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证公安民警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防止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分或者作出延期晋升警衔处理。
第三条公安民警出租、出借所配备或者管理的公务用枪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对审批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公安机关主管公务用枪配备审批工作的领导,对不符合配发条件的人员批准配发公务用枪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公务用枪丢失、被枪、被盗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丢失、被抢、被盗的公务用枪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或者发生致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用枪管理人员明知领导违反规定批准配发公务用枪,不提出意见即予以配发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五条配枪资格审查部门不按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应当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及时取消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六条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携带、保管规定,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不及时报告的,从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用枪保管人员对应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督促收回,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公安民警非工作需要携枪进入宾馆、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
条例
简介
该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
和管理公务用枪,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
背景
公安部门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重要力量,需要配备
公务用枪。
然而,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且
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以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
主要内容
1. 公务用枪的配备:明确公安部门的公务用枪配备标准和数量,确保合理、必要的配备,并严格控制和管理。
2. 公务用枪的使用:明确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可以使用公务
用枪的情况,包括应对严重暴力犯罪、恐怖袭击等紧急情况,同时
规定使用公务用枪的限制和条件。
3. 公务用枪的管理:建立公务用枪的登记、存储、保管和处置制度,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使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安部门的使用行为合法、适当。
对违反公务用枪使用条例的行为,应追究相应责任。
5.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安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威胁。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公安部门的情报分析和预警能力。
结论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和管理公务用枪。
这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同时保障公安部门的权力行使符合法律法规。
警察纪律条令模拟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测试题一、填空题1、《纪律条令》一共设定了()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涉及政治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
2、《纪律条令》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配套衔接,被称为公安机关“四大条令”,其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3、《纪律条令》是由公安部、监察部和()三部门共同参与起草,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民警纪律行为及其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4、《纪律条令》从2010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二、单项选择题1、《纪律条令》所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A、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B、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及其聘用的协警;C、仅适用公安机关内有执法权的基层民警,不包括领导干部。
2、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A、《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执行;B、全部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执行C、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执行;3、《纪律条令》由()负责解释。
A、由公安部负责解释;B、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C、由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4、对有《纪律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人民警察,除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外,还可以()A、限期调离;B、安排公安机关内部没有执法权的后勤工作;C、提前离职。
5、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
A、扣发工资或罚款;B、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C、直接辞退。
6、依照《纪律条令》,有下列那种行为,将给予开除处分。
()A、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B、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C、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哪些内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哪些内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的内容有总则,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和附则这三部分的内容,该纪律条令主要是针对各地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身为人民警察,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宜的时候,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可根据不同情况对其进行开除,取消警衔,延期晋升等处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哪些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制
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制仲崇玲;赵国勇【摘要】枪支是法律赋予警察威慑与惩治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而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范则是作为公权力代表的"警察权"与作为私权利代表的"公民权"博弈的结果.在面对警察使用枪支可能侵害公民权利并有不断扩张和任意行使的危险时,国家多采用较为严格的立法手段进行管控,于是"最小使用武力原则"便成为警察使用枪支的基本准则.我国迄今为止涉及到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范已不下十余部,在它们陆续颁布实施的几十年时间里,诸种不足也在警务实践中显露端倪,需要我们尽快加以弥补和完善.【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10)003【总页数】3页(P61-63)【关键词】警察使用枪支;立法控制;完善措施【作者】仲崇玲;赵国勇【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065000;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06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警察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权力体系中都是具有相当特殊性的,他们往往是国家公务员群体中唯一有权做出即时的、强制的、单方面的、不可撤销的限制公民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决定。
尤其是警察使用枪支的行为——当警察举起手枪扣动扳机的那一刻,子弹以每秒几百米的速度冲向嫌疑人,这个尚未有机会经过周密审查的决定恐怕就不再有任何挽回的余地了。
所以,各国立法者往往对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制倍加关注。
这不仅仅是因为法律具有稳定、权威、明确的特质,具有指引、规范、教育、制裁的功能,更因为法律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表述的确定方式和明细的操作规范,这有利于为警察使用枪支行为划定清晰的边界,从而更好地在国家利益与公民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一种法律制度如果没有特定的理念为指导,它就不会是自觉的、理性的和科学的,而必定是盲目的、非理性的和支离破碎的。
各国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范是在其特定的法治文化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关于警察枪支使用的一整套规则体系。
公安机关纪律规定题库
选项数
2 2
选项A 选项A
选项B 选项B
纪检监察 纪检监察 纪检监察 纪检监察 纪检监察 纪检监察 纪检监察 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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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级适用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但 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撤职适用于严重违反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 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开除适用于严重违反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别重大损 失,不宜留在原单位工作的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纪律具有约束性,一旦由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下来,就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都属于 任免机关。 由公安机关任命的人民警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本级监察机关可以 直接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赶到开除的处分。 公安机关本身不能承担处分。 人民警察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其警衔 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前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公安纪检、监察工作要服从服务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这个公安工 作的全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 罚的;(2)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人民警察被停止执行职务期间可视情安排适应的与其原职务无关 的工作。 受处分党员需在处分决定上签名,遇拒绝签名的,负责执行的人 员应书面说明情况并附案卷。 处分决定可以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处分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 分。 对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解除处分后,应恢复 该行致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前的级别和职务。 解除处分后,受处分人可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 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职务和工资档次 免予处分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对具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经 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违纪行为人免予处分的一种处理措施。 免予处分是种分的一个种类。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证公安民警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防止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分或者作出延期晋升警衔处理。
