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排查、抄告、整改、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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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排查、抄告、整改、验收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二、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发现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损坏或缺失;防火门配件(闭门器、顺位器)损坏或缺失;灭火器压力不足或
罐体损坏;室内消火栓配件(水枪、水带、阀门把手等)损坏或缺失;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等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检查部门负责人将隐患问题抄告相关部门,接到隐患抄告单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配合消防安全管理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上报公司进行停产停业整改。
五、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在火灾隐患抄告单上,由监察部门负责人和隐患整改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六、对于涉及其他共用消防设施、部位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相关部门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上报公司协调解决。
七、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