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已修正)
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已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
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劳动保护工作依法实行国家监察;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劳动卫生(预防医学)依法实行国家卫生监督。
第五条各级计划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督促与帮助企事业单位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依法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管理。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为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下同)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卫生设施。
职工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而可能造成事故的指挥,有权拒绝执行,有权向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检举控告。
第八条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作出同意或否决的决定。
第九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建立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制度,督促、协助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本条例。
对于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本条例,致使职工安全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工会组织应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予以制止。
第二章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在制订生产、科研等计划时应提出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要求。
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事业单位,应将劳动保护列入租赁或承包合同。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领域。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事故发生,浙江省制定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以加强企业对职工的培训,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保障安全生产。
二、培训对象1. 企业职工:包括从事各类岗位的员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无论岗位层级大小,都需要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2.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人物,负责人需接受一定的安全生产培训,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三、培训内容1. 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对象需要了解国家和省级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2. 安全生产知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包括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危害辨识等;3. 紧急救援:培训对象需学习基本的急救知识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以提高事故发生时的处置能力;4. 安全设备使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针对相关危险设备进行培训,以确保安全操作;5.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对于企业负责人,培训的内容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的设置和评估。
四、培训方式1. 内部培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组织内部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这样可以更好地贴近实际工作,提高培训的针对性;2. 外部培训:企业也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这样可以借助专业的资源和经验,提升培训质量;3. 网络培训: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企业还可以采用在线培训的方式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灵活方便。
五、培训效果评估为了确保培训的有效性,浙江省要求企业建立培训效果评估的机制,通过考试、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培训对象进行评估和考核。
评估的结果将作为企业和职工晋升、奖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六、培训记录企业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包括培训对象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等信息,并保存一定期限。
这样可以方便随时查阅,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支持。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活动,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于从业人员、职工和公众。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各类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其权责一致。
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明确各级组织、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和技术支持。
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从业人员安全责任1.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参与者和实施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和知识,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3.从业人员应当报告和纠正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和隐患排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1.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等特种行业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2.安全生产许可按照事前审查和事中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可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安全生产检查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核实安全生产的合法合规情况。
2.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及时公布结果,并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要求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1、哪些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适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来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自(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百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度(三)知特种作业人员;(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道2、安全生产培训需要包括哪些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生产工作历来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之一是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
一、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健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可见,安全教育培训,不仅是安全工作的需要,更是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大是大非问题。
大量事实证明,任何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而物的不安全状态也往往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
由此可见,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是人。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精神,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双基”工作,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就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加强企业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
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我省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以点带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二、工作目标在2005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督促建筑、交通等相关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推动和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程序化、岗位作业要求的标准化、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规范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按国家总体要求和我省的实际,目标实施分推广和提高两个阶段。
2006年至2008年为推广阶段。
重点做好矿山、危化、机械、建筑、电力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研究制定其它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标准,全面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2022年修订《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材料
(一)编纂体例“创新性”
条例第一章贯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思路
规定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条块上的职责:
党和政府的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的监 督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基层 网格化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职责
02 “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 改革
多领域执法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多个条线行政执法实现队伍统一,实现执 法力量下沉。
03 夯实基层网格化治理基础
有利于乡镇人民政府等属地机构协助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
(三)行业管理上的“重点性”
01
对高危行业规定更严 01 的主体履职配员措施
3、内容特点
(1)对上位法《安全生产 法》进行了操作性细化。 (2)将浙江“大综合一体 化”、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 社会参与等特色做法补充进 条例。
THE FIRST
2、修订内容变化
内容修订的五大变化
编纂体例上“创新性”
行业管理上“重点性”
职责术语上“释明性”
基层治理上“网格化”
区域管控上“特色性”
(4)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
THE FIRST
3、行业条文规定
直接规定港航行业条文有3条
港区内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监管职责分工
船舶修造(拆解)已列入高危行业管理
港区内危险物品重点检查事项 港区内集装箱堆场危险物品联合检查机制
(一)明确港区内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监管职责分工(条例第三十七条)
(四)区域管控上的“特色性”
将船舶修造(拆解)列入高危行业管理范 畴,落实高危行业的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 措施。
浙江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维护和促进浙江省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行为,保护安全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而颁布的地方法规。
《浙江安全生产条例》共分为八章五十七条,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包括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矿山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
其中,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加强对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规定了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
