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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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一、组织机构1.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秘书处、大会工作组组成。

2. 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大会的组织、指导和领导工作。

3. 秘书处负责大会的事务性工作,包括会务处理、资料准备和文件起草等。

4. 大会工作组由教职工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大会的具体运行和协调工作。

二、大会筹备1. 大会工作组负责制定大会筹备计划和时间表,并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2. 大会工作组负责收集和整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编写大会议程和大会文件。

3. 大会工作组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大会的顺利进行。

三、大会选举1. 大会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和秘书处共同负责,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 大会选举包括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其他重要职位的候选人。

3. 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由选举委员会监督整个选举过程。

四、大会议程1. 大会议程由大会工作组编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2. 大会议程包括大会开幕式、主题发言、代表发言、陈述和表决等环节。

3. 大会议程根据教职工的关切和需求确定,确保代表们的合理参与和讨论。

五、大会议事规则1. 大会主席团负责维持大会的议事秩序,确保大会的顺利进行。

2. 大会代表按照规定的发言顺序发言,发言时间根据议事日程安排。

3. 大会代表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讲话内容应与大会议题相关,并遵循事实、客观、真实的原则。

六、大会决议1. 大会决议由代表投票表决通过,原则上以简单多数原则决定。

2. 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教职工都应遵守大会的决定。

3. 大会决议应及时公示,并报请校领导审定和执行。

七、大会后续工作1. 大会工作组负责起草大会工作报告和决议文件,并提交相关部门。

2. 大会工作组负责跟进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代表反馈进展情况。

3. 大会工作组负责收集整理大会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归档保存。

八、大会评估和改进1. 大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大会工作的评估和总结。

2024年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篇)

2024年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篇)

2024年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学校应定期举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并就学校重大决策进行深入讨论。

二、应对学校干部及部门工作执行评议程序。

三、针对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利益的各项制度和方案,提出意见或作出决策。

四、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教育工会应持续征集群众意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并参与学校决策过程。

五、校长应主动征求并倾听教职工意见,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学校及个人工作情况,并积极接受教职员工监督。

六、讨论并提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需行政处理的提案,同时监督其执行情况。

七、提出对各项工作的质询,听取并审议校长及各行政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八、根据校长提议,对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草案进行审议、表决或组织民意测验,以参与学校决策。

九、对校长及其他行政干部执行监督评议,并可向校长提出关于任免学校各部门干部的建议。

2024年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1.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广大教职工参与的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 教职工代表大会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

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致力于提升教职工队伍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

3.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所有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均需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4.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

所有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代表名额根据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涵盖学校党政工团等各类人员。

代表名额一般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至1/3,分配上应体现教师为主的原则,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____%,确保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3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3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教育系统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以确保教职工代表大会顺利进行,为教职工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指导。

一、会议的召开1.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校务委员会或学校领导团队负责召集,并确保提前通知教职工代表。

2.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要求等信息,并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教职工代表。

3.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应遵守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并由主持人主持会议。

二、代表的选举1. 教职工代表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采取班级代表、院系代表或校级代表等不同层次的代表。

2. 选举应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确保代表具有代表性。

3. 代表的任期一般为两年,届满后应重新进行代表选举。

三、会议议程1.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应事先制定,并在会前通知代表。

2. 会议议程一般包括:主席团的选举、主席团工作报告、重要事项讨论和决策、表决、表彰和其他事项。

3. 会议议程应充分照顾教职工的关切和利益,确保能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四、表决和决议1. 会议决策一般采取表决方式,以简单多数原则决定。

2. 重要决策和决议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由会议主席团签署。

3. 会议决策和决议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加以落实。

五、会议记录和报告1. 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确保会议记录真实准确。

2. 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议题、讨论内容、决策结果等信息。

3. 会议记录应在会后及时整理,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报送。

以上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各个学校或教育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2)大理市挖色镇中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____建设,完善我校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维护学校的团结和稳定,依据《____工会法》、《____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5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5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进行集体讨论和监督学校管理的权力机构,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权力、发表意见和建议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依法选举产生代表,代表的数目和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代表的选举原则和程序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重要文件;(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决策事项;(三)讨论并监督学校管理的各项工作;(四)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五)监督学校的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六)其他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校党委(总支部)或者学校工会组织召集,召集时间应提前通知教职工代表,确保代表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程序决定与会代表的合法代表资格,代表行使权力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问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过代表的表决通过,并制定会议记录。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应当依法执行。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经费由学校提供,用于召开代表大会、会议文件印刷、代表交通、食宿、通讯和会议宣传等费用。

第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评选、报酬和待遇等具体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同时废止。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研究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

14、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研究细则

14、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研究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目录第一早总则第一早职权第二早教职工代表]第四章组织制度第五章工作机构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参与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的与法制建设,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教师法》、新《工会法》和《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教职工行使权利、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集中制。

第六条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列支。

第七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围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措施)、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投资或建设项目以及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中其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学校领导在重大问题上做到决策化和科学化;(二)讨论通过学校制定的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实施方案、教职工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三)在学校职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议决定教职工的住房、集体福利设施、学校基金和福利管理与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四)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

