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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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热沙来提.沙力

摘要:夫妻财产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对它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涵、分类,重点剖析了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的现状与缺陷,并依据国内现实立法,借鉴外国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共同财产制特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缺陷对策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界定及特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界定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夫妻财产关系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基础性要素。其核心是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2.夫妻财产制的特征

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相比,夫妻财产制呈现出一下特征:

(1)夫妻财产制只能产生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

关系不同,夫妻财产制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为主体,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而不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以一切具有平等属性的自然人,法人为主体,法律对其彼此间的身份既不过问,也无要求。(2)夫妻财产制是一种具有依附性的财产制。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制相比,夫妻财产制并不能独立存在,它是一种依附性的财产制,必须依附于夫妻的人身关系,以其人身关系的建立为其存在的先决条件。因而夫妻财产制在具有依附性的特点的同时,还具有可变性,一旦夫妻身份解除,它也就随之而消灭。(3)夫妻财产制不具有等价,有偿性。作为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制形式,夫妻财产制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制不同,它并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要求也不对等。其财产制以男女平等为原则,以保护家庭中的弱者为理念,当事人只要具备了夫妻的身份,对夫妻财产即具有了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在分别财产制之下,对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较少的夫或妻一方,也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对方财产和受对方抚养的权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还可以享受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根据婚姻法规定,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从产生根据来看,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从主体来看,是法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的结合。而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其特点有二:一是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更明细的规定,二是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财

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尤其是它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个部分。因此,以婚后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结构体系。

(一)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婚姻法》中,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所谓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凡是认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新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X围也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X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财产,享有对该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个人特有财产制以共同财产制为前提,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补充和限制,没有共同财产制就没有个人特有财产制,二者是对立统一的。

我国新《婚姻法》第18条对个人特有财产X围作了规定,包括: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在全部或部分优先于法定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这也符合<<民法通则>>法定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我国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这样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构成了我国“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与缺陷分析

(一)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现状:

2001年新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X围也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并列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指一切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他人从事劳务活动获取的收入。

(2)生产、经营的收益;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就有关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生产活动的,不论是一方还是双方,其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进行经营活动的,无论是单独的还是共同的投资和经营,其所得收益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所负债务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另有规定的,从法律规定。

(3)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其人身权利,均属一方所有,由所有方单独行使,其配偶不得共享。但因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转让费、作品稿酬等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修改后的《婚姻法》对继承和赠与财产的归属做了区分,凡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5)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制也应包括夫妻共有财产权利的行使和处分。新《婚姻法》第17条还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应不分份额地对夫妻共有财产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同时还应注意: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先经协商;

(2)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反对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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