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监测信息系统大数据文件资料接口要求规范
人行成都分行金融综合统计大数据平台建设实践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冯一洲人行成都分行金融综合统计大数据平台建设实践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与金融行业的深度融合,金融科技给金融行业带来了革命性变化,传统的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信息系统建设方式难以满足大数据时代下金融综合统计的履职要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行成都分行采用新一代的大数据技术框架,构建了金融综合统计大数据平台,完成了对银行机构的标准化存贷款台账等数据的全量采集,通过构建信贷主题、风险主题和宏观经济主题等数据集市,实现了统计监测的智能化和标准化,有效提升了成都分行金融综合统计等业务的履职效能。
一、系统建设背景作为人行在西南四省区(川贵云藏)的派驻机构,人行成都分行在辖区履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管理、提供金融服务等各项职责。
在履职过程中,人行成都分行需对辖区宏观经济及货币金融等海量数据进行全面采集和统一整合,并分业务板块进行深入和综合的分析。
近年来,人行成都分行以调查统计处为代表的各业务部门建设了大量的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了各业务流程的信息化。
然而,由于各系统建设较为分散,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散落在各业务系统内部,带来了数据重复采集、数据难以共享、数据价值无法充分挖掘等问题。
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统一的金融综合统计大数据平台,实现人行成都分行对各金融机构数据的统一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全方位监测辖区的金融市场运行状况,使人行成都分行更好地承担金融市场指导和监管工作,提高宏观经济运行分析能力,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人行履职提供决策支持。
二、系统架构设计1.总体架构金融综合统计大数据平台从人行成都分行内部各业务系统和外部各金融机构采集数据,并基于Hadoop 技术构建底层分布式集群计算环境。
综合云计算、分布式和大数据等技术,具体分为数据交换模块、数据管控模块、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应用模块、应用层和系统管理六大部分,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
数据交换模块承担了从各数据源机构接收数据的职能,负责从各种渠道获取数据文件,并加工为统一的文件格式,方便数据入库操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各银监局:现将《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数据审核上报流程第三章跨省不确定性校验结果反馈、修改流程第四章新设立机构处理第五章通报和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客户风险统计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各银监局。
第三条客户风险统计数据以及相关资料属于重要涉密信息。
各银监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银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确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并做好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统计数据审核上报流程第四条各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客户风险统计数据,应进行确定性校验。
确定性校验通过后,对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否存在异常的数据。
如总资产、总负债、授信总额及贷款余额为零或其他异常(如超大数据等)。
(二)是否存在异常的无证件客户。
境内注册的企业一般不应是“无证件”客户,对“无证件”客户应严加审核。
(三)本期报送的大客户数、违约法人客户数和违约个人客户数与上期相比增减是否异常。
(四)大客户的基本信息是否完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8•【文号】汇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采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
为加强对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和质量管理,便利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采集规范,并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有数据采集规范文件,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采集范围及调整内容(一)增加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个人外汇管理所需数据采集内容,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要求和接口格式等见《规范》相关章节。
(二)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中有关数据报送和接口规范的内容。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是指金融机构向相关监管机构定期提交金融统计数据的过程。
这些数据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他们监控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风险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金融机构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格式进行数据报送。
一、报送时间要求: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定期报送金融统计数据。
报送时间通常为每月、季度或年度。
具体的报送时间将由监管机构提前通知。
二、报送内容要求:1. 金融机构需要报送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资产负债表数据:包括资产和负债的详细信息,如存款、贷款、债券、股票等。
- 利润表数据:包括收入和支出的详细信息,如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等。
