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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尼加拉瓜诉美国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是国际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之一。
该案起源于1984年,尼加拉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国际法,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干预和侵犯其主权。
此案历时多年,最终在1986年得到国际法院的判决。
二、案情简介1984年,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以下国际法原则:1.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进行了多次军事干预,包括1981年的巴拿马运河事件和1984年的入侵。
2. 禁止干预内政原则:美国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干预尼加拉瓜内政。
3. 禁止侵犯主权原则:美国通过军事干预和提供武器,侵犯了尼加拉瓜的主权。
美国方面则辩称,其行为是出于自卫和反恐目的,符合国际法。
三、法院判决国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1. 美国是否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国际法院认为,美国在1981年和1984年的军事干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
法院指出,美国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是出于自卫,因此构成了对尼加拉瓜主权的侵犯。
2. 美国是否违反了禁止干预内政原则?国际法院认为,美国通过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干预了尼加拉瓜的内政。
这种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禁止干预内政的规定。
3. 美国是否违反了禁止侵犯主权原则?国际法院认为,美国通过提供武器和军事支持,侵犯了尼加拉瓜的主权。
这种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禁止侵犯主权的规定。
基于以上分析,国际法院在1986年作出判决,认定美国违反了国际法,要求美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在国际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调了国际法对国家行为的约束力。
国际法院的判决表明,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 明确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范围。
该案判决指出,即使是在反恐等特殊情况下,国家也不能随意使用武力,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国际法律争端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争端中最为著名和敏感的案件之一。
南海仲裁案源于中菲两国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菲两国在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存在分歧。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要求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二、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领土主权:菲律宾声称对南海的九段线范围内的一系列岛屿和海域拥有主权。
2. 海洋权益:菲律宾主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相关规定,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
3. 资源开发:菲律宾要求仲裁法庭裁决有关南海海域资源开发的相关问题。
三、仲裁程序1. 提起仲裁: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仲裁。
2. 仲裁法庭组成:根据UNCLOS规定,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
2013年7月,仲裁法庭正式成立。
3.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仲裁法庭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审查;第二阶段是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4. 裁决公布: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对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1. 领土主权:仲裁法庭认为,菲律宾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 海洋权益:仲裁法庭裁定,菲律宾关于南海海域划界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3. 资源开发:仲裁法庭支持菲律宾关于南海海域资源开发的相关诉求。
五、争议处理1. 中国立场:中国政府对南海仲裁案一直持反对态度,认为仲裁法庭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且仲裁程序存在不公正现象。
2. 国际反应:南海仲裁案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部分国家支持菲律宾的诉求,认为仲裁法庭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而另一些国家则支持中国的立场,认为仲裁法庭的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3. 和平解决:南海仲裁案凸显了国际法律争端处理的复杂性。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国际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2013年,我国在南海进行“海洋石油981”号钻井平台作业时,遭到菲律宾政府的无端指责和干扰。
菲律宾政府声称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侵犯了其主权,并向国际海底管理局(ISA)提出申诉。
国际海底管理局随后对这一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
二、争议焦点1. 钻井平台作业区域是否属于争议海域?2. 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是否侵犯了菲律宾的主权?三、国际海底管理局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审理过程中,收集了双方提供的证据。
我国提供了钻井平台作业区域的海域划界文件、地质勘探报告等证据,证明该区域属于我国固有领土。
菲律宾则提供了相关历史文件、地理证据等,试图证明其对该区域拥有主权。
2. 事实认定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审理过程中,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认定。
首先,管理局认为钻井平台作业区域位于我国固有领土,不属于争议海域。
其次,管理局认为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并未侵犯菲律宾的主权。
