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视野下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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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野下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内容在宪法规定中公民的隐私权只是涵盖在公民的人格权中并没有独立的隐私权。这样的规定是公民独立拥有自身权利的表现更有利于确保公民的人格利益的实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其意义不仅在于使公民的人格利益渐于完整,同时也利于对公民的人格尊严的维护[1]。在科技进步发展的当今社会,公民越来越重视隐私权,因此他的意义与作用日也日渐被注重。由于网络一度快速兴起发展,公民私人方面的重要性也随之需要加强,所以就要扩大对公民隐私权利保护的立法。在当今社会,有的国家已经将隐私权确认为宪法中的基本权,隐私权更是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2]。其具体内容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只要具有隐私权的公民,自己就能照自己的想法或意志参加或不参加社会中有利或无害的行为活动,这过程的任何环节都不受任何人的干预管理。(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对于个人生活情报的情况公民有权阻止其社会上人或组织非法获得。如说公民自身的身体状况(残疾、健康、心理)、自身的生活状况(婚姻、财产、)和自身的社会关系等。(3)个人通讯保密权。具有隐私权的公民可以对自身的通讯情况进行保密(如自己的电话、邮箱、信件等)社会上的其他人不能窃听盗取。对于隐私权的概念阐述在宪法或别的法则中对没有确定的含义,所以更谈不上什么具体法律法规的确立了。可是对隐私权益的内容透露在宪法之中。如《宪法》第39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侵入我国公民的合法住宅。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公民隐私住宅权的
具体实施。同时这一条文也就公民的私生活的相关隐私权内容为刑法和民法提供了依据。人格尊严本质存在是隐私权。在宪法法规中就知道公民基本权之一是人格尊严权,且这一权利不能被轻易侵犯。从这一规定可知人格尊严是宪法的内容,有了这样的内容公民才能享有其权利,另外还是宪法有关隐私权立法价值的主导线。[3]二、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一些规定和存在的问题(一)对隐私权的保护体现在间接保护中从目前司法实践中看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得到了认可,可是在规定中只是涵盖在公民的人格权中并没有独立的隐私权。这样的话只有在其相关的人格权被损害时隐私权才可能会得到赔偿或其他救助,假使隐私权直接受到侵害就不能就此权利进行提起诉讼的限制。(二)相关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没有统一的合理体系首先,隐私权在间接保护内容中十分单调,主要以侵权时的表现形式存在居多,责任方侵权面的内容规定少之又少,无法可依的无力感是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受到的倍感煎熬的事情,也没有可供法院参考的相关法规条文;其次,内容的分散是隐私权法规中另一个特点,司法部门在实际办案中产生的误差,误用也是出于这点使然。当司法部门因为就同一问题选择选择不同的部门法作为适用而使侵权的判决效果不一时,对于法律的权威性有损,而因此失去其群众基础。(三)隐私权有关规定与跟不上社会进步发展的趋势法律本身有一定的滞后性,它是根据当时的条件被制定的,在当时是有一定的科学性。然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尤其是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21世纪,曾经制定的隐私权的相关法规也就会面对严峻的考验。由于互
联网领域独自的属性加快了当今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公民一味的在网上追求利益而忽视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加之公民对隐私权的法律意识很弱,时常出现侵权隐私权的例子就不足为奇了。在现实生活法律实施中,相关法律对隐私权规定跟不上社会进步发展的趋势,使得网络隐私权侵权法律规定的很是缺乏,这样会出现网络隐私侵权长期出于无法跟上时代进步的迟钝状态中[4]。三、完善隐私权保障的法律体系(一)以宪法保护为核心在法治社会中最高最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是宪法。只要违背了宪法的内涵或违反了相关行为,任何规定都将失去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从这方面来看要有效的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必须从国家的根本法及宪法上对隐私权加以具体条文的保护。之前论述对人格尊严很细致主要第38条在中。我认为应该把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作为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对隐私权的规定从人格尊严的内容中独立出来,一样民事权利中其他存在隐私权也能分解出来,是间接保护的独立存在。只要宪法修正案形成一套合理的隐私权保护体系,那么当公民受到侵权时就有具体的法规做依托了。(二)以民法保护为重点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是保护公民人格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公民的隐私权在受到侵害时,尤其是其他平等主体的不法侵害,《民法通则》是公民寻求救济的主要法律依据。《民法通则》也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做规定,在民事案件中有关公民隐私权的主体很被动为难。我见解在《民法通则》中直接明确规定此公民的权利。(三)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保护为辅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武器,刑法中对于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对预防犯
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促进公民隐私权的真正实施。在刑法中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内容和客观内容这四点要在侵犯公民人身权的章节中具体规定法规。为主的是隐私权主体,为辅的是控诉方是刑事诉讼的归结。一可以起到立法上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二可以节省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这正是司法经济原则的最好表现。(四)公民的隐私权法律意识要很大程度上提高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看,对隐私权的保障制度并不到位,致使现实生活中产生了许多的隐私权侵权案件,从侧面也可看出我国公民对隐私权法律保障意识的淡薄。很大程度上提高公民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意识,增强保护观念,这样就更能有利的支撑起隐私权保护全面的完善构建体系。参考文献:[1]倪东辉,程淑琴.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J].华东经济管理,2013,02:132-135.[2]喻军.论政府官员隐私权及其规制——以绝对隐私、相对隐私为切入点[J].政治与法律,2013,05:79-87.[3]郭明龙.论患者隐私权保护——兼论侵害“告知后同意”之请求权基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03:84-91.[4]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01:108-120+178.作者简介:汪彤(1994~),性别:女,籍贯:黑龙江省肇州县,学历:研究生在读,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