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羊痘山羊痘防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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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羊痘/山羊痘防治技术规范
绵羊痘(Sheep pox)和山羊痘(Goat pox)分别是由痘病毒科羊痘病毒属的绵羊痘病毒、山羊痘病毒引起的绵羊和山羊的急性热性接触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消灭绵羊痘和山羊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绵羊痘和山羊痘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措施和控制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羊的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等可做出诊断,必要时进行实验室诊断。
2.1 流行特点
病羊是主要的传染源,主要通过呼吸道感染,也可通过损伤的皮肤或黏膜侵入机体。饲养和管理人员,以及被污染的饲料、垫草、用具、皮毛产品和体外寄生虫等均可成为传播媒介。
在自然条件下,绵羊痘病毒只能使绵羊发病,山羊痘病毒只能使山羊发病。本病传播快、发病率高,不同品种、性别和年龄的羊均可感染,羔羊较成年羊易感,细毛羊较其它品种的羊易感,粗毛羊和土种羊有一定的抵抗力。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我国多发于冬春季节。
该病一旦传播到无本病地区,易造成流行。
2.2 临床症状
本规范规定本病的潜伏期为21 天。
2.2.1 典型病例:病羊体温升至40℃以上,2~5天后在皮肤上可见明显的局灶性充血斑点,随后在腹股沟、腋下和会阴等部位,甚至全身,出现红斑、丘疹、结节、水泡,严重的可形成脓胞。欧洲某些品种的绵羊在皮肤出现病变前可发生急性死亡;某些品种的山羊可见大面积出血性痘疹和大面积丘疹,可引起死亡。
2.2.2 非典型病例:一过型羊痘仅表现轻微症状,不出现或仅出现少量痘疹,呈良性经过。
2.3 病理学诊断
2.3.1 剖检变化:咽喉、气管、肺、胃等部位有特征性痘疹,严重的可形成溃疡和出血性炎症。
2.3.2 组织学变化:真皮充血,浆液性水肿和细胞浸润。炎性细胞增多,主要是嗜中性白细胞和淋巴细胞。表皮的棘细胞肿大、变性、胞浆空泡化。
2.4 实验室诊断
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2.4.1 病原学诊断
电镜检查和包涵体检查(见NY/T576)。
2.4.2 血清学诊断
中和试验(见NY/T576)。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病羊,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做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 发现或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采样送检。对疑似病羊及同群羊应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防控措施。
4.2 当确诊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病羊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羊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实际划分疫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
受威胁区:指疫区边缘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封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立即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4.2.3 扑杀
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疫点内的病羊及其同群羊彻底扑杀。
4.2.4 无害化处理
对病死羊、扑杀羊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GB16548 执行;对病羊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均需通过焚烧、密封堆积发酵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死羊、扑杀羊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2.5 紧急免疫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羊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紧急免疫接种时,应遵循从受威胁区到疫区的顺序进行免疫。
4.2.6 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羊群必须进行临床检查和血清学监测。
4.2.7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的羊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8 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疫点内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的同群羊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21 天后,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见附件1),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2.9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完整建档。
5 预防
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与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 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饲养场要控制人员、车辆和相关物品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5.2 消毒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羊舍、羊场环境、用具、饮水等应定期进行严格消毒;饲养场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
5.3 免疫
按操作规程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疫苗。
5.4 监测
5.2.1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实施。
5.2.2 监测方法
非免疫区域:以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为主,结合病原鉴定。
免疫区域:以病原监测为主,结合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
5.2.3 监测结果的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5 检疫
5.5.1 按照GB16550执行。
5.5.2 引种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