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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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跟新至11月份

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跟新至11月份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2011-02-14
பைடு நூலகம்2011-02-14
各部门
63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
安委〔2011〕4号
2011-05-03
2011-05-03
各部门
64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管四〔2011〕82号
各部门
16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54号
2014-10-1
财务部
1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52号
2002-05-12
2002-05-12
生产部
1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04-09
2007-06-01
生产部
1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7-03-06
2017-03-06
各部门
3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2015-05-29
2015-07-01
各部门
3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2015-05-27
2015-07-01
各部门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第87号公布
2006-08-22
2006-10-01
各部门
42
工伤认定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07.08.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7〕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办公厅,有关单位: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冶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2007年8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联系人:郭岩联系电话:************(带传真)电子信箱:**********************.cn附件:《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二○○七年八月二日附件: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冶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炼铁、炼钢、轧钢以及与之配套的烧结、球团、焦化、耐火、碳素、煤气、氧气、铁合金、机修等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采矿、选矿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基本责任]冶金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每年安排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及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各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1
2
2009年7月22号 2009年7月20号 2009年7月20号 2009年7月20号 2009年7月3号 2009年7月3号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
二、 部门规章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法规/标准编号 生效日/最新修订日 2007年11月8日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18号令) 办法》(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安监管危化字[2004]43 导则》 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 总局令第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总局令第3号)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 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 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协调字 [2004]56号); (鲁安监发[2006]84 号) (鲁政发[2006]66 号);
2004年1月1日 1987\1\19 2000\1\1 2003年5月1日 2005年4月1日 2004年4月19日 2005年12月
1999年10 月1日 2004-4-27
2005年10月13日 2004年12月1日 2005年9月1日 2005年8月2日 2006年10 月1日 2006年7月27日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2005年1月1日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包括哪些单位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包括哪些单位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包括哪些单位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包括哪些单位?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包括中央党群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另外,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也被列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序列。

一、中央党群机关(一)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2)中央办公厅(3)中央组织部(4)中央宣传部(5)中央统战部(6)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7)中央政法委(8)中央政研室(9)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0)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11)中央台办(12)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13)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4)中央直属机关工委(15)中央国家机关工委(16)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二)全国人大机关(三)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四)最高人民法院(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民革中央(2)民建中央(3)民进中央(4)农工党中央(5)致公党中央(6)九三学社中央(7)台盟中央(8)民盟中央(9)全国工商联(七)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主要包括:(1)中华全国总工会(2)申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5)中国作家协会(6)中国科学技术协会(7)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8)中国法学会(9)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0)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11)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15)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6)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7)黄埔军校同学会(18)欧美同学会(19)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20)中华职业教育社(21)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八)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包括:(1)中央党校(2)中央编译局(3)中国外文局(4)中国浦东干部学院(5)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6)中国延安干部学院(7)中央社会主义学院(8)中国藏学研究中心(9)中央党史研究室(10)中央文献研究室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1、国务院办公厅2、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郡、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4、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5、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7、国务院议事机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1、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办事处、上海办事处、浙江办事处、深圳办事处2、公安部出入境边防检查系统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汕头、海口、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3、司法部系统司法部燕城监狱4、财政部财政监察系统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5、交通运输部系统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海事局系统(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长江、广东、广西、海南、深圳海事局)6、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办审计署京津冀、太原、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兰州、深圳特派员办事处7、海关系统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满洲里、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深圳、拱北、汕头、海口、湛江、江门、南宁、成都、重庆、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8、国家税务局系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国家税务局9、中国民航安监系统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新疆管理局10、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系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2、国家海洋局系统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13、测绘地理信息局系统黑龙江、四川、陕西、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1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15、国家邮政局系统16、国土资源部直属系统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武汉局、广州局、成都局、西安局17、铁道部铁路公安局系统北京、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上海、南昌、济南、郑州、武汉、广州、南宁、成都、昆明、青藏、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三)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监管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贵州省、新疆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2)国家行政学院(3)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6)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地震局(7)中国工程院机关(8)中国气象局及其市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气象局(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监管局(12)中华供销合作总社机关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1)安监总局调度中心(2)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3)安监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4)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5)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6)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7)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8)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9)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10)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局)(11)工商总局商标注册中心(商标局)(12)公安部办公厅档案局(13)公安部国际友谊促进会(14)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15)公安部网络侦察技术研发中心(16)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17)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18)国防科工委三线调整协调中心(19)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服务中心(21)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22)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23)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24)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25)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26)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27)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派驻内蒙古、长春、黑龙江、大兴安岭、合肥、福州、武汉、海口、成都、贵阳、云南、西安、兰州、乌鲁木齐的14个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28)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29)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30)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31)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32)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33)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34)国家外专局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中心(35)国信办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36)诲关总署全国海关电子通关中心(37)海关总署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38)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39)海洋局海监总队(40)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41)环保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42)环保总局环境监理机构(包括: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和东北5个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及上海、广东、四川、北方、东北、西北6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43)建设部稽查办公室(44)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45)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46)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47)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48)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49)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0)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1)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52)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53)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5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5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5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57)水利部7个流域机构各级机关水利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58)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59)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60)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61)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各级直属调查队国家统计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62)统计局普查中心(63)外交部档案馆(64)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65)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66)知识产权局专利局(67)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机关(68)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69)质检总局中国纤维检验局(70)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7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72)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73)中国人民银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来源:合肥人事考试网/安徽人事考试网/。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云南电解铝)1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9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行政法规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445号);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5.《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583号);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7年12月3日颁布实施);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9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1•【文号】国质检特联[2006]341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6〕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06]16号)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在全国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具体要求如下:一、专项整治目标落实充装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工作和装卸行为,严防超装行为,提高充装站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运行的安全。

