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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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2019年)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2019年)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以下简称为《若干措施》),增强《若干措施》的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若干措施》第一条所列“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是指:(一)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处罚的上限执行;(二)涉及法定处理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处理。

二、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若干措施》第二条中的“安全问题突出工地”按下列情形进行认定并公布:(一)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二)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由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三)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国家、省、市、区建设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列入督办范围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四)其他安全问题突出工地,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或者由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三、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红、黄色警示制度(一)红色警示1.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或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收到安全事故或险情通报后立即按照《若干措施》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

2.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若干措施》立即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

3.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有责任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收到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立即按照《若干措施》对上述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一、总则工程质量是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处罚的程序和方式,保障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二、处罚方式1. 罚款对于工程质量管理缺陷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罚款金额。

罚款金额的计算原则如下:(1)根据工程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确定基础罚款金额;(2)根据责任人的履职情况,确定罚款比例;(3)根据违规行为的次数,确定倍数系数;(4)根据违规行为的后果,确定追加罚款金额。

2. 停工整改对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有权责令立即停工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合理的时间范围。

3. 吊销资质证书对于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有权责令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吊销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一年,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程序1. 报告审批程序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由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立即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问题描述、罚款依据和处罚建议等。

管理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罚。

2. 相关责任人听证对于涉及责任人的处罚决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应公正、公平。

听证结果作为决定罚款金额和处罚方式的依据。

3. 处罚决定公示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及相关情况公示,以保障处罚的公开、公平。

公示内容应包括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四、追究其他责任1.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还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记功、行政降级等。

3. 赔偿责任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罚款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3.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制度执行罚款。

二、罚款范围及标准1. 设计单位未按规范进行设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项目合同总额的1%-3%。

2.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偷工减料,罚款金额为该部分工程造价的5%-10%。

3. 监理单位未能履行职责,导致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处理,罚款金额为监理费的2%-5%。

4. 对于重复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倍处罚。

三、罚款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确认违规行为后,由项目管理部分出具罚款通知单,明确罚款金额和缴纳时限。

3.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4. 罚款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提升和质量管理改进工作。

四、其他规定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对于查实的举报,可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 对于屡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除罚款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参与后续项目、暂停资质等措施。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结语本罚款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提高整个建筑工程行业的质量管理意识,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通过经济手段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工程质量,从而保障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我们期望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全文《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责任追究和附则四部分,自20xx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6日,下面是详细内容。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

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安全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第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 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 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 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 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二、管理体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实施机构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处罚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处罚实施工作。

三、处罚对象1.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指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主要包括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单位等。

2.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指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主要包括设计院、工程咨询单位等。

3.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指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任务的单位,主要包括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等。

4.其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四、处罚内容1.警告: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口头警告,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做好后续监督。

2.罚款: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以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额。

3.责令停工整顿: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建设工程进行责令停工整顿处理,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并获得相关部门的复工许可。

4.吊销资质:对多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且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消其从事建设工程相关资质,并列入黑名单。

5.刑事责任追究: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程序1.接到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违法举报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处罚实施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2.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处罚实施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

3.处罚实施机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书面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诉、诉讼的权利。

4.对履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六、处罚实施机构的职责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实施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调查核实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处罚实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罚款标准第四条对于发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要在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轻微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0.5%;(二)一般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1%;(三)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2%;(四)严重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3%。

第五条对于发生设计单位设计问题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要在设计单位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轻微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0.5%;(二)一般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1%;(三)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2%;(四)严重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3%。

第三章罚款程序第六条发生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理单位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整改情况的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判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罚款。

第十条如需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罚款,监理单位应当制作罚款决定书,由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通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罚款决定书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缴纳罚款。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罚款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 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

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处罚形式第六条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三、处罚标准第七条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1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 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6、在部、省、市及县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毛竹搭设的;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6、开工前直属项目部未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及计划生育协议书的;7、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8、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 元: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3、未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项目部私自请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中验的;被公司停工整改的项目,未经公司复查合格,擅自开工的;4、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5、开工前3 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6、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7、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8、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9、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10、对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2024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公司各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的施工项目。

3、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编制,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由工程管理部适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4、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将作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和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5、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行。

二、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1、罚款:1)各施工项目部必须设置专职资料员,负责整理工程施工资料。

若在集团工程部的例行检查中发现施工项目部未设置资料员的对该施工项目部处以____元罚款,并要求其限期配置资料员每延期一天对施工项目部罚款____元。

若在月度检查中发现施工资料不齐全的,对其处以每次____元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双倍处罚。