- 现金流量表数据:包括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详细信息,如存款净增加额、贷款净增加额、投资净增加额等。
- 风险暴露数据:包括金融机构面临的各类风险的详细信息,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 数据报送的格式要求:- 数据报送应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如Excel表格。
- 表格中的数据应按照监管机构提供的模板进行填写,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 数据报送时需要注意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报送方式要求:1.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 网上报送: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监管机构指定的网上平台进行数据报送。
- 电子邮件报送:金融机构可以将数据报送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监管机构指定的邮箱。
- 纸质报送:金融机构可以将数据报送文件打印出来,并邮寄给监管机构指定的地址。
2. 报送文件的命名要求:- 金融机构在报送文件时需要按照监管机构提供的命名规则进行命名,确保文件的可识别性和归档管理的便利性。
- 命名规则通常包括金融机构名称、报送时间和报送周期等信息。
四、数据报送的监管要求:1. 监管机构将对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数据报送管理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数据报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相关通知与指引,为切实做好公司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数据报送工作,确保报送数据的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清算中心负责公司监控系统的基础信息报送、数据报送、比对差异信息的接收与反馈;金融科技部负责公司监控系统的数据源准备、运行保障与异常处理;运营管理部负责公司客户账户的清理与规范、业务流程优化。
第三条清算中心交易清算岗负责监控系统的基础信息和数据报送、差异信息的接收与反馈工作;金融科技部负责监控系统数据源准备、系统运行与异常处理工作。
第二章基础信息报送第四条监控系统基础信息是正确完成监控系统数据报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运营管理部负责及时提供变更的分支机构与存管银行信息,其它基础信息变更由清算中心负责。
分支机构基础信息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全称)、分支机构8位机构代码、所属监管辖区、分支机构内部编码等;银行基础信息包括银行名称、银行代码等;账户信息包括开户银行或交易市场、账户名称、账户号、账户类别与账户币种等信息。
第五条当集中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和存管银行发生变化(增加、减少或信息变更)时,运营管理部通过OA将相关信息发送至金融科技部,金融科技部在集中交易系统设置分支机构或存管银行参数,同时完成监控系统中相关参数设置,设置完成后将OA发送给清算中心。
第六条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清算中心交易清算岗应于当日通过登录监控系统交互平台及时更新维护基础信息,检查交互平台变更反馈结果,交易清算岗应在确认基础信息变更完成的基础上方能进行后续数据报送工作。
第三章账户备案第七条收款账户应在首次账户划款前二天通过监控系统交互平台进行备案。
备案信息包括开户银行名称、收款账户名称、收款账户、收款账户类别、账户用途等。
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
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2011年9月目录1 前言 (3)2 对账系统功能介绍 (4)2.1 监督机构 (5)2.2 监督机构职责 (5)2.3 监督机构报送数据内容 (6)2.4 J01报表的核对逻辑 (7)2.5 J02报表的统计逻辑 (8)2.6 J03、J04的统计逻辑 (9)3 监督机构报送数据接口规范 (10)3.1 文件格式 (10)3.2 文件命名 (10)3.3 文件内容 (11)3.4 重报约定 (14)4 附录 (15)4.1 报表名称表 (15)4.2 报送机构代码表 (15)4.3 业务类型代码表 (15)4.4 监督支付结算机构的报表结构 (16)1前言《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是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对账系统(以下简称对账系统或者该系统)的规范文档。
对账系统是由中国证监会建设的,用于对全市场基金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划转行为进行监控的系统。
本规范规定了基金交易资金的汇总统计、对账逻辑以及监督机构报送数据的具体接口规范。
监督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向对账系统报送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数据文件。
本规范由中国证监会撰写及更新。
2对账系统功能介绍对账系统用于基金销售交易环节中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统计和对账。
执行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包括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的商业银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监督对象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以下简称支付结算机构)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对账系统通过将监督机构报送的资金汇总数据与从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中提取的交易汇总数据进行核对,以实现对全市场的基金交易资金的核对对账。
实现基金销售机构的交易资金对账的方法是核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每日应划付资金数据与实际划付资金数据是否一致,如出现不匹配则说明基金销售机构的资金划转环节出现异常。
银行理财产品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管理制度