第三条公安民警出租、出借所配备或者管理的公务用枪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对审批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公安机关主管公务用枪配备审批工作的领导,对不符合配发条件的人员批准配发公务用枪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公务用枪丢失、被枪、被盗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丢失、被抢、被盗的公务用枪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或者发生致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用枪管理人员明知领导违反规定批准配发公务用枪,不提出意见即予以配发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五条配枪资格审查部门不按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应当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及时取消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六条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携带、保管规定,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不及时报告的,从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的最新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的最新规定
背景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和防止滥用,最新的规定被制定出来。
规定内容
1. 公务用枪的申领和归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程进行,严禁私自携带或转借他人使用。
2. 公务用枪的领用人员必须具备完全的法律资质和专业技能,且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3. 公务用枪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和安全可靠。
4. 公务用枪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目的使用,严禁在私人事务中使用或滥用。
5. 公务用枪的使用记录必须详细完整,包括使用时间、地点、目的和使用人员等信息。
6. 公务用枪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必须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7. 公务用枪的报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严禁私
自处理或擅自转让。
执行和监督
公安机关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对公务用枪的管理进行定期
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论
新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和
控制,确保其安全和合法使用。
公安机关将通过严格的执行和监督
机制,维护社会治安和公众的安全。
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10.10•【文号】公治[1999]1587号•【施行日期】1999.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治[1999]1587号1999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公安部于1999年10月9日下发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通字(1999)74号)。
现就实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规定》重要性的认识,严肃认真地组织学习贯彻《规定》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应客观形势对枪支管理的要求而制定的,对于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保证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枪支丢失、被盗、被抢和滥用枪支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规定》,充分了解在枪支管理和使用方面应有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公务用枪管理与使用的关系,既保证工作需要又实现严格管理。
学习中要辅以近年来枪支管理使用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以切实加深对《规定》的理解。
同时,要专门研究《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制定实施计划和具体步骤,明确职责分工,逐项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佩带和使用枪支的公安民警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培训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公务用枪换发新版持枪证工作,对佩带和使用枪支的公安民警的资格审查、考核培训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根据《规定》的要求,对配备枪支单位中佩带和使用枪支的公安民警的资格审查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和治安部门进行,不得走过场,不得降低条件和标准。
考核培训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政工部门和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发文单位:部(一)文号:公通字[1999]74号发布日期:1999-10-9执行日期:1999-10-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人民警察法》和《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机关的政工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考题(50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考题(50 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aa//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bb//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c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监察机关dd//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监察机关,,a..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aa//刑事责任bb//法律责任cc//纪律责任dd//民事责任 ,,a..3 有下列 ( ) 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aa//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bb//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cc//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dd//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d..4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处分。
aa//警告bb//记过cc//撤职dd//开除 ,,c..5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 ( ) 处分。
aa// 警告bb// 记过cc// 撤职dd// 开除 ,,d..6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处分。
aa// 警告bb// 记过cc// 撤职dd// 开除 ,,d..7 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
aa// 警告bb// 记过cc// 撤职dd// 开除 ,,a..8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
aa// 警告bb// 记过cc// 撤职dd// 开除 ,,d..9 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处分。
aa// 警告bb// 记过cc// 撤职dd// 开除 ,,a..1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起施行。
aa// 2010年5月1日bb// 2010年 4月 21日cc// 2010年7月1日dd// 2010年6月1日,,d..11 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情节较重的,给予( ) 。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如下:
1. 公安机关是合法使用枪支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公务用枪。
2. 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责任人,规范公务用枪的申领、上报、调配、存储、使用和交接等工作。
3. 公安机关必须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公务用枪的类型、数量和规格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和获取公务用枪。
4. 公安机关必须制定公务用枪使用方案,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对象、使用地点和使用方式等,并按照方案合理使用枪支。
5. 公安机关必须对公务用枪进行专门设备检查和保养,确保枪支的安全性能和使用状态良好,并及时修理和更换有故障或老化现象的枪支。
6. 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公务用枪的存储管理,采取物理和电子两种方式,确保枪支的安全存放,防止被盗、丢失或非法使用。
7. 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务用枪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公务用枪的申领、使用和归还情况,并定期进行核对和检查,确保枪支的合法使用。
8.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公务用枪使用规范,不得将公务用枪借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擅自使用公务用枪进行违法活动。
9. 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抽查工作,定期检查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管理的有效性。
10. 公安机关必须配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公务用枪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使用人员具备合格的枪械使用技能和安全意识。
以上是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操作细则和步骤可能因地区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具体执行。
论我国警察枪支使用制度的完善
Specifically, enhancing the operability of existing operation procedures of police guns , limiting and interpreting the ambiguous words of provisions , to solve the police’s fear of using guns with complete program ; third is to implement the regulatory process in existing regulations , and prevent the police from the behavior of abusing of police guns effectively ; The four is to implement the open system of polic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broaden the channels of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ublic, seizing opportunities to speak and spread effectively in the police gun cases. Seeking the public society and media’s understanding of police legitimate gun through Police Open System to keep them rational and restraint, and avoid overkill errors in the course of public opinion . 【Key words】 Police ; Police Guns; Right to Use Firearms
