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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响
1、”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 “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 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 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 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2、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 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 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 第五章第43 .45 .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3、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引用民法中“无效”和“可撤销”的规 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提出,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使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人们也可以更有效地拿起法 律武器,捍卫个人的意愿,同时还可以及时逃脱婚姻“陷阱”, 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3、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在发布会上介绍,离婚案件 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 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 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 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 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 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 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4、《婚姻法解释(三)》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 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 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9、在军婚方面,新法也有了改动,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 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其中增加了“重大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对军婚的保护范围进行 了限制,不再是绝对的保护。

(一)缺少关于对配偶权的规定 配偶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要求婚姻生活圆满、安全及幸 福、和谐的权利和为此所应承担的义务。其本质上体现为对配偶身份利 益的支配权,而不是支配配偶的人身。 (二)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存在缺陷 新婚姻法回避了对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其效力的问题。对于不符合结婚条 件的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且不伤害他人利益和公 共利益的同居是否得到法律认可和调整呢?新法没有做出规定和回应。 而我国又没有同居法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实乃立法之空白。对同居行为 放任或道德调整,不利于对这种客观存在现象的问题解决。
男声:对于财产权属分配比较公平 随着社会发展,沈阳市民经济生活水 平的不断上升,家庭财富也不断积累,一 些家庭财产大部分集中在房子上,一幢房 子,少则四五十万元,多则已经数百万元。 在中国人观念里,房子已是择偶的“要 件”。
专家观点:新婚姻法会引导青年人更关注自身的情感 在谈到新婚姻法对于财产权属的界定是否会改变沈阳单身人士择偶观时,辽 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表示,本次新婚姻法对于财产的解释,肯定会改变 一些人的婚姻观甚至择偶观,会改变因为财产问题而处于矛盾中的人,不但减轻 那些想给孩子钱买房子的老人的顾虑,也会让一些女性重新来认识自己与男性的 平等。 她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的积累,很容易因为财产使一些人形成顾虑,比 如原来有些人因为财产的约束,担心婚姻破裂而使财产无形中发生转移,本该结 束的婚姻,因为这种财产情况而艰难地维持,达不到生活的真正幸福。
新婚姻法之房产权
钱钟书先生曾把婚姻比 作“围城”——里面的人想 出来,而外面的人想进去。 而婚姻又是人一生中的头等 大事,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 整,关系到男女老少的切身 利益。因此,婚姻法的制定 和修改总是牵动着亿万人的 视线。而2011年8月12日发 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就引来了众多争议。

到底是嫁人还是嫁房 子??? 到底是感情重要还是金 钱重要???

大家每个人的想法肯定 不一样,这个话题就留 给同学课后思考吧!
新婚姻法下的三方观点
女声:婚前自己买套房子才保险 在记者采访中,有5位女性明确表示 新婚姻法对女性不公平 ,但那些没有对 对方财产寄厚望,感情要求多些的女性表 示,婚姻财产AA制也很好。那些是由同 学或在大学期间走到一起想结婚的女性, 相对目前需要介绍结婚的女性来说,要求 对方财产条件少些。一些原来还不打算婚 前买房子的单身女性表示,一旦自己有购 房能力,购房将是她们第一选择。但她们 对于男方出房出钱的想法却依然没有改变
新婚姻法的争议
2、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夫妻按份共有 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 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 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 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 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 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 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 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 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 符合实际情况。
(三)关于离婚标准之规定不严谨 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总结,新婚姻法仍采用了“感情却已破裂”作为离婚 的法定标准,本身缺乏可行性、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正义性,“在事实操 作和社会公德的价值上都小能尽如人意”。此外,新婚姻法还对离婚标 准采用了列举的方式,然而从新法之列举情形看,以过错为多,过错离 婚主义的痕迹过重。且并没有把常见的、多发性,具有普遍性的离婚情 形列举出来,这样难以达到列举的真正目的。 (四)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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