3. 法律适用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依据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等相关国际法律法规。
管理局认为,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符合UNCLOS和DOC的规定。
4. 裁决结果经过审理,国际海底管理局于2014年作出裁决,认为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并未侵犯菲律宾的主权,且该区域不属于争议海域。
管理局要求菲律宾政府停止对我国的无端指责和干扰。
四、案例分析1. 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并依据国际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这体现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处理争议案件时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2. 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并未侵犯菲律宾的主权,这充分说明我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是合理且合法的。
3. 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裁决结果为我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助于维护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
五、启示1. 在国际争议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
我国应加强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支持。
国际法律知名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律案例是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仅反映了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而且对国际法律关系的调整和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以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为例,分析该案在国际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探讨其涉及的法理问题和影响。
二、案件背景尼加拉瓜诉美国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是一起在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审理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法律案件。
该案始于1980年,尼加拉瓜政府因美国在尼加拉瓜内战期间对反政府武装的支援而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诉讼提起1980年,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国际法,包括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等。
尼加拉瓜政府要求美国承担国际责任,赔偿损失,并停止对反政府武装的支援。
2. 初步审理国际法院于1980年12月18日受理了尼加拉瓜的诉讼,并要求美国在三个月内提交答辩状。
美国政府在答辩状中否认了尼加拉瓜的指控,并主张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
3. 争议焦点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美国认为国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为美国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也没有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2)美国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际法:尼加拉瓜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
4. 判决结果国际法院于1986年6月27日作出判决,认为国际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判定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
国际法院要求美国承担国际责任,停止对反政府武装的支援,并赔偿尼加拉瓜因美国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四、案件影响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在国际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立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该案明确了国际法院对国家行为的管辖权,即使国家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近年来,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建设项目引发的环境纠纷案件频发,成为国际法律问题研究的热点。
本案例将以某跨国公司在中国某地投资建设项目的环境责任纠纷案为例,探讨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建设项目中应承担的环境责任。
二、案情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于2010年在中国某地投资建设一座大型化工厂,项目总投资额为50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于2013年建成投产,但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2014年,当地居民因环境污染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环境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该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责任?2. 若该公司应承担环境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3. 若该公司不承担环境责任,应如何追究其责任?四、案例分析1. 该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国际公约,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建设项目应遵守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在中国投资建设项目,应遵守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然而,该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违反了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因此,该公司应承担环境责任。
2. 若该公司应承担环境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建设项目中应承担以下环境责任:(1)赔偿损失:对于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居民、企业、政府等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失。