银行理财产品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全行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本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工作,保障理财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三条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是指本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是指本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品信息是指,理财产品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以下简称“查询平台”)提供对外查询服务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公募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在公募理财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本行根据监管机构规定以及与理财持有人的相关约定通过查询平台向公众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理财产品发售产品信息、成立公告、到期公告、定期报告、开放信息公告、开放日(估值日)公告、临时公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私募理财产品按照销售文本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客户披露,并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查询平台,是指银行在本行营业网点或本行官方网站(包括互联网网站及无线互联网站)建立的可供投资者查询理财产品信息的查询平台,并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公募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查询平台披露理财产品信息的方式和渠道将包括且不限于本行官方网站(包括互联网网站及无线互联网站)及本行营业网点等。
查询平台展示的信息,均为所有人可查询。
(一)本行官方网站(包括互联网网站及无线互联网站),即通过本行注册的官方域名所指向的站点及下属专题页面和网页,各分行和总行各部门不得另行建立站点;(二)本行营业网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理财、资金信托相关统计制度与标准的通知-银发[210]2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理财、资金信托相关统计制度与标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理财、资金信托相关统计制度与标准的通知(2010年9月21日银发[2010]268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全面、准确监测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资金信托业务的发展情况,综合评估其对货币供应量、信贷总规模及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人民银行制定了《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特定目的载体(SPV)编码标准(试行)》、《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数据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1.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2.特定目的载体(SPV)编码标准(试行)3.理财、资金信托统计数据元标准(试行)附件1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为全面、准确监测货币供应量与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综合评估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资金信托业务的发展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制定《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根据理财、资金信托产品专户记账、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的特征,将其作为特定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 Vehicle, SPV),建立登记机制,逐产品报送统计信息。
针对目前多只理财、信托产品资金组成一个资产池集中管理使用的现象,逐资产池报送资产负债信息。
一、统计对象统计对象为金融机构发行的各只理财、资金信托产品。
2013年外资金融机构统计指标
三、校验关系设置
(一)校验关系分类:
内容:合法性校验、总分校验、逻辑校验、警戒值校验等。 形式:表内校验、表间校验(不同批次、不同频度、不同时 点等)。
(二)校验关系一般设置原则:
1、资产类合计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合计; 2、母项等于子项之和; 如:“个人贷款”(12M36/22M36) =“个人经营性贷款”(12M37/22M37)+“个人消费贷款” (12M3A/22M3A)
本外币 本外币 本外币
市级及以上 市级及以上 详见注2
年报
A3101
(三)指标填报—填报时易出现问题的指标:
1.现金: 指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自助设备(ATM)内现金和在途的现金等,不 包括经费现金,其为时点数据。而当月借方发生额(12M03) 、当月 贷方方发生额(12M04)以余额属性填报发生额的数据,且只需填报人 民币数据。 2.银行存款: 指金融机构行政部门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的存款。包含经费现金。 3.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填报金融机构存放在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 4.拆放同业和同业拆借:指金融机构依据拆借或借款合同对其他金融 机构融出的资金。场内场外拆借均包括在内,不同于现行统计制度, 不再按拆借期限分为拆和借。 5.贸易融资项下的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进出口押汇如何区别填报。 (贸易融资包含国内贸易,但国内贸易不计入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和 进出口押汇这3个子项)
二、指标介绍及填报
(一)A1411/ A2411指标体系介绍
1 、历史沿革 2 、以货币统计为框架,以会计核算为主线 3 、突出存款、贷款、有价证券及股权等重要金融工具 4 、金融工具 产品 交易对手,并交叉机构部门、期限分 类设置明细统计指标。 5 、指标介绍(见附件,介绍重点指标及填报时易出现问题的 指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汇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等文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以下简称《采集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修订内容(一)增加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采集,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规范和接口文件格式等见《采集规范》相关章节。
