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员工年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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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员工年休假管理规定(修订)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人保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完善员工休假机制,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生产实际情况,特对本公司员工年休假管理规定修订如下:
一、享受年休假的员工范围:
凡当年1月1日在职在册的与本公司签订城镇或农村劳动合同的员工,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年休假统计时间:
员工当年的年休假计算截止时间均以上一年底为准。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员工在当年退休或者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按其当年实际劳动时间计算年休假。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四、年休假的安排:
1、公司根据经营生产的具体情况,每年集中统一安排员工年休假为1-5天。若遇特殊情况,公司可作相应调整。
2、公司鼓励员工休年假。员工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由本人申请、部门安排、总经理批准、办公室登记备案,员工可一次性或分期休完剩余年休假。
3、员工当年不申请年休假的作自愿放弃年休假处理。
4、员工未经相应审批程序擅自休假,因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的作旷工处理。
五、年休假的工资待遇:
1、管理及实动工时员工休假工资按本人基础工资发放,绩效工资不发。
2、全额计件制员工休假工资按本市最低日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全年统一结
算。
3、全额计件制员工如因请病事假而影响生产进度,影响公司销售的,按厂规
厂纪进行扣款。
六、员工年休假管理部门为公司行政办公室。
七、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中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