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UNCRPD)中概述各国有义
残疾人权利公约
联合国CRPD/CSP/2014/2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1 April 2014ChineseOriginal: English14-28684 (C) 160414 210414*1428684*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七届会议2014年6月10日至12日临时议程* 项目5(b)与执行公约有关的事项:圆桌会议一将《残疾人权利公约》条款纳入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秘书处的说明本文件是秘书处根据缔约国会议主席团得到的专家意见而编写的。
专家们为协助主题为“将《残疾人权利公约》条款纳入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的圆桌会议讨论建言献计。
圆桌会议一计划在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七届会议期间举行。
导言1. 国际社会承诺促进残疾人权利并将其纳入社会和发展中。
这种承诺深深扎根于联合国的各项目标、载入《联合国宪章》序言部分,其中提及基本人权、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及促进提高生活水准并获得更大的自由。
2. 直到2006年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议定书》之后,残疾人在实现其人权方面面临的具体障碍才可以通过一项国际法律文书直接得到解决。
随着《公约》的通过及许多会员国的迅速批准,国际社会现在有了强大的国际残疾问题规范框架。
尽管如此,执行方面的差距依然很大。
3. 残疾人在世界人口中的比例很大(15%),1 而且与无残疾者相比更有可能生活在贫困中。
因此,要想真正实现国际商定的发展目标,包括千年发展目标,将__________________* CPRD/CSP/2014/1。
CRPD/CSP/2014/214-28684 (C)2/5残疾人纳入所有发展活动至关重要。
然而,各项目标、具体目标和指标中都没有提及残疾人。
4. 这种缺失尤为令人关切,专家和研究人员逐渐达成共识,即全球面临的危急紧迫问题是残疾人缺少获得教育、就业、保健以及社会和法律支助系统等资源的平等机会,结果造成贫穷残疾人多的不成比例。
25. 自《联合国千年宣言》(大会第55/2号决议)发布以来,我们见证了《公约》的起草和通过。
《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文版(全文)
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文本)序言本公约缔约国,(一)回顾《联合国宪章》宣告的各项原则确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和价值以及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二)确认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中宣告并认定人人有权享有这些文书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三)重申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必须保障残疾人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四)回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五)确认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六)确认《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所载原则和政策导则在影响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推行、制定和评价进一步增加残疾人均等机会的政策、计划、方案和行动方面的重要性,(七)强调必须使残疾问题成为相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八)又确认因残疾而歧视任何人是对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的侵犯,(九)还确认残疾人的多样性,(十)确认必须促进和保护所有残疾人的人权,包括需要加强支助的残疾人的人权,(十一)关注尽管有上述各项文书和承诺,残疾人作为平等社会成员参与方面继续面临各种障碍,残疾人的人权在世界各地继续受到侵犯,(十二)确认国际合作对改善各国残疾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的生活条件至关重要,(十三)确认残疾人对其社区的全面福祉和多样性作出的和可能作出的宝贵贡献,并确认促进残疾人充分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将增强其归属感,大大推进整个社会的人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除贫工作,(十四)确认个人的自主和自立,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对残疾人至关重要,(十五)认为残疾人应有机会积极参与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包括与残疾人直接有关的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十六)关注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族裔、土著身份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年龄或其他身份而受到多重或加重形式歧视的残疾人所面临的困难处境,(十七)确认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在家庭内外往往面临更大的风险,更易遭受暴力、伤害或凌虐、忽视或疏忽、虐待或剥削,(十八)确认残疾儿童应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回顾《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为此目的承担的义务,(十九)强调必须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促进残疾人充分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切努力之中,(二十)着重指出大多数残疾人生活贫困,确认在这方面亟需消除贫穷对残疾人的不利影响,(二十一)铭记在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并遵守适用的人权文书的基础上实现和平与安全,是充分保护残疾人,特别是在武装冲突和外国占领期间充分保护残疾人的必要条件,(二十二)确认无障碍的物质、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医疗卫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对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二十三)认识到个人对他人和对本人所属社区负有义务,有责任努力促进和遵守《国际人权宪章》确认的权利,(二十四)深信家庭是自然和基本的社会组合单元,有权获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援助,使家庭能够为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其权利作出贡献,(二十五)深信一项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综合国际公约将大有助于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改变残疾人在社会上的严重不利处境,促使残疾人有平等机会参与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议定如下:第一条宗旨本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
残疾人权力公约
残疾人权力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是一项历史性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于2006年12月13日通过,旨在保障和促进残疾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这是第一份专门为残疾人制定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为全球的残疾人提供了一个强力的保护机制,它规定了世界各国实现残疾人权利的标准和方向。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重要性。
