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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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为切实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长沙县法律援助中心实行以下工作机制: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构指定辩护送达法律援助中心,应及时准备材料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二、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程序

办案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的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承办案件;律师在接受指派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三、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专业队伍

将具备一定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热心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优秀律师纳入名录,建立专业律师库。优先指派具有刑事辩护经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责任心强、声誉好的律师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四、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助教育

法律援助机构应结合案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法制教育,必要时可由法律援助机构联系专业人士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参与帮教考察。律师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和阶段全程跟进,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五、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保密工作

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对案件情况及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进行保密,不得传播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及案件相关资料,不得面向公众发布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词。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单独保存,并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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