二、专项整治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液化气体、永久气体充装站。

三、专项整治步骤安排和内容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分成3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宣传动员。

各地应对本辖区内的充装站进行清查,查清充装站的数量和规模,确保整治工作的全面覆盖。

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充装站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了解整治工作的步骤、方法和要求,积极主动进行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整改提高。

充装站应对照《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标准》(见附件)的内容逐条进行认真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认真查找原因,并针对查出的问题制订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时间、要求和责任人,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2020年第二季度OHSMS法律法规清单

2020年第二季度OHSMS法律法规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部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企业、公众等通过多种方式向总局反映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好《特种设备安全法》,做好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现就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立即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的监督检验在特种设备安全法制订过程中,部分企业和协会强烈要求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得到全国人大的认可。

《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规定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

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举措,各级质监部门必须贯彻落实。

为此,总局2013年12月31日发布了2013年第191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不再实施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在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安装告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各地不应再要求起重机械制造企业提供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同时,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中第三条第五款“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内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时,由负责制造单位制造监检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的要求,修改为“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改造或重大维修由负责该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单位负责,由设备使用所在地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负责改造或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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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大型起重机械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及继续深入开展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质检办特联[2014]224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4.04
【实施日期】2014.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大型起重机械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及继续深入开展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特联〔201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按照《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方案》(国质检特联〔2011〕137号,以下简称《方案》),在2013年前期示范试点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和安全监管总局决定2014年对前期试点成果进行推广和应用,同时继续在大型起重机械其他品种深入开
展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部分大型起重机械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在前期架桥机、造船门式起重机推广应用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基础上,2014年继续扩大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产品范围。

自2014年7月1日起,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在新制造的100吨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60吨及以上船厂门座起重机、60吨及以上港口门座起重机、315吨米及以上普通塔式起重机上,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28264-2012)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制造和安装单位对以上产品没有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不得安装。

2014年12月31日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100吨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60吨及以上船厂门座起重机、60吨及以上港口门座起重机、315吨米及以上普通塔式起重机,依据GB/T28264-2012进行改造,完成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上述大型起重机械没有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使用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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