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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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豫政办…2012‟143号)和《水利部公文处理办法》(水发…2012‟422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文,是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关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厅办公室主管省水利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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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文种类与形式

第八条以省水利厅及省水利厅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

(一)以省水利厅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等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发布重要水利规章制度,部署重要工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通知事项,批复批转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河南省水利厅文件》(代字为“豫水×”)的形式印发。

以省水利厅名义,与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等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用《河南省水利厅》(代字为“豫水×函”)的形式印发。

(三)以省水利厅名义,部署的紧急工作、通知紧急会议等,用《内部明电》(代字为“豫水明电”)的形式印发。

(四)以省水利厅名义,公布重大事项或者重要决定,用公—2—

报的形式印发。

(五)以省水利厅名义,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用通告的形式印发。

(六)厅长办公会议、厅长专题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用《河南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七)系统内部传达常规工作部署,通知有关工作事项,印发、转发一般性的工作文件,印发厅机关内部执行的一般性规章制度,需要机关人员周知的其他事项,与系统外有关单位联系、咨询、答复具体事项等,以《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代字为“豫水办”)的形式印发。

(八)上报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信息,以《河南水利简报》的形式印发。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要素一般由版头、主体和版记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公文版头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内容。

(一)份号。公文印刷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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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应当依照《水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水办…2011‟387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时,应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由发文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联合上报的公文,应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同时标注各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

第十一条公文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内容。

(一)标题。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文种,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可简化为主办机关名称加“等部门”字样。转发文件时,如原标题过长,可根—4—

据文件内容重新确定标题。

(二)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如主送机关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移至版记中。

主送机关的排列顺序,除普发性公文外,一般按照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按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团组织顺序排列。省直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臵表》次序排列,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次序排列,系统内各类单位按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次序排列。

(三)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四)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件时,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注明顺序号,附件顺序号后用小圆点;附件名称后面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过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被印发或者转发的公文,不属于附件。

(五)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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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行文时,可以不署发文机关名称。使用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与发文机关的顺序一致。

(六)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会议通过日期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和会签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七)印章。公文除纪要、电报外,都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电报加盖发文机关发电专用章。联合上行文,发文机关署名只有主办机关时,可以只加盖主办机关印章。联合下行文时,所有联署行文机关均须加盖印章。

(八)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标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加圆括号标注。

(九)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附件首页第一行顶格用黑体3号字标注“附件”字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件时,应使用黑体3号字标注“附件一”“附件二”“附件×”字样。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一般应与主件合订发送,如需单独装订,应在附件首页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正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顺序号,与主件一同发送。

第十二条版记包括信息公开选项、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识别条码等内容。

(一)信息公开选项。公文依据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如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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