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国某居民B被告:C国某跨国公司D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基本事实:1. A国某居民B居住在某市,该市附近有一座化工厂,该化工厂为C国某跨国公司D的子公司。
2. 2010年,该化工厂发生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严重恶化,包括原告B在内的多名居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3. 原告B及其他受害居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4. 2012年,原告B将C国某跨国公司D诉至A国某法院,要求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跨国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2. 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1. 国际法律体系根据国际法律体系,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1)国际环境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2)国际私法: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等。
2. 国内法律体系A国国内法律体系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侵权责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1. 赔偿范围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2)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赔偿标准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1)实际损失:即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法定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
四、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认为,C国某跨国公司D作为化工厂的所有者,应对其环境污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C国某跨国公司D赔偿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国际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试题背景甲国与乙国相邻,两国之间存在长期的领土争议。
甲国主张根据历史文件,该争议领土应属于甲国;乙国则主张根据实际控制原则,该争议领土应属于乙国。
两国政府多次谈判未果,最终决定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争端。
二、试题内容1. 请根据国际法原则,分析甲国和乙国的领土主张是否成立?2. 假设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甲国的领土主张。
乙国不服判决,决定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
请分析乙国的申诉是否合理?3. 若乙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后,遭到甲国的反对,甲国认为乙国的申诉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请分析甲国的观点是否正确?4. 请分析国际法院在解决此类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答案:1. 甲国的领土主张成立。
根据国际法的历史文件原则,历史文件可以作为证明领土主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甲国主张的领土争议地区在历史上一直属于甲国,因此甲国的领土主张具有合理性。
乙国的领土主张部分成立。
根据国际法的实际控制原则,实际控制领土的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该领土具有主权。
然而,实际控制原则并非唯一原则,历史文件原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乙国的领土主张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合理性。
2. 乙国的申诉不合理。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乙国在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3. 甲国的观点正确。
根据国际法原则,争端双方应尊重国际法院的判决。
乙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试图推翻国际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4. 国际法院在解决此类领土争端中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国际争端解决的重要机构,国际法院的判决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然而,国际法院的局限性在于:(1)国际法院的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争端各方自觉履行。
(2)国际法院的判决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3)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时,可能面临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境外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中国内地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为拓展国际市场,甲公司于2018年在某发展中国家(以下简称乙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
甲公司向丙公司投入了2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并派遣了管理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
2019年,丙公司因产品销售不佳,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公司亏损。
甲公司为了挽救丙公司,决定增加投资,将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美元。
然而,在增资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国当地一家银行(以下简称丁银行)发生纠纷。
丁银行声称,甲公司在丙公司增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导致其向丙公司发放了2000万美元的贷款。
丁银行认为,甲公司的虚假陈述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其并未向丁银行提供虚假陈述,丁银行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
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将纠纷提交至乙国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向丁银行提供了虚假陈述,以及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向丁银行提供了虚假陈述?根据乙国相关法律规定,虚假陈述是指故意隐瞒或提供不真实信息,导致他人作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并未向丁银行提供虚假陈述。
首先,甲公司在增资过程中,向丁银行提供了真实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并未隐瞒任何信息。
其次,甲公司在与丁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也未故意提供不真实信息。
最后,丁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已经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查,并未发现任何虚假陈述。
因此,甲公司并未向丁银行提供虚假陈述。
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甲公司并未向丁银行提供虚假陈述,但丁银行声称其损失是由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导致的。
对此,我们需要分析丁银行的损失是否与甲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丁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已经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查,并未发现任何虚假陈述。
因此,丁银行的损失并非由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导致。
国际法60飞信案例
1.甲乙两国自愿协商签订了一份向丙国发动战争,并对战后丙国实行种族隔离的政策的条约,如该条约是通过两国国会批准,是否具有合法效力?答:否。
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等内容违反了国际强行法,所以该条约自始无效。