一、为残疾人提供平等机会《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第三条明确指出:“公约所提到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残疾人——身体、感官、智力及精神残疾,以及不论残疾的程度和性质如何,他们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意味着,无论残疾人的形式及程度如何,他们都应享有与正常人相同的权利和机会。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维护残疾人权利的重要保障,它将残疾人视为与任何人一样的人,认为残疾仅仅是个体身体或精神的缺陷,这其中不给出任何障碍或限制。
二、为残疾人创造有利的环境《残疾人权利公约》旨在帮助各国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从而鼓励创建一个更加包容的社会环境。
为此,《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在各个领域全面实施依法消除残疾人的歧视的措施。
它还规定必须确保残疾人在发展方面享受公平的权利和机会,采取措施把残疾人集成到社会之中,使他们融入到普遍的教育、工作、文体活动等领域中。
承认人类的差异和多样性,是真正让残疾人特殊割裂的切口。
现实生活中,无数的障碍导致了残疾人归于隔离的群体,阻碍着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机会和权利。
由此,《残疾人权利公约》变得至关重要,因为它成为实现残疾人平等权利可以信赖的标志性文件。
三、为国际社会重视残疾人问题提供了契机残疾人权利一直是人权领域比较容易被忽视和被歧视的问题之一,鲜有国际性法律文件规范和保护残疾人权益。
残疾人需要在生活方面遇到的挑战比其他人面临的更多,这些挑战可能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障碍,从简单的难以穿着自己的服装或没有无障碍设施到就业和社交困境等复杂问题。
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残疾人数量的增加,残疾人权利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也加大了全球公认解决此问题的努力。
国家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在获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被人们过度看轻。
虽然在法律上,各国对残疾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进行了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将就国家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进行探讨。
一、全球范围内的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法律1、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一项重要法律文书,旨在保护残疾人的权利和尊严,赋予残疾人融入社会、得到教育的基本权利。
该公约规定,残疾人应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方式和条件不应因残疾人的情况而具有歧视性。
同时,各国应确保残疾人享有适当的支持和合理的适应措施,确保其平等地接受教育。
2、世界卫生组织残疾人分类国际统计分类世界卫生组织残疾人分类国际统计分类(ICF)是世界范围内针对残疾人的重要分类方法。
该分类方法不仅包括身体残疾,还考虑了认知、心理和社交方面的残疾。
该分类方法对残疾人受教育的介入和评价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
二、中国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中国的有关法律体系和政策,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区域,均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为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1、国家残疾人联合会条例该条例规定,残疾人应该接受适当的教育。
各级政府应鼓励、支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2、教育法中国的教育法保障了所有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其中包括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
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残疾学生入学与学习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残疾学生享有与其他学生平等的接受教育和教育机会的权利。
3、国家助残条例该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保证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专门辅助教育和培训。
政府应该增加对残疾人学校和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的支持。
三、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存在的问题1、教育资源不足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支持残疾人受教育上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根据《社会福利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我国仍存在着大量的残疾人没有受到必要的教育体系的支持,残疾人教育在目前仍存在巨大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联合国审议中国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审议结论(中文)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审议结论(中文)来源:委员会的人的权利与残疾人第七届会议发布时间:2012年9月17日至28日,日内瓦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5条提交的报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的人的权利与残疾人中国一,引言委员会视为中国的初次报告(CRPD/C/CHN/1),包括香港特别的行政区(CRPD/C/CHN-HKG/1)和澳门特别行政区(CRPD/C/CHN-MAC/1在内)在其第91次会议,于2012年9月27日举行的第 77 届和第 78 届会议,2012年9月18日和19日举行,并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欢迎中国的初次报告,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这是准备按照委员会的报告的准则(CRPD/C/2/3)。
委员会还赞赏的书面答复委员会提出的问题(CRPD/C/CHN/Q/1 CRPD/C/CHN/Q/1/Add.1)的名单。
委员会国家党的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其中有政府部门和专家残疾人。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缺乏,并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决定放弃协议。
II。
积极的方面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中的辅助功能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如法保护残疾人无障碍建设“十一五计划(2006-2010年执行计划的人士的无障碍设施的规定)或标准,促进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
