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起源、发展与现状
浅论法的起源

浅论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摘要:国家和法的现象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原始社会经历了三次社会分工。
这三次社会分工促进了社会交换、私有制、阶级的产生。
此时,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氏族制度就不可能存在了,对立阶级的利益冲突不可能再依靠原始公社的调整系统来加以调整。
为了避免社会和互相冲突的阶级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就需要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把这种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之内,产生了以国家强制确定社会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及其界限、从而使阶级斗争得到缓和的必要。
在此情况下,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就不可避免了。
法的现象的起源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经历了从习惯发到习惯法再到了成文法的过程,并且受到了原始公社的道德和宗教的影响。
关键词:法的起源国家原始社会习惯法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对于这样一门具有悠长历史渊源的学科,它究竟是怎么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必须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于法学的研习来说,法的起源问题,就跟法的概念一样,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而法的起源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也是因为对于它的理解也关系着对于法的概念的不同界定和在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时的方法的运用。
一、法的起源学说法的起源,是指法的起始和法源,又称法的产生,是法在历史上的产生过程。
我们探究法的起源,实际上就是要找出“法”这一事物产生的原因和出现的标志,也是法的特征出现和形成的时间和阶段。
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现今业已有不同的观点。
以其中一个划分标准,分为两个部分,即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和马克思主义的学说。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的起源学说1、神创说。
即法是由神创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或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法的历史发展 》课件

汇报人:
01 02 03 04 05
06
Part One
Part Two
原始社会的法律形式:习惯法、宗教法、道德法等 原始社会的法律内容:狩猎、采集、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的规定 原始社会的法律执行:由部落首领、长老、巫师等执行 原始社会的法律特点:简单、直接、实用,注重道德和宗教约束
法律具有强制 性,而原始社 会习惯则没有
19世纪末,德国进行法律改革,建 立现代刑法典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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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叶,法国进行法律改革, 建立现代民法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世纪初,美国进行法律改革,建 立现代宪法和法律体系
法律全球化的原因:经济全 球化、政治全球化、文化全 球化等
法律全球化:法律规则、法 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全球性 传播和融合
公民权利
律师制度:律 师在诉讼中代 表当事人,维 护其合法权益
司法审查制度: 法院对行政机 关的行为进行 审查,确保行
政行为合法
19世纪初,国际法逐渐形成 1873年,国际法协会成立,推动国际法的发展 1919年,巴黎和会召开,国际联盟成立,国际法得到进一步发展 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Part Six
国际法逐渐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护世界和平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在环境保护、人权保护等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 国际法在应对全球性挑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9世纪初,英国开始进行法律改革, 废除封建法律,建立现代法律体系
科技进步:法律需要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如数据保护、人工智能等 社会变革:法律需要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如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 国际合作:法律需要适应国际合作的需要,如国际贸易、国际法等 道德观念:法律需要适应道德观念的变化,如家庭观念、性别平等等
达尔文进化论与生命起源:探究进化的奥秘

达尔文进化论与生命起源:探究进化的奥秘1. 引言1.1 概述进化论是生物学领域中最具影响力的理论之一,由英国科学家查尔斯·达尔文在19世纪提出。
它以自然选择为核心原理,解释了物种的演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产生。
另一方面,生命起源一直是科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通过对地球上最早的生命发展过程和化学进化与生命起源之间的联系进行研究,科学家们试图揭示生命起源的奥秘。
1.2 背景介绍达尔文进化论被广泛接受并成为现代生物学的基石,但在其提出时却引发了激烈争议。
此后,随着遗传学、分子生物学和其他相关科学领域的发展,人们逐渐深入理解了进化过程中遗传信息传递与变异原理、突变对演化的重要性以及进化中的自然选择与适者生存原则等内容。
然而,在探索进化过程背后奥秘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关于生命起源问题所带来的挑战。
尽管许多假说和学说以及实验数据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解释,但生命起源的确切过程仍然是一个未解之谜。