2.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某民事条约,若其中一些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答:优先适用条约。
民商法领域,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与国内法规定不同时,条约优先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资源开发合同后,A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
纠纷发生后,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
乙国法院是否可对甲国财产进行查封?答:不可。
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4.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
作为报复,乙国是否可以撤销对甲国的承认?答:不可。
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是对国家的默示承认,而且承认是不可撤销的。
5.甲国警察丁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
乙国驻甲国参赞王某不幸遇难。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甲国国家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答:不需要。
丁某虽是国家公务人员,却并非在执行公务而只是私人泄愤,因此甲国国家不承担直接责任。
6.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对于国际海底区域,是否可以以先占取得?答:不可。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因此,国际海底区域并非无主土地,不得先占。
7.甲国和乙过素来不和。
乙国现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
问甲国是否可以拒绝乙国铺设电缆?答:不可以。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8.甲国大陆架350海里宽,若甲国想要开发250海里处大陆架上的石油资源,应该怎么做?答: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其缴纳合理费用。
大陆架超出200海里的国家,若开发200海里以外的非生物资源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比例费用或实物9.甲国军舰在公海中航行时,发现远处一艘名为“大洋号”的商船,悬挂甲国船旗。
国际法案例分析
案例题分析一、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
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
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
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
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及其船长。
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
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
(练习P9,材料1)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时候是否符合国际法?二、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该国由于军事政变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
在B 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的行为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答:(1)B国在A国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A国非法使用武力(2)B国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是对A国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3)B国对A国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主权原则(4)B国支持和参与成立临时中央政府违反了民族自决原则三、(关于管辖权的问题P75--77)(1、A国的做法不合法,虽然A国对甲有属人管辖权,但国家只有在其本国的领土范围而不能到他国领土上去行使管辖权,否则,就是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2、B国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犯有腐败罪的人不得庇护。
)四、(练习题集第21页,答案第27页)五、(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问题,书本P84——94)我个人的意见,非标准答案:1、A2作为A国的合法政府,享有国家管辖豁免,B国不得受理以A2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国际法案例“孤独号”案
国际法案例“孤独号”案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国际法案例题1,湖广铁路债券案分析:我中央人民政府是否应继承该债务?答:债务不继承。
A国民党政府及此前历届政府所负担的战争债务B为镇压革命国内革命运动向外国请求援助而承担的“恶债”。
,2,美国和伊朗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分析:a、伊朗的行为在哪些方面违反国际法?b、伊朗的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当行为?是否应负国际责任?答:A分析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B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国际法普遍规则,外国的使馆及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不可侵犯。
接受国有责任采取一切步骤保护使馆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对外交代表的侵犯。
伊朗当局不保护使馆及外交人员,并继续占领使馆扣留人质,违反上述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
C指出游行尚不足归因于伊朗的国家行为但伊朗当局不采取措施保护,这种伊朗当局的不作为属国家行为。
又违反上述国际义务。
D伊朗的行为符合国际不法行为的主客观要件。
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
3,孤独号案分析: 1) 行使紧追权应遵守哪些规则?2) 美国的行为是否符合紧追权的规则?应怎样裁决?答:A 行使紧追权的规则: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或毗连区之内开始,紧追必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
只有未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
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政府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紧追权。
不能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
B、美国船两天后由另一艘追赶,属紧追中断,不符合紧追必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的要求,而且美船故意击沉是不正当的。
C所以美不符合紧追规则,应负赔偿责任。
篇二:国际法案例第一篇总论一、国际法的一般问题(一)西伊福希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二)巴西联邦债券案(三)美国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四)西南非洲案(五)纳米比亚案(六)蓝宝石——伊朗国家石油案二、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一)德奥关税同盟问题咨询意见(国际常设法院)(二)西撒哈拉的法律地位问题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三)联合国的求偿问题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三、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一)路德诉萨戈尔案(二)美国诉平克案(三)渥尔夫索赫诉苏俄政府案(四)阿波里特诉水银业机械公司案(五)蒂诺科案(六)海尔.