《浙江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为了保障人们生活和生产的安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规范,并且加强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这也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健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总之,《浙江安全生产条例》对于保障浙江省的安全生产工作贡献巨大,是维护人民与社会的安全的重要法规,引导和规范
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保了人们生活和生产的安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师资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师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浙安监管培函[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师资的通知(浙安监管培函[2007]40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省(部)属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及高等院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师资的作用,切实解决我省目前量大面广的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任务,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科学、规范、有序地推进我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经研究决定,拟建立我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师资库,在建立师资库的基础上选择符合条件的人选作为浙江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讲师团。
现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师资推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条件凡推荐入库的专兼职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论水平,能够联系实际分析研究当前安全生产现实问题;(三)具有扎实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基础和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或所在行业有较高的职业声望;(四)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五)专职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兼职教师一般为政府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六)热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业,身体健康,文化程度一般在大学本科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学科分类政策法规类。
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及行业技术标准。
专业知识类。
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重大危险源与化学、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职业危害及其预防,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综合、文秘及其他履行职责必备的各类业务知识等。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修正)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浙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科技兴安”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第四条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及个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岗位的安全操作能力。
五、安全生产投入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二)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和维护;(三)安全防护用品购置;(四)安全生产培训;(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和时限。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确保其安全运行。
七、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1. 背景和目的安全生产是维护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推动浙江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浙江省制定了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标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有效实施,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加工、建筑、交通、医疗、教育、科研等各行各业。
3. 考核内容3.1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熟悉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理解作业场所的风险点及相应的预防措施;•了解火灾事故的起因、扑救方法和逃生技巧。
3.2 风险识别与防范•掌握风险识别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能够辨识常见的安全生产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熟悉应急预案和逃生演练的要求,能够灵活应对突发事件;•能够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
3.3 生产设备操作与维护•熟悉生产设备的操作规程;•掌握设备的正常运行特点及异常情况的判断和处理方法;•能够进行日常设备维护保养,并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
3.4 安全作业管理•熟悉作业票管理和动火作业管理的要求;•掌握吊装、起重和堆放物品的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人防护装备。
3.5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掌握事故上报和紧急撤离的流程;•能够正确进行紧急救援和急救措施;•熟悉事故调查和报告的程序。
4. 考核方式4.1 理论考核理论考核采用笔试形式,考察员工对于安全生产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考试试题由浙江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简答题等多种题型。
4.2 实践考核实践考核通过模拟实际工作场景,要求员工能够正确操作设备、熟练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及时处理事故等。
实践考核由企业自行组织和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国网 | 时间: 2006-09-26 | 文章来源:(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为进一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现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确保全省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的目标,深入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突出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海洋与渔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与矿山、机械制造等六大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浙安委办[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06〕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全省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全省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安全意识淡薄和不安全行为是安全生产最大的隐患。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的指示精神,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全员安全培训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组织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工程,统一规划,精心组织,分级实施,注重实效,全面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力争2006年培训1000万人次,用2年左右时间对全省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轮训一遍。
同时,依法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村(居)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022 年 7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2 年 11 月 27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2 年 5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22 年 7 月 29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合用本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浙安委[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安委〔2009〕12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实现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组织制定了《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通知要求落实到辖区内和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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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浙经贸安全〔2002〕575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经营者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劳安〔1996〕26号)即行废止。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经营者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区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包括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下同)、车间级(包括分厂、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下同)、班组级(包括基本生产部门、基层生产单位等,下同)安全生产教育(简称"三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和企业安全文化等基本知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五条外省、市进入我省及本省跨县市务工的人员应按规定经过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取得《外来务工人员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上岗前,仍须进行企业"三级"安全教育。
第六条企业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
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厂房、新设备、新材料,搬迁新工地、承接新工程等,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七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知识与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第八条按隶属关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分管副厂长、副经理等企业负责人必须分别经过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指定单位进行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发给《企业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矿山、建筑、化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企业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培训考核的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任务、方法、措施及安全技术、安全文化,事故防范、报告及应急处理等。
第九条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可以承担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企业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申请,按照《浙江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浙安委〔2000〕11号文)执行。
第十条除有专门规定外,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组织实施。
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应带头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档案,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授课人员、参加人员、考核及取证情况等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及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为确保教育培训质量,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用的教学大纲、教材和证件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和印制。
第十四条对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防范伤亡事故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