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提速十项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提
速十项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9]1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05
【实施日期】2009.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提速十项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提速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五日
关于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提速十项措施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当
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津党发〔2009〕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
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津政发〔2009〕8号),进一步扩大投
资、拉动内需、支持企业发展,实现政府服务大提速,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按照
“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制定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提速十项措
施:
一、取消合并审批事项
继续清理、减少和合并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宏观把住,微观放开,给项目单位充
分的自主权,简化职能部门内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一)取消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成果审批和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
(二)将14项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合并为6项。包括:1.将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用
审批合并为土地征转审批;2.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
作价出资或入股审批合并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审批;3.将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审批并
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4.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环境影响报告
书和设置入海排污口审批并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5.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并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6. 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和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入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与要求。
二、减少审批环节
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将部分规划审批许可事项分别并行办理,实行
同步申请、同步受理、同步审核、同步发证。
(一)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可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行办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可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并行办理。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可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行办理。
(四)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可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行办理。
三、优化管理程序
对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进行优化,有效解决前置条件的制约,强化事后监督。
(一)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的办理程序。对于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总平面)方案已审定,建筑方案基本确定,且土地手续已落实的建设项目,简化其他前置要件,直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
(二)工业项目用地审批实行“一分离、三同步”。集体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分离;工业项目出让方案备案与农用地转用同步、土地挂牌与前期施工建设同步、签订出让合同与登记发证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