为了更好地理解进化论以及探究生命起源,科学家们不断努力并提出新的研究方向。
1.3 研究意义深入研究达尔文进化论以及生命起源对我们理解和应用于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进化论为我们解释物种间相似性与差异性提供了科学依据,使得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保护自然界中丰富多样的生物资源。
其次,在农业、医学等领域中,对进化机制的深入研究也有助于促进产业发展和人类健康。
同时,探索生命起源对于揭示人类存在的意义、寻找外星生命以及开辟全新的科学领域都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研究生命起源的过程和机制,我们可以加深对地球演化历史和宇宙中是否存在其他智慧生命等问题的认识。
综上所述,本文旨在详细探讨达尔文进化论及其原理,并审视生命起源问题引发的争议与挑战。
我们将进一步探索遗传信息与突变演变对进化的影响,以及自然选择与适者生存原则在此过程中的作用。
最后,本文还将总结目前达尔文进化论及生命起源研究的现状,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和挑战。
2. 达尔文进化论的基本原理:2.1 自然选择: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论是进化生物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
概率论的起源与发展

概率论的起源与发展
1概率论起源
概率论是一门研究不确定性理论的学科,旨在提供聪明的方法来分析不确定性。
概率论起源于17世纪,当时很多知识都是以威尔士随机数字模型的形式表达出来的,但概率论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2主要发展史
(1)早期的概率论是由法国科学家斯特劳斯·马夫斯·贝尔(Stroëlle de Maupertuis)首先提出的。
他的著作《大自然的规律》中提出了概率理论的概念,用以解释大自然中存在的相互作用。
(2)1730年,拉斐尔·康登·富勒(Laplace)提出量化概率模型,概率论向形式化方向发展。
(3)18纪和19纪,科学家和数学家为概率论提供了更全面的理论基础,为概率论做出了贡献。
他们帮助概率论形成了一种独立学科。
(4)20世纪初,数学家保罗·莫菲斯和卡尔·柯本基克加深了概率的理论,并将它们应用到了实际问题。
1930年,普拉特·穆勒引入了统计方法,在大数定律中提出了可积性现象论证。
3现状
现在,概率论能够用于构建模型,分析复杂的系统及其运行情况,以及协助决策。
它在诸多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其中包括商业、
经济学、金融、社会科学等。
概率论也可以用于18大赌博游戏,例如赌徒的概率计算、黑板博弈以及弱势认知博弈。
论法的起源

论法的起源作者:郭桂香【摘要】古今中外的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法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存在内在的一致和对应的关系,如神创说就与法的本质的神意论观点一致,是神学法学的主要内容;契约说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与法的本质的理性论观点紧密联系。
我们在理解了发的起源、法的产生的标志以及和法的本质以后得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是法产生的基础。
从而看出法的起源国家说是不正确的。
【关键词】私有制阶级国家法法律目录:前言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与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对法的起源的各种法律学说简介。
2、法与法律的区别。
二、法起源的含义三、法所产生的过程与标志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3、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4、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四、法的起源国家说是对马克思主义观点的误解和歪曲五、结论后记参考文献:【前言】我们在本文中主要探讨关于的法的起源,主要从法的概念,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以及对于法起源国家说这一论点的比较,得出法的起源国家说这一论点是不正确的。
正确的观点是:法的起源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出现,继而出现了国家,在国家制定与认可后上升到了法律。
我们从以下方面对本文进行论述。
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与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从古到今,许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法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对于法的学说主要有一下几种观点:(1)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
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源于“上帝的一贯的意志”;人定法是自然法在世俗社会中的体现;法律是从自然产生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6.1) 1.6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六节:法的起源与发展本节主要讲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法的发展的历史类型和两大法系三个问题。
目录1 2 3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法的发展的历史类型两大法系一、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在法学思想史上,关于法的起源的思想学说比较多,比如有:神创法说、圣人造法说、法起源于社会契约说、社会控制说或者社会连带关系说等等,这里不一一展开。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起源理论,法的产生有两大根源,一是经济根源,二是阶级根源。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神造的,也不是从来就有、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法产生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但原始社会后期,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这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此外,法的起源还有阶级原因,也称阶级根源,主要指阶级和阶级斗争导致法的产生。