(2)恢复环境:该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受污染的生态环境,如植树造林、土壤修复等。
(3)缴纳罚款: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该公司应缴纳相应的罚款。
3. 若该公司不承担环境责任,应如何追究其责任?若该公司不承担环境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追究其责任:(1)行政机关处罚:当地环保部门可以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南海争端一直存在,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主要涉及岛礁主权、海洋划界、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黄岩岛的主权争议。
黄岩岛位于南海中部,是我国固有领土。
2012年4月,菲律宾政府派兵占领黄岩岛,导致中菲黄岩岛争端升级。
我国政府坚决主张黄岩岛主权,并通过外交途径与菲律宾政府进行交涉。
在此背景下,我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三、国际法适用1. 约束力本案涉及的国际法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根据这两部国际法,我国与菲律宾都有义务遵守。
2. 适用范围(1)领土主权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国家的主权及管辖权均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及领海。
”本案中,我国主张黄岩岛主权,依据的是我国领土主权原则。
(2)海洋划界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及管辖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至其领海以外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
”本案中,我国与菲律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需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进行解决。
3. 解决方法(1)谈判与协商我国一直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以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2)国际法院诉讼本案中,我国选择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四、案例评析1. 我国在南海争端中的立场我国在南海争端中坚持以下立场:(1)主权原则:我国坚决主张黄岩岛等岛礁的主权。
(2)和平解决争端:我国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3)国际法适用:我国主张在解决南海争端过程中,充分尊重和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律界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尼加拉瓜诉美国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是国际法律界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涉及国家主权、国际法原则以及国家赔偿等复杂法律问题。
该案始于1980年代中美洲地区的冲突,最终在1995年由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of Justice,ICJ)作出裁决。
1980年代,中美洲地区爆发了严重的内战,尼加拉瓜政府与反政府武装力量——尼加拉瓜民族解放阵线(FSLN)展开了激烈的冲突。
美国政府对尼加拉瓜政府持敌对态度,支持反政府武装力量。
在这场冲突中,美国涉嫌对尼加拉瓜进行了多次武装干预,包括直接派遣军队、提供军事援助等。
1990年,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等国际法规定,要求美国赔偿因战争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审理过程国际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漫长而复杂。
以下是案件审理的主要阶段:1. 起诉与答辩:尼加拉瓜政府于1990年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政府在1991年提出了答辩。
2. 证据收集:双方在法庭上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文件、证人证言等。
3. 法庭调查:国际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并听取了双方的口头辩论。
4. 专家证人:双方聘请了专家证人就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提供意见。
5. 裁决:1995年,国际法院作出裁决,认为美国违反了国际法,并要求美国赔偿尼加拉瓜的损失。
三、裁决结果国际法院的裁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美国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该条款禁止国家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2. 美国违反了《日内瓦公约》第3条,该条款规定了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各方应遵守的基本人道原则。
3. 国际法院要求美国赔偿尼加拉瓜因战争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四、案件影响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在国际法律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强化了国际法原则:该案强调了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等国际法原则的重要性。
国际法案例(共5则)
国际法案例(共5则)第一篇:国际法案例关于Windscale群岛主权的事实分析事实:Windscle群岛座落于Eden海的某处,靠近位于北半球的Aspatria, Rydal 和Plumbland这三个国家。
其中,Aspatria过去曾经是Plumbland的殖民地,后于1819年宣布独立。
引发争端的windscale群岛最早是被Rydal的一艘军舰发现的。
在这艘军舰离开时,船长在岛上留下了Rydal的国旗和一块刻字的石头,宣称Rydal对这片群岛享有主权。
不久之后,一艘来自Plumbland的军舰也来到了这座群岛。
由于一前一后两艘军舰的着陆点不同,Plumbland国的军舰的船长没有发现Rydal来过的痕迹。
在离开时,他也留下了国旗和标示,宣称Plumbland对这片群岛享有主权。
Rydal和Plumbland都在群岛上有用来控制岛屿的堡垒,但是Rydal对群岛的占据更加稳固和持久。
对Rydal的行为,Plumbland 一直表示反对。
因此,距离群岛最近的Aspatria在Plumbland的命令下,不断地向群岛上派出军队和总督,尽可能的想控制这片群岛。
这种状况持续到1819年。
这一年,Aspatria宣布独立,同时也宣称继承了Plumbland对Windscale群岛的主权。
而Plumbland同意通过签订条约的方法将Windscale群岛割让给Rydal,Aspatria表示强烈反对,并尝试用外交手段解决问题,但以失败告终。
与此同时,当年Rydal留在岛上的居民和管理者的后代已经逐渐控制了整个群岛。
Rydal的国王发布命令在岛上设立大会允许岛民表达对行政事宜发表意见。
