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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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休假管理,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经营活动,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休假管理内容包括法定节假日、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年假、探亲假、换休等。

第二章休假项目

第四条法定节假日,包括

(一)元旦1天

(二)春节3天

(三)清明节1天

(四)劳动节1天

(五)端午节1天

(六)中秋节1天

(七)国庆节3天

女员工三月八日(妇女节)有半天假期;

地方性节日按辖区地方政府通知、结合公司情况安排放假。

第五条事假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处理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后按事假处理。在上班时间内,员工请事假一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按半天处理,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内按一天处理。

(二)员工每月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标准工资和岗位津贴,未办理手续的按旷

工处理。

(三)事假一年内累计原则上不超过15天。

(四)员工请事假超过15 天为长假,应按照人事流程中的员工长假流程办理。

第六条病假

(一)在职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持单位认可的医院病休证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病假时间从病休之日起计算。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假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四)员工病假期间,应安心治疗休养,不得以病休为由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全部工资待遇,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标准给予支付。

(六)病假每月不超过三天的,可享受全额标准工资;超过三天不超过三十天(含法定节假日)的,病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一天以上病假的,在休假结束后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相关费用票据到人事专员处销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婚假

(一)一般婚假为5个工作日(包括路程假),晚婚(男25 周岁、女23 周岁

初婚者)婚假为12个工作日。

(二)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所发生的交通等一切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三)员工凭结婚证办理请假手续,要求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婚假期间全额发放标准工资。

第八条产假

(一)一般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根据医院证明,难产或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但须有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并提供给请假审批人和公司考勤管理员进行审核;晚婚初育(女,24 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奖励假30 天,以上天数含节假日。

(二)哺乳假:女员工有未满一周岁婴儿,每个工作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 分钟(可在上下班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每个工作日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三)陪产假:男员工在配偶分娩前后一次可以享受10个工作日的陪产假。如果女员工的配偶在女员工生育期间未休陪产假,可出具相关证明,由女员工享受10个工作日的休假。

(四)小产(流产):怀孕四个月以内的遵医嘱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四个月的,给予产假42天,以上天数含节假日。

(五)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按出勤处理。

(六)女员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全额标准工资,实际休假时间超过以上标准部分,按事假处理。

(七)员工生育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员工产假期间享受全额标准工资;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员工产假期间享受当地最低保障工资;实际休假时间超过以上标准部分,根据区县级(含)以上医院证明符合病假的按病假处理。无法出具证明的按照事假处理。

(八)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依据国家颁布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九)员工请产假/陪产假,应提供有关证明提前一周申请,按正常流程审批,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九条丧假

(一)员工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7个工作日的假期(不含路途期间,路途不超过3个工作日)。员工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给予5个工作日的假期(不含路途期间,路途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丧假期间,全额发放标准工资

(三)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所发生的交通等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条年假

(一)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年限(简称累计工龄)已满1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三)年休假天数为工作日天数。

(四)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被送外进行专职培训学习,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休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休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休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年休假的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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