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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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大型起重机械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及继续深入开展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质检办特联[2014]224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4.04
【实施日期】2014.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大型起重机械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及继续深入开展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特联〔201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按照《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方案》(国质检特联〔2011〕137号,以下简称《方案》),在2013年前期示范试点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和安全监管总局决定2014年对前期试点成果进行推广和应用,同时继续在大型起重机械其他品种深入开
展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部分大型起重机械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在前期架桥机、造船门式起重机推广应用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基础上,2014年继续扩大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产品范围。
自2014年7月1日起,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在新制造的100吨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60吨及以上船厂门座起重机、60吨及以上港口门座起重机、315吨米及以上普通塔式起重机上,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28264-2012)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制造和安装单位对以上产品没有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不得安装。
2014年12月31日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100吨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60吨及以上船厂门座起重机、60吨及以上港口门座起重机、315吨米及以上普通塔式起重机,依据GB/T28264-2012进行改造,完成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对上述大型起重机械没有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使用单位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