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请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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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请休假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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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及请假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严明公司的组织纪律, 进一步规范请休假制度, 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 休假

3.1员工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公司内部放假日能够按公司规定或放假通知休假。放假日期有调整的部门, 按部门放假规定休假。按规定休假不需要另行报批。

3.2 其它类别的假期须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4 请假说明

4.1 员工因个人原因必须占用正常上班时间处理个人事务必须按规定请假。

4.2 员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并妥善安排好工作。请假应填写《请假条》, 同时附带与所请假类别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依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后, 将《请假条》交本部门考勤人员作考勤依据。其中, 请假3天( 含) 以上的需先到综合管理部领取《休假申请单》, 然后将审批好的《休假申请单》交综合管理部备案。

4.3 如因紧急情况( 如重病、工伤、发生重大事故等) 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 先用电话或委托她人向主管领导请假, 部门主管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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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第一天代办请假手续或者委托其它人代办, 请假之后补办手续的, 视为无效, 为未请假。请假期满后员工需提供医院病历的原件复印件和诊断证明。委托她人请假仅只适用于此条例情况, 其它情况代请假则视为无效。

4.4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按旷工论处。

4.5 因特殊情况, 假期届满尚需续假的, 应办理续假( 请假) 手续。未办理手续, 继续休假的, 按旷工论处。

4.6请假期间若包含法定假日、公休日( 如周日) 等, 则应合并计算, 而不另外补给假期。

4.7 请假不满1天者, 以钟点计时, 累计8小时为1天( 各部门考勤人员在考勤记录中备注) 。

4.8 员工请假期满必须销假。请假期满( 或早于请假截止日期上班) 后的第1个工作内, 请假人应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销假报告》向综合管理部申请销假( 假期在3天以下的, 由所在部门销假。《销假报告》于月底随《考勤表》一并报综合管理部) , 注销病假、产假等假期时应提供假期间的相关门诊、购药的正式发票等证明。请假期满1天后尚未办理销假手续的, 按旷工论处。

5 审批权限

普通员工请假2天( 含) 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 3天( 含) 以上需由综合管理部审核, 总经理批准。

6 假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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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病假

6.1.1 病假必须持有武汉市市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医嘱休假单( 需注明休假天数) , 履行请假审批程序。属急诊的, 应在就医的同时及时告知所在部门, 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需提供病历及出院小结) 。

6.1.2 员工病假期间工资支付按下列标准计算:

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6.1.3.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6.1.3.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6.1.3.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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