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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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主持:于政策动向门NONGCUN DIANGONG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本刊讯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J36号)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J10号)进行合并修订,以进一步完善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优化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

新合并修订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

总则中明确了该办法适用监督管理对象为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及电力交易机构;明确了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到第四章分别为准入与条件保持、变更延续与退出、并网与交易注册,明确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不得从事相应的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含增量配电业务)。

发电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向配电区域内现有负荷供电的能力,具有配电网络后续建设规划,承诺供电能力、供电质量符合《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即可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不需待完成配电区域内所有配电网络建设后申请。

明确了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的情形,同时明确,未经批准,电网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和第六章明确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方式及违反该办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条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证明(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豁免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

第六条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30日内到机组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提交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证明材料.开工30日后,提供项目的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等材料。

第七条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发电企业进行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时,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第九条发电企业申请许可的机组容量与项目核准或者审批容量不一致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其实际容量;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另行核准或者审批。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9.05•【文号】电监资质[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47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国家电监会依据有关法规制定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和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撤销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一)电力业务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电力业务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二)准予电力业务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电力业务许可被终止的;(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和环境保护等政策,做出停止被许可人经营电力业务的决定的;(四)依法应当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章许可准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证明(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豁免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

第六条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30日内到机组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提交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证明材料。

开工30日后,提供项目的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等材料。

第七条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发电企业进行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时,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国能发资质2017 1号 附件4: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

国能发资质2017 1号 附件4: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
行政许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要素
行政许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由制度设计、制度执行、申请人 满意度三个方面,共计 16 个指标要素构成。
一、制度设计指标要素 (一)标准化体系完备性 1. 标准化体系满足行政许可工作需求的程度; 2. 行政许可材料流转环节设计是否合理; 3. 行政许可材料审查清单是否准确、易懂。 (二)信息化程度 1. 受理、审查、决定信息录入操作的便易度; 2. 行政许可信息系统查询、统计、分析的功能度; 3. 信息系统与标准化体系的协调度。 二、制度执行指标要素 (一)办事效率 1.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的实施和办理是否符合 规定的时限; 2. 在规定的时限内,超期事项的数量及分布。 (二)办理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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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日常监督由派出机构自行组织实施。派出机构应成 立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 日常监督。小组人员报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以下 简称资质中心)备案。
第十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小组应按本办法 第六、七条规定的内容及方式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开展监督检 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六条 自我评价由派出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督 检查同步进行,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派出机构应依据本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及《行政许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要素》制定评价方案, 认真开展评价工作,形成阶段性自我评价报告报资质中心。报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自我评价的时间、范围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实, 客观指出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客观给出评价结论; (三)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期限。 第十七条 申请人满意度评价由派出机构负责,应向行政许 可申请人发放满意度评价单,并告知申请人在许可事项办结后对 办理情况进行评价。申请人可通过网络、邮寄、传真或现场填写 等方式反馈评价结果。 派出机构每季度总结申请人满意度评价情况并将结果在自 评报告中体现。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价由资质中心根据各派出机构自我评 价和申请人满意度评价的整体情况适时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开展。 评价应形成相应的评价报告并及时反馈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对 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将整改情况

福建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范本一:福建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保障电力市场的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所有从事发电类电力业务的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发电项目、以及与发电类电力业务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是从事发电类电力业务的主体取得合法资格的证明,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暂停和吊销等管理工作由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负责。

第二章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第四条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向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申请表;2. 主体资质证明文件;3. 投资方案及资金来源说明;4. 发电项目选址方案;5.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6. 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方案说明;7. 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8. 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条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1. 材料审核;2. 现场勘察;3. 听证会;4. 综合评估。

第六条经审核合格的申请,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核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公示。

第三章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变更与迁移第七条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持有人如需变更许可证上的信息,应当向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1. 材料审核;2. 现场勘察;3. 听证会;4. 综合评估。

第九条变更申请经审核合格的,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结果在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公示。

第四章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暂停与吊销第十条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持有人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依法查实的,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有权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证,并在福建省电力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公示。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1•【文号】电监安全[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标准化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8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标评级工作,电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一日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上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

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条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证明(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豁免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

第六条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30日内到机组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提交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证明材料。