分析如下:我认为西班牙Rydal虽然于18世纪首先发现了windscale群岛.但按19世纪以来的国际法,国家对无主土地的单纯发现只能产生一种初步的权利.或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要取得对无主地的主权,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通过对该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即具有明确的行使权力的形式,此形式足以证明在任何争端发生时它一直保持着所有权。
国际法律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包括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在南海海域领土、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南海争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益激烈,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解决南海争端的过程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公约”为视角,分析南海争端的典型案例。
二、案例概述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就南海仲裁案向国际海洋法庭(以下简称“仲裁庭”)提起诉讼。
2016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判定我国在南海的九段线非法,并要求我国停止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军事活动。
我国政府对此裁决坚决反对,认为仲裁庭无权受理此案,裁决结果无效。
三、案例分析1.南海争端的性质南海争端涉及领土、海洋权益、历史性权利等多个方面。
根据“公约”的规定,国家在海洋事务中享有领土、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权利。
南海争端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1)领土争端:我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均声称对南海部分岛屿拥有主权。
(2)海洋权益争端:各国对南海部分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存在争议。
(3)历史性权利争端:我国和菲律宾、越南等国就南海历史性权利的归属存在争议。
2.“公约”在南海争端中的作用“公约”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南海争端中,“公约”发挥了以下作用:(1)明确海洋权益的划分:根据“公约”的规定,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南海争端各方可以依据“公约”的规定,确定各自在南海的海洋权益范围。
(2)提供争端解决机制:“公约”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方式。
南海争端各方可以通过“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海洋争端。
(3)规范海洋活动:“公约”对各国在海洋活动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航行自由等。
3.南海仲裁案案例分析(1)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我国政府认为,南海仲裁案涉及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范围。
国际法律争端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争端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的争议。
该案自2013年提起,历经四年多的审理,最终在2016年7月12日公布裁决。
此案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对我国海洋权益、国际法律秩序以及地区和平稳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南海断续线的合法性:菲律宾认为南海断续线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无权对断续线内的海域提出领土主张。
2. 南海岛礁的主权归属:菲律宾主张对南沙群岛中的黄岩岛等岛礁拥有主权。
3. 南海海洋划界:菲律宾认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南海部分海域的划界应以公平原则为基础,而我国在南海的海洋划界主张未能充分考虑到公平原则。
4. 南海海洋资源开发:菲律宾主张,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资源开发应遵循《公约》的规定,而我国在南海的海洋资源开发活动侵犯了菲律宾的主权。
三、仲裁过程1. 争议提起: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仲裁案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以下简称“仲裁法庭”)提起诉讼。
2. 仲裁法庭成立:2013年7月11日,仲裁法庭正式成立,由荷兰籍法官克拉尔森担任主席。
3. 裁决发布: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发布裁决,认定菲律宾诉求中的大部分诉求不成立,但就南海断续线的合法性、南海岛礁的主权归属等问题作出裁决。
四、我国立场1. 南海仲裁案违背国际法原则:我国政府一直坚决反对南海仲裁案,认为该案违背了国际法原则,特别是《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
2. 南海问题应由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我国主张,南海问题应由有关当事国通过直接谈判协商解决,以维护地区和平稳定。
3. 南海仲裁案裁决对我国无效:我国政府认为,南海仲裁案裁决对我国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影响1. 对我国海洋权益的影响:南海仲裁案裁决对我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
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
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
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
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
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
国际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伊朗核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伊朗就开始了核能研究。
然而,由于伊朗核计划涉嫌发展核武器,国际社会对此表示严重关切。
2002年,伊朗德黑兰纳坦兹核设施被揭露,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此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多项决议,要求伊朗暂停其核活动,但伊朗并未完全遵守。
2007年,伊朗宣布开始提炼低浓度浓缩铀,进一步加剧了国际社会的担忧。
2008年,伊朗与美国和欧盟之间的核谈判破裂,伊朗核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争议焦点伊朗核问题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 伊朗核计划的合法性问题:伊朗坚称其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如发电和医疗。