委员会支持的法律保护工人免受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残疾人,如残疾的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落实在为残疾儿童提供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原则坚持“儿童优先”,通过该计划为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禁止歧视所作的努力,残疾儿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减少贫困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关于减少贫困的残疾人。
III。
的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1-4)委员会注意到医学模式的残疾残疾的定义以及持久的术语和语言的话语残疾人的状态的患病率。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由 、 义 与 和 平 的基 础 ; 正 ( )确认 联 合 国 在 《 界 人 权 宣 言 》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中宣 告 并 认 定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这 些 文 书 所 载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自 由 , 得 有 任 二 世 和 不 何区别 ; ( ) 申一 切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都 是 普 遍 、 可 分 割 、 互 依 存 和相 互 关 联 的 , 须 保 障残 疾 人 不 受 歧 视 地 充 分 享 有 这 些 权 利 和 三 重 不 相 必
( ) 认 残 疾 是 一 个 演 变 中 的概 念 , 五 确 残疾 是 伤 残 者 和 阻 碍 他 们 在 与 其 他 人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充 分 和 切 实 地 参 与 社 会 的 各 种 态 度 和 环 境 障 碍 相 互 作 用 所 产 生 的结 果 ; ( ) 认 《 于 残 疾 人 的 世 界 行 动 纲 领 》 《 疾 人 机 会 均 等 标 准 规 则 》 载 原 则 和 政 策 导 则 在 影 响 国 家 、 域 和 国 际 各 级 推 六 确 关 和 残 所 区
( 六 ) 注 因种 族 、 色 、 别 、 言 、 教 、 治 或 其 他 见 解 、 十 关 肤 性 语 宗 政 民族 本 源 、 裔 、 著 身 份 或 社 会 出 身 、 产 、 族 土 财 出生 、 龄 或 其 他 身 年
份 而 受 到多 重 或 加 重 形 式 歧 视 的残 疾 人 所 面 l 困难 处 境 ; 临的 ( 七 ) 认 残 疾 妇女 和残 疾 女 孩 在 家庭 内 外 往 往 面 l 大 的 风 险 , 易遭 受 暴 力 、 害 或 凌 虐 、 视 或 疏 忽 、 待 或 剥 削 ; 十 确 临更 更 伤 忽 虐 ( 八 ) 认 残 疾 儿童 应 在 与 其他 儿 童平 等 的 基 础 上 充 分 享 有 一 切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 回 顾《 童 权 利 公 约 》 约 国 为 此 目 的 承 十 确 并 儿 缔
是否应该推行全球性残障人士权益成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球性残障人士权益成为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球性残障人士权益。
首先,全球性残障人士权益的推行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权益和尊严,而残障人士由于身体或智力上的障碍,往往面临更多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推行全球性残障人士权益可以让他们获得更多的关爱和支持,有助于社会的公正和包容。
其次,全球性残障人士权益的推行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残障人士也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有着自己的潜力和价值。
如果他们得到了更好的关怀和支持,他们也能够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正如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曾经说过的,“残疾不是一个障碍,而是一种挑战。
”只有给予残障人士更多的机会和权益,才能够激发他们的潜力,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最后,全球性残障人士权益的推行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承诺。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残障人士的权益和保障措施,各国应当共同努力,落实好这一公约。
推行全球性残障人士权益,也是对国际社会承诺的兑现,有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球性残障人士权益。
首先,推行全球性残障人士权益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经济负担。
残障人士需要更多的关怀和支持,这需要社会投入更多的资源和资金。
而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本身就面临着经济困难,难以承担这样的负担。
如果盲目推行全球性残障人士权益,可能会加重社会的负担,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推行全球性残障人士权益可能会影响社会的效率和竞争力。
一些残障人士由于身体或智力上的障碍,可能无法胜任一些工作或任务。
如果过分强调残障人士的权益,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影响社会的效率和竞争力。
正如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说,“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取决于劳动力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
最后,推行全球性残障人士权益可能会引发一些不利的社会问题。
一些人可能会滥用残障人士的权益,谋取个人利益。
而且一些残障人士可能会因为得到过多的关怀和支持,而丧失了自立能力。
残疾人权利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一、背景据联合国公布的数字,目前全世界约有6.5亿残疾人,残疾人问题是全球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
长期以来,联合国为此作出了积极努力:联合国大会曾宣布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1982年又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并宣布1983年至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92年10月举行了自联合国成立以来首次关于残疾人问题的特别全会,并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1993年又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由于这些纲领、规则等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一些国家对残疾人的歧视非常普遍,致使残疾人仍处在社会的边缘。
因此,世界上急需一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国际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开放签署仪式2007年3月3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代表中国在该公约上签字。
81个国家及区域一体化组织的代表当天出席了仪式并签署了该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的第一个人权公约。
2008年5月3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正式生效。
二、概述残疾人权利公约由序言和包括宗旨、定义、一般原则等在内的50项条款组成。
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
公约的核心内容是确保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相同的权利,并能以正式公民的身份生活,从而能在获得同等机会的情况下,为社会作出宝贵贡献。