第八条教代会的决议经大会通过后生效,学校领导和教职工都应执行教代会决议。

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篇)

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篇)

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教职工能够充分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社会主义学校的健康发展,促进教育领域的改革与进步,依据《教师法》及《工会法》之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核心制度与形式,其地位与作用不可或缺。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紧密服务于学校的整体工作布局,妥善处理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教职工在学校重要决策中的参与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有效监督学校各项工作的执行。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既定程序,依法行使各项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架构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就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关乎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二、审议并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等重大规章制度,经校长签署后正式实施。

三、每年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评议与监督,必要时可依据评议结果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七条校长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进展,虚心听取代表意见,认真对待并落实代表大会的决议与提案,充分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与监督方面的职权。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亦应尊重并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具备成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可通过选举程序产生。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一般以工会小组为单位进行,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

代表名额由各单位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提出议案与方案,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三、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需求,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与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督促。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4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4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是指在学校或单位进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时,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的内容:1. 会议组织和召开: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议程安排等。

2. 代表产生和选举:规定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选举程序和条件等。

3. 代表权益保障:明确代表的权益保障,包括代表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以及代表享有的权益和福利等。

4. 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职责:规定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会议决策程序和决策方式等。

5. 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规定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包括会议的主持和秘书工作安排,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6. 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方式:规定代表大会的决议形式和决策方式,以及决议的效力和执行等。

7. 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估:规定代表大会的监督机制和方式,以及对代表大会工作的评估和改进等。

8. 其他相关事项:包括代表大会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报告和记录等。

这些细则将有助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序进行,确保代表大会的工作有效性和合法性,促进教职工的参与和民主管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细则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我国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内部民主、协商、监督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育机构教职工自发组成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决定和监督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当依法进行,注重民主、公开、透明和效率。

第五条学校应当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最少一年一次。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涵盖教育教学、劳动关系、福利待遇等方面,充分保障教职工的权益。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组成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包括选举、推举和任命。

第八条学校应当制定选举办法,确保选举过程公正、公开、公平。

XX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3200字

XX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3200字

XX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3200字XX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社会主义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和《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引导教职工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典范,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学校教代会实行全员制,每届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权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建议权。

定期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发展方向、长远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的经费开支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奖惩办法,教职工业务进修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并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

对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第七条教代会应积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育红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职权和职责及操作教代会的主要职责:1.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2.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的权威;3.民主监督学校领导干部;4.教育教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纪律,服从指挥。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及操作(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校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实施作出决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条例、教书育人条例、定编定员方案、工资调整、创收分配、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与教职工密切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通过后由校长颁布,交职能部门实施,教代会应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教代会(或工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中层以上干部每学年进行一次评议,并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四)、校长及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工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教代会检查,评议和监督,认真采纳与实施教代会的建议、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和办理教代会的提案。

(五)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至2次代表大会,每次必须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应到会代表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六)、教代会的议程,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经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七)、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非经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一)、凡按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岗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小学校内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决策和表达利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为了规范和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实施,制定本《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二、代表选举1.代表资格(1)拥护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2)具备中小学教职工身份,无党纪政纪处分;(3)具备与代表大会议事工作相关的知识和能力。

2.选举程序(1)校级代表:各教学部门按比例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组织教职工投票选举;(2)市级代表:校级代表大会选出一定数量的候选人,由全体教职工进行投票选举。

三、代表大会组织1.召开频次根据需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要及时处理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及时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会议议程会议议程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大会议事组共同制定,确保会议秩序井然和议事效率高。

3.会议决策由全体代表进行表决,决策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公布,遵循多数原则。

四、代表权益保障1.代表权益代表享有提案、发言、表决等权益,有权监督学校管理和决策的公正性。

2.代表监督倡导代表大会代表与学校领导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映基层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对学校工作的监督。

五、代表参与学校管理1.学校决策学校管理层应充分考虑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在适当的时候综合决策。

2.学校事务代表可以参与学校各项事务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提供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

六、提案和建议代表大会鼓励全体代表积极提出提案和建议,主席团和议事组应及时处理,做出回应和决策,并在适当的场合反馈给全体代表。

七、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制学校设立监督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2.代表大会评估定期进行代表大会工作评估,收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会议组织和议事程序。

八、工作经费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为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场所支持。

九、附则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学校管理层所有,细则的修订需经代表大会通过。

2024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2篇)

2024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2篇)

2024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增强教职工的民主意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育法》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大会的职能是决定学校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的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代表大会由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各学院、部门及各级领导要全力支持代表大会的工作,切实保障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代表大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和遴选相结合的原则,要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确保代表的权威性和民主性。

第五条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的名额根据学校规模和特殊情况确定。

第六条代表大会议程由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协商确定,并提前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代表大会应当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单位组织部门指派主席和书记,主持代表大会的会议。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和管理第七条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选举和遴选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部分代表可以通过提名和议程审议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代表的选举由各学院、部门和基层党组织组织实施,选举程序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进行。

选举要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充分发挥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秘密选举,选民根据候选人的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选举,选举结果由选举工作组负责公布。