当然,法的产生,除经济、阶级根源外,还受其他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主要包括: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再从规范性调整发展为法律调整;法律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漫长过程;法的自发调整发展为自觉的调整;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从混为一体到逐步分离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系统。
二、法的发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与种类法的发展与演化在学说史上也有很多不同的解说。
比如,英国学者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提出,任何进步社会的法律运动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德国学者韦伯提出,法律的演进经历了从形式不合理向形式合理性法律的演进;历史法学的代表人物萨维尼提出,法经历了从习惯、习惯法、成文法向法典化的演进发展过程。
这些解说均从一定的立场与角度认识到法律发展的某种规律性。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这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的基本观点所提出的一种法律发展理论。
有阶级的社会分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故法的发展也可划分为四个不同的历史类型,依次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现代宏观经济学:起源、发展和现状

从研究宏观经济怎样运作到探求如何使它运作得更好,只是前进了一小步,根本的问题是,政府能够以及应该如何干预经济使其运作得更好呢? 伟大的宏观经济学家总是以浓厚兴趣乐于宏观理论的政策运用。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当时的情况确实如此。此后,芝加哥大学和胡佛研究所的米尔顿·弗里德曼,麻省理工学院的弗朗哥·莫迪利安尼与罗伯特·索洛,耶鲁大学的托宾等老一辈的诺贝尔奖获得者,是这一领域中美国的领袖人物,也是如此。新一代领袖人物如哈佛大学的罗伯特·巴罗、马丁·弗尔德斯坦与N·格里高利·曼昆;芝加哥大学的诺贝尔奖获得者罗伯特·卢卡斯与托马斯·萨金特,麻省理工学院的奥利维尔·布兰查德,以及斯坦福大学的罗伯特·霍尔与约翰·泰勒,尽管他们怀疑积极的政府政策的说法,但也具有对政策问题的强烈关注。
总体说来,经济学有许多学术流派,宏观经济学更甚。在讨论为何在宏观经济学方面有这么多争论的问题上,迈耶提出了七个原因,它们是:关于经济如何运行的有限知识;经济学家研究的日益广泛的课题;需要去思考的诸如政治因素这样更广泛的影响;不同经济学家的“哲学思想核心、价值判断、社会共鸣和方法论”。 正如小罗伯特·E·卢卡斯所认为的,职业经济学家的任务是“通过推进研究进入新的因而必然是争议性的领域,而创造新的理论。在某些问题上人们可能达成共识,但整个研究领域达成共识就等于停滞不前、离题和死亡”。 更如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认为的,“总的来说科学是由不成功的实验扫清道路的”。
经济长期行为是增长理论的研究范围。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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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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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率
增长率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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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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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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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年鉴学派过去与现在

内容摘要
在新闻传播领域,法国年鉴学派的是社会结构和文化背景对新闻报道的影响。
内容摘要
四、法国年鉴学派的主要理论法国年鉴学派的主要理论包括: 1、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法国年鉴学派认为,新闻报道应该是全面的、客观的、 真实的。他们主张从多角度、多层次来呈现事实,揭示事件的真相。
内容摘要
2、新闻报道的客观性:法国年鉴学派认为,新闻报道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主观 性和偏见。他们主张以客观的立场和态度来呈现事实,让受众自行判断和理解。
内容摘要
法国年鉴学派是一个备受瞩目的学术流派,其研究成果和理论对新闻传播学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次演示将简要介绍法国年鉴学派的背景、主要理论以及对 新闻传播的影响,并分析其优缺点。
内容摘要
一、确定文章主题本次演示的主题是“法国年鉴学派对新闻传播的影响”。 通过对法国年鉴学派的历史背景、主要理论以及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应用进行分析, 探讨其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等方面的贡献。
五、结论
五、结论
法国年鉴学派的研究在历史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将历史学与社会科学 理论相结合,拓展了历史学的研究范围和方法。通过对法国年鉴学派的历史背景、 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学术价值和贡献,也为相关 研究提供了重
五、结论
要的参考。未来,法国年鉴学派的研究将继续发挥其影响力,为历史学和社 会科学领域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内容摘要
亨利皮朗与法国年鉴学派的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我们在实 践中将整体与部分、宏观与微观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我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和效果。例如,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时,我们可以运用这种方法来全面考虑城市 整体的功能布局
内容摘要