而国际社会则怀疑伊朗秘密发展核武器。
2. 国际制裁的正当性:由于伊朗未能充分证明其核计划的和平性,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多项决议,对伊朗实施经济制裁。
伊朗则认为这些制裁侵犯了其主权。
3. 国际仲裁的适用性:在伊朗核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开始寻求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
三、仲裁过程1. 仲裁申请:2015年,伊朗向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就伊朗核计划是否违反国际义务进行裁决。
2. 仲裁庭组成: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的相关规定,伊朗和IAEA共同选定了一名仲裁员,即英国国际法专家阿诺德·索尔伯格。
3. 仲裁程序: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伊朗和IAEA分别提交了证据和陈述。
双方就伊朗核计划的合法性、国际制裁的正当性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4. 裁决结果:2016年7月15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伊朗未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四、裁决影响1. 对伊朗的影响:裁决结果有助于伊朗减轻国际压力,为伊朗在国际舞台上争取更多支持。
同时,裁决也要求伊朗继续履行NPT义务,确保核计划的和平性。
2. 对国际社会的影响:裁决结果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解决核问题的范例,有助于推动国际核不扩散事业的发展。
同时,裁决也提醒各国,在处理国际争端时,应充分尊重国际法和国际仲裁制度。
国际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沙特阿美公司(Saudi Aramco)是全球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总部位于沙特阿拉伯。
加拿大政府因其涉嫌对穆斯林群体的歧视性言论而遭受国际关注。
2018年,沙特阿美公司宣布计划在加拿大上市,并寻求在加拿大资本市场筹集约100亿美元资金。
然而,这一计划在2018年10月遭遇了意外转折。
当时,加拿大政府逮捕了多名沙特王子和商人,其中包括沙特王储穆罕默德·本·萨勒曼(Mohammed bin Salman)。
这一事件引起了沙特政府的强烈不满。
随后,沙特阿美公司宣布取消在加拿大上市的计划,并将加拿大视为“敌对国家”。
加拿大政府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沙特阿美公司的决定是对加拿大主权的侵犯。
2019年1月,加拿大政府逮捕了在加拿大工作的两名沙特公民,理由是涉嫌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沙特政府对此表示抗议,并要求加拿大政府释放这两名公民。
加拿大政府拒绝了这一要求,导致沙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报复措施,包括冻结加拿大在沙特的所有资产、取消对加拿大公民的签证以及召回驻加拿大大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外交保护与商业利益冲突:沙特阿美公司是否应将其商业利益置于外交关系之上?2. 国际法原则在商业领域的适用: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外交保护等,在商业领域的适用是否存在争议?3. 加拿大政府的言论自由与宗教歧视问题:加拿大政府是否因其言论自由而遭受不公正指责?三、国际法适用分析1. 外交保护原则: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要求侵害国给予保护。
在本案中,沙特政府认为加拿大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加拿大政府给予外交保护。
然而,外交保护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
根据国际法,外交保护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国民在外国遭受不法侵害;- 侵害国未能提供有效救济;- 侵害行为违反了国际法。
在本案中,沙特政府提出的理由并不充分。
国际法律知名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尼加拉瓜诉美国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法律案例之一,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侵略行为以及国际赔偿等国际法问题。
该案始于1980年代,尼加拉瓜政府在美国政府的支持下,与反政府武装“尼加拉瓜民主力量”(Contras)展开长达十年的内战。
战争期间,美国政府对Contras提供了大量军事援助,包括武器、训练和资金。
尼加拉瓜政府认为,美国的支持构成了对尼加拉瓜主权的侵犯,并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过程1. 提起诉讼1986年,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政府在1980年代对尼加拉瓜进行侵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
尼加拉瓜政府要求美国政府赔偿因侵略行为造成的损失。
2. 国际法院审理国际法院于1986年11月16日受理了尼加拉瓜政府的诉讼。
经过长达数年的审理,法院于1995年6月27日作出了判决。
3. 判决结果国际法院认为,美国政府在1980年代对尼加拉瓜进行侵略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
法院判决美国政府赔偿尼加拉瓜因侵略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
4. 美国政府的反应美国政府对国际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满,认为该判决侵犯了美国的主权。
美国政府甚至威胁要退出国际法院。
然而,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美国政府最终没有退出国际法院。
三、案件影响1. 国际法的发展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该案明确了侵略行为的定义,强调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性,为国际法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参考。
2. 国际法院的地位尼加拉瓜诉美国案提高了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
该案表明,国际法院在处理国家间争端方面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
3. 国际关系的调整该案促使美国调整了其对外政策,特别是在拉丁美洲地区。
美国政府开始更加重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侵略行为。
四、结论尼加拉瓜诉美国案是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法律案例。
国际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2016年7月12日,由菲律宾提起,针对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由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作出的裁决。
此案件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成为近年来国际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
