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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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意见书格式

前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和依据

1. 说明委托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或产权交易的背景或起因。

2. 说明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第六条的要求出具的。

3. 说明根据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下称:顾问合同),本所担任产权事务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4. 说明本所及承办律师已经过财政部、司法部的培训和审核,可以办理此项法律事务。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区间

1. 说明进行产权界定或产权交易的范围。

2. 说明进行产权界定的起止日(区间)。

3. 说明进行产权界定的开始调查日至签订交易合同日(区间)。

三、调查事项与审阅文件

1. 调查事项列举。

2.查阅文件列举。

四、律师声明

1. 本所已得到委托人和/或被调查单位(包括个人)的保证;履行了如实提供和反映情况的义务,不存在或未隐瞒影响委托事项的重大事件。

2.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对于无法查找原件的复印件经过了谨慎的审查和综合的考虑。

3. 对缺乏独立(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可以印证该事实的关联(间接)证据或证据线索。

4.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所仅对与本次产权事务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交易决策等发表评论。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为进行此次产权事务之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委托人进行产权确认或产权交易申报(或审核)时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通知》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和精神,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上诉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五、主要词语的定义

六、用A4 纸张装订整齐,加装封面、封底。

正文

一、审查产权主体

1. 产权主体的法律性质及相关证明文件;

2. 产权主体是否合法设立并有效存在;

3. 产权主体对外投资或交易的行为能力及其限制。

二、审查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1. 企业的法律性质;

2. 企业是否合法设立并有效存在;

3. 企业是否存在影响产权界定或交易的法律障碍。

三、产权的形成

1. 产权形成方式;

2. 产权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

3. 原始出资的到位和调整情况。

四、产权的变化

1. 增加或减少资本的情况;

2. 资本的收益及亏损;

3. 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

4. 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诉讼、对外投资风险、担保等情形对产权的影响。

五、其他情况

1. 审查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划分。

2. 审查财产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

六、审查产权交易

1. 审查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2. 审查交易方式是否具备法律可行性;

3. 审查交易主体的法律性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是否有进行交易的行为能力及其限制;

4. 审查交易合同形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备、合法;

5. 审查交易是否符合公平有偿原则(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必须)。

七、法律结论

对此产权界定或产权交易作概括说明,即对产权主体合法性、有效性,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主体合法性、有效性,产权形成与变化的真实性、合法性,产权交易的合法性与可行性,给予总体的确认;对不能做总体确认的,可以逐项确认;或者对保留意见事项作出限定后再作确认。

结尾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本所名称、本所主人的签名、两名承办律师的签名、出具日期、本所公章。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三、附件材料。

法律意见书(2006.11.13-XXXX律师事务所)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年生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改制面临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2006)沪龙法书字第003号

目录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三、本所的声明事项

四、历史沿革与问题的揭示

五、XX有限公司的产权中没有国有成分

六、毕生化工有限公司的减免税基金的产权应属该公司全体职工所有

七、XX化工公司的积累不是“无主财产”

八、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依法受到保障

九、本所律师对解决XX有限公司目前面临问题的建议

致XXXX有限公司(工会)

XXXX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XXXX有限公司(工会)(下称XX工会)的委托,指派姚允才律师(下称本所律师)担任XX工会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XX有限公司企业改制面临的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

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1年国务院第91号令);

5、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4年国务院第2号令);

6,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第895号];

7、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第232号];

8、XX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1996)第021号];

9.关于《XX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实施说明[沪产界(1997)33号];

10、关于进一步清晰本市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的若干意见[沪国资集(2001)494号];

11、XX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一)根据本所与XX工会签订的委托合同,本所律师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审阅了XX工会提供的下列文件资料:

1、关于对《XX物资(集团)总公司关于XX化工公司产权界定和有关情况的报告》的批复[沪国资产(1997)27号];

2、关于XXXX化工公司在界定资产归属问题给子XX物资(集团)总公司适当补偿的协议;

3、关于XX化工公司产权界定的批复[沪产界(97)第029号];

4、XX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通知书[沪集界确(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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