2)月质量检查中,集团工程部对发现的质量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分公司现场项目部落实整改责任人负责逐条跟踪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质量隐患整改回执报告报集团工程部,每拖延一天对现场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处以____元罚款。

集团工程部在复查中,对未按期进行质量隐患整改的施工项目部处以____元/条罚款,对分公司现场项目部落实整改责任人处以____元/条罚款。

3)本年度内每发生一次一般质量事故,对该工程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罚款____元并要求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对分管该事故工程的分公司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处以____元罚款。

一般质量事故指存在质量问题,经维修或加固处理,能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影响观感与使用;或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下;且对工期影响在____天以内的工程质量事故。

如一般质量事故超过三次,按重大质量事故惩处。

4)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对该工程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罚款____元并要求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对分管该事故工程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处以____元罚款并取消该分公司现场项目部评优资格。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背景介绍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物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规定的功能和质量要求。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质量问题时有发生。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不仅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会影响施工单位的信誉。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我国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罚款实施细则一、罚款范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涉及到建筑质量问题的处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包括以下范围:1.建筑材料的品质、标准和瑕疵等问题;2.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的违规问题;3.设计文件的误差或者错误;4.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5.工程竣工和验收不合格的问题,包括建筑物的外观、结构、环保、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二、罚款标准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对于质量问题的罚款标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一般情况下,对于设备、工艺、质量等方面凡有不合格的按照0.1%的标准罚款,对于质量问题严重的,罚款标准可根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金额进行增加;2.如果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事故,罚款标准按照造成的事故损失进行确定。

如果施工单位被依法判决为民事责任,相同事故产生的标准罚款将增加100%;3.对于建筑竣工检验合格后实物质量仍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按照根据交付办法计算的标准罚款,并根据合同中的惩罚性条款,按照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进行罚款。

三、罚款程序1.应当将质量问题列入施工日志,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2.施工单位应当主动进行整改,并汇报整改情况;3.监理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和确认;4.如果整改不到位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建筑工程质量黑名单,违约次数达到三次或者案件涉及到刑责的,工程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其施工资质证书。

四、眼下罚款的建议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建议加强建筑工程的监管。

在建设工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对于质量问题,应当依照罚款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一、前言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特制定本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二、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罚款处罚。

三、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等级划分1. 一级罚款: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直接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5%至10%不等。

2. 二级罚款: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较为严重,严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至5%不等。

3. 三级罚款: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1%至2%不等。

四、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依据1. 完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完工验收时,由质监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将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依据之一。

2. 监理日志和巡查记录:监理日志和巡查记录将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成为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依据之一。

五、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业主或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形成书面记录。

2. 质疑期限:发现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将在接到上报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问题的核实和处理,届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以对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期限为15个工作日。

3. 处罚决定:质疑期限结束后,相关部门将根据核实结果和质疑情况,做出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4. 罚款金额支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金额支付到相关部门指定账户。

六、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其他事项1. 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质量问题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

2. 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拒绝支付罚款,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需及时整改并消除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将进行复查,如确认整改合格,则予以结案。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工地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实施细则。

二、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1. 违规搭设脚手架,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拆除,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

2. 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记录、报验等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

3.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4.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施工技术交底的,责令限期补齐,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5. 工地安全通道被堵塞、道路被占用,妨碍公共通行的,责令清理,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6. 未履行建筑垃圾管理义务,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7. 工地噪音扰民,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8. 施工单位违规挪用施工资金,不按照规定支付工程款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

9. 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令补齐,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10. 违规使用农民工,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

三、处罚程序1. 工地负责人或监理单位发现违规行为后,应及时记录相关情况,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违规情况,并依据相关证据作出处罚决定。

3. 处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罚单位,并注明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方式以及应缴纳的罚款金额。

4. 被处罚单位收到处罚决定后,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5. 复议期间,被处罚单位不得停止履行处罚决定。

四、处罚执行1. 被处罚单位应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2. 被处罚单位应及时缴纳罚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缴纳证明。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和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筑工程利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建筑工程监管的力度,特订立本细则。

第一条为了使建筑工程管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和其相应的从业人员都严格遵守国家的建筑工程质量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实践需要订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由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全部建筑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并且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监理单位从事该工程的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在建筑工程中,施工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的建筑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将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显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当适时地实行措施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在其发觉和解决之间的时间段内得各处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需在建筑工程中配备肯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员,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质量检验应当在建筑材料进入工地之前进行,确保工程中的材料符合相关规范。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质量检验应当在工程的主体结构完成之前进行,并且应当进行中心验收,以确保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质量符合相关规范。

第八条工程的竣工检验应当在工程完工之后进行,并且应当同时与相关规范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是否符合要求。

