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及公证认证程序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详解及流程大全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详解及流程大全如今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出于某种现实的需要,涉外婚姻公证认证也随之而来。
那么,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程序、手续,如何办理?一、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手续,为什么涉外文件需要进行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涉外公证总是与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证。
认证的过程就是有关职能认证机构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的印章或者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就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的签字或者印章属实,是经过一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这样才具有真实可信。
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认证总是结合在一起,一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公证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定,外交部门的公证则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而使领馆的认证则是对外交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进行有效性确认,经过层层确认后之后的国外法律文书,国内法院便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使用了。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1.公证的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内的,当事人应在国内申办公证书。
我国一些公民出国前未办妥涉外结婚公证,出国后则要求使、领馆予以公证,如等。
由于使、领馆对发生在国内的行为或事实不便进行核查,因此,当事人如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办理上述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2. 涉外离婚公证书,必须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认证。
办理的认证文书必须是在中国使用。
如证书不在中国使用,即使持证人系中国公民,中国驻外使、领馆也不为其认证。
申请人应向证书使用国的使、领馆申办认证。
国外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和民事、商业文书认证程序。
1.与我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需先在该国内办妥公证手续,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内使用。
涉外法律案件中证据先公证认证再翻译还是先翻译后公证认证
涉外法律案件中证据先公证认证再翻译还是
先翻译后公证认证
涉外法律案件中涉及到的证据,要想在国内被认可,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在国内使用时还需配一套中文翻译,那么涉外法律案件证据先认证再翻译还是先翻译后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中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无论是公安、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协助取得的外文书证,还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外文书证,都应由证据提供者将外文书证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在翻译无误的情况下,法院只需对中文译文进行审查。
由于境外的公证书以及境外当地外交机构的认证书都是外文的,所以建议全部做完公证认证后,整体翻译,否则先翻译后认证,回来还得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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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公证认证的说明
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
公证认证的说明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立案材料要求中有关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公证认证的说明:
第四节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第十三条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一)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是港、澳、台当事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
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注册登记证明等);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代该公司起诉或者上诉的,应提交经公正、认证的公司授权委托书;
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
(三)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具有其中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是涉外民事诉讼。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设专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做了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关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具体要求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的适用公约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司法豁免原则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不属于职务行为)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所需公证认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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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中国内地生活的外国人越来越多,而伴随入境人数不断增多,涉外民商事纠纷渐为常见。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殊规定,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委托适格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外国律师如果是当事人近亲属,也可以作为代理人,但只能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也可接受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第二,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涉外民事全部诉讼活动的进行和司法文书的制作,都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外国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域外证据和文书需经公证、认证。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中国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从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也需经上述公证、认证程序。
第四,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可选择法院管辖。
对涉外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与纠纷有一定联系的地点法院进行管辖。
若双方没有协议选择管辖,且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均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则原告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提醒,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属于涉外民事纠纷,法院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即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大陆进行民事诉讼,也需注意上述几点。
涉外案件公证认证及办理流程是怎样
涉外案件公证认证及办理流程是怎样
外国人及外国公司参与中国法院诉讼的越来越多,这时就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涉外案件中的原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它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如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其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所在国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使、领馆认证进行再认证。
中国公民从外国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所在国没有我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外籍华人未办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手续,只办了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港澳居民从港澳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需经我承认的香港律师办理证明手续。
香港律师的证明,还需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公证文书正本上加盖转递章,才能在内地使用。
台湾居民从台湾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如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来源于:。
中国公司起诉美国公司如何办理主体资格证明?