南海,位于中国南部,北起广东、广西,南至海南岛,东临西太平洋,西濒印度洋。
南海海域广阔,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对于沿岸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南海诸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以及相关海洋权益问题,长期以来成为周边国家之间的争议焦点。
二、案件过程1. 争议提起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要求解决南海部分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以及相关海洋权益问题。
菲律宾声称,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南海仲裁案属于国际仲裁的范畴。
2. 仲裁庭组成根据公约规定,仲裁庭由五位法官组成。
2013年5月,仲裁庭正式成立。
其中,中国反对仲裁庭的组成,认为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公约的规定,但菲律宾坚持仲裁。
3.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实体问题,即确定仲裁庭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第二阶段是具体问题,即解决南海争端的具体问题。
4. 裁决结果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裁决,主要内容包括:(1)认定南海诸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2)菲律宾提出的九项诉求中,只有一项诉求与公约相关,即菲律宾声称的“历史性权利”;(3)认定菲律宾的“历史性权利”不适用于南海;(4)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进行军事活动。
三、案件影响南海仲裁案对国际法律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国际仲裁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未得到中国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对南海争端进行仲裁,严重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这导致国际仲裁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引发国际社会对国际仲裁制度的反思。
2. 南海争端局势加剧南海仲裁案加剧了南海争端局势,使得南海问题更加复杂。
国际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近年来,中美贸易关系日益紧张,双方在多个领域展开了激烈的贸易争端。
本案涉及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关税政策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国际法律在解决中美贸易争端中的适用。
案例一: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情简介:2018年,美国一家知名科技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时,涉嫌侵犯了中国某企业的知识产权。
中国某企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然而,美国公司认为,中国法院无权管辖此案,因为其在中国境内无分支机构,且合同签订地为美国。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中国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住所地包括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本案中,美国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其在中国市场设有销售代理,可以视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中国法院有权管辖此案。
判决结果:中国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国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应视为其在中国有主要办事机构,因此中国法院有权管辖本案。
最终,法院判决美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中国某企业经济损失。
案例二:中美关税政策争端案情简介:2018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以应对所谓的“贸易不平衡”。
此举引发了中国政府的强烈不满。
中国政府对部分美国商品实施反制措施,对美国输华商品加征关税。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当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可以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在本案中,美国政府以“贸易不平衡”为由,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中国政府对部分美国商品实施反制措施,均符合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定。
判决结果: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后认为,美国政府对中国的反制措施不符合WTO规则。
朱文奇国际法案例
朱文奇国际法案例先来说一个经典的。
想象一下,有两个国家因为一块边境的土地起了争执。
这块地呢,不大不小,但对两边都有点特殊意义。
一边说这块地在历史上就归他们,拿出各种古老的地图和文献,就像在翻家族的老相册找证据一样。
另一边则觉得,按照现代的一些国际条约,这块地应该是自己的,那条约上的条款就像一份超级严谨的合同条款。
朱文奇教授呢,就像一个超级侦探,在这些错综复杂的证据里穿梭。
他深入研究那些古老地图的绘制准确性,分析那些条约签订时的各种背景情况,包括当时的政治考量、地理认知水平啥的。
最后得出的结论,就像是一道照亮迷雾的光,让大家突然就明白这块地到底该怎么归属才符合国际法。
还有一个海上权益的案例。
两个沿海国家对一片海域的捕鱼权产生了矛盾。
一方的渔民一直都在这片海域捕鱼,他们觉得这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地方,是他们的“海上粮仓”。
另一方呢,根据一些新的国际海洋法公约,觉得这片海域应该是公共区域,大家都有权利来捕鱼。
这就乱套了,渔民们在海上碰面的时候,那气氛紧张得就像火药桶随时要爆炸。
朱文奇教授介入后,他可不是简单地看谁喊得大声或者谁看起来更可怜。
他细致地分析海洋法公约里关于海域划分、资源分配的细则,还考虑到这个地区的特殊海洋生态和传统渔业习惯。
经过他这么一梳理,就像把一团乱麻理成了一根根清晰的丝线,给双方制定出一个合理的捕鱼方案,既尊重了国际法律规定,又照顾到了两边渔民的利益。
再讲讲一个关于外交豁免权的案例。
有个外交官在驻在国做了些不太合适的事儿,引起了当地民众的不满。
驻在国就很头疼啊,这外交官好像有外交豁免权这个“金钟罩”,是不是就拿他没办法了呢?朱文奇教授就来解惑了。
他把外交豁免权的起源、发展以及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意义都细细道来。
原来外交豁免权不是让外交官为所欲为的“免罪金牌”,而是为了保障外交关系能够顺畅进行的一种特殊安排。
教授分析这个案例的时候,明确指出在哪些情况下外交豁免权可以有一定的限制或者调整,让驻在国知道怎么合法合理地处理这个棘手的情况,同时也让外交界清楚外交豁免权的边界到底在哪。
