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境保护检查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高管局交通工程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机械设备状况及人员个体防护的监督检查,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在建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代管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为工程项目安全事务的业绩检查、评价标准,检查结果作为在建项目各级集体、个人的安全绩效评价依据。

第四条 高管局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计划、执行以及对检查结果进行相应的评价、部署、决定等工作。

第二章 检查计划和组织

第五条高管局安全领导小组及其它安全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则、规范以及工程建设检查标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定期大检查: 高管局每月下旬组织安全大检查(视实际情况检查日期可提前或顺延)。大检查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或职能部门带队,检查组由局长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安全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七条 安全保卫处具体策划、组织安全大检查,计划中应明确检查重点,哪些人员参加、什么时候出发、集合地点等,并且通知到参检个人。

第八条 安全保卫处责任安全人员负责组织每周六对现场进行周检,其他各工程责任部门每隔10天对所辖事务进行自检;周检由保卫

处责任人员带队,施工单位安全员、监理办安全员(具体参加检查人

员由保卫处责任人员根据检查区域和内容确定)参与检查。可根据实

际情况调整检查日期,检查情况应在工地例会会议上通报并明确整改

要求, 每月的大检查应有检查记录,以及对整改效果进行总结。

第九条 要求施工单位安全员日检,作业队安全员对所管作业队进行日检,参检人员由作业队现场负责人、作业队安全员组成,检查

结果由安全员在安全日志上予以记录。

第十条 施工单位作业队班中巡检;作业队安全员对所辖工区进行不间断巡回检查并《班中巡回检查卡》上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季节检查:主要检查冬季施工防冻、防滑、防坠落、防爆炸、防中毒等;雨季施工防台、防洪、防暑、防触电、防坍塌、防雷击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安保处将在各不同季节根据实际组织检查。

第十二条 特殊过程检查(特殊作业开工前验收检查)以及特种设备安装验收检查。特殊过程检查由主办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

查。

(一)现场脚手架、工作平台、栏杆、临时通道、爬梯、猫道等

临时安全设施由现场技术员具体负责、监理安全员、施工单位安全员

参与验收检查,技术资料和验收资料由施工单位保存并报送监理办;

(二)施工起重机、塔吊等由施工单位具体组织,施工单位安全部、技术部、生产部相关人员参与验收,验收资料由施工单位保存;

(三)生活办公区用电、消防、环境卫生、防盗检查由施工单位

经理部办公室组织,经理部主管领导、安全部、电工参与检查,资料

由施工单位经理部办公室保存,并报安全部备案;

第三章 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检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工程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人员方面:

1、是否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2、是否存在违章作业;

3、特殊工种是否无证操作;

4、是否经过岗前培训;

5、人员安排是否合理;

6、各作业点现场作业安全员是否佩戴袖标;

7、现场负责人或安全员是否能够履行职责,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

(二)施工现场:

1、水上施工救生、消防设施是否齐全;

2、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3、材料堆放是否整齐,现场是否整洁;

4、管线是否顺直;

5、固定是否牢固;

6、泥浆排放是否符合要求;

7、栈桥、平台等场所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8、标志、信号设施(航标、警示灯等)是否正确、完好;

9、氧气、乙炔瓶的运输、使用;

10、大桥施工栈桥门卫值班情况。

(三)电源、电气设备:

1、电路是否符合规范;

2、配电设施是否符合标准;

3、电气设备是否接零接地;

4、塔吊是否由避雷装置;

5、是否存在私拉乱接;

(四)办公生活区:

1、排污系统是否畅通;

2、电路;

3、消防设施;

4、物资库房以及物资存放;

5、值班防盗系统;

6、办公室;

7、环境卫生;

8、宣传栏以及其它标识;

9、食堂;

10、宿舍。

第十四条 参加检查的人员在接到检查通知后,根据检查内容作好相关准备工作。如到期不能参加检查应向检查负责人请假。无故缺席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向受检方表明身份。受检方必须积极配合检查,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部分抽查进行,全面检查一般是由检查人员分工进行,各负其责。部分抽查是针对部分或个别现象进行的检查。两者可以结合进行,例如在某点发现一个问题,在第二点可以专查同类问题。

第十七条 如在检查中发现无法直接判断或识别是否存在危险的项目,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检查(如计算、仪器设备、实验等)。由检查负责人指定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确认,该问题没有确认之前,经检查组成员商讨后确定是否继续下一步动作。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对现场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按照缺陷处理指导原则,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认真详细地解答受检单位人员提出的疑问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 查出问题的处理

第十九条检查组(人员)对检查出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向责任人当场指出,限期纠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检查组(人员)应要求责任单位(人)立即进行整改,并记入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负责人召集检查会议(可同安全生产例会一起召开),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和解决问题的措施进行研究,对安全隐患原因进行分析,对于检查中应区别 "通病"、"顽症"、首次出现、不可抗力等类型,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修订和完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