公约涵括了残疾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诸如享有平等、不受歧视和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的权利;享有健康、就业、受教育和无障碍环境的权利;享有参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等。
此外,公约还就残疾人事业的国际合作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公约还规定,本公约应当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的第30天生效。
据联合国公布的数字,目前全世界约有6.5亿残疾人,残疾人问题是全球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
长期以来,联合国为此作出了积极努力:联合国大会曾宣布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1982年又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并宣布1983年至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92年10月举行了自联合国成立以来首次关于残疾人问题的特别全会,并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1993年又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国际标准与实践
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国际标准与实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残疾人权益保护成为了全球各国共同关注的议题。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人权,国际社会不断努力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标准,并在实践中逐渐推动残疾人权益的保护与尊重。
本文将聚焦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国际标准与实践,并探讨其中的重要进展和存在的挑战。
一、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国际标准1.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残疾人权益保护国际法律文书。
该公约于2006年通过,旨在促进、保护和确保残疾人的全面实现和享有人权。
公约规定了残疾人的平等权利、非歧视原则、包容性教育、就业机会、社会参与等多个方面的标准。
2. 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残疾人权益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紧密结合起来,旨在实现包容和可持续的发展。
该议程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残疾人的福祉、促进他们的全面参与和平等机会,并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排斥。
3. 其他国际标准除了CRPD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际劳工组织还制定了《适应残疾人员工的就业的全球概览》等劳工相关的标准。
此外,世界卫生组织还致力于推动残疾人的健康权益保护,并制定了相应政策和指南。
二、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实践1. 法律和政策保障许多国家在国内制定了法律和政策,以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
这些法律和政策涉及教育、就业、医疗、交通、社会福利等多个领域,为残疾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和条件。
2. 社会包容和参与残疾人的社会包容和参与是保护其权益的重要方面。
一些国家通过改进基础设施、提供无障碍环境、推动包容性教育、加强社会服务等措施,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
3. 意识与教育提高社会对残疾人权益的意识和理解是推动残疾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
许多国家开展了宣传活动、教育培训,促进社会对残疾人权益的认识和理解,并倡导尊重和包容的态度。
三、存在的挑战和亟需解决的问题1. 落实不均尽管国际上已经制定了许多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国际标准,但实际落实情况存在不均。
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借鉴
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借鉴特殊教育是指为具有智力、感能、身体和多重残疾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提供个性化学习支持和适当的教育服务的一种教育形式。
为了保障特殊教育的有效实施,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借鉴国际上一些典型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探讨如何优化特殊教育政策和实施。
一、联合国残疾人权利条约(CRPD)联合国残疾人权利条约于2006年通过,2008年正式生效。
该条约为保障残疾人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在特殊教育领域,CRPD强调了残疾儿童享有接受质量高、包容性教育的权利。
这就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特殊教育法规,确保残疾儿童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适应教育环境以及个性化的学习支持。
二、美国《个别教育法案》(IDEA)《个别教育法案》是美国特殊教育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
该法案于1975年通过,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为美国特殊教育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个别教育法案》规定了特殊教育的定义、评估程序、家庭参与以及残疾儿童的权利等方面内容。
此外,法案还强调了个性化教育计划(IEP)的重要性,要求学校为每个残疾学生制定适宜的教育计划。
三、日本《特殊支援教育法》日本《特殊支援教育法》于2007年制定实施,旨在确保残疾儿童和学生接受充分的特殊支援教育。
该法规规定了特殊支援教育的基本原则、实施机构和特殊教育教师的要求等方面内容。
此外,《特殊支援教育法》还提出了多元化的教育服务和支援,鼓励采用个性化的教育方案,促进残疾儿童的全面发展。
四、法国《无障碍法》法国《无障碍法》于2005年颁布,旨在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和建立无障碍的社会环境。
特殊教育在该法规中被视作一种无障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规规定了特殊教育的目标、支持服务的提供以及教育质量的评估等方面内容。
此外,《无障碍法》还鼓励学校提供适应性的教育环境,推动普通学校包容残疾学生。
五、中国特殊教育法规中国特殊教育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教育条例》等。
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概述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概述引言特殊教育是一种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的教育方式。
在每个国家,特殊教育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具有各种残疾、学习困难或行为问题的学生提供适当的支持和资源。
为了确保特殊教育的有效实施,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特殊教育的权益和需求得到保障。
本文将概述一些国际上通用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以加深对特殊教育法律框架的认识。