国际法律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尼加拉瓜诉美国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法律案件之一,它不仅涉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主权、侵略行为和赔偿问题,还反映了冷战时期国际政治的复杂性。
该案始于1980年代,尼加拉瓜政府在美国政府的支持下,对美国进行了长达十年的战争。
战争结束后,尼加拉瓜政府以美国违反国际法为由,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1. 诉讼提起1980年,尼加拉瓜政府在美国政府支持下,对美国进行了长达十年的战争。
战争结束后,尼加拉瓜政府认为美国在战争中违反了国际法,尤其是侵略行为。
1986年,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
2. 法庭审理国际法院受理了尼加拉瓜的诉讼,并于1990年开始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1)美国是否在尼加拉瓜战争中实施了侵略行为?(2)如果美国实施了侵略行为,美国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如果美国承担法律责任,美国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3. 判决结果1995年,国际法院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美国在尼加拉瓜战争中实施了侵略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
因此,美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略行为、赔偿尼加拉瓜损失以及支付诉讼费用。
三、案件影响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在国际法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认了侵略行为的法律地位该案明确了侵略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任何国家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防止战争和冲突的发生。
2. 推动了国际法的实施该案强调了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法院的判决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国际法的实施。
3. 影响了国际政治格局该案反映了冷战时期国际政治的复杂性。
美国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在尼加拉瓜战争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该案的判决对美国在国际政治中的地位产生了影响,促使美国在以后的国际关系中更加注重遵守国际法。
国际法经典案例.pdf
国际公法案例第一章导论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
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
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
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
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及其船长。
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
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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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第一章导论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
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
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
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
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及其船长。
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
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不干涉原则。
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
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
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
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
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
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
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A的主张不正确。
(1)甲是中国人,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甲是中国人。
(2)甲的中国人身份不因他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而受影响。
《解释》规定,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3)保护海外侨民是国家的责任。
甲是中国人,中国驻A国大使馆对他在A国遭受的不法侵害表示关切,是履行其护侨的职责,要求A国依法惩治肇事者,是尊重A国的主权,不存在干涉其内政的问题。
公民甲是A国的一名国家公务员。
在他任职期间,他将其单位的资金多次非正常地转入B国,以个人名义存入B国银行。
随后,甲畏惧东窗事发,潜逃B国。
A国请求B国引渡甲,但遭到拒绝。
在没有希望将甲引渡的情况下,A国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在B国公民帮助下,将甲绑架回国,并以腐败罪提起诉讼。
B国政府得知此事后,向A国政府提出抗议,要求A国道歉并将甲送回B国。
而A国则指责B国庇护罪犯,拒绝道歉。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合法?B国的要求是否合理?A国的做法不合法。
A国在没有得到B国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将甲绑架回国,侵犯了B国的国家主权,是不合法的。
B国的要求合理。
因为A B两国之间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B国是否引渡罪犯,完全可以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但A国要求B国将甲引渡时,B国根据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权拒绝A国引渡的请求。
然而A国却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将甲绑架回国,侵犯了B国的国家主权。
A1是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法人公司,1998年,A1获准在B国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亿美元。
2004年,A1宣告破产。
由于B国的许多小股东没有得到清偿,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在B国法院起诉A国政府,要求赔偿本金及利息12亿美元。
