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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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问题
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问题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属于登记机关擅自新设定行政许可?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能否按无照经营处罚?对这些问题常遭到质疑,我们工商
人员自己也感到困惑,争论颇多。
质疑意见认为:工商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的依据主要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卫生部卫医发[2000]385号《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六、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认为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已经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了。工商部门依据部门规章办营业执照的
依据是错误的。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执照实际上是工商部门擅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国家工商总局答复个体诊所“应当办理工商登记”也是错误的。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得出结论: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者个体诊所只需要按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也不能对未办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这些认识是错误的。
一、历史沿革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改变了医疗机构计划经济的模式,开始走向市场。《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其积极引导,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管理。当前,要切实纠正乱办医的现象。”
2000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3号决定》,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发布了《关于城
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分类管理。这是一份在《立法法》实施之前,按照当时颁布行政法规的程序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性文件”。
2000年7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四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制定、发布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
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同年,卫生部发布卫医发[2000]385号《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从此开始,工商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进行工
商登记。
二、上述规章的法律效力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上述各部门的规章就是为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依据职权制定、发布的法规,是合法有效的。
三、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新设定的行政许可?
作出工商登记、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个体条例》、《企业法人条例》、《独资法》、《合伙法》、《公司法》等主体法,而不是依据卫生部等部门的规章。按照上述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仅仅是将诊所纳入到登记范围,是对主体法的具体施行,并没有新设定行政许可。而国务院的部门有权依据国务院决定作出将某类组织纳入已有许可范围的决定。设定行政许可与许可范围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可以决定许可的范围有哪类。就如同QS——也就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行政许可,是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但将什么样的产品纳入许可范围,却是由产品目录决定的,
而进入目录的产品是由质监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就可以决定是否进入目录的。目前,纳入目录中产品的范围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新进入目录的产品并非是新设定了行政许可。最近将食品袋又纳入目录,并非是对食品袋新设立了行政许可,而是将其纳入已有的许可范围而已。再比如户外广告许可,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设定了户外广告许可,但并非所有的户外广告都需要登记,具体将哪一类户外广告纳入许可范围,
却是由国家工商局作出决定的。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卫生部等部门在《个体条例》、《独资法》、《合伙法》、《公司法》等上位法设定的许可范围内,具体规定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登记(许可)范围并没有违反许可法的规定;而工商登记机关也不是依据规章进行登记,而是依据的主体法进行登记的。就如同税务部门也不是按卫生部等部门规章办理税务登记,而是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办理登记的道
理是一样的。
那种认为工商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的依据是卫生部等部门规章、是新设定行政许可的认识,其实就是混淆了什么是设定行政许可,什么是许可范围的关系。卫生部等部门规章仅是决定将
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早已经存在的许可(工商登记)范围而已,并非新
设定行政许可。
四、几个认识误区
1、有的人要问了:为什么律师机构工商不登记?如前所述,如果律师主管部门决定将其纳入登记范围,工商部门依然依据主体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而并非对律师机构新设定一项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在没有作出决定之前,工商部门也就无需登记了。当然,如果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的机构向个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登记机关完全可以按照主体法规定的条件办理登记。
2、又有人会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算司法解释吧,答复明确指出:“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就说明最高法院也认为应当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能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