塞拉西诉电报公司案(七)民用航空公司诉中央航空公司案(八)杰克逊案(湖广铁路债券案)(九)光华寮案(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四、管辖权(一)荷花号案(二)艾茨曼案(三)佐斯案(四)国际工商业投资案(五)安巴蒂洛斯案(六)芬兰轮船主求偿案(七)交易号诉麦克法德恩案(八)胜利运输公司案(九)德雷利诉捷克斯洛伐克案(十)某些挪威公债案五、国家主权豁免(一)交易号案(二)比利时议会号案(三)阿兰札珠2曼底号案(四)菲律宾海军上将号案(五)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案六、国家责任(一)查特求偿案(二)罗伯特求偿案(三)詹姆斯求偿案(四)韦尔求偿案(五)尼尔求偿案(六)西华奇求偿案(七)安德勒求偿案(八)奥里诺科轮船公司仲裁案(常设仲裁法院)(九)古斯道夫2阿道尔夫皇太子号和太平洋号案(常设仲裁法院)(十)默兹河改道案(国际常设法院)(十一)拉努湖仲裁案(仲裁法庭)(十二)古特水坝索赔案(国际法庭)(十三)温勃勒顿号案(国际常设法院)(十四)霍如夫工厂案(国际常设法院)(十五)帕涅韦兹斯---萨尔杜提斯基铁路案(国际常设法院)(十六)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国际法院)(十七)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国际法院)第二篇国家领土一、领土主权(一)安娜号案(二)温勃登号案(三)通行权案(四)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常设仲裁法院)(五)克利柏敦岛仲裁案(仲裁法院)(六)东格陵兰案(国际常设法院)(七)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二、边界问题(一)帝汶岛仲裁案(二)阿根廷一智利边界仲裁案(三)印度一巴基斯坦西部(卡奇沼泽地)边界仲裁案(四)隆端寺案(五)边界争端案(六)陆地、岛屿、海上边界争端案第三篇海洋法一、海洋法律制度(一)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二)孤独号案(三)红十字军号事件(四)科孚海峡案(五)英挪渔业案(六)渔业管辖权案二、海洋划界(一)比格尔海峡仲裁案(二)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三)扬马延岛海域划界争端(四)北海大陆架案(五)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六)利比亚一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七)缅因湾区域海上边界划界案(八)格陵兰—扬马延海域划界案(九)爱琴海大陆架案(十)丘奇诉休伯特案(十一)霍夫求偿案(十二)威尔顿赫斯案第四篇航空法(一)1963年法国-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二)1978年法国-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三)意大利-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四)韩国客机事件(五)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案第五篇国际环境法(一)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二)托列峡谷号事件(三)阿莫科2卡迪兹号事件(四)核试验案第六篇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一)突尼斯——摩洛哥国籍命令案(二)取得波兰国籍案篇三:孤独号案“孤独号”案[案情]:英国船“孤独号”是一艘美国人所有并以加拿大(其时为英国领地)公司名义在加拿大登记的船。
(完整版)国际法案例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民间流传有答案的,但是只能参考用)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
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B国违反的国际法原则主要有如下几点: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者武力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该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者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者武力之原则。
每一国家有义务避免组织或者鼓励组织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兵,侵入他国领土,在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的限度内,每一国家都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者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
然而B国出兵支持A 国反政府武装,且在A国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这一行为显然是使用了武力。
违反这一原则。
此外,假设B国是联合国成员国。
如果B国要行使自卫权,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条规定:“在国家受到实际的武力攻击的时候,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以便安理会判断该国自卫是否合法,或者采取调查以及控制局势的方法”而在此案中,B国只是以保护边境为由,但B国是否受到实际攻击未知,而国际法严格反对假想防卫,先发制人,所以不对。
2、不干涉内政原则。
宣言:各国依照宪章有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之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然而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这一行为显然对A国的内政形成了干涉。
3、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宣言中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且强调指出:“没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国内统一以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然而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华(中国国籍)与被告李娜(美国国籍)于2010年在美国某城市相识,后相爱并于2011年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在美国生活了两年。
由于文化差异和家庭原因,张华和李娜在2013年决定离婚。
然而,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分歧,离婚诉讼在美国进行得并不顺利。
张华考虑到自己的国籍和子女抚养问题,决定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
2014年,张华在中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子女。
被告李娜则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子女。
双方在两个国家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引发了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二、争议焦点1. 争议一:本案中,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2. 争议二:如果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如何确定本案的法律适用?三、案例分析1. 关于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李娜为美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因此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关于法律适用(1)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美国,因此财产分割应适用美国法律。
(2)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抚养,适用子女一方住所地法律或者原住所地法律。
”本案中,子女在中国境内生活,因此子女抚养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判决结果我国法院受理了张华的离婚诉讼,并根据上述分析,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华与被告李娜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根据中国法律,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原告张华。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在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分别确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法律适用。
2023年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诺特鲍姆案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
假如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因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
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认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
由于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在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行者,重要涉及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