第九条建筑工程管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显现的问题,应当适时地解决,在建筑工程使用期间,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实行24小时的质量监督和巡查。

第十条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假如建筑工程阅历收后发生问题,应当适时进行处理,责任人应当立刻予以处理并且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质量问题负有首要责任,但是,工程监理单位也应当承当肯定的责任,假如建筑工程质量显现问题,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适时进行处理。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82900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gineering Safety QualityManagement Inspection Penaltie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

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第六条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第七条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6、在部、省、市及县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是什么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当我们踏入一个大城市,到处是高楼林立,这些建筑构成了城市新的发展面貌,也是城市繁荣繁华的象征。

这些建筑也是由一砖一瓦而修建成的,背后是很多人付出的心血。

只有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把关,才能够实现建筑的成功。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是什么?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3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3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运作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加强对监督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定监督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监控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计划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范围和方式方法。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有效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工程和重大风险工程的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计划的评估和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督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监督人员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确保监督人员具备必要的监督技能。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及时纠正监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监督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4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4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修建、改建、扩建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指建筑工程经验验证的工程成果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保持安全、可靠、经济、舒适、合理和符合设计要求的能力。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条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除法律规定外,还可以采取罚款等行政惩罚方式。

第六条本细则的罚款标准适用于一般建筑工程质量违规行为,但对于涉及人身伤害、严重财产损失等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重罚款金额。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应当按照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责任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建设单位的经济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决定进行配合,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属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负直接责任,必要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力量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确保对建筑工程质量违规行为的有效查处。

第二章罚款的种类和程序第十一条违规建筑工程质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劣质材料、违规施工、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变更设计不报批等行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发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制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设定整改期限。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整改期限进行现场复查,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评估整改结果时,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理想的,应当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决定罚款金额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罚款通知书,并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 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及其参与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
处罚。

二、责任主体
1. 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2. 施工单位负责现场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3.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安全标准的执行。

4. 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安全质量要求。

5. 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管理要求
1.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2. 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 对于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严禁带病作业。

4. 定期组织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处罚规定
1.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或罚款不超过500元的处罚。

2. 对于一般违规行为,罚款500元至2000元,情节严重者可暂停其工作资格。

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罚款2000元以上,直至解除合同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对于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按上述条款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程质量标准,保障工程质量目标顺利完成,切实做好质量防范及综合治理工作,并根据工程现阶段质量管理需要,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参见单位商讨制定本制度,经共同签发有效。

1、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罚措施:1.1 施工不符合设计图纸、规范及工艺要求,在书面指出要求时间内未整改到位,处以罚款500元/ 次。

1.2 混凝土外观质量管理处罚措施:1.2.1 後浇筑完毕模板拆除后,因玲浇捣原因造成楼面标高、平整度超标(表面平整度允许误差8 mm,标高允差±0 mm)且整层平均合格率V 85%时,每层次罚款500元。

1.2.2 因碇浇捣时标高控制不严,造成露面板、梁明显露筋时每处罚款200元;因磴浇筑前,对浇筑工作面没有按要求清理到位,造成玲浇筑完毕模板拆除后结构构件内存在明显的建筑垃圾时,每次每处罚款100 元。

1.2.3 碇浇筑完毕模板拆除后,因玲浇捣原因造成缺陷,如蜂窝、麻面大于150mmx150 mm 每处罚款500元。

(修补处理前必须由项目部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征得甲方或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加倍处罚)因振捣不到位造成楼板碇结构渗漏,每处处以500元罚款。

1.2.4 後浇筑完毕后,楼面後观感质量差,有明显脚印、严重起砂、严重麻面、明显裂痕时每处处以500元罚款;因後浇捣未按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严重漏振、明显冷缝、出现孔洞,对结构质量有一定影响时,每处罚款2000 元。

1.2.5 每月需认真检查後结构渗漏及开裂情况,将项目部检查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如发现虚报、瞒报或处理不及时的每次处罚500 元。

1.2.6 後的实体检测必须符合相关施工规范要求,对隐瞒或虚报後实体检测质量的以及实体检测不能满足要求的,根据情况给予处罚2000 元或以上的罚款。

1.2.7 後施工中,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正确,後试块的留设及养护应符合要求,结构断面、楼板厚度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後强度评定符合设计要求,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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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
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
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
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
1 、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标准》(JGJ59-99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
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 》。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手册》、《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4 、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

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
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
第六条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
收缴。

三、处罚标准
第七条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
1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 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
责的;
3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
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
用的;
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
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部、省、市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
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
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
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
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毛竹搭设的;
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
6、开工前直属项目部未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及计划生育协议书的;
7、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
文明施工协议书的;
8、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
任书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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