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ved_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参考Word)
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 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权权权行管理权法目权第一章权权第二章会权第三章融权牌与挂第四章定向增权第五章股权权份第一权一般权定第二权委托第三权申权第四权成交第五权权算第六权权价和成交信息权布第七权权停和恢权权权第八权权止牌挂第六章代理权权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权第九章权权权理第十章附权第一章权权第一条权权范股有限公司;以下权“公司”,权入浙江股权交份称易中心;以下权“本中心”,权行股权融权权权工作~依据《中权人民共称和公司法》;以下权《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国称交易中心管理权法》等有权法律法权及政策性权定~制定本权法。
第二条本权法所称股权融权权权权权~是指本中心及符合件的中介条机权公司提供股权融权权权服权受其委托代权其股权权的权权构并份。
第三条股权权权权的各方权以权权的方式权定各自的权利、权权参与份与权任。
第四条股权权权权的中介机权先申权成权本中心的权~参与份构会并以权的身权展权权。
会份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权股权权权权权行自律管理。
份第六条股权权权权的公司、中介机、投权者等权遵循平等参与份构、自愿、权权信用原权~遵守本权法及相权权权权权的权定。
第七条牌公司权按照本中心的权定履行信息披露权权。
可照挂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权行更权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在权展股权权权权权权勤勉权地履行权权。
构份尽第九条参与挂份牌公司股权权的投权者~权具权相权的权权权权和承能担力~可以是权本中心权定的下列机投权者或自然人投权者,构;一,机投权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企权等~法人企权构伙权权注权金不得低于册100万人民权~合企权及其他权权权权自有权权权伙权权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权~;二, 公司牌前的自然人股权~挂;三, 通权定向增权或股权激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励份~;四, 因权承或司法裁等原因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决份~;五,具有完全民事行权能力~且权有人民权50万元以上金融权权的自然人~;六, 本中心权定的其他投权者。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介绍股交中心提供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功能
金融创新 私募债备案发行 定向增资
9
融资挂牌
登记、托管 股份转让
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
中心的定位与股东构成
பைடு நூலகம்
服务平台
投资平台
创新平台
公共平台
10
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东构成
浙商证券 10%
浙江金融市场控股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 10%
浙江省金融市场投资有 限公司40% 温州市国资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20%
等5部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
要求,将包括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逐步集中托管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22
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
政府政策扶持
(5)历史遗留问题公司。 (6)退市公司。 (7)国有企业。 三、拓宽挂牌企业的融资方式。 四、积极推动合格投资者进场交易。 五、积极引导中介机构进场服务。 六、加大对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政策支持。 (1)降低企业进场成本。各地应参照支持企业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的 相关政策措施,对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前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 立、股权转让或重组的,给予交易费用减免;对企业因改制评估资产增值补缴 相关税收而增加的成本,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 心挂牌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参照企业上市给予奖励。 (2)加大推荐挂牌奖励。对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200家企业,按 每家挂牌企业20万元的奖励标准,由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对推荐机构予以奖励。 奖励费用由省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3)优化工商登记服务。工商部门要积极为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运行提供便捷 服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要及时向工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4)完善配套政策。各级发展改革、经信、科技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支持 挂牌企业培育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挂牌企业技 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支持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附件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推荐商会员负责指导和持续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本中心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及挂牌公司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本中心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向本中心咨询。
第八条挂牌公司应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份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份转让价格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同时报告本中心和推荐商会员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挂牌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挂牌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挂牌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附件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是为了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本中心”)和挂牌公司、会员、投资者之间的股权登记、交易结算业务,处理各方的清算交收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三条本中心为投资者开立股权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股份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权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股权应当记录在投资人本人的账户内,但依据相关规定,股权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有关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及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以及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本中心账户管理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本中心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代为行使账户管理职责。
第三章股权登记第八条本中心股权登记的主要功能是:(一)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股权确认。
(二)为股份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开立、管理股东账户以及为投资者办理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
(三)对因继承、判决、赠予及企业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权进行非交易过户。
(四)质押股权锁定、司法裁决股权冻结锁定。
(五)提供现金分红、送配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回购减资等服务。