(二)取消银行代客业务中QFH/RQFH/QDII数据采集。
(三)根据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要求,调整组织机构代码(包含组织机构代码含义的数据项)和机构名称的定义,兼容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特殊机构代码等码值。
(四)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要求,调整所涉及的相关数据术语解释。
(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需要,如是对私业务,境内银行在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手方“付款人名称”字段以及《境外汇款申请书》对手方“收款人名称”字段时,应在名称后增加付/收款人账户信息,以名称后加“[acc:账号]”表示。
(六)增加账户数据报送主体,即增加代客开立外汇账户以及办理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账户数据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的要求。
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
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Ver2.2)二○二一年七月目录目录 (2)1. 总则 (4)2. 术语定义 (4)3. 基本要求 (8)4. 数据接口 (10)4.1. 信息格式 (10)4.2. 数据报送机制 (11)4.3. 接口文件名定义 (13)4.4. TA业务代码 (14)4.5. 业务数据项 (15)4.5.1. 开户确认业务101 (16)4.5.2. 销户确认业务102 (18)4.5.3. 账户资料修改确认业务103、账户柜台修改ZGT (18)4.5.4. 增加交易账户确认108、撤销交易账户确认109 (21)4.5.5. 变更交易账户确认158 (22)4.5.6. 认购业务数据项120 (22)4.5.7. 认购结果业务数据项130 (23)4.5.8. 申购业务数据项122 (25)4.5.9.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数据项139 (27)4.5.10. ETF一次申购业务数据项191 (29)4.5.11. ETF二次申购业务数据项192 (31)4.5.12. 赎回业务数据项124/定时定额赎回163 (33)4.5.13. 强制赎回业务数据项142 (37)4.5.14. ETF一次赎回业务数据项193 (40)4.5.15. ETF二次赎回业务数据项194 (41)4.5.16. 预约赎回业务数据项125 (44)4.5.17. 转托管业务数据项126 (46)4.5.18. 转托管入业务数据项127 (48)4.5.19. 转托管出业务数据项128 (49)4.5.20. 设置分红方式业务数据项129 (51)4.5.21. 份额冻结业务数据项131(包含质押业务) (52)4.5.22. 份额解冻业务数据项132(包含解质押业务) (53)4.5.23. 非交易过户133(包含份额转让业务)、快速过户198 (55)4.5.24. 基金转换业务数据项136 (56)4.5.25. 基金转换出业务数据项138 (59)4.5.26. 基金转换入业务数据项137 (60)4.5.27. 分红业务数据项143 (62)4.5.28. 强增业务数据项144 (63)4.5.29. 强减业务数据项145 (64)4.5.30. 开通定期定额协议业务数据项159 (66)4.5.31. 撤销定期定额协议业务数据项160 (67)4.5.32. 变更定期定额协议业务数据项161 (68)4.5.33. 募集失败149 (69)4.6. 文件汇总数据项 (70)4.6.1. 账户确认92/Z2、账户增量对账D2/U2、账户全量对账Q2/S2 (70)4.6.2. 交易确认94(Z4) (74)4.6.3. 份额对帐95(Z5/Q5/S5) (79)4.6.4. 分红信息96(Z6) (81)4.6.5. 基金TA参数(T1/TM)..........................................................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的通知(2016修订)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反洗钱数据报送⼯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的通知(2016修订)⽂号:银发[2016]163号颁布⽇期:2016-01-01执⾏⽇期:2016-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民银⾏分⽀机构数字证书管理职责第三章报告机构数字证书的申领与使⽤第四章附则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国家开发银⾏,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为进⼀步加强反洗钱数据报送的数字证书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反洗钱数据报送⼯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原《⼤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报送数字证书管理规程(试⾏)》(银发〔2012〕156号⽂印发)同时废⽌。
请⼈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将本规程转发⾄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汽车⾦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付机构,认真做好辖区内报告机构的数字证书管理⼯作,指导各报告机构严格按照本规程做好数字证书的使⽤和保管⼯作。
附件:反洗钱数据报送⼯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附件反洗钱数据报送⼯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字证书的管理⼯作,保证数据传输过程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条本规程主要规范数字证书的管理和使⽤,适⽤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以下简称反洗钱中⼼)和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以下统称⼈民银⾏分⽀机构),以及通过数字证书向反洗钱中⼼报送⼤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告机构。
第三条数字证书是报告机构开展反洗钱数据报送⼯作的电⼦⾝份标识,存放介质是装载数字证书的基础要件,管理部门和使⽤部门均应严格管理、规范使⽤。
上交所数据接口规范
6. 7.