中国公司在国内起诉美国公司如何办理主体资格证明?中国公司与美国企业发生商业纠纷,可以在中国国内起诉美国公司。
在起诉时首先需要向法院递交美国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用于确立被告的身份。
美国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由美国公司注册州州政府出具,取得证明后需要经过中国驻美使领馆领事认证,才能在国内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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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如何起诉国外(境外)企业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外(境外)企业拖欠中国国内企业的货款现象,“赖账”的企业多起来了,国内企业往往束手无策,而根据中国的法律,可以在中国境内对在国内国外(境外)的企业提起诉讼,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在上海经常办理此类案件,鉴于涉外起诉与国内不同,根据实践简要介绍在在国内如何对国外(境外)企业提起诉讼:一、国外企业身份的确立:起诉国外(境外)企业首先要向法院提交被告的身份资料,通过国外(境外)的同行调取企业的资料,并作好公证、认证,然后在国内找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二、确立管辖法院:目前由于法院本身力量所限,国内企业与国外(境外)企业的许多业务没有合同,所以一般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采取推诿态度,导致立案难,目前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材料的准备1、双方的合同及订单。
这是确立双方合同关系的依据,确定是买卖合同或加工承揽等。
2、电子邮件的公证,涉外的贸易大多数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来往,涉及到合同、订单、欠款等等,对此邮件要通过公证,在公证处下载打印好。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五、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协调
国际民事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 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 权的资格。 至今国际社会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民事管辖 权制度,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统一国际民事案件多 国法院主张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解决途径:1、缔结国际条约,规定各缔约国法院行 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原则和依据;2、通过国内立法加以 协调。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法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 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提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 文译本,在诉讼中必须使用中文语言。当事人要求提供 翻译的,可以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涉外民事诉讼使用受诉法院所在国语言文字,是国 际通行的原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 司法协助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二)下列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涉外案件诉讼中国外当事人材料必须经过公证认证
涉外案件诉讼中国外当事人材料必须经过公证认证外国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过公证认证是法院诉讼必须的吗?在国内打涉外诉讼时,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要经过中国驻外领事馆认证才能被认可吗?根据民法通则和证据规则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必须经过外国公证机构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门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领事馆或大使馆认证,才能在国内法院立案受理。
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对于外国公司来说,就是它的注册证书,相当于国内公司的营业执照,但对于外国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
“公证认证”流程。
“公证认证”实为两个程序,步骤上先“公证”后“认证”,且两道程序是有联系的。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认证”是对“公证”而言,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
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外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
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以美国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程序为例:一般为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出具公司证明,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再由公证员属地的州务卿官员证明公证员身份,之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州务卿官员的签字进行认证,最后将上述所得相关各文书绑定在一起,通常还要附上对应的翻译件就形成在国内注册公司所需要的资格认证文件,即可在国内正常使用。
来源于:/html/cjwt/5089.html。
涉外公证认证中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涉外公证认证中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随着境外公司在中国使用的越来越多,其在中国进行授权委托的情况也增加,这时需要出具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或授权委托书,国内的使用部门通常会要求一同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同时办理这些文件公证认证手续。
法定代表人是中国的说法,在国外公司只有董事,董事长或主席之说。
所谓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即由国外公司董事会出具一份决议,选举出一个董事作为某项事务的签字人,其实就是有权签字人证明书。
在国内法院诉讼时,一般都会要求提供境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公证认证流程:
国际公证人公证,该国外交部认证,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以下是几个需要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公证认证的例子:
1、有关外商投资的行政规章要求申请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外国公司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2、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也要由该外国新闻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文件
3、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外国法人机构在中国法院起诉,必须提交经过该机构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来源于/apostille/basic/3685.html。
台湾公司在中国大陆起诉所需主体资格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公证
香港公司在中国内地法院起诉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香港公司在大陆法院办理起诉的越来越多,而在起诉之前必须办理香港公司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以下将详细说明。
