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故意伤害案律师意见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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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受害人的谅解。
董某某被拘留后,其家人多方筹措,积极协商,最终与受害人曹素敏及其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而曹素敏对董某某的行为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已经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
四、董某某认罪、悔罪,是初犯、偶犯
董某某此次犯罪是由于一时的不理智造成的,其以前表现良好,没有违反犯罪记录。在看守所也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恶劣,也表示认罪,悔罪。
最新整理故意伤害案律师意见书
xxx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xxx维恩律师事务所接受董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冯轲作为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据此,辩护人结合以下事实,提出以下意见:
希望贵院对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一、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受害人也有过错。
事发当日,受害人未经刘某某同意擅自闯入董某某家里,并因双方有民事纠纷引发冲突。在此过程中,受害人没有对民事纠纷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而是私闯民宅,其本人有一定过错。
二、董某某具有正当防卫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董某某具有上述事实,其本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害性不大,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xxx维恩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 轲
六月十九日
受害人进屋后,先是与董某某的爱人吴某发生冲突,为了保护自己的妻子,董某某才与受害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董某某的行为符合该情节,因此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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