证券帐户资料接口 zzhXXXXX.dbf 中股东姓名字段被置为空格。 权证信息接口 qzxxMMDD.txt,该文件换行方式为 Unix 方式,即通过 0x0A 表示换行。
二、新交易系统提供给市场参与者使用的报盘程序 EzOes 和报表下载程序 RptGet,须使用其 PBU 编号和其 缺省的交易员 000001 来登录。
3.
对于申报确认接口 ordwth2 表: a) b) c) 申报确认记录不按照 rec_num 顺序严格递增的方式写入。 teordernum 字段只在同一个证券代码内唯一。 如果申报确认表损坏,市场参与人启用备份数据库,可以通过重新设置申报表中 status 字段的值为 ‘R’来选择性地恢复申报确认数据。交易系统后台保证同一个 PBU 同一产品集 SET 内相同 rec_num 的订单不会被重复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以及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等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修订内容(一)修订单位基本情况表采集。
一是新增组织机构简称、组织机构英文名称、注册/开业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等信息采集;ニ是调整常驻国家代码、投资国别代码的校验规则。
(二)修订涉外收支数据采集。
一是调整部分涉外收支数据报送时间要求;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的术语解释和数据格式,如扩展“交易附言”字符长度等;三是增加“涉外收支、境内划转”反馈数据的时间说明。
(三)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调整,修订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部分数据采集内容及校验规则。
一是新增或补充申报信息;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名称和报表名称;三是调整部分数据定义和校验关系;四是修改E01表表式;五是调整相关代码表等。
(四)根据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要求,修订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不包括外债)数据采集内容。
一是调整“对外担保”申报信息;二是将“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名称调整为“外保内贷”,并修订外保内贷相关数据定义、校验规则等;三是调整和新增相关代码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按标准化机构编码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按标准化机构编码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9.16•【文号】银发[2010]264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统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按标准化机构编码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2010年9月16日银发[2010]264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实施《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文印发)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银发[2010]175号文印发),人民银行决定全面实行按标准化机构编码报送金融统计数据。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进度和报送渠道(一)实施进度自2010年9月起,扩大试点范围,分步开展全面验收,具体实施进度按下表执行。
┌──────────────┬────────────────────────┬────────────┐│时间│实施内容│数据报送内容│├──────────────┼────────────────────────┼────────────┤│第一阶段试点│初步完成中国银行总行、河北省廊坊市商业银行、山西│││2010年8月1日前│省大同市商业银行、湖南省长沙市商业银行按标准化机││││构编码试报数据││├──────────────┼────────────────────────┼────────────┤│第二阶段试点│完成按标准化机构编码报送统计数据的前置系统测试版│2010年8月31日月报一批正││2010年10月15日前│部署;扩大试点行范围,选择20家金融机构完成第二阶│式数,报送截止日期为2010│││段试点报送│年10月15日│└──────────────┴────────────────────────┴────────────┘┌──────────────┬────────────────────────┬────────────┐│时间│实施内容│数据报送内容│├──────────────┼────────────────────────┼────────────┤│第三阶段试点│部署前置系统正式上线;再选择