第九条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主要是规范公司的股权管理,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安全、顺畅流动。
第十条股份公司应确认本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登记后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权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应确保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公司股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表;(二)本中心与公司签署的登记协议书;(三)公司同意股权登记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四)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五)公司章程;(六)股东名册文本及电子文档;(包括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七)工商信息查询单,包含股东及高管人员登记信息;(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如有)(九)会员推荐文件;(如有)(十)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融资交易规则及操作技巧
融资交易规则及操作技巧融资交易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盈利机会。
然而,在参与融资交易的过程中,了解并掌握相关规则及操作技巧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融资交易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技巧,助您在融资市场中稳健前行。
一、融资交易基本规则1.交易主体资格参与融资交易的主体主要包括融资方、投资方和中介机构。
在我国,融资方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稳定的经营状况等;投资方需具备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中介机构则需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
2.交易品种与方式融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交易方式主要有发行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支持证券等。
3.交易流程融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尽职调查、融资方案设计、融资发行、资金使用及监管等环节。
4.监管政策我国对融资交易实施严格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如证监会、银保监会等。
监管政策主要包括发行审核、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二、融资交易操作技巧1.选择合适的融资品种和方式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市场环境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融资品种和方式。
例如,成长型企业可选择股权融资,以降低融资成本;成熟型企业则可考虑债权融资,以优化资本结构。
2.准备充分的融资材料融资材料是投资者了解企业的重要途径,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融资用途等。
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以提高融资成功率。
3.制定合理的融资价格融资价格是吸引投资者的关键因素。
企业应结合市场行情、自身价值和融资需求,制定合理的融资价格。
4.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在融资过程中,企业应主动与投资者沟通,了解投资者需求,展示企业优势,以增强投资者信心。
5.关注市场动态,把握融资时机企业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抓住有利时机进行融资。
例如,在市场行情较好时,融资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企业融资。
6.注重融资后的资金使用和监管融资成功后,企业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及挂牌流程-精选文档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第二部分:企业挂牌的好处及融资挂牌 流程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及总结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于2019年9月3日注册成立, 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结合浙江省经济金融特色,为着力解 决“两多两难”,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促 进经济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在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 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套符合区域性资本市场 建设要求的规则与运营体系,并与全国性证券 市场相对接,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
公司挂牌以后实现的功能
• • • • • • • • 股东自主报价交易 持续信息披露 行情发布 小额多次定向融资 股东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交易中心监管 持续督导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尽调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及总结
• 在企业尽调过程中,除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需要分析外,企业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 关联交易、资产及重大合同等方面也要重 点梳理和分析。券商在整个尽调过程中是 一个“总协调”的角色,需要根据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所提供的报告、资料进行分析 和归纳,并提出质疑,以便对企业有个整 体详尽的了解和把握。
股权交易中心对企业挂牌的四项优 惠政策
• • • • 降低改制成本 奖励挂牌企业 便利工商登记 其他优先政策
第二部分——企业在股交中心挂牌 的七大好处
• • • • • • • 定向融资 形象宣传 价值发现 规范转型 增强凝聚力 家族承继 加快上市步伐
开通上市绿色通道
• 企业改制做好先期准备 • 进场挂牌实现两大功能 ——交易及融资 • 信息披露规范企业行为 • 培育辅导积极创造条件 • 绿色通道优先转板入市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一、背景介绍在中国的股权交易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浙江交易中心”)作为一家专业从事股权交易的机构,在促进企业融资和扩大投资者参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保障交易公平、透明、有序进行,浙江交易中心制定了一系列融资挂牌业务规则,本文将重点对其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目的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制定旨在为浙江交易中心的融资挂牌业务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操作流程,保证融资挂牌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这些规则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引导合规经营,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和服务,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基本要求1. 融资挂牌资格企业在浙江交易中心进行融资挂牌,首先需要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主要包括企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有效、经营期限内;企业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企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2. 挂牌程序融资挂牌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公示、挂牌、定价和交易等环节。
企业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经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审核,确定挂牌资格后进行公示,然后进行挂牌和交易。
3. 挂牌信息披露为保证市场的透明性,企业在挂牌过程中需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财务状况、主要经营业务、风险提示等。
这些信息将通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发布,供投资者参考和决策。
4. 融资挂牌交易浙江交易中心将提供融资挂牌交易的场所和平台,方便投资者进行交易。
