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合同书(返还物业方式)(惠州市2018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村企合作合同书
(返还物业方式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协议)仅为合同示范文本,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结合实际参照使用。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或者增加,但主要的条款格式和内容不建议删减;
二、本合同(协议)示范文本中的空格部分可以填写对应的相关内容,如无需填写内容,应当填写“无”或者用“/”表示无内容;
三、本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的条款或内容中未作规定而合同(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进行约定的,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本合同(协议)示范文本中增加补充条款或者添加相关内容,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迳向区国土分局、区法制局咨询或反映。
目录
第一条留用地概况
第二条合作方式
第三条返还物业建设要求
第四条建设期限及产权证的办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第七条双方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第九条其他事项
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合同书
(返还物业方式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惠城村企(20 )字号
甲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地址:
负责人: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惠城府〔2016〕19号)、《印发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惠城府〔2018〕36号)等有关规定,甲方经留用地使用权挂牌转让和村企合作开发企业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为村企合作开发项目的中标人(即中标竞得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乙方所投递标函的承诺,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留用地合作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留用地概况:
1.1 土地位置:
1.2 土地面积:
1.3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编号: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1.5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编号:
1.6 容积率:
1.7 计容总建筑面积:
1.8 建筑密度:
1.9 建筑高度:
1.10 绿地率:
1.11 车位指标:
1.12 车位数量:
1.13 土地性质:
1.14 土地使用年限:
1.15 土地现状:
第二条合作方式
2.1 甲方提供具有合法手续的留用地,乙方提供项目的全部资金及负责项目开发建设,并承担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一切风险。
2.2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相应的物业,负责办理好相关产权手续;土地挂牌成交价款(人民币万元),在用于缴交所有应纳税款后,剩余部分须需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土地挂牌成交价款不足以缴交所有应纳税款,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2.3 项目建成后须返还给甲方物业的数量不得少于:住宅㎡,商业㎡,合共㎡,停车位个。
2.4 返还给甲方的物业须按《印发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惠城府〔2018〕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5 乙方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进行设计、建设。在向住建部门报送建筑项目总平面图时,甲方应当提具意见并在总平面图上盖章确认。
第三条返还物业建设要求
乙方直接以实物形式按照下列第3.1【】或者3.2【】种方案分配给甲方建成物业如下(根据分配给甲方物业所占用的土地独立分割是否能独立分割,选择3.1或者3.2的分配模式,选定分配模式空格处划“√”,将另一分配模式空格处划“X”)。
3.1 乙方分配给甲方的物业所占用的土地独立分割,单独办证,仍保留原用地性质,分配形式如下:
3.1.1 物业的位置、面积
该物业位置:
物业的总面积:平方米,其中:商业部分面
积:占总商业物业的%
住宅部分面积:占总住宅物业的%
3.1.2 停车位位置:数量:个
3.1.3 标准:
3.1.3.1 住宅物业层高不低于米;
3.1.3.2 商业深度不得超过米,层高不低于米,商业建筑层数不得超过
第层;
3.2 乙方分配给甲方的物业所占用的土地非独立分割,乙方按以下比例向甲方分配物业。公共交通部分、公共建筑以及相应的公共设施,甲、乙双方共同使用,不具体分配,但双方拥有相应比例的产权。
3.2.1 住宅物业
位置:层高不低于:
面积:平方米,占总住宅物业的%。
3.2.2 商业物业
位置:层高不低于:
深度不得超过米,面积:平方米;
位置:层高不低于:
深度不得超过米,面积:平方米;
位置:层高不低于:
深度不得超过米,面积:平方米;
甲方分得商业物业总面平方米,占总商业物业的%,
3.2.3 停车位
位置:
数量:个
3.3 物业标准
凡建设给甲方的工程项目,一律应完善好公共部位的室内外装修、整体水电安装、周边的绿化、下水道、小区内的道路、路灯、监控等相关设施,各项目工程以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为准。甲方应得商业用房及住宅的室内外装修标准:与乙方对外销售的毛坯房标准一致。
3.4 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部门批准,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可建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基础上提高容积率,增加可建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对增加的面积部分,仍应当按规定的相应比例对甲方进行再分配。
第四条建设期限及产权证的办理
4.1 乙方负责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个月内完成分配给甲方物业的竣工验收并交付
给甲方,由于不可抗力(洪水、地震、战争)造成停工,交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4.2 乙方负责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个月内为甲方办理好甲方分得物业
的分户《不动产权证书》。(涉及分户到村民的,需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一户一证,但具体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办证所涉及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未将明确的分户情况提供给乙方,不能视为乙方迟延办证。
第五条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应当在土地挂牌出让(招标)《成交确认书》签发之日起日内,按照留
用地挂牌转让(招标)公告确定的土地挂牌交易总金额的60%(即人民币元整)
缴交合作开发履约保证金,汇入以甲方名义开设的、由乙方和项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