30家主要金融机构和中│报送内容另行通知,报送截││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20日│小金融机构完成第三阶段试点报送│止日期为2010年11月20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20日至20│全部金融机构按标准化机构编码试报送数据并开展全面│各频度金融统计数据││11年2月28日│验收││├──────────────┼────────────────────────┼────────────┤│正式运行:2011年3月1日│全部金融机构正式按标准化机构编码报送数据│各频度金融统计数据│└──────────────┴────────────────────────┴────────────┘人民银行总行将对正式运行的相关事宜另行发文部署。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信托业务文件种类格式与基本内容的规范
信托业务文件种类格式与基本内容的规范一、信托业务文件的概念及意义《信托法》使用的“信托文件”一词,是指使信托得以设立的书面文件,包括信托合同、遗嘱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在中国第一个标准意义上的信托产品上海爱建信托推出的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中,爱建信托拟制的格式信托合同所称的“信托文件”的涵义区别于《信托法》中的“信托文件”。
我们认为,有必要将信托公司为开展信托业务而使信托成立并生效所必须备置签署的各类文件另起一个名称,我们将其称之为“信托业务文件”。
我们认为“信托业务文件”与“信托文件”的区分,不但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且具有实质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理》第四条规定,“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将信托公司开展经营活动需备置的各类文件以“信托业务文件”概而称之,可以明确这类文件的性质,并将其与遗嘱信托的遗嘱及其它非营业性信托的信托文件予以明确区分。
信托业务文件主要包括: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非资金信托业务品种称之为信托产品推介说明书,下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信托业务文件对于信托的设立、生效是必备要件。
《信托法》规定:信托的设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从《信托法》和人民银行的两个“办法”的有关条款来看,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书面的信托合同是必须具备的信托业务文件之一。
除信托合同之外,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还须拟制和备置《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由于《暂行办法》是为规范资金信托业务而颁行,所以风险申明书被冠之以“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名称。
由于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不限于资金信托业务,因此,“风险申明书”应通称为“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中小银行及农村金融机构监管采集数据标准化接口规范(试行)
中国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中小银行及农村金融机构)(试行)监管采集数据接口规范2012年9月目录一、采集频率 (3)二、文件格式和命名 (4)三、数据项分隔符 (7)四、空值缺省值处理 (8)五、隐私保护说明 (8)本规范主要介绍数据采集标准化和软件系统设计接口相关规范。
一、采集频率采集频率按表确定,目前按月采集,首次采集根据需要进行数据采集,之后按表中约定采集方式进行采集(采集方式目前约定为增量方式,各局在实施时可根据本局具体情况对相应表进行适当调整)。
采集频率由监管部门规定,采集方式按表确定,如二、文件格式和命名数据文件为文本文件格式,扩展名为.txt,文件中的一行数据对应一个数据实例。
每个表生成一个数据文件,文件名称以“机构代码”、“表名对应字符串”、“YYYYMMDD”进行组合的方式进行命名,中间用英文短横线“-”进行隔开(不能是中文环境下连字符)。
机构代码采用该机构的金融许可证代码。
具体机构代码可登录银监会官方网站(),在“在线办事——金融许可证查询”栏目中进行查询。
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位信息表、2012年5月31日数据文件名称为:B0151H***010001-GWXX-20120531.txt 每一个数据文件要同时生成一个同名的数据校验文件,数据校验文件后缀名为.log,数据校验文件需要包含以下4行信息,如下格式所示:文件名称文件大小(字节)创建时间YYYY-MM-DD HH:MM:SS(数据文件创建完成时间)文件结束(表示数据文件正常生成完成)例如:B0151H***010001-GWXX-20120531.txt808962012-06-01 00:29:02Y三、数据项分隔符1.数据文件的一行数据对应一个数据库实例,每个数据项末尾以英文逗号“,”进行分割。