、交通状况以及个体居民的需求和期望,从而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城市发 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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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一、阐明几个基本概念1.法: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
宪法、刑法是法;部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法,再如交通规则、城市文明规定等。
2.法律:广义的法律同法,狭义的法律是一种特指,即行为规范中,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并以国家政权形势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把握这么几点:a.由立法机关制定;b.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c.以国家政权形势颁布施行,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d.规范人们的行为,即明确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3.法学:研究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科学。
4.法治:一种以法律为准绳的治国思想。
三个特点:一是法律至高无上;二是法律成为调解社会关系和国家政策的依据与主要手段。
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法制:指法律部门、制度和机构等总称。
二.法律的起源、发展“法”字的原始写法据“说文解字”的解释为“漉”。
左边代表法平如水之意,右边的“鹿”指的是古时候的一种兽,它能够辨别真伪。
传说远古时代,对一个人是否干了坏事无法判断的时候,就请这种叫做“鹿”(法)的兽来辨别,对无罪者不加伤害,而对有罪者则先用触角挑死,然后食之。
不管这种传说的真假,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法律从开始产生起就寄托了人们乞求“公平”和“惩恶扬善”的期望。
下面先从我国法律思想的起源、发展讲起。
我国的法律思想从其产生之日起至1949年建立新中国,大致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三种社会形态。
1.起源形成于夏商朝。
相传在公元前2100年,夏代部落联盟领袖禹突破尧舜建立的王位“禅让”的传统,把王位不传贤人而传给自己的儿子启。
“天下为公”变为“天下为家”,其它部落首领由启封侯封地。
“地之民为奴”标志着中国几千年的“家族统治”和“君主专制”的体制已经建立。
奴隶制国家开始形成。
与此同时,法律作为国家的孪生兄弟相伴而生,成为统治阶级巩固地位和政权的武器。
夏商朝作为奴隶制国家形态,其法律思想具有以下五个特点:第一、由“礼”演变而来所谓“礼”,据清朝学者王国雄的解释,原是指祭神灵和祭人鬼的器具,盛有两块玉,后来供祭祀的酒也叫礼。
再后,凡是进行祭祀的一切活动都叫礼。
但这类活动有一定的仪式,因此,社会学意义上的“礼”最早注义是祭祀而举行的仪式。
能否参加氏族祭祖的仪式是当时区别是否属于这个氏族的基本条件。
随着国家的形成,神权与政权合二为一,统治阶级逐渐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礼”演变成为象征统治阶级身份的一种政治权利。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权利,于是“礼”自然地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里等级地位的法。
第二、刑起于兵古时候,由于生产资料有限,战争的俘虏大多被杀死或用来当作祭祀的牺牲品。
因此,在古代“刑”从一开始就同战争联系在一起。
在《汉书·刑法志》中就有记载:“大刑用军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再次用钻凿,漭刑用鞭朴”。
在夏商朝,把司法官称“士”或“士师”、“廷尉”等军职。
从这些可以看出,军法是中国法早期的一个主要形式。
第三、奉“天”罚罪假借天意发布的王命是夏商法有又一主要形式。
例如,禹传位儿子启时,有扈氏不服。
启在誓师会上宣布有扈氏最大的罪状就是“威侮五行”,即金木水火土,泛指天象。
上不敬天,算是最严重的罪,必须用战争的惩罚,代天“剿绝其命”。
再如秋冬时节象征“肃杀”之气,故执行死刑在夏商周朝都选在秋冬,以应无道。
2.发展丰富于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的时期。
从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的550年间,中国先从统一走向分裂,周朝名存实亡,周王侧封的170多家诸侯在各自领地上成为名符其实的君主。
诸侯之间战事不断,互相兼并。
据《史记》记载,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170国,弑君36,亡国52,诸侯奔走不保其江山者,举不胜数。
到公元前476年,经过兼并之后,只剩下20多国,并形成齐、楚、燕、韩、赵、魏、秦等七雄对峙的分裂局面。
到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再从封建割据状态走向统一,封建制政权在我国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在这一历史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私有成为可能,不少贵族类破“井田”框框,占有新的耕地,成为新兴地主阶级。
在这种社会变革中,以国礼为根本大法的奴隶制法制解体,神权动摇,礼崩乐坏,百家争鸣。
比较典型的有:以庄周为代表的道家崇尚自然法,鼓吹“无为而治,顺其自然”;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提倡“兼爱”、“尚贤”,要求以互爱互利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反对贵族的宗法世袭制;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到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思想。
这些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在制度上要求以封建中央集权的官僚等级制和郡县制,代替贵族世袭的宗法等级制和分封制,在法律思想上则反对“礼治”、“德治”、和“人治”。
其基本的立法原则有以下四点:第一、缘法而治,保证法的实施。
包含三层意思:首先,国家必须制定供臣民一体遵守的法律。
这是“缘法而治”的前理。
其次,要求君臣依法治理国家,处理政务。
改变奴隶制的“临事制刑”的主张,取消奴隶主可以随心所欲地治人以罪、断人以刑的特权,代之以“君应依法行事,臣则以法为准则”,维护法的尊严,保证法的实施。
再次,反对废法而行私。
把法看成“至公大定之制”,是天下之“公义”,不允许有弃法而事断于个人的现象发生。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新兴地主阶级看来,法律是客观的准则,是天下之公器,因此,对任何人都必须用法这个标准来衡量,不能因人而异。