在融资挂牌交易中,企业可以通过股权出让、债权转股、配股等方式融资,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四、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具体措施1. 审核标准和程序浙江交易中心将制定审核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保证挂牌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挂牌公示和信息披露挂牌企业需要通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公示,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报告、风险提示等,以提供给投资者参考。
3. 挂牌权益保护浙江交易中心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护挂牌企业的权益。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条件与流程[指南]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条件与流程[指南] 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条件挂牌企业需经过股份制改造,通过推荐商辅导,建立起“三会一层”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
1.企业在成长板融资挂牌的条件(适用于股份制企业)(1)成立满12个月且注册地在浙江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主营业务突出;股权清晰;治理结构健全;(3)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企业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督,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2.挂牌成长板的具体程序(1)意向挂牌企业:企业确定挂牌意向并通过内部决议程序;与中心会员签订协议,并提供挂牌所需材料;(2)推荐商会员尽职调查:设计挂牌方案,撰写尽职调查报告、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的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书;会员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如有);(3)申请备案: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中心出具《受理函》;中心同意接受备案的,出具《接受融资挂牌备案通知书》;(4)成长板挂牌3、挂牌成长板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成长板挂牌企业区别于主板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只需定向,不公开,分层级的对投资者披露企业信息,主要需披露事项有:(1)股权挂牌前,企业应披露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2)股权挂牌后,挂牌企业应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等信息;4、挂牌成长板的相关费用情况表收费项目收费金额备注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收费,一,挂牌服务费,按注册资本分档收取,1.股本1000万元以下 10万元2.股本1000-5000万元 20万元3.股本5000万元以上 30万元,二,信息披露与监管费每年每家进场挂牌公司 3万元现阶段~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三,股权登记手续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段累为鼓励企业挂加收取, 牌~暂定优惠政策 1.股本5000万元,含,以下2‰2.股本5000万元至10000万元1‰3.股本10000万元以上0.8‰,四,分红派息服务费分红派息金额的5‰送配股的按送配股面额3‰二、中介机构费用,一,推荐商会员,券商、投资管理机构, 由双方协定 30-80万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由双方协定 8-20万元 ,三,律师事务所由双方协定 5-10万元 ,四,其他,如: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师, 由双方协定。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报价业务管理规则
附件八: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报价业务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报价业务,提高挂牌公司股份流动性,维持挂牌股份价格的连续性,完善挂牌股份价格发现机制,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及《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份报价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股份交易时间内为买入和卖出股份提供报价的机构,并依照本规则的规定享受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挂牌股份买入和卖出股份报价商的数量。
第二章资格与审批第四条股份报价商为从事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
申请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一)公司注册资本、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二)具备一定的公司估值研究能力,须配备3名具有企业投资经验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三)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制度;(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须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股份报价商申请表;(二)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开展股份报价业务的决议;(三)股份报价业务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相关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名单和资历证明;(四)股份报价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最近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择优选用,并视具体情况确定股份报价商数量。
第七条推荐商会员退出股份报价业务的,应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材料。
第八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场情况决定暂停实行股份报价制度或暂停部分挂牌股份股份报价业务。
企业股权挂牌重点问题说明解读
关于产权交易所股权挂牌交易重要问题的简要说明●编制该说明的目的不是为了让阅读的企业家一定要选择这样做,也不是为了让企业家一定要选择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而是为了提醒阅读者要注重在发展企业的同时不要忽视与资本市场接轨,要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介入时机以及选择适合自身的市场,要注重利用市场深度挖掘获得多重效应,也要以长远趋势性眼光看待涉足该领域的意义。
一、国家相关政策导向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融资结构、优化投融资环境,国务院、证监会多次强调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年初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又重新对此予以明确,某省2013年金融工作安排也提到研究设立股权交易所,从国家到地方均会在长期内对资本市场建设给予重视、支持。
近期,相关工作推进明显加快,新三板试点已扩大至全国,深圳前海也已经开始运行。
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是改善我国整体融资结构的需要,是增强经济及企业整体抗风险能力的需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举措,也是运用市场机制引导资源流向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理想机制。
目前我国以资本市场、投资机构为主体的直接权益性融资比例不足20%,而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间接债务型融资占80%多,融资结构严重失衡,而对比美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已平分天下,就我国中小企业群体而言,直接融资比例仅5%,距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直接融资70%的比例差距甚远,这种结构的严重失衡使得企业整体流动性风险较大,抗风险能力较弱,发展能力受到极大制约,遇到金融危机或经济低谷就会出现大面积倒闭。
这种状况如果不去逐步扭转,整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大打折扣,同理,作为单个企业,如果不关注融资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将加大流动性管理难度,制约发展,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危及生存。