1.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一项旨在保障残疾人权益和福利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
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残疾学生在普通教育系统中获得有关个性化支持和合理适应手段。
该公约还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以促进残疾学生的社会融入,并确保他们不受歧视和排斥。
该公约在促进全面包容的特殊教育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 美国《个体化教育计划》(IEP)美国《个体化教育计划》(IEP)是一项法律法规,为残疾学生在学校获得特殊教育支持提供指导。
根据美国的特殊教育法,学校必须为符合特殊教育资格的学生编制IEP。
IEP旨在确保残疾学生能够在普通教育环境中获得适当的支持和资源。
IEP包括学生的当前学术水平评估、个性化目标设定、教育服务提供和评估等内容。
美国IEP的实施要求学校与学生的家长进行密切合作,确保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学生的特殊需求。
3. 英国《残疾权益法》英国《残疾权益法》是一项旨在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的法律。
该法律包括了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残疾学生可以在适合他们需求的教育环境中接受教育。
根据该法律,英国学校必须为残疾学生提供合适的特殊教育支持,以确保他们能够实现自己的潜力。
学校还需要制定具体计划,满足残疾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并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学校对残疾学生的反歧视义务,以确保他们不因残疾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4. 澳大利亚《残疾者平等权益法》澳大利亚《残疾者平等权益法》是一项旨在保护残疾人平等权益的法律。
残疾人的性别暴力与性骚扰
识,引导人们尊重和关爱残疾人。
03
培养残疾人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培训和宣传,帮助残疾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如何应对性骚扰和性别
暴力问题。
提供支持和资源
建立支持网络
为受性骚扰和性别暴力困扰的残疾人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 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支持,建立互助和倾诉平台。
提供安全庇护所
为受到严重威胁的残疾人提供安全的庇护所,确保他们的安全和隐 私得到保护。
资源整合与共享
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受害人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 帮助。
加强法律和政策保护
1 2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残疾人性别暴 力和性骚扰行为的惩处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强化执法力度
加强执法部门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对涉及性骚 扰和性别暴力的案件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
3
政策倾斜与扶持
社会观念落后
社会对残疾人的认知和态度存在偏见 和歧视,认为残疾人没有性需求或性 意识,导致残疾人在遭受性骚扰和性 侵犯时被忽视或低估其权益。
03
残疾人的性骚扰问题
工作场所性骚扰
总结词
工作场所是残疾人遭受性骚扰的常见场所之一,这可能对他 们的心理健康和工作效率造成负面影响。
详细描述
在工作场所,残疾人可能会遭受同事、上司或下属的言语或 身体上的性骚扰。这些骚扰行为可能包括不适当的言语、肢 体接触、性暗示等,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不适。
详细描述
在社区中,残疾人可能会在公共场所 、交通工具、公园等地方遭遇陌生人 的性骚扰。这些骚扰行为可能包括尾 随、触摸、暴露身体等,给受害者带 来严重的恐惧和不安。
媒体中的性骚扰描绘
总结词
媒体在报道残疾人的性骚扰问题时,应 该更加注重公正和尊重,避免对受害者 造成二次伤害。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UNCRPD)中概述各国有义
残疾、冲突与紧急事件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UNCRPD)中概述各国在危险情况下,包括武装冲突中,有义务保护和确保残疾人士的安全。
事实上,尽管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在这些情况中残疾人士尤其有风险,但是人道主义项目很少考虑到残疾这一点1-3。
尽管在一些指南和手册中,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有关残疾人这一项4,但是大多数项目只是将残疾人事务一刀切,或是仅仅将残疾人士作为弱势群体来保护,而不是关注对于残疾人士的融入社会和排除障碍的情况。
并没有证据显示这些指南在残疾人士运用时有效,一部分原因是缺乏标准和指标监测融入社会的情况;另一部分原因是具体实施人员缺乏意识和培训。
地方残疾人组织很少安排和进行协商会议,在紧急事件发生时更是如此。
因此便错失了在人道主义救助中提升和谐发展和残疾人士在救助中的地位的机会。
许多在人道主义机构中任职的工作人员对于残疾个体都有共同的误解:残疾人需要昂贵的特殊照顾或者残疾人的需求会由全民救助来承担;残疾人不能帮助其他人;残疾人不能参与绝大部分教育、工作或社团活动。
在发生地震或洪涝灾害时,人们通常的观念就是残疾人不能幸存下来。
当代许多人道主义服务组织还是抱有这种假设。
许多项目分配单独的资金给受害人救助项目5,只有那些在冲突中受伤或致残的患者可以获得优先资助、医疗救助或是辅助设备,而那些在冲突之前致残的伤残人士就被忽视了。
除此以外,事前存在或由冲突引起的严重的精神残疾患者的需求直到最近才受到了一些关注6。
除了181例战后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和抑郁发生率的调查7之外,并没有其它的关于精神残疾发生率的报道。
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只是部分重叠的两个概念,精神障碍的调查并不能提供许多关于精神残疾的有用信息。
实际上,有多少创伤后应激障碍或抑郁的患者并发精神残疾以至不能保护自己或照顾孩子,这个发生率不得而知。
而且,在精神障碍患者中——无论是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精神分裂,或是痴呆——严重精神损伤群体的存在使他们享有在人道主义行动中的最高优先权,因为他们处于严重的社会风险或者危机中早逝的风险8,9。
残疾人权益保障
随着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逐年提高,考入大中
院校的残疾学生数量猛增,其中很多残疾毕业生的
素质和能力都出类拔萃。这些残疾学生已不再满足
于以前有个工作就行的低层次就业状态,想在更高
层次平台上施展自己的才华。
可现实中,他们的就业道路困难重重。
“随着高层次残疾人才的涌现,他们 就业期望也随之提高,可我们的社会 还远远没有作好接纳残疾人在较高层 次就业的准备。尤其是按比例安置残 疾人的法律条文,在很多机关、事业 单位那里,等同于一纸空文。”
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 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 育。
