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教育-国际私法(北大版)课件:第9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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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 托
一、信托的法律适用 二、《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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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一,在准据法的选择上,将信托关系作为一 个整体来对待。
第二,分别遗嘱信托和设定信托(即通过合同设 定的信托)确定准据法。
第三,信托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信托 的效力、信托的管理、信托的解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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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 承认的公约》
(一)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设定信托准据法的确定及信托的承认。
(二) 信托的准据法及其适用范围 (三) 信托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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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破产
一、国际破产与国际破产法 二、国际破产的管辖权 三、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四、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五、中国关于国际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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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一、国有化及其域外效力 二、国有化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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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化及其域外效力
(一) 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财产的效力 (二) 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内国财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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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化的补偿问题
(一)不予补偿; (二)“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三)“适当的、合理的”补偿。 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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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亦即原属城邦的法律)
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的理论根据
(一)主权说 (二) 法律关系本座说 (三) 利益需要说或实际需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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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 之所在地法的内涵及其他表述形
式的差异
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起主导作 用的原则当是物之所在地法,但由于它们所涉及的 问题和情况可能是非常复杂的,不是单靠一个这样 的原则便可完全解决。加上立法的着眼点与要求的 不同,各国法律的规定除在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有 一致的看法外,其差异也是不能忽视的。
(一)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 (1)单一破产制 (2)复合破产制 (二)普及破产主义、属地破产主义和折衷主义。 (1)普及破产主义 (2)地域破产主义 (3)折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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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关于国际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中国目前有关国际破产的法律还不完备。 在200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生效前的司法实
践中,中国法院倾向于采用地域破产主义原则。 200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采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2
第九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 第二节 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第三节 信托 第四节 国际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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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 运用
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三、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之所在地法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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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 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一)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二)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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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一)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 (二)物权的客体范围;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四)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五)物权的保护方法。
取单一破产制和普及破产主义,可以说比较符合 国际上的趋势,也与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相一 致。但其具体操作需要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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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破产管辖权的确定 (二)国际破产的专属管辖与继续管辖 (三)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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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一)破产要件的法律适用 (二)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 (三)国际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四)国际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 (五)国际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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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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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破产与国际破产法
(一)国际破产的概念 国际破产(international bankruptcy),也称
“跨国破产”(cross border insolvency),是指包 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二)国际破产法的渊源 (1)国内法渊源 (2)国际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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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破产的管辖权
第四编 财产权
第九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十章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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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在英美法学中,物权法是被纳入“财产法” 这个更为广泛的范畴之中,但在财产法中,物权 法仍占据首要的地位。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在冲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章阐述了“物之 所在地法”是解决各种物权关系适用得最为普遍 的冲突原则,以及国有化、涉外破产关系和信托 关系中的一些基本的法律适用制度。本章要掌握 的重点是:
及其他表述形式的差异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
处理 五、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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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 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物权关系中介入外国因素后,由于各国物权法上的 规定不同,往往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需要解决 法律选择问题。
“物之所在地法”,拉丁语表达为lex loci rei sitae, lex rei sitae,lex situs。该原则是由14世纪意大利 “法则区别说”首先提出来的,但当时只适用于不动 产,对动产物权则适用“动产随人”(mobilia sequuntur personam)或“动产附骨”(mobilia ossibus inhaerent)的冲突原则,即动产物权,应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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