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向A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并经请求冻结了A国在B国B1银行的存款。
A国拒绝出庭,B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将所冻结的资产用于清偿。
之后,当A2(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控股公司)所属的一游轮停靠B国港口时,B国法院经请求扣押并拍卖了该船及其货物。
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B国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国家豁免是一项普通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对它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和采取强制措施。
B国法院受理诉讼、发出传票、缺席判决和对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侵犯了A国的国家豁免权。
(1)A1是A国的一个独立法人,以其自由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它不是A国国家定义的一部分,因此A国不对A1未偿债务承担责任。
(2)A国政府向B国政府购买武器的交易不属于豁免例外的商业交易。
(3)A2是独立法人,与A1的债务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它也不是A国国家定义的一部分。
A国A1政府实行独裁统治,引起大规模反政府起义,该国陷入内战。
为镇压反政府武装,A1在B国发行了5年期、利率为4.75%的“重建债券”10亿美元,用于向B国购买军事装备。
后来,A1被推翻,被迫退缩北方一隅。
反政府武装占领首都,有效控制全国绝大部分领土,宣布成立A2民主共和国,组成中央政府,并宣布是代表A国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政府。
A2成立5年后,得到B国承认。
第七年,B国“重建债券”持有人联合在B国法院起诉A2,要求赔偿本金和利息17亿美元。
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向A2外交部部长发出传票,但被退回。
就在此时,A1在B国法院起诉,请求对B国政府将以前为它所购买而现在转交给A2的大使馆房产的所有权。
B国法院接受了诉讼,并判决该房产属A1所有。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⑴B国法院对A2民主共和国行使管辖权违反国际法。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这种豁免的一般形式是一国法院不得对以外国国家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和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在本案中,A2民主共和国是A国的继续,并得到B国承认。
承认的一个法律后果是被承认者在承认国享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B国法院未经A2同意受理其国民对A2的诉讼、向A2外交部长发传票侵犯了A2在国际法上享有的豁免权,违反了B国依国际法对A2承担的义务。
⑵B国法院将大使馆房产的所有权判归A1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在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上,新政府有权继承属于它所代表的国家的一切国家财产,包括在国外的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A国旧政府A1所购买用于驻B国的大使馆房产属于A国的国家财产。
A1政府被A2政府取代后,后者对大使馆房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
因此,该大使馆房产属于A2政府所有,它有权接管。
B国承认了A2,就是承认A2政府是国际关系上代表A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A1政府不再具有代表A国的资格。
B国法院的做法违反了B国承认A2产生的义务,并侵犯了A2政府享有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地方支行行长,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1.05亿美元公款转移到A国,以个人名义存入A国A1银行,而后潜逃该国。
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国对甲采取先行强制措施。
A国以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
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遭到政治迫害。
A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
其后,由于甲涉嫌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公约,所以A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根据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中国应该如何做才能引渡甲?不正确,因为根据引渡的同一原则,在A国没有贪污罪,所以如果中国请求以贪污罪引渡是不应该得到A国的许可的。
中国应该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对方和中国都是缔约国为理由,要求对方给与协助,如果A国不给与协助,就违反了公约的要求。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B1是A国A1省西北部的一个土著部族。
A国成立后,与B1部族酋长签订协定,宣布B1部族居住区为保留地,并承认他们有权维持其传统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
A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一任择议定书后,为使B1土著居民融入主流社会,享受现代文明的利益,颁布了《文化促进法》,制定了在保留区推广官方语言的计划,由于越来越多的土著后裔将官方语言作为主要语言,其传统语言有被淡忘之势。
同时,B1保留地经勘探发现巨大油气田。
A1省政府向中央政府请求征用保留地用于汽油开发,得到允许。
于是,B1部族酋长致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控A国政府违反了公约第一条所承担的义务,剥夺了该部族的自决权和享受其固有文化、使用其固有语言的权利。
人权事务委员会将来文通知A国政府。
假设你是A国政府的法律顾问,根据以上案情提出法律意见。
(1)自决权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享有的一项国际法权利。
B1是土著部族,不是殖民地人民或其他被压迫民族,因而不享有自决权。
(2)B1部族酋长没有利用国内救济。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不能受理B1部族酋长关于自决权受到侵害的来文。
第六章国家领土塔顿岛是一个荒芜岩石岛,距离A国147海里、D国365海里。
B国一航海家在16世纪初发现该岛,其后C国一航海家也发现此岛,并称之为“希望岛”。
19世纪中叶,D国一军官乘一艘商船登上岛屿,宣示D国主权,但没有留下主权标志。
D国将主权宣示通知了B国政府,并将地图和文字说明公布在B国一份全国性报纸上,没有任何国家表示异议。
后来,C国在与A国的战后和平条约中将塔顿岛割让给A国。
这遭到D国强烈抗议。
在此后时间里,D国一直反对A国强化控制该岛的活动。
特别是第50年当A过宣布将塔顿岛出租给B国一家公司开发旅游时,D国声称将采取一切手段恢复对岛屿的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