香港公司在国内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文件的制作亦有其特殊的要求。
本文就目前香港公司在国内进行事诉讼方面的一些实际操作进行介绍。
一、关于公司诉讼主体文件的准备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国内的公司法人要提起诉讼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那么作为香港公司如何准备前述资料呢?根据目前比较成熟的做法如下:首先,如前述国内公司应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是我国特有的称谓和公示文件,在香港地区是没有种称谓的文件,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香港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1、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2、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证明(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3、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其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该文件的制作相对简单,可以参照国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进行制作;再次,关于授权文件,由于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因此在制作授权文件的时候应当十分严谨,尽可能将可以预见到而由有需要的授权内容全部写入授权文件中,且应采用罗列式的写法,将授权的内容和授权期限写得具体明确(可以根据委托合同所确定的代理期限在授权文件中明确注明授权期限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如果是特别授权则一定要将具体内容表述清楚,尽量避免使用概括性语言;另外,根据香港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如需要在国内进行相关诉讼活动,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开会通过,因此律师在代理香港公司进行诉讼的时候一并要香港公司出具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以上文件准备好后,需要将前述文件一并送交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相关的律师名单司法部每年均有公告)进行公证再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前述文件只有在履行了这两个手续后方能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使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为便利中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问题解答。
一、适用范围Q1:哪些案件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包括:(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港澳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相关标准可参照上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管辖Q2: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是多少?(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如下: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四类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包括:(1)涉担保物权纠纷案件(限主合同为商事、金融业务的纠纷),(2)商事合同纠纷案件,(3)涉公司、合伙企业纠纷案件,(4)证券、期货、信托、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纠纷案件。
其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人民法院辖区的上述四类案件,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增城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四类案件。
涉外委托书公证
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程序是什么?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的规定,主要是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
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与我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相同。
但是,也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只是无需公证与认证手续。
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委托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以下以在中国驻英使馆办理离婚授权委托公证认证为例来说明:(一)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不为中国公民办理协议离婚。
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子女抚养等没有争议,可以在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二)如双方或一方离婚当事人在英国工作或学习,不便回国办理离婚事宜,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有关的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此前,离婚当事人应确定好起诉人(即原告)、应诉人(答辩人,即被告)。
(三)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仅为中国公民办理诉讼离婚委托书。
已取得英国护照的原中国公民应根据认证程序办理。
(四)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
(五)要求提供:1、?中国公民办理公证文件申请表?一份填表;2、离婚当事人应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婚姻状况公证书;3、中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在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要拿到中国使用,必须办理好公证认证手续。
(一)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外国人需提交个人身份书,外国企业或组织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身份证明书,上述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域外证据外文证据的公证认证及办理程序
域外证据外文证据的公证认证及办理程序随着中国外对经贸文化交流的深入,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涉及到的公证认证很多人不知如何办理,以下将详细说明。
一、域外证据、外文证据的公证认证这里的域外证据,包括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诉讼中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这一条款,确立了我国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制度。
依据此规定,在域外形成的证据需经所在国公证认证的特别证明程序。
这里的“域外证据”,系指形成于一国法域外的证据。
这里所指的“域”是“法域”而非“地域”;所以,就形成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证据也属于域外证据,亦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首先,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必须要经过公证认证。
其次,对于诉讼证据,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要进行公证认证。
其一、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1月11日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也对该问题有所涉及:“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特别证明程序并不必然具有强制性。
