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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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A的主张不正确。

(1)甲是中国人,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际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甲是中国人。

(2)甲的中国人身份不因他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而受影响。《解释》规定,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3)保护海外侨民是国家的责任。甲是中国人,中国驻A国大使馆对他在A国遭受的不法侵害表示关切,是履行其护侨的职责,要求A国依法惩治肇事者,是尊重A国的主权,不存在干涉其内政的问题。

公民甲是A国的一名国家公务员。在他任职期间,他将其单位的资金多次非正常地转

入B国,以个人名义存入B国银行。随后,甲畏惧东窗事发,潜逃B国。A国请求B国引

渡甲,但遭到拒绝。在没有希望将甲引渡的情况下,A国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在B国公

民帮助下,将甲绑架回国,并以腐败罪提起诉讼。B国政府得知此事后,向A国政府提出

抗议,要求A国道歉并将甲送回B国。而A国则指责B国庇护罪犯,拒绝道歉。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合法?B国的要求是否合理?

A国的做法不合法。A国在没有得到B国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将甲绑架回国,侵犯了B国的国家主权,是不合法的。

B国的要求合理。因为A B两国之间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B国是否引渡罪犯,完全可以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但A国要求B国将甲引渡时,B国根据引渡的双重犯

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权拒绝A国引渡的请求。然而A国却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将

甲绑架回国,侵犯了B国的国家主权。

A1是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法人公司,1998年,A1获准在B国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10亿美元。2004年,A1宣告破产。由于B国的许多小股东没有得到清偿,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在B国法院起诉A国政府,要求赔偿本金及利息12亿美元。B国

法院受理了诉讼,向A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并经请求冻结了A国在B国B1银行的存款。

A国拒绝出庭,B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将所冻结的资产用于清偿。之后,当A2(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控股公司)所属的一游轮停靠B国港口时,B国法院经

请求扣押并拍卖了该船及其货物。

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B国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国家豁免是一项普通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对它

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和采取强制措施。B国法院受理诉讼、发出传票、缺席判决和对决定

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侵犯了A国的国家豁免权。

(1)A1是A国的一个独立法人,以其自由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它不是A国国家定义

的一部分,因此A国不对A1未偿债务承担责任。

(2)A国政府向B国政府购买武器的交易不属于豁免例外的商业交易。

(3)A2是独立法人,与A1的债务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它也不是A国国家定义的一部分。

A国A1政府实行独裁统治,引起大规模反政府起义,该国陷入内战。为镇压反政府武装,A1在B国发行了5年期、利率为4.75%的“重建债券”10亿美元,用于向B国购买军

事装备。后来,A1被推翻,被迫退缩北方一隅。反政府武装占领首都,有效控制全国绝大

部分领土,宣布成立A2民主共和国,组成中央政府,并宣布是代表A国在国际上的唯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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