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 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王伟是平顶山市第27中(97)级应届毕业生,年幼 因患小儿麻痹留下下肢残疾。1997年参加河南省普 通中专学校考试时,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平顶山市财贸学 校,考分为456分,超过了427分的招生录取分数 线。但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以该校计算机房在四楼, 王伟无自理能力为由拒绝录取。王伟认为,平顶山市财 贸学校在1997年招生时,以其身体跛行残疾为由不 予录取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为此,向平顶 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 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经过对原告王伟的残疾程度 进行详细的调查后,认为原告王伟的考试成绩和身体残 疾程度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为此,于1997 年10月18日将原告王伟录取到该校学习。被告改变 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王伟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已得 到保护,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保障法》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 月24日修订通过,自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全文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全文引言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为了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制定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
该公约于2006年12月13日通过,并于2008年5月3日正式生效。
本文将对该公约的全文进行探讨,以加深对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全面理解和认识。
第一部分:一般性规定定义(第一条)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人是指有长期的身体、精神、智力或感觉功能障碍的人。
这些功能障碍可能与环境的各种物理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
目的(第三条)该公约的目的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全部人权和基本自由。
这包括平等面对各类阶段、场所和机会,摆脱歧视和充分参与社会。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尊重人权和个人自主权(第四条)公约规定,各缔约方应尊重所有残疾人的人权和个人自主权。
这包括确保残疾人的自由和尊严,确保他们能够行使自己的意愿,以及保障他们对个人信息的保密权。
平等保护和效果保障(第五条)公约要求各缔约方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和政策,确保残疾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得到平等保护,并能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歧视禁止(第六条)该公约明确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
各缔约方应采取有效的立法和措施,以禁止对残疾人的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三部分:特别义务强调平等机会和包容(第八条)公约指出,为实现残疾人的平等机会和包容,各缔约方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和措施,包括积极行动,以确保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和文化领域能享有平等权利。
无障碍(第九条)公约要求各缔约方确保残疾人能够进入物理环境、交通运输、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其他设施和服务,如同其他人一样,并避免新建设施和服务的障碍。
个人的自主权和自由(第十九条)公约强调残疾人的自主权和自由。
残疾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并参与制定与他们直接相关的决策,例如医疗治疗、康复计划和其他服务。
战争和人道主义紧急状态(第十三条)公约规定,在战争和人道主义紧急状态下,各缔约方应特别保护残疾人的权利和安全。
他们应优先考虑残疾人的需求,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是否应该废除身体残疾歧视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身体残疾歧视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身体残疾歧视。
首先,废除身体残疾歧视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无论其身体状况如何。
正如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曾经说过,“残疾不是一个障碍,而是一种不方便。
”我们应该为残疾人争取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让他们有机会参与社会活动,获得工作机会,并享受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
其次,废除身体残疾歧视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许多残疾人都具有优秀的能力和才华,如果他们受到歧视和排斥,社会将失去许多宝贵的人才和智慧。
正如英国作家斯蒂芬·霍金所说,“残疾并不意味着无能,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和给予机会。
”废除身体残疾歧视将有利于激发残疾人的潜能,推动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发展。
最后,废除身体残疾歧视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趋势。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政策,禁止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排斥。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残疾人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参与权利,各国应该共同努力,消除残疾人所面临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身体残疾歧视。
首先,身体残疾歧视的存在是客观现实。
许多残疾人由于身体状况的限制,无法完成一些常规的工作或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给雇主或社会带来不便。
因此,一定程度的歧视是合理的,它可以帮助雇主或社会更好地选择适合的人员和资源。
其次,废除身体残疾歧视可能导致一些负面后果。
如果没有歧视,一些残疾人可能会被聘用或录取到不适合他们的工作或学校,这不仅会影响工作或学业质量,还可能给他们带来心理和生理上的压力。
因此,适度的歧视可以帮助残疾人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或学校。
最后,废除身体残疾歧视可能会给雇主或社会带来额外的负担。
雇主可能需要为残疾员工提供额外的设施和服务,这会增加成本和管理难度。
社会也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来适应残疾人的需求,这可能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一定的负担。
综上所述,废除身体残疾歧视虽然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但也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在废除身体残疾歧视的过程中,兼顾残疾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实际情况。
是否应该推行全球无障碍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球无障碍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球无障碍。
首先,全球无障碍是一项基本人权,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正如美国总统约翰·F·肯尼迪曾经说过,“我们不是因为他们是美国人,而是因为他们是人类而保护他们的权利。