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由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建了惩办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白建立国际法庭惩办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重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严禁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普遍遵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拟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助于惩办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答案汇总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被告: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案由:合同纠纷基本事实:2019年,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由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标准,交货期为2019年12月31日。
合同中还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9年12月30日,中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美国公司指定的仓库。
但在货物检验过程中,美国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国际标准。
美国公司遂要求中国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因其造成的损失。
中国公司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国际标准,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于2020年1月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审理情况仲裁庭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按照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1. 仲裁庭查明的事实(1)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2)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标准,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没有异议。
(3)货物于2019年12月30日运至美国公司指定的仓库,但美国公司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4)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仲裁庭对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1)关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的问题。
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标准。
虽然美国公司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需要进一步查明该标准的具体内容,以及货物是否符合该标准。
(2)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仲裁庭认为,如货物质量确实不符合国际标准,中国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货物符合国际标准,则中国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仲裁裁决1.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合法有效,且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2. 仲裁庭认为,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标准,但需要进一步查明该标准的具体内容,以及货物是否符合该标准。
国际法案例大全(定稿)五篇
国际法案例大全(定稿)五篇第一篇:国际法案例大全(定稿)1.甲公司于2000年3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一项要约,声称作出承诺的时间为5月1日,乙公司于3月15日收到该要约,并于3月20日向甲公司发出拒绝电报,甲公司于3月25日收到该拒绝电报。
后来乙公司反悔,于4月10日以信函方式通知甲公司愿意接受其要约,甲公司又于4月21日向乙公司发出通知,可以按原要约与乙公司进行合作,乙公司于4月28日收到甲公司的此一申请时立即向甲公司付出购买甲公司货物的货款。
问:1.甲公司于3月1日发出的要约是否是可撤销要约?2.乙公司4月10日的信函产生什么影响?3.双方的合同自何时成立?(1)、甲公司于3月1日发出的要约为可撤销要约(2)、乙公司3月20日发出的拒绝要约在甲公司收到时生效,二者间的第一次要约宣告结束。
乙公司于4月10日发出的信函属于要约,甲公司于4月21日发出的通知是承诺。
影响是产生新的要约。
(3)、双方合同在乙公司4月28日收到甲公司的申请时成立。
2.【案情介绍】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题或要求】(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3点。
故略。
【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国际法案例
案例一: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
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
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
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
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问题:(1)国籍的取得有哪些方式?(2)达比修有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属于哪种?答:1.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1)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①血统主义.②出生地主义.③混合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①自愿申请入籍。
②因婚姻、收养而取得的继有国籍。
案例二:张振海,男,中国公民,生于1954年1月10日,河北人。
因对检察院审查其贫污行为不满,蓄意外逃。
1989年12月16日,张振海携妻、子登上从北京经由上海、旧金山飞往纽约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82448号飞机,在飞机起飞20分钟后将其劫持,机上共有乘客和机组人员223人。
飞机最后降于日本福冈机场。
中方向日本提出引渡要求,并明确表示只就其所犯劫机罪进行审判和惩罚,而不对劫机罪以外的罪行进行处罚.日本法院经过审查后同意引渡。
由于中日之间尚无引渡条约,因此日方依互惠原则于1990年4月28日将张振海引渡给中国。
1990年7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劫机罪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问:1.国家之间有无引渡义务?2.在相互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怎样实现引渡.3.请求引渡的主体可以有哪些?本案中中国能否请求引渡?答:1.国家之间无引渡义务,除非它根据条约承担这种义务。
2.如果国家之间相互没有引渡条约,也准许根据互惠原则引渡。
3.一般情况下,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主要有:犯罪本人所属的国家;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受害的国家,即犯罪结果发生地国家。
【最新精选】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第一套七、案例分析题1、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
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
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
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
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
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
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第二套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1、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
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
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