韩非子把这种原则概括为“法不阿贵”,“绝不挠曲”,“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商鞅提出“壹刑”的主张,认为“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但这一原则并不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根本对立,它只是以封建等级制代替了奴隶主特权等级制而已。
比如在秦朝李悖的《法经》中就有许多条款反映了对等级地位高的人的优待。
甚至在《传食律》中,对有爵者与无爵者的饭食供应标准都有高低之别。
第三、赏罚必于民心。
强调法律公开,让老百姓知道,认为“法莫如显”,“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这同奴隶奴隶制下的“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思想是根本对立的。
新兴地主阶级这种“用法所加的赏吸引臣民为国家效力,用法所定的罚禁止臣民做有害君主和国家的事”的思想,给百姓以决定自己行为的一定自由度,无疑是一大进步。
第四、重刑主义。
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如重刑”。
在法家看来,人的本性是恶的,因此,他们提出“以刑专刑”的口号,主张靠重刑防止人们犯罪,对一切犯罪都加以比犯罪者所得之利更大的惩罚。
如株连制。
3.成熟稳定于封建社会。
从公元221年秦统一中国至1840年鸦片战争的2000年时间,中国社会一直处于封建制社会形态,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但其形成经历了以法为主到以儒为主的演变过程。
秦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一贯重视法制,到秦始皇时,各方面正“皆有法式”。
但秦朝在政治上、文化上推行专制主义,“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只许“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严禁“私学”,法律思想的丰富发展受到阻碍。
代秦而起的西汉,吸取秦朝严刑峻法,横征暴敛而被陈胜、吴广一举推翻的教训,以道法结合的黄考思想为指导,主张约法省刑,清静无为,休养生息。
但黄考思想过于消极,不利于巩固中央集权。
汉武帝时,接受董仲舒的建议,开始“罢黜百家,独争儒术”。
董仲舒所倡导的儒家已不同于先秦,它是“儒法合流,以儒为主”的产物,同时吸收道家、阴阳五行家和天命神权思想中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并最终形成了“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礼教思想,成为立法的根本标准,“德主刑辅”被奉为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
一直到清朝末期的宣统元年即1909年,封建统治者仍称“三纲五常”是“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法之大本”。
这种以儒家法律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封建法制构成了中华法系的主体内容。
其主要特点表现在:第一、宗法思想渗透一切。
中国古代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都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始终是历代立法的根本原则。
奴隶制时期虽然以天命神权作为主要精神支柱,但也是根据宗法思想来塑造“皇上”和“上帝”的。
在《尚书·洪范》篇中指出:“天子作民父母而为天下主”。
甚至蔑视宗法伦理道德的法家代表韩非也认为:“臣顺君、子顺父、妻顺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
此天下之常道也”。
到封建制的“三纲”思想则是宗法加上皇权。
西汉末年的鲍宣对汉衰帝说:“天下乃皇天之天下也,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
从此各级地方官均称父母官。
正如马克思在《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指出:“就象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辖的地区内看作这种父权的代表”。
宗法思想的核心是维护家长制的“孝”,因此,历代统治者直至清末都强调“孝治天下”,不孝则被定为十恶不赦的大罪。
儒家的《孝经》中开始就说:“五刑之属三千,罪其大于不孝”。
第二、皇权至上。
中国历史上,君主专制一直是其政体特征,把“法自君出”视为天经地义。
历代统治阶级都鼓吹“尊主卑臣”思想,并不断神化皇权。
皇帝是天子,唯一的立法者,并有权废法,凌驾于法律之上。
同时,宗法思想把整个国家变成皇帝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处置。
第三、等级特权观念浓厚。
儒家思想主要源于西周的“礼法”。
礼重尊卑贵贱,等级森严。
在《左传》中就有“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的记载。
封建社会提出的“刑无等级”,实际上只是主张“刑上大夫”,并非取消等级。
直到清朝末年的礼教派,仍以违反“尊卑长幼之序”作为批驳《大清新刑律》的根据。
第四、重德轻刑、重义轻利。
重德轻刑即以“德治”、“仁政”为主,重视对人民的教化,防患于未然,而把严刑峻法放在其后。
重义轻利则强调“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鼓吹“存天理,灭人欲”,在经济上重农抑商,压制商品经济地发展。
因此,西方国家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平等、民主、博爱”等法律思想,在中国则很难形成。
4.解体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从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统天下的局面开始打破,资本主义的法律思想进入中国。
以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地主阶级改革派,首先提出“变法图强”的口号;而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则更热衷于学习西方;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为武器,要求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以实行“君主立宪”。
虽然梁康组织的“戊戌变法”只经历了100多天,便以失败而告终,但毕竟为英美法系正式登陆中国开了先河。
到孙中山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依据美国总统林肯的“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思想创立了以“三民主义”为核心的立法指导思想,即:民权主义,主要指民有选举官吏之权、罢免官吏之权、立法之权和废法之权等四大民权;民生主义,强调国家之本,在于人民,立法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有力途径;民族主义,则强调反帝和民族自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