”全球无障碍可以让残疾人士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和机会,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其次,全球无障碍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包容。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全球有超过10亿人是残疾人士,如果这些人都能够参与到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将会为全球经济带来巨大的潜力。
同时,全球无障碍也可以促进社会包容,让更多的人能够融入社会,减少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最后,全球无障碍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承诺。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士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各国都应该遵守并推行这一公约。
正如前南非总统曼德拉曾经说过,“我们必须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人权和尊严。
”全球无障碍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球无障碍。
首先,全球无障碍需要巨大的投入和资源,而且效果并不明显。
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基础设施并不完善,要实现全球无障碍需要巨大的改造和建设成本,这对于一些贫困国家来说是难以承受的。
同时,即使实施了全球无障碍,也无法完全解决残疾人士的问题,他们仍然会面临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歧视和障碍。
其次,全球无障碍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一些人可能会利用全球无障碍的政策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且一些无障碍设施可能会被滥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浪费。
最后,全球无障碍可能会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
一些无障碍设施可能会影响其他人的正常生活,比如无障碍通道可能会占用其他人的空间,导致不便和矛盾。
因此,全球无障碍并不一定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综上所述,全球无障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实际情况。
虽然全球无障碍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应该在推行过程中谨慎对待。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身体残疾歧视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身体残疾歧视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身体残疾歧视。
首先,身体残疾是一个个体无法选择的状况,因此歧视残疾人是对个体的不公平对待。
正义和道德要求我们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包括残疾人。
正如马丁·路德·金说过的,“我有一个梦想,那就是我的四个孩子将不会因为肤色,而是因为他们的品格被评判。
”我们应该以人的品格和能力来评判一个人,而不是以其身体残疾来歧视他们。
其次,全面禁止身体残疾歧视可以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多样性。
残疾人也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应该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和机会。
如果我们容忍身体残疾歧视,就会剥夺残疾人的平等权利,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正如尼尔·阿姆斯特朗所说,“这是一小步,却是一大飞跃。
”全面禁止身体残疾歧视将是社会向着更加包容和平等迈出的一大步。
最后,全面禁止身体残疾歧视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法律规定。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残疾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各国应该遵守这一公约并全面禁止身体残疾歧视。
因此,从国际社会的角度看,全面禁止身体残疾歧视是符合国际共识的。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身体残疾歧视是符合道德、促进社会包容和多样性、符合国际法律规定的。
因此,我们应该全面禁止身体残疾歧视。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身体残疾歧视。
首先,残疾人的存在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在工作和生活中可能需要额外的照顾和支持。
因此,对残疾人进行一定程度的歧视和区别对待是合理的。
这并不是对残疾人的不尊重,而是对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其次,全面禁止身体残疾歧视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比如在一些特殊岗位上,残疾人可能无法胜任,如果强行要求雇佣残疾人,可能导致工作效率和质量下降。
因此,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
最后,全面禁止身体残疾歧视可能会损害一些行业的利益。
比如一些残疾人可能无法满足一些特殊工作的要求,如果强行要求雇佣残疾人,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经营困难。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
【年(卷),期】2007(013)002
【摘要】@@ 序言rn本公约缔约国rn(一)回顾<联合国宪章>宣告的各项原则确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和价值以及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总页数】8页(P101-1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23.5
【相关文献】
1.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的国际行动——解读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J], 王姣
艳
2.论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以欧盟对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界定和履行为视角 [J], 李竹;倪翔
3.我国不完全行为能力制度的完善r——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系列文件为中心[J], 李倩娴
4.对视障者参加普通高考“合理便利”政策的理解与思考——基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视角 [J], 蔡聪
5.基于ICF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国际组织有关残疾定义及其测量的内容研究 [J], 邱卓英;李安巧;黄珂;郭键勋;张爱民;刘巧艳;李沁燚;陈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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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冲突与紧急事件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UNCRPD)中概述各国在危险情况下,包括武装冲突中,有义务保护和确保残疾人士的安全。
事实上,尽管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在这些情况中残疾人士尤其有风险,但是人道主义项目很少考虑到残疾这一点1-3。
尽管在一些指南和手册中,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有关残疾人这一项4,但是大多数项目只是将残疾人事务一刀切,或是仅仅将残疾人士作为弱势群体来保护,而不是关注对于残疾人士的融入社会和排除障碍的情况。