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
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
国际公法案例题
《国际公法》案例题答案一、光华寮案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
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
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
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湖广铁路债券案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诺特鲍姆案、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1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
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规划5----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
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
因为在危地马拉,2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1 教唆者、共谋者等。
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2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19453 庭宪章》。
,共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4 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普遍遵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5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境外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国企业A在海外投资了一家子公司B,主要从事某项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由于子公司B所在国家C的法律环境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该案例的分析及解答。
二、案例问题1. 子公司B在C国设立时,应遵循哪些法律程序?2. 子公司B在C国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3. 针对子公司B面临的法律风险,企业A应采取哪些应对措施?三、案例分析及解答1. 子公司B在C国设立时,应遵循的法律程序(1)公司注册首先,企业A应向C国相关部门提交公司注册申请,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信息、经营范围等。
C国法律要求公司名称必须包含“有限公司”字样,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定数额。
此外,还需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2)办理营业执照公司注册成功后,企业A需向C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3)税务登记企业A需在C国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C国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4)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根据C国法律规定,子公司B可能还需办理其他手续,如环保审批、劳动许可等。
2. 子公司B在C国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1)知识产权保护C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我国存在差异,子公司B在研发、生产过程中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此外,C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大,侵权行为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2)劳动法律风险C国劳动法律法规较为严格,子公司B在招聘、解雇、工资福利等方面需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劳动争议。
(3)环境保护法律风险C国对环境保护要求较高,子公司B在生产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高额罚款。
(4)合同法律风险C国合同法律体系与我国存在差异,子公司B在签订合同时需注意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以避免合同纠纷。
3. 针对子公司B面临的法律风险,企业A应采取的应对措施(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A应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对子公司B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研发成果符合C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1、意大利甲公司就一项设备引进到中国与中方谈判,这个5人班子住进北京饭店,一住就是两年。
它的营业地是意大利还是北京饭店?答:意大利。
以当事人营业地原则为标准。
2、一位荷兰人委托一家德国拍卖商拍卖一副凡·高的油画,双方约定,将拍卖所得的80%作为油画的价格支付给卖方。
油画被另外一家拍卖商买到,并且新买主准备在一次国际性的拍卖会上进行拍卖。
当第二家拍卖商将油画拿到国际拍卖会进行专家鉴定时,发现油画不是凡·高的作品。
因此第二家拍卖商要求宣告他同第一家拍卖商之间的合同无效;而第一家拍卖商则要求荷兰卖方返还他支付给荷兰卖方的价款。
法院在解决争议时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
试问法院对于此案例的解决适用公约是否正确?答:不正确。
经由拍卖的销售不适用于公约。
3、营业地位于德国的卖方向位于美国的买方销售了一套重型设备,由于该设备某一原件缺陷引起买方工厂大火,造成一雇员伤害,所购设备报废,同时也损害了买方一些其他的机器设备。
该案例中公约是否适用?答:不适用。
考察知识点:公约适用与不适用。
4、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答:非洲公司(依据FOB术语由买方购买保险)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答:不应该,非洲违约在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韩国(参考术语)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韩国6、法国公司甲给中国的公司乙发盘:“供应500台拖拉机。
国际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年11月到12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2、A公司出售一批苏丹花生给B公司,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年11/12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月2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B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5000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国际法》案例三答案.doc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国际法作者 _______________ 考试批次 ____________ 学籍批次 ____________ 学习中心 ____________ 层次 _______________ 专业 _______________ 完成时间关于国际法的案例分析一、案例新华社大马士革9月12日电(记者顾康贾小华)美国驻叙利亚大使馆12 H遭不明身份武装人员的袭击,导致一名叙利亚籍警卫丧生、11名当地平民受伤。
袭击波及距美国使馆仅 T•几米的屮国大使馆,使馆政务参赞李鸿昱脸部受轻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目击者告诉新华社记者,当地时间上午10时许,4名武装人员驾驶两辆汽车试图冲击位于大马士革市中心的美国驻叙使馆,他们用冲锋枪和手雷攻击使馆,导致人员伤亡。
闻讯赶到的叙利亚安全部队随即与武装人员展开枪战,交火持续近20分钟。
武装人员引爆了一俩汽车上的爆炸装置,但美国使馆建筑并未在爆炸中受损。
叙安全部队在交火屮打死3名武装人员,并抓获另一人。
rtr丁中国驻叙利亚使馆距美国使馆仅十几米远,使馆政务参赞李鸿昱在使馆院内观察吋被飞来弹片击中,脸部受轻伤。
屮国驻叙大使周秀华告诉新华社记者,李鸿昱已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目前伤势稳定。
事发后,叙安全部队封锁了现场和美国使馆周边道路。
新华社记者看到,美国使馆门前的水泥隔离墩被一辆皮卡车撞断,安全人员成功拆除了袭击者残留在这辆车内的爆炸装置。