开工30日后,提供项目的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等材料。

第七条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发电企业进行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时,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第九条发电企业申请许可的机组容量与项目核准或者审批容量不一致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其实际容量;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另行核准或者审批。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适用于告知承诺)发布日期:2020年9月实施日期:2020年9月发布机关: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第一章总则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除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信用等级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且没有完成信用修复外,项目地址位于贵州省的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4.《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5.《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6.《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7.《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8.《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3号)三、受理机构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四、决定机构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五、项目审查类型告知承诺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企业信用等级不属于信用良好和守信的,5日内出具更改申报方式意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办资质[2008]5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资质〔2008〕55号)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做好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工作,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将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输电类许可变更是指持证企业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变更。

自2008年10月起,输电企业定期(一年)就该期内完成的所有设施,向会资质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集中在下一年3月份办理。

申请变更设施应符合报备制度要求。

有关部门按照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资质〔2008〕5号)和《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办人〔2005〕41号)规定的工作流程办理。

二、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供电类许可变更是指持证企业供电营业区变化或新建、改建供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供电设施,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变更。

因供电营业区变化申请变更的,应于有关部门批准供电营业区变更后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因供电设施变化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发证时间起每满一年,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设施应符合报备制度要求。

会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按照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资质〔2008〕5号)、《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办人〔2005〕41号)以及《关于加快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电监办〔2006〕26号)规定的工作流程办理。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
第三十一条 输供电企业在年度报告期内具有下列情形 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材料或者未按照本办法 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报告有关事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 规定申请许可证变更、延续的;
输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电力 监管机构报告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 财务负责人的变化情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的输供电设施运行 能力实施监督管理。输供电设施运行应当达到国家及电力行 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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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新(扩)建、改建 输供电设施实施预期报备管理。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 类)监督管理工作,输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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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输电、供电业务实施许可准入 监管。
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不得从事输电、供电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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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出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 输供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
时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补办;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规定的 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十日后方可向电力监管 机构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十五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许可证。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注销手 续: (一)输电企业不再具有输电网络或者供电企业不再具 有供电营业区的; (二)输供电企业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三)输供电企业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 止的; (四)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五)经核查,输供电企业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是我国电力行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电力业务的许可证管理,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主要从法规的定义、许可证的种类、申请条件和程序、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变更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法规的定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是由国家能源局制定和颁布的,用于管理和监督电力业务的许可证制度。

该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电力业务的合法合规运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许可证的种类根据电力业务的性质和范围的不同,《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将许可证分为多个类别,包括发电许可证、输电许可证、配电许可证和售电许可证等。

1. 发电许可证:用于发电企业的正常运营,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等。

2. 输电许可证:用于输电企业的正常运营,主要是指电网的建设和维护。

3. 配电许可证:用于配电企业的正常运营,主要是指电力的分配和供应。

4. 售电许可证:用于电力售电企业的正常运营,主要是指电力的销售和分销。

三、申请条件和程序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有合法的机构组织形式和财务状况、有相应的资质和设备条件、具备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等。

申请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国家能源局提出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材料审核:国家能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资质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 现场核查:国家能源局会对申请人的机构、设备等进行现场核查,确保申请人具备开展电力业务的能力。

4. 许可证颁发:经审核和核查后,如果申请人符合要求,国家能源局将颁发相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变更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般不超过20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需要重新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核和核查后重新颁发许可证。

如果许可证持有人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内容,需要提前向国家能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3日电监会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第五章变更与延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对电力业务许可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第五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3篇)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3篇)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保障电力业务的稳定运行,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电力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申请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证明从事电力业务合法授权的证件。

第四条电力业务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售电以及其他与电力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从事相应电力业务所需的设备、技术和人员;(三)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证明企业具备从事相应电力业务所需的设备、技术和人员的相关材料;(六)证明企业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应材料。

第八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

第九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0年。

第十二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使用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90日内,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使用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一)发生重大设备故障;(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五)其他可能影响电力业务稳定运行的情况。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国能资质〔2016〕351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集团、华润集团,有关电力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优化服务的有关要求,严格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充分发挥许可证在规范电力企业运营行为等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许可制度,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除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的情况外,发电机组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方可并网发电。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对各自辖区内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开展排查工作,未取得许可并网发电的要严肃处理。