二、关于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功能区别所谓直接融资主要指通过资本市场、投资机构募集的资本型融资,最近国家开始试点优先股也是极好的资本型融资工具,资本型融资在企业的存在形态是资本金,体现的是风险共担、荣辱与共的关系,降低企业负债率,增强抗风险能力,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是给企业补肾,在经营低谷时也能够保证企业资金的独立性完整性而不会撤出企业;间接融资主要指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以民间借贷形式进行的债务型融资,存在期限限制,主要对短期资金需求进行帮助,以债务形式存在,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共担关系,对企业流动性管理的要求较高,本质上说是对企业补血,但遇到经营困境或低谷时,这些资金会加速逃离,加剧企业困境。
股权转让挂牌交易规则
股权转让挂牌交易规则
股权转让挂牌交易规则是指在交易所或其他合规机构设立的交易平台上,通过
发布挂牌信息和进行交易撮合,实现股权转移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首先,股权挂牌交易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
一般来说,挂牌交易适用于已
经成立一定时间且业务运营稳定的企业,在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中进行。
其次,挂牌交易的准备工作包括企业信息的披露和审查。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
在交易所或相关机构披露企业的财务情况、业务状况、股权结构等信息,以便供投资者评估和决策。
挂牌交易的具体程序包括:信息披露、预披露、申报、审核、挂牌和交易撮合。
企业通过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交易所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进行评估。
审核通过后,交易所会发布挂牌公告,并安排挂牌交易撮合。
在挂牌交易过程中,交易所会严格执行一系列的交易规则和制度,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挂牌标准、交易费用等。
交易所会提供交易信息的公开和透明,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同时,股权转让挂牌交易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等。
企业
和投资者在参与交易过程中要合法合规,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结来说,股权转让挂牌交易规则是为了促进企业股权转让,提高企业的资金
运作能力和市场化程度而制定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通过遵循规则,企业和投资者可以在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上进行股权转让,实现资本的流动和增值。
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一、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概貌中心成立于2012年10月18日,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经济金融特色,为着力解决“两多两难”,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
市场内部的多层架构: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在中心先行培育和规范。
挂牌企业符合转板条件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转板。
成长板挂牌企业需经过股份制改造,通过推荐商辅导,建立起“三会一层”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
创新板挂牌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等组织形式的企业,在不改变企业原有组织形态及结构的情况下,为企业提供品牌展示以及融资服务。
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资本市场培育服务。
截止2013年10月18日,有会员单位194家。
挂牌企业情况:二、股权交易中心功能湖州960嘉兴 12 59舟山111宁波8 21绍兴 20 42金华 13 24衢州 12 8 丽水823温州6 22台州684杭州 27142创新板挂牌:498家成长板挂牌:121家619 家挂牌企业 191 家托管企业26 家私募债备案企业 投资者 6710 个 总市值约 200 亿元数据截止:2013.11.13规范企业治理:通过多个板块、分层式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逐步帮助企业规范治理结构!提升企业形象。
多元化融资手段:股权投资:截至2013年11月15日,中心共为 7家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定向增资,其中,案例:润强医疗 650 万元;瀚镪科技 1000 万元;无限股份 1065 万元;诚远重机 2089 万元;鑫丰股份 3000 万元;瓷爵士 200 万元;振泰股份 4000 万元;另有、铁集铁运、中宙光电、盛晖股份等10余家企业正在对接中…私募债:中心是除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率先允许备案私募债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目前已经备案私募债26单,备案总金额 26.3亿元;发行完成12单,融资总金额 12.7亿元。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
附件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公司开展定向增资业务,明确参与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拟进行定向增资,应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定向增资财务顾问,聘请具有本中心会员资格的专业服务商为其定向增资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推荐商会员应对拟进行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同意定向增资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定向增资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
第四条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定向增资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定向增资基本条件第五条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五)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开展定向增资业务前,应向本中心报送预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尽职调查第七条推荐商会员应针对每家拟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备案文件等材料。
第八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商会员至少三名内部人员组成,其中须包括具有金融、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项目小组中应有一人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银行等金融业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推荐商会员应对定向增资的必要性,增资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事项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拟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权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交易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与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及《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挂牌、股权融资及股权交易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交易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金融办的授权对股权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权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企业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权业务时应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企业股权交易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应当是经本中心认定的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第二章会员第十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战略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四: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
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
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
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