叙利亚内政部当天发表声明称,袭击者使用的是两辆被盗的汽车,安全人员在车内述查获大量炸药和手雷。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1)关于使馆的地位,国际法上做了何种规定?(2)对于使馆的安全接受国负有何种责任?(3)对于外交代表的人身安全接受国负有何种责任?(4)对使馆的袭击事件按照国际法应如何定性?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使馆的地位使馆可视为派遣国的领土,是派遣国主权的象征,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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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民间流传有答案的,但是只能参考用)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
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
B国违反的国际法原则主要有如下几点: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者武力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该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者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
合国宪章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者武力之原则。
每一国家有义务避免组织或者鼓励组织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兵,侵入他国领土,在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的限度内,每一国家都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者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
然而B国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且在A国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这一行为显然是使用了武力。
违反这一原则。
此外,假设B国是联合国成员国。
如果B国要行使自卫权,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条规定:“在国家受到实际的武力攻击的时候,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以便安理会判断该国自卫是否合法,或者采取调查以及控制局势的方法”而在此案中,B国只是以保护边境为由,但B国是否受到实际攻击未知,而国际法严格反对假想防卫,先发制人,所以不对。
2、不干涉
内政原则。
宣言:各国依照宪章有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之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然而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这一行为显然对A国的内政形成了干涉。
3、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宣言中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且强调指出:“没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国内统一以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然而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
4、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该项原则包括下列要素:每一国均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以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以及文化制度。
然而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A国反政府武装,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过港口和石油设施,显然违反这一原则。
5、诚意履行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各国应该一秉承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每一国均有责任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和依有效的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
B国武装干涉A国内政,违反民族平等与自决,各国主权平等等原则,显然没有诚意履行宪章所承担义务。
国际法上的个人案例分析
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地方支行行长,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1.05亿美元公款转移到A国,以个人名义存入A国A1银行,而后潜逃该国。
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 国对甲采取先行强制措施。
A国以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
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遭到政治迫害。
A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
其后,由于甲涉嫌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以A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根据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中国应该如何才能引渡甲?
答:A国做法正确。
一、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质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国际法上并未加诸各国普遍的引渡义务引渡的根据是国际条约,国家间如果没有此类条约,就可拒绝引渡请求。
在本案例中,两国间并没有引渡条约,所以A国并没有义务引渡公民甲。
此外,国家间进行引渡,通常要符合相同原则。
即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构成犯罪并且具有可罚性。
在此案例中,A国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
定死刑,对罪名和处罚达不成共识,故A国没有义务引渡甲回国,引渡与否完全由A国自行决定。
二、国际法上庇护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者迫害而请求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和机遇保护。
是否庇护外国人是国家自由决定的事情,国际法并没有赋予各国庇护外国人的义务,且对寻求庇护的人是否属于政治犯罪或者受到政治迫害,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完全由庇护国认定,国际法上并没有统一概念。
所以庇护甲是A国的权利,它可以选择庇护其认定的政治犯。
三、中国若想引渡甲,可通过公安部向外交部提教法院发出的引渡请求书,由外交部向A国外交部提请,再交付A国公安部门。
另外按照引渡的特定原则,A国可以附件引渡条件,如不判处甲死刑,则中国引渡成功后必须执行。
海洋法案例分析:
一艘A国货轮驶离A国港口进入公海后,A国一船员酗酒后将一B国船员杀害。
该货轮在通过C国领海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时,B国领事请求C国协助,将A国犯罪嫌疑人逮捕。
C国接受了B 国领事请求,在通过其领海的A国货轮上逮捕了嫌疑人,并将货轮带回其港口进行刑事调查。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C国的做法正确与否?为什么?
答:C国做法不正确。
(1)首先,国际法上有规定船旗国管辖是在公海上实行的主要管辖原则。
在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一切人和事均受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管辖。
船舶在公海上出现任何事故涉及为此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意外的任何当局,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渔船。
此案件发生在公海,且此案不属于普遍性管辖的范畴,所以根据公海管辖权,对本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是船旗国也就是A国。
(2)根据属地原则,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内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但是在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对在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驶刑事管辖权,除非特殊情况。
此案虽然是刑事案件,并且B国领事在通过C国领海时向C 国求助,但是这个案件不符合“在领海内发生”这一前提条件,它是公海发生的,且案件结果未损C国,也没有扰乱当地安宁以及领海良好秩序或是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调理物资。
所以C国在本案中不具有领海刑事管辖权。
所以C国做法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