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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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设备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供货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纳税人资格:(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明确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关于本项是必填项,不能擅自删除)

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供货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等

1.1 设备名称:

1.2 规格:

1.3 型号:

1.4 设备的包括范围:

1.5 生产厂家:

1.6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如各标准之间不一致时,按要求最高的标准执行;

1.7产品包装要求:以保证设备安全的标准包装。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2.1采购设备的数量和单价

设备单价(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 %,增值税税额元,含增值税单价:;数量:。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结算时根据甲方实际签认的设备数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确定。

实际采购设备数量不能超过合同约定数量的 %。如双方实际采购数量超过本合同暂定数量%的,由双方依照以下标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签订补充协议时的市场价格相比本合同价格较高时,乙方承诺按本合同价格标准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如签订补充协议时的市场价格相比本合同价格较低时,乙方承诺按签订补充协议时的市场价格签订补充协议。

2.2本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内容:

A、设备供应价;

B、运输费、设备配件在运输阶段的损耗费;

C、保险费;

D、工地卸车费;

E、乙方的利润、风险、各种政策性上缴费用和附加税费;

F、系统调试的配合费;

G、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工资、津贴、补助和差旅费等;

H、设备调试费;

2.3凡现场使用该设备所需零配件及配套设施,无论是否在报价清单中有所注明,均视为已包含在乙方设备单价中,由乙方提供。

2.4 乙方提供的设备应该是完整的、系统的,所需备件、部件、零件、工具都应该配备齐全,并与设备主机相匹配一致,此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2.5付款方式:

(在此明确支付方式是转账、承兑或铁建银信,还需明确承兑、铁建银信贴息费用及手续费等由哪方承担或甲乙双方承担的比例。)

2.5.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提交金额为设备价值 %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保函时间应截至合同约定的设备质保期满)作为甲方支付货款的先决条件;

2.5.2自收到乙方履约保函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价值的%的预付款;

2.5.3乙方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将设备的增值税等发票、随机备

品备件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甲方,在设备经甲方检验合格且增值税发票验证通过后,付给乙方进场设备价值的 %;

2.5.4设备安装调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增值税发票验证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安装设备价值的% ;

2.5.5按甲方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并在办理完结算且增值税发票验证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价的 %;

2.5.6扣除结算总价的 %作为设备质保金,甲方在设备保修期年满后按保修条款的约定支付给乙方;

2.5.7乙方指定收款单位名称是:;银行账号是:;开户行是:。

2.5.8在本合同下,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对缺陷工作或不合格品的确认。

2.6乙方承诺严格按以下条款履行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2.6.1乙方应在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日内,按甲方要求出具符合纳税人身份,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相关信息必须与实际提供设备或应税劳务等业务内容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当于发票金额的款项,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负。

2.6.2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10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指定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回并迟延支付2.5条约定的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2.6.3甲方在取得乙方的增值税发票后,将设备款按合同约定汇款至合同约定的乙方银行账户,甲方不接受乙方变更银行账户的请求。如因特殊情况,乙方需更改账户为其名下其他银行的账户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除非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甲方不同意乙

方将账户变更为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6.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增加的成本费用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6.5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 %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相当于甲方损失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6.6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按不含税价格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相应税款。

2.6.7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等变化引起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2.6.8如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6.9如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6.10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但乙方承诺按合同金额全额(不扣减违约金)开具增值税发票。

2.6.11开具增值税专票信息: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13068******;单位名称:;单位注册地址:;单位电话:;开户银行:支行;账号:。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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