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突出;
(三)治理结构健全;
(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
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在条件成熟时,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公
司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业务人员设置
第十二条推荐商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推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推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十三条推荐商会员应对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推荐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推荐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推荐商会员应针对每家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备案材料等。
第十五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商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其中须包括两名金融、财务或法律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项目小组成员分工负责公司财务、法律和行业等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
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参与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章尽职调查
第十八条推荐商会员开展尽职调查前,应向本中心报送预备
案登记表。
第十九条项目人员应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督促公司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融资挂牌说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对其负责。
第五章融资挂牌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的,推荐商会员经内部审核后向本中心报送如下备案材料:
(一)融资挂牌说明书;
(二)公司与推荐商会员签订的融资挂牌协议;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融资挂牌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四)公司融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外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事项,取得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五)申请股份挂牌的,公司应提供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六)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融资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七)推荐商会员关于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八)新增认购人与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
(九)新增认购人遵守认购协议条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所融资公司利益和该公司其他认购人利益的声明;
(十)推荐商会员自律情况说明;
(十一)推荐商会员对公司挂牌和融资挂牌备案文件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十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相关备案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三)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融资挂牌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声明;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业务和核心竞争力情况;
(五)公司融资方案;
(六)公司融资用途说明;
(七)公司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盈利预测期间为融资完成当年及下一个会计年度;
(八)风险及重大事项提示,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风
险;
(九)股份挂牌情况;
(十)推荐及备案情况;
(十一)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十二)公司治理;
(十三)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申请股份在本中心直接挂牌的,推荐商会员经内部审核后向本中心报送如下备案材料:
(一)股份挂牌转让说明书;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进入本中心挂牌转让的决议;
(三)公司与推荐商会员签订的推荐挂牌协议;
(四)申请股份挂牌的,公司应提供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五)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六)推荐商会员出具的推荐报告;
(七)推荐商会员关于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八)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备案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九)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挂牌转让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声明;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业务和核心竞争力情况;
(五)风险及重大事项提示;
(六)股份挂牌情况;
(七)推荐及备案情况;
(八)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九)公司治理;
(十)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本中心收到推荐商会员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同意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函。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
备案材料完备的,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融资挂牌备案通知书》。
本中心要求推荐商会员对备案文件予以补充或修改的,备案时间自本中心收到推荐商会员补充或修改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六章股份登记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接受备案通知后,本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定公司的股份简称及分配代码。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在核定股份简称及分配代码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与本中心签订登记、挂牌等协议书,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办理股份托管登记的,需向本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公司股权托管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自然人股东股权托管名册(包括电子文本);
4、法人股东股权托管名册(包括电子文本);
5、股东会关于同意公司股权托管的决议;
6、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股权托管的决议;
7、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公司章程;
9、工商部门股东数量及股东持股数量的查询单;
10、全体股东按《托管企业股东开户资料》提供完整、准确的开户资料。
经本中心核对无误后,向公司下发股份登记确认书。
第七章申请办理挂牌
第三十一条股份登记托管完成后,本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挂牌通知书。
公司需在接到挂牌通知书的二十个工作日内进场挂牌。
第三十二条公司最迟于挂牌日前五日,在本中心网站上发布挂牌公告文件,包括:
(一)股份融资挂牌说明书;
(二)公司章程;
(三)审计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股份挂牌转让说明书约定、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推荐商会员、有关专业服务商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推荐业务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报浙江省金融办备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