肥胶囊”系冒用批准文号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立新药房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时未审查相关批准证书,使该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其行为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
款
电源108
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两套涉案移动电源,并请求小米公司:1、赔偿王辛500元;2、退还王辛购货价款108元;3、支付王辛快递费15元;4、赔偿王辛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1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络购物合同有效,小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王辛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辛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小米公司提前一周打出原价69元电源“米粉节”卖49元的广告,欺骗消费者进行排队抢购,销售当天广告还在,但商品却卖69元,小米公司为网购设定了定时抢购,抢购时间不到20分钟,其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
二审法院认为,
“米
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电商作为销售者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9日,李晓东在淘宝网购买了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仙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白酒中国名牌52度五粮液(1618)500ml特价],成交价为8349元。
交易完成后李晓东查询上述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酒仙公司的淘宝店铺中标注的商品“特价和原价”相等,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
之后,李晓东与酒仙公司达成《谅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于协
元。
酒仙公司未上诉。
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
合同纠纷案
——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9日,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迎春付清。
同日,付迎春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送货。
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
为此,杨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
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受诉法院判决付迎春赔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
当事人均未上诉。
范建武诉广东省文物总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销售者以普通石榴玉石手镯冒充翡翠手镯出售,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向销售者退货,销售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7日,范建武在广东省文物总店(以下简称文物总店)花17100
元购买了一只手镯,该商店向其开据了发票,发票载明的商品为“yqgda-0765玉镯”,金额为17100元。
同月24日,范建武又到该商店要求换开发票,该商店遂收回原来开的发票,重新为范建武开具一张发票,发票载明的商品为“yqgda-0765翡翠手镯”。
,
元;文物总店向范建武赔偿手镯三倍价款51300元。
文物总店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文物总店开具的发票以及范建武提供的谈话录音,已充分证实其向范建武销售的是“翡翠手镯”,现该手镯经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后被确定为“石榴石质玉手镯”,与文物总店在销售过程中所声称的商品品质存在显着差异,故原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
并无不当。
文物总店以讼争的手镯具有文物价值为由,主张其行为不构成欺诈,范建武未遭受损失,理由均不成立。
据此,该院判决维持原判。
于奥泳诉毕丽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经营者对其保健用品作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
无法使用,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3日,婴儿王某在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露游公司)体验游泳一次,其母向伊露游公司交纳办理游泳卡押金100元。
同月5日,其母向伊露游公司交纳办理40次游泳卡余款2498元(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至2014
年9月5日)。
办卡后王某曾游泳一次,未出现哭闹的现象,在第三次和第四次游泳时出现哭闹。
二审中伊露游公司已不在原地址经营,王某的游泳卡已不能继续使用。
王某以伊露游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王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与伊露游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但遭拒绝,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伊露游公司返还其押金100元和游泳卡余额2387.55元。
成消费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5-06-15
(一)基本案情
2008年4月30日,吴军梅向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购买大金牌空调机一台,总价款8051元。
苏宁公司向吴军梅出具安装单,并依约于2008年5月11日派人到吴军梅家中安装空调机。
2013年8月,吴军梅家中客厅及
相邻房间的地板、墙面被水侵蚀。
经大金空调售后人员检查确认,空调机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处没有封堵,老鼠咬断墙洞处排水管漏水所致。
吴军梅对受损地板、墙面及相关区域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未获赔偿。
吴军梅遂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苏宁公司赔偿其损失14104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二)裁判结果
12175
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一倍的购车款。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王毅向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进汽车公司)购买欧蓝德JE3A2693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价款249800元。
中进汽车公司为王毅代缴车辆购置税22700元、车船税225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费1100
元、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费10752元,共计34777元,收取上牌费900元。
2013年10月15日,中进汽车公司向王毅交付车辆。
2014年2月7日,中进汽车公司通知王毅该车辆应当被召回。
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发布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召回时间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毅所购车辆。
缺陷情况系供应商制造原因,导致电动动力转向控
元,
为经营者,对车辆是否属于被召回的范围应当知道,其抗辩对涉案车辆召回不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进汽车公司隐瞒车辆瑕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
本案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前,故中进汽车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该院二审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王毅向中进汽车公司退车,中进
汽车公司退还王毅购车款249800元,加倍赔偿王毅249800元,并赔偿王毅车辆购置税等共计356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