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管理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制定了使用枪支等武器的管理规定呢?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常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发文单位:公安部文号:公通字[1999]74号发布日期:1999-10-9执行日期:1999-10-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最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考题(50题)汇编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考题(50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 )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aa//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bb//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c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监察机关dd//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监察机关,,a..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
aa//刑事责任bb//法律责任cc//纪律责任dd//民事责任,,a..3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aa//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bb//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cc//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dd//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d..4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 )处分。
aa//警告bb//记过cc//撤职dd//开除,,c..5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a//警告bb//记过cc//撤职dd//开除,,d..6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处分。
aa//警告bb//记过cc//撤职dd//开除,,d..7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
aa//警告bb//记过cc//撤职dd//开除,,a..8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
aa//警告bb//记过cc//撤职dd//开除,,d..9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处分。
aa//警告bb//记过cc//撤职dd//开除,,a..1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起施行。
aa//2010年5月1日bb//2010年4月21日cc//2010年7月1日dd//2010年6月1日,,d..11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情节较重的,给予( )。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其他合法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取得并按照规定使用的用于执行公务活动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家枪支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
第四条:公务用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人为公务机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职务;(二)公务用枪的类型、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公务用枪的来源合法,证书齐全;(四)公务用枪的数量符合公务需要,且由管理机构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限制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务活动中使用;(二)严格执行使用程序,确保使用安全;(三)禁止私自转借、出租、出售、赠送公务用枪;(四)禁止公务用枪在无关人员面前擅自开启保险和上膛。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应当是具有枪支使用资格和职务的人员;(二)公务用枪的保管地点应当具备安全条件,防止失盗和损坏;(三)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应当定期对枪支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的档案和登记制度,确保枪支的来源和去向可查;(二)组织公务用枪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使用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三)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四)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大力打击非法使用公务用枪的行为。
第八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杜绝滥用和私用;(二)定期参加公务用枪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三)保管好公务用枪和相关配件,防止丢失和被盗用;(四)发现公务用枪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人员,采取措施保障安全。
第九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管理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轻微违规者,可以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二)一般违规者,可以处以罚款或者记过处分;(三)严重违规者,可以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引言最近公安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的公务枪支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对公务枪支的管理和使用。
这些法规对于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简要介绍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
法规内容1. 审批程序:公务枪支的申请、发放和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必须提供合法合规的证明材料,并经过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
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才能获得公务枪支的使用许可。
2. 限制使用范围:公务枪支只能在特定的公务活动中使用,包括维护社会治安、应对重大安全事件等。
未经合法授权,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公务枪支。
3. 安全保管:公务枪支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盗或滥用。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管制度,保证公务枪支的安全性。
4. 定期检查:公务枪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定期检查包括弹药库存清点、枪支射击性能测试等。
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5.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公务枪支管理法规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严肃处理,包括吊销使用许可证、罚款、拘留或刑事追究等。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必须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结论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对公务枪支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枪支的审批、使用、保管和检查等程序。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罚,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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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公通字[2015]3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5.01.16【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5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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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
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
部
二OO二年十一月六日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证公安民警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防止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分或者作出延期晋升警衔处理。
第三条公安民警出租、出借所配备或者管理的公务用枪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对审批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公安机关主管公务用枪配备审批工作的领导,对不符合配发条件的人员批准配发公务用枪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公务用枪丢失、被抢、被盗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丢失、被抢、被盗的公务用枪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或者发生致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用枪管理人员明知领导违反规定批准配发公务用枪,不提出意见即予以配发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五条配枪资格审查部门不按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或者应当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及时取消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部门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六条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携带、保管规定,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不及时报告的,从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用枪保管人员对应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督促收回,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公安民警非工作需要携枪进入宾馆、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公安民警携枪饮酒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酒后掏枪滋事、鸣枪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公安民警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用枪威胁他人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公安民警违反规定,在查处一般治安案件未遇暴力袭击时鸣枪、开枪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公安民警违反规定,将所配枪支交给非公安民警或者不具备携带、保管资格的公安民警携带、保管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指挥失误或者枪支管理措施不当,导致公安民警执行法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公务时,因未携带、使用枪支发生民警伤亡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对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条规定情形,应当追究所在公安机关有关领导责任的,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区别情况分别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分管领导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对公安民警其他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