第十条代表要服从教职工的监督,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代表大会代表可根据本人的工作实绩和表现,再次进行遴选,代表大会代表要定期向教职工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由原选举单位重新组织选举,原代表连任一次后不得连任,但可以脱产在教育研究机构或者教育管理部门工作。

2024年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篇)

2024年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篇)

2024年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条教代会代表选举和会议表决制度1.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到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届期相同,因此教代会代表具有双重代表身份,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必须是工会会员。

2.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②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较强的民主政治意识,热心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和其它公益事业;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④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作风正派,公正公道;⑤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3.教职工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组室按超出正式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民主协商正式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选举时实际参加选举的人数必须超过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

得票数多于应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4.教职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一般不再增补。

因离休、退休、调离本校的教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选举程序补选。

补选代表应由选举单位给校工会写出报告,经同意后再行补选。

5.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②停薪留职,离开学校;③长期出国、外借、病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④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

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写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和原因,经校工会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

6.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选举大会主席团、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其他临时性机构时,一般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完整版)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完整版)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完整版)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工会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

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1/ 13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五条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

教职工代表对全院负责。

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2/ 13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教改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1. 为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2.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的重要途径。

3.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4.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学校管理工作,共谋学校发展。

二、职权1. 审议建议权。

听取和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 评议监督权。

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3. 决策参与权。

讨论和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 选举权。

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等。

5. 表决权。

对教代会议程事项进行表决。

三、组织制度1. 教代会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教学、科研、管理、工勤等岗位的教职工。

代表名额分配应合理,体现各类人员的比例。

2.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3. 教代会设立主席团,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由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

4. 教代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

5.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主席团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四、工作程序1. 教代会会议议题由主席团提出,或者由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报学校党委批准。

2. 教代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表决事项,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 教代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临时动议。

2024年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6篇)

2024年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6篇)

2024年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构成及运行机制第一条组织构成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组织构成包括:教代会领导小组、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教代会筹备小组、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以及教职工代表。

第二条例会制度教代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定期举行两次例会和一次专题会议,具体召集工作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

若遇特殊情况,经教代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三条主席团职责与制度1. 会议期间职责:组织并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会议中出现的问题;听取并讨论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讨论并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及决定草案等;决定教职工代表提案是否纳入大会议案范畴;主持选举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2. 决策原则:大会重要事项的决策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需获主席团成员多数同意方可通过;会议期间,根据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主席团确定执行主席,负责主持会议日程并召集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议题需事先明确,并打印安排表,确保成员知晓会议内容、时间及地点。

3. 闭会期间职责:监督并督促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听取职能部门关于代表提案及大会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其工作汇报,解决其无法决定的问题;讨论并审议因特殊原因未能召开教代会的重要议题,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必要时可召开主席团与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及时向党支部和学校行政报告闭会期间的工作情况及研究决定的事项;承办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事项;尊重并支持学校行政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四条代表大会工作与活动领导制度教代会正式会议由大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领导小组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并根据需要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

第五条决议与决定的形成与修改制度1. 决议与决定的形成需经代表充分讨论,并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2. 未经教代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修改已通过的决议和决定;3. 校长对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保留意见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进行协调;4. 如遇特殊情况需修改或变通闭会期间的决议和决定,应由教代会工作机构召集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请求审议确认,必要时可召开临时教代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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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权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参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工会法》和《湖北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和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和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列支。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措施)、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投资或建设项目以及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中其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学校领导在重大问题上做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讨论通过学校制定的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实施方案、教职工
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及其他和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在学校职权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议决定教职工的住房、集体福利设施、学校基金和福利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和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

第八条教代会的决议经大会通过后生效,学校领导和教职工都应执行教代会决议。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对学校管理的职权。

校长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

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补选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
(二)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能热心为群众服务,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工作认真,办事公道,顾全大局。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提出议案和提案、有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组织的活动及会议,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定,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增强民主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要为人师表,在学校的改革、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
(五)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集体领导。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主持选举;
(五)草拟大会决议;
(六)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

每学年应召开一次代表会议。

每次会议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大会的选举和表决要有应到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遇有重大事项,或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建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由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再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讨论审议的议案都要形成决议,并应得到认真贯彻,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大会召开前,由工会向全体教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

处理答复的情况,
应向下次大会报告。

教代会的工作情况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组成代表组。

代表组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组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大会安排代表的活动;
(二)组织本组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选派本组代表在大会发言;
(三)征集代表提案;
(四)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代表组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党政制订贯彻大会决议的措施;
(二)参照第七条,对本单位权限内的事务参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民主管理业务知识,以不断提高代表素质。

(四)接受校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福利工作、经费审查工作、文体工作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人选由校工会委员会和校教代会中工作任务相近的委员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相应参和行政职能部门的民主管理活动并实行民主监督,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教代会常委会召集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或其他人员参加联席会。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支部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校支部批准;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五)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代会届期一致,代表合一,两
会代表都为常任制。

新一届工会委员的候选人一般应推荐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校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由一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条件。

教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由行政解决。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校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教代会。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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