并没有证据显示这些指南在残疾人士运用时有效,一部分原因是缺乏标准和指标监测融入社会的情况;另一部分原因是具体实施人员缺乏意识和培训。
地方残疾人组织很少安排和进行协商会议,在紧急事件发生时更是如此。
因此便错失了在人道主义救助中提升和谐发展和残疾人士在救助中的地位的机会。
许多在人道主义机构中任职的工作人员对于残疾个体都有共同的误解:残疾人需要昂贵的特殊照顾或者残疾人的需求会由全民救助来承担;残疾人不能帮助其他人;残疾人不能参与绝大部分教育、工作或社团活动。
在发生地震或洪涝灾害时,人们通常的观念就是残疾人不能幸存下来。
当代许多人道主义服务组织还是抱有这种假设。
许多项目分配单独的资金给受害人救助项目5,只有那些在冲突中受伤或致残的患者可以获得优先资助、医疗救助或是辅助设备,而那些在冲突之前致残的伤残人士就被忽视了。
除此以外,事前存在或由冲突引起的严重的精神残疾患者的需求直到最近才受到了一些关注6。
除了181例战后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和抑郁发生率的调查7之外,并没有其它的关于精神残疾发生率的报道。
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只是部分重叠的两个概念,精神障碍的调查并不能提供许多关于精神残疾的有用信息。
实际上,有多少创伤后应激障碍或抑郁的患者并发精神残疾以至不能保护自己或照顾孩子,这个发生率不得而知。
而且,在精神障碍患者中——无论是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精神分裂,或是痴呆——严重精神损伤群体的存在使他们享有在人道主义行动中的最高优先权,因为他们处于严重的社会风险或者危机中早逝的风险8,9。
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人道主义工作中将主流残疾和特别目标群体的结合(双轨制)10可以体现更大的包容性和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
基于权利的解决方案和有针对性扩大项目包容性的援助可以在紧急事件发生后,当着各机构,资助方,大众媒体都在场时立刻实施。
然而,随着媒体对有关事件的报道关注减退,注意力也会转移到别的地方,包括对人权、公平和公正等问题的关注也会退减,除非强大的国内和国际的同仁已经将有关事项纳入国家议程。
因此,冲突所带来的特定挑战的同时,也提供了意想不到的机会,包括在某些国家建立残疾人机构,帮助它们变得更强大更有活力,这也是战争带来的结果(如塞拉利昂共和国)11。
监测和评估备受关注。
很少用指标来分析残疾人真正参与到项目中的程度,以及这些项目对残疾人士的生活质量是否有持久提升。
一些在战后国家进行的少数的研究主要关注有特定损伤的个体,以帮助资助方和政府部门计划特定问题处理的服务12。
这些研究虽然有用,但是只是将残疾作为医疗事业或是社会福利来对待,而非社会的或人权事业。
然而,如果能够得到相关监测评估信息,还是可以对政策,尤其是预防残疾政策产生很大影响的,比如Ottawa Mine Ban Treaty (1997) 和 Convention on Cluster Munitions (2008)5。
尽管现在评价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UNCRPD)的效果还言之过早,但这部条例在联合国系统中,已对资料来源:柳叶刀The Lancet残疾人表现出更多的关注,尤其是在履行机构职责方面。
一些联合国和非政府组织已经开始加强人道主义中残疾人士部分。
比如,2004年残疾作为一项特定的事件纳入全球手册,这是一份人道主义实践的关键性文件13。
在冲突中和受灾国中,对人道组织工作人员和残疾人协会进行更好的培训可以进一步增强对残疾事业的认知和理解,同时提高从事残疾事业的能力。
这些努力,尽管有希望,但并不会完全显效,除非所有人道主义部门的工作者都将残疾事业作为重头戏。
*Maria Kett, Mark van OmmerenLeonard Cheshire Cente for Disability and Inclusive Development,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London WC1H 0BT, UK (MK); andDepartment of Mental Health and Substance Abuse, WHO,Geneva, Switzerland (MvO)m.kett@参考文献:1 Parr A. Disasters and disabled persons: an examination of the safety needs of a neglected minority. Disasters 1987; 11: 148–59.2 Rockhold P, McDonald L. The hidden issue i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id: health and disability in confl ict-aff ected settings in sub-Saharan Africa.J Disabil Int Devel 2009; 1: 4–11.3Kett M, Twigg J. Disability and disasters: towards an inclusive approach. 2007. /Docs/pubs/disasters/wdr2007/WDR2007- English-4.pdf (accessed Nov 16, 2009).4 Women’s Commission for Refugee Women and Children. Disabilities among refugees and conflict-affected population: resource kit for fieldworkers. June, 2008. / docs/disab_res_kit.pdf (accessed Aug 2, 2009).5 Cevra N. Connecting the dots: victim assistance and transitional Justice. J Disabil Int Dev 2009; 1: 4–11.6 Jones L, Asare JB, El Masri M, Mahanraj A, Sherief H, van Ommeren M. Severe mental disorders in complex emergencies. Lancet 2009; 374: 654–61.7 Steel Z, Chey T, Silove D, Marnane C, Bryant RA, van Ommeren M. Association of torture and other potentially traumatic events with mental health outcomes among populations exposed to mass confl ict and displacement: a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JAMA 2009; 302: 537–49.8 Silove D, Manicavasagar V, Baker K, et al. Indices of social risk among first attenders of an emergency mental health service in post-conflict East Timor: an exploratory investigation. Aust N Z J Psychiatry 2004; 38: 929–32.9 van Ommeren M, Saxena S, Loretti A, Saraceno B. Ensuring care for patients in custodial psychiatric hospitals in emergencies. Lancet 2003; 362: 574.10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Disability, poverty and development. 2000. http://www.dfi/Documents/publications/disabilitypovertydevelopment.pdf (accessed Nov 14, 2009).11 dos Santos-Zingale M, McColl MA. Disability and participation in post-conflict situations: the case of Sierra Leone. Disab Soc 2006; 21: 243–57.12 Atijosan O, Rischewski D, Simms V, et al. A national survey of musculoskeletal impairment in Rwanda: prevalence, causes and service implications. PLoS 2008; 3: e2851.13 Sphere Project. (accessed Nov 16, 2009).资料来源:柳叶刀The Lanc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