其二、在涉外商事海事领域,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2)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人民法院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中涉及到的公证认证问题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中涉及到的公证认证问题随着中外在经贸,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交流的增多,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也随之增加,其中涉及到多方面的有关公证认证的问题,如境外主体资格的公证认证,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等等,国内当事人对这些有很多不了解,在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时,不是办的文件不对,就是少办某些文件,或者是办理流程不对,甚至是办理的公证认证分数不对,从而影响了诉讼的进程或结果,因此有必要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中涉及到的公证认证问题进行梳理。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主体在境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以下内容为结合自己相关实务经验介绍如何准备主体资格材料(包括CI,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若该委托人属于企业,则应当提交企业登记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英国(包括英属处女岛/维京群岛和开曼岛)、美国、香港等地的公司都设有公司秘书处(公司秘书),可由委托人指示公司秘书将其公司设立文件(CI,即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或者说是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提交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然后将公证件交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注:这些公司设立文件上不显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是谁。
但是德国的有限公司(公司名以GmbH结尾)其登记文件上会注明董事的名字、住所等信息。
关于香港的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可查询公司注册信息、公司董事、公司有无设定押记/按揭,无需亲自前往就可以查询公司登记信息,只要交纳少量查询费就可以了,不过只能以港币支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由律师或客户制作一份文件,证明某某人是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能对外代表委托人行事、签署所有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要视情况而定,因为有的国家其公证机关不接受类似“全权代表”的说法,会要求写明该法定代表人能就哪些具体事宜代表公司行事,能签署哪些法律文件,该文件的用途等。
涉外法律文件公证(认证)法律指引
涉外法律文件公证(认证)法律指引(2010年12月31日VER1.0)我行业务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常常会与境外当事人发生业务往来,需要接受对方当事人在境外形成或签署的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民事当事人在境外形成的法律文件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有些在境内的外籍当事人也存在相关法律文件的认证问题。
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同时也便于有关部门要求或审核有关当事人办理相应的法律文件公证(认证)手续,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制定本指引。
总则一、涉外法律文件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原因1、保障法律文件真实性的要求对于对方当事人提交的在境外形成或签署的法律文件,若没有可信赖的第三方公证,境内接收文件的一方无法判断该项文件的真实性。
部分境外形成或签署的法律文件即使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由于境内接受文件的一方并不掌握境外公证机构的印鉴或签字样式,也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因此国际上对于该等文件还需履行一定的认证程序。
2、成为诉讼中合法有效证据的必然要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在境外形成的法律文件等证据必须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否则在诉讼时法院不接受其作为有效证据。
如果境外形成的法律文件对支撑我行某一项业务法律效力具有关键作用,一旦法院不接受该等法律文件作为证据使用,我行将面临败诉的风险,相应的权益亦得不到保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参与人主体资格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参与人主体资格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鲁高法[2003]2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参与人主体资格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2003]237号)为正确确定诉讼参与人身份,公正、及时审理民商事案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商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审查诉讼参与人主体资格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应当注意的问题1.自然人参与诉讼,应提供身份证、护照、户口本等能证明自身身份的证明。
外国人应明确其是否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和当事人陈述,人民法院应查清其姓名、性别、民族(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家庭住址(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查清经常居住地)、通信地址)。
2.中国法人参加诉讼,应提供工商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法人的名称与其工商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工商登记的名称为准。
人民法院应查清法人的名称、住所地。
法律文书中应注意甄别法人的全称和简称。
外国法人参加诉讼,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的身份证明书,证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应有中文译本。
人民法院应查清外国法人的名称、住所地、国籍等事项,查清法定代表人或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董事(执行董事)的姓名、职务。
在诉讼中,法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
原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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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及公证认证程序
随着中国企业与境外公司经贸往来的深入,双方法律诉讼也随着增多,这就需要准确的对境外主体资格认定,同时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
在外国和香港等地的公司注册中,一个公司除了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外,还可以登记营业名称(又称作商业名称),在商务活动中,上述公司除了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外,还经常用营业名称对外进行商事活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涉外纠纷和仲裁越来越频繁,发生纠纷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是现在实务界经常面临的问题。