(一)对未取得许可发电机组的所属企业要立即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理许可手续;2017年6月30日前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机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不执行相关要求、不配合相关监管工作开展的电网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理。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未取得许可的机组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二、加强超期服役机组许可监管,明确发电机组延续运行的有关要求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退役,不得继续并网发电。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申请材料要求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申请材料要求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申请材料要求(2013年1月1日)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所有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等,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相应机组均应获得电力业务许可。

与输供电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应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的,也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申请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火电类(包括申请表及附件材料)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㈡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企业,则需同时提供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㈢法人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和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㈣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㈤发电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证明材料,并且应符合国家建设项目核准或审批有关规定。

㈥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提供(经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以及按规定必须加装脱硫脱销设施的已运行燃煤发电机组应提供(经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或有管理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运行的证明材料。

对于暂未验收的其他新建火电机组,可先期提交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自评报告》(格式可下载)、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投运情况说明和有管理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运行的证明材料(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需按许可证副本备注期限后补。

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附件2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山东省电力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市场监管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法规、规则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和涉及山东省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的监管。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源监管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价格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市场监管局举报,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监管对象与监管内容第七条电力市场监管对象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所有市场成员。

第八条对市场成员的资格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的机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机组运行能效、环保指标等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拥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备用容量费。

电力用户应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纳入政府准入目录。

售电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产、人员、设备等准入条件,并通过交易机构完成注册。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满足相应辅助服务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对市场成员注册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成员应按照市场规则及有关规定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册,注册信息应真实、准确。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市场成员的注册手续。

注册结果应向市场成员公布并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

山东能源监管办可以对市场成员与履约能力有关的法人资格、财务、技术等信息进行随机检查。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本(2篇)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本(2篇)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管,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申请、发放、管理和监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电力企业在从事发电、输电、配电等相关业务活动前,需依法申请取得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放的许可证书。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控和监督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部门由国家能源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地方能源监管机构负责。

第六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力企业应具备相应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电力企业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规定,有关部门有权处理和吊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二章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第九条电力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向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应包含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生产能力、投资规模、工作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电力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构设置图。

(三)电力企业在电力业务领域的从业人员职称和证书复印件。

(四)电力企业的发电、输电、配电等设施和设备的技术、环境等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和规范。

(六)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标准第十一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和电力市场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拥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发电、输电、配电等设施和设备。

(三)具备相关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已取得相应的职称和证书。

(四)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管理水平,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9月13日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电力市场注册机制,加强和规范电力市场注册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0号令)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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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编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自查报告书
(年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填表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明
1.本报告为依法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自查后,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时使用。

2.报告人需如实填写自查材料(包括《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自查报告书》及所有附件),确保自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3.报告人填写电子格式自查报告,文字内容的填写字型为小四号、仿宋_GB2312字体。

除特殊要求外,有关数字内容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报告中带有“□”的项目,报告人只需在与自身情况相符的选项前的“□”内划“√”即可。

报告中如某些栏目无需填写,在该栏目空白处划“/”。

在填写格式文本时,如内容较多请按格式要求自行附页。

4.报告人填写电子格式报告书后打印,打印用纸为国际标准A4型。

5.报告人除填写本报告相应表格外,还需提供表中第九大项所列各附件。

附件按表所列序号顺序装订,每份附件分别标注页码。

装订要求为左排竖装,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

6.复印用纸为国际标准A4型,并达到完整、清晰、能正确显示所要反映内容的程度。

法定代表人声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主要从业人员情况(一)安全负责人
(二)技术负责人
(三)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
(四)安全监督人员
(五)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
(六)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
(七)预算、质检人员和安装工长
三、施工设备机具及专业经营、试验场所(一)自有机具设备
注:填写自查周期期末相关情况。

(二)租赁机具设备
注:填写自查周期期末相关情况。

(三)专业经营、试验场所(承试类企业填写)
注:填写自查周期期末相关情况。

四、自查周期内承揽的电力工程项目
五、自查周期内从事的跨区作业电力工程项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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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公司备案
注:填写自查周期期末相关情况。

七、财务经营状况
注:以上财务经营状况请填写自查周期期末情况。

八、遵守有关许可管理制度自查情况(一)违规事项情况自查
(二)执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情况自查
(三)与许可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自查
九、自查报告附件材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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