每行后面不需要添加“,”分割符。
2.数据项中如果出现逗号,可以将数据项用英文””包含。
如出现123,abc则表示成”123,abc”。
贷款明细信息(PVD2)填报指引
贷款明细信息(PVD2)填报指引
本指引依据《理财与资金信托专项统计制度》和《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监测信息系统数据文件接口规范》制定。
[1]日期:指填报数据期月末日期,日期格式为:yyyy-MM-dd。
[2]资产池代码:持有该贷款的资产池的14位编码。
[3]贷款种类: 选择1-发放贷款、2-转让贷款、3-其他债权填报。
1-发放贷款:指信托计划发放的信托贷款或理财产品委托发放的贷款;2-转让贷款:指信贷资产转让转入的贷款;3-其他债权:指不能归入1、2类贷款种类以及资产收益权的其他债权,包含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登记的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受让的非金融企业应收账款等。
[4]贷款转让方机构代码:转让贷款必填;采用《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0124—2014)编发的金融机构法人标准代码。
[5]贷款合同原始发放机构代码:转让贷款必填;采用《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0124—2014)编发的金融机构法人标准代码。
[6]贷款合同原始发放机构所在地代码:转让贷款必填;所在地代码填写要求参照[8]地区代码。
[7]借款人类型:选择1-单位、2-个人填报。
[8]地区代码:⑴填写借款人注册地编码,填写值域树形结构的叶节点类别,即最小类别的县(区)级。
境内地区采用《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数字码;境外地区采用《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的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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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监测信息系统数据文件接口规
1 前言
本接口规规定了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监测信息系统报送理财及资金信托产品相关明细信息文件应遵循的有关信息格式和数据管理规定。
2 文件规
2.1 文件编码
上传的数据文件为.dat文件,文件格式为文本文件。
2.2 文件大小限制
为了保证业务处理效率,本规定义一个数据文件大小不可超过5MB,如果当天的数据过多,超过了文件大小限制,请分成多个文件。
2.3 文件格式
需要将报送的文件压缩成zip文件进行传输,zip文件中包含该机构需要发送的所有数据文件(dat)文件, 上传的数据文件必须存在,容可以为空。
2.4 文件名称
压缩文件名称组成:
标识码+ 14位报数金融机构总行机构代码+ yyyyMMdd + 3位顺序号.zip。
2.5 字段定义规定
2.5.1 长度属性中“n”表示只可以使用数字,“c”表示可以使用数字或字符,一个汉字(或其他双字节字符)按2个字符计算,“d”表示日期型数据。
2.5.2 文件中字段与字段之间以“|”分割。
2.5.3 对于没有容的字段,也应保留位置。
2.5.4 数值型数据前面不要0。
2.5.5 日期型数据样式为yyyy-MM-dd。
2.5.6 最后一个属性后不应添加分割符。
2.5.7表格中定义的上传的数据文件必须存在,容可以为空。
2.5.8产品募集信息和资产负债信息文件名中的日期必须为月末。
2.6 数据文件
2.6.1 资产池基本信息
2.6.2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信息—币种信息
产品信息—客户类型
产品信息—增信机构类型
产品信息—增信形式
产品基本信息文件格式说明:
第一列为类型标识(1-基本信息;2-币种信息;3-客户类型;4-增信机构类型;5-增信形式);从第二列开始为上面四个表格的各列。
2.6.3 产品起始募集信息
2.6.4 产品终止信息
2.6.5 资产池终止信息
2.6.6 产品资金募集信息
2.6.7 资产负债信息
2.6.8 贷款明细信息
2.6.9 股票及其他股权资产中资金信托、理财产品投资明细信息
2.6.10 申请单信息
产品及资产池基本信息、终止信息、起始募集信息、资金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修改申请单:
2.6.11 产品基本信息及资产池基本、终止信息修改容
数据项描述表:
2.6.12 产品起始募集信息修改容
同产品信息中的产品起始募集信息格式
2.6.13 产品终止信息修改容
同产品信息中的产品终止信息格式
2.6.14 募集信息或资产负债信息修改容
2.6.15 募集信息修改容
同产品资金募集信息格式
2.6.16 资产负债信息修改容
同资产负债信息、贷款明细信息、股票及其他股权下资金信托、理财产品投资明细信息。
2.6.17 申请单反馈信息
2.6.18 产品代码处理情况
2.6.19 资产池代码处理情况
2.6.20 报文处理结果
2.6.21 报文处理明细
2.6.22 产品基础信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