不久前,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举办的以“涉外程序的主体资格认定和程序适用”为主题的研讨会上,数位专家学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涉外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法人或组织的主体资格的确定是根据法人的国籍国法来确定的。
我国的一些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经对法人国籍的确定作过规定,我国是根据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认为,对于涉外程序中的外国企业,是否具有诉讼或仲裁的正当资格,应当按照该外国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都应以该外国法人为程序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和地区比如英国、香港地区等的企业,在登记公司名称之外,还可以登记商业名称或商号。
商业名称(商号)是指一个公司登记设立的进行商业行为的名称。
按照英国和香港地区的法律规定,商业名称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归该企业名下,所以商业名称不能作为诉讼或仲裁的主体。
而大陆法系一般不允许登记商业名称。
在香港,公司的商业名称只能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比如签订合同时使用,具体到诉讼和仲裁这样的程序活动中就不能使用了,内地企业应对此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通常情况下,如果以商业名称为对象提起诉讼或仲裁,香港法院或仲裁机构是不会支持的。
如果内地企业与香港企业的商业名称在香港发生涉外程序被香港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主体不适当,那么这样的案件在内地,内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应当做出同样的认定。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英国或香港有很多以企业的商业名称提起诉讼或仲裁但最终案件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判例,在国内进行仲裁或诉讼同样不应以公司的商业名称为程序主体,否则即使胜诉也不会被英国或香港的法院认可,申请人的利益是无法得到保护的。
直接作为程序主体的资格
外国企业在国内设立代表处,代表处顾名思义是外国企业的代表机构,理所当然地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但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根据诉讼法理论,具有承担责任能力的主体才是适格的程序主体。
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不适格,不能单独成为程序主体。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程序主体,这是分支机构不能成为程序主体的例外。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能否在我国独立参加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是我国的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一个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与我国的公司发生合同争议,能否由国内仲裁机构仲裁,是适用涉外仲裁程序还是普通仲裁程序?这个争议的焦点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诉
讼主体资格,如果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作了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可以开展营业性活动,便应当在营业活动范围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制度规定,凡是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营场所,其中场所是其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空间,财产就是其承担责任的保障。
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出,法人的分支机构先以自己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
法律规定法人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本意是为了保证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需要,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相应的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法人授权经营范围,便自然界定出其诉讼能力范围,分支机构可以参加诉讼的目的并非免除本公司的责任。
我国目前的诉讼法理论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解与商法理论有些脱节。
商法理论上,商人是三种:商自然人、商法人、商合伙,商自然人包括独资企业,非法人的团体和法人的分支机构也能作为营业主体。
因此,在程序上这些组织也应该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非法人组织在诉讼法领域指的是筹备组等,是与分支机构区分开来的。
对于有自己财产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有自己的资产。
涉外程序的适用
涉外案件的程序适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般案件应当适用涉外程序,即外国企业直接作为程序主体在国内诉讼或仲裁的,应当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或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作出涉外判决或裁决。
比如仲裁裁决,其直接后果就是法院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程序审查,而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进行实体审查。
如果没有适用涉外程序,那就是不合法的,因为不同的程序涉及到不同的权利义务。
另一种情况是该外国企业在我国国内领有营业执照,比方说设有代表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同时有营业场所和一定财产,可以作为国内主体进行诉讼。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我国法律或有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了不同于国内程序的涉外程序,一般认定是否适用了国内程序,应该从几个方面判断:一是看送达方式,是否按照涉外程序委托送达;二是看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是否符合涉外程序的特别规定;三是看授权委托、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手续,是否办理了符合涉外程序规定的公证、认证手续。
如果是对一个案件适用了国内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就可以定性为国内仲裁案件,其直接后果就是该裁决应当接受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进行实体和程序双方面审查。
内地法院或仲裁委在判决书或裁决书中往往有“本案适用普通(或涉外)程序进行了审理”之类的表述,如果表述为适用的是普通程序,那么一般就可以排除适用涉外程序,从而认定为适用国内程序。
对于在中国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由于他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在国内,作为国内市场中客观存在的主体,应该属于“其它组织”,应当按照国内程序处理,这也是主权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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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具体落到实处应该是一种尊重,一种接人待物的方式方法。
和文化知识有关,但不是必然,主要来自家庭的影响和后天的修为。
赫本被誉为女神,不仅仅因其貌美,貌美的很多,并不能被全世界的人记住;也不是因为学历,比她学历高的比比皆是。
但她用她的一生诠释了修养这个概念,她在遗言里这样说“若要优美的嘴唇,就要讲亲切的话。
手不仅能解决自身问题还能帮助别人;脑不仅能原谅别人还可以让自身不断进步。
我们身上每个零件都有用处,那些喜欢到处释放物质垃圾和精神垃圾的人都是不健全的。
看过很多父母抱怨自己的孩子不如旁人,那就看看自己是不是样样都行,孩子其实就是站在你面前的镜子。
在发成绩单时,在开家长会时,你恼怒了,你大打出手了,这恰恰暴露你精神世界的粗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