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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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案例

篇一:【合同案例法庭实录】章玉蓉赠与合同纠纷案

章玉蓉赠与合同纠纷案

核心提示:76岁的原告章玉蓉独自生活在杭州,是94岁的被告沈宝凤(早年丧夫)九个子女中的大女儿;所居房屋杭州市复兴北苑13幢2单元102室是本案的争议标的,是原属被告的拆迁安置房,在拆迁过程中,其余八个子女均未过问其老母的回迁安置问题,只有原告为该房在房改过程花费了较多精力,并支付了所有房款,原告在自身亦年老多病的情况下,还与被告生活在一起,细致地照顾年迈体弱的老母,故被告曾多次争得其他众子女同意订立遗嘱,众子女均在遗嘱上签名,欲将共同居住的该房由原告继承。1999年,被告为避免今后众多子女对此房产发生争执,故决定瞒着其他子女将房屋赠与原告。并于同年11月2日,原被告共同携带证件,至杭州市上城区公证处,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办理了赠与公证,并还依此共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事隔数年后的2005年,被告的其他子女,即原告的亲兄妹们知晓了房产赠与之事,于是,此事便风声水起,一家更是不得安宁,兄妹间猜疑不断,后来升级至相互争吵谩骂,最后反目成仇。原告为此更是闹的身心疲惫,并因同胞兄妹的曲解而受到莫大的委曲,而其他几个兄

妹也将门锁换掉,不让原告居住,把原告赶出家门,事情至此,原告已无法正常地继续在已属自己的房子中陪伴照顾母亲,只得含着泪,暂时搬离该房,孤独地住到了敬老院。

令原告大感意外的是,不久的一天,原告在敬老院中突然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其以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原来,其余几个兄妹绞尽脑汁以老母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赠予公证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诉请撤销公证。此案经过二级法院审理,认为公证程序确实存在瑕疵,故撤销了公证书。由此,相关房产管理部门也撤销了原已颁给章玉蓉的房屋产权证,并将该房的产权证重新更名在沈宝风名下。然而,原告为此大为不解,认为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过户,怎么这房子说没就没了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1999年11月2日的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承办过程:

受援人与被告均为高龄老人,且又为亲生母女关系,原赠与公证书又被判决撤销,且案件中还夹杂着其它立场不同的八个子女,而该案的进程又为杭州日报等各媒体追踪报导。因此,该案的承办较以往其它援助案件更为棘手。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非常重视,将该案指派给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陶旭东,由他亲自承办。受理该案后,援助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走访查档等调查取证工作。走访调查了上城区公证处,并对具体承办人上门做了调查笔

录,对相关证人也作了走访取证,并仔细查阅了房产原始档案,向法庭提出证人出庭申请、印鉴鉴定申请、以及法院调查取证申请等等一系列的举证工作。同时,代理人又从法律理论着手,着重论证行政诉讼中赠与公证书被撤销,与民事诉讼中认定赠与合同有效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对此,还撰写了具有针对性的长篇代理词。一审审理法院经过二次开庭审理,进行了大量的举证质证过程及激烈的法庭辩论。而二审开庭时,几兄妹和代理律师甚至还将九十四岁的老母亲背上法庭,还当庭谩骂援助律师和受援人,这一幕,让受援人及援助律师倍受压力和委屈。

承办结果:

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涉案赠与合同是否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并非赠与合同公证书的撤销而认定赠与合同的无效性。被告认为被告到上城区公证处并非办理房产赠与公证,而是受原告的蒙骗,且赠与合同内容并不知情,赠与行为是不真实的。相反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均证实赠与合同内容被告是知晓的,被告也明知去公证处办理的是赠与合同,被告已在赠与合同上签名捺印,应视为在原上城区

篇二:赠与合同生效要件

篇一:赠与合同生效问题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未交付赠与财产相关法律问题辨

赠与合同是最常见、常用的民事合同之一,我国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与民间交易习惯多有契合。但正因为如此,与赠与合同有关法律细节问题也最容易被忽视或者错误理解,导致合同当事人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现择要摘录一则如下,与朋友们共飨,也欢迎朋友们批评指正。

咨询案例:2012年10月,陈某与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由陈某和妻子张某将其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李某,双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有关过户登记费用由李某负担等等。同月,该赠与合同经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2013年1月,在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之一的陈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咨询人称,陈某生前与张某育有子女三人,均已成家,现另一赠与人张某及其子女表示不再同意为李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为当事人隐私,隐去具体的姓名、房屋坐落等)。笔者已为咨询人作了解答,现以上述案例穿针引线,探讨以下几个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

赠与合同什么时候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理论界对赠与合同成立要件的界定。赠与合同要件的构成,直接关系到案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架构和利益得失,不得不谨慎对待。咨询人在向笔者咨询之前,已经向法律服务网站、律师事务所、亲朋好友等多方咨询,得到的答案竟截然不同。有人认为赠与关系没有成立,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

有人认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理由是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经过了公证;有人更敢断言,赠与合同无效,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之一已经死亡,诸如此类。其实,回答赠与合同成立要件问题,首先应当对赠与合同的性质,即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理论争议作出明确解析。

(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概念的澄清。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一般情况下,人们实践中不会刻意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在理论上及具体的案例中进行区分,显著的意义主要在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标的物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间及交易风险转移时间几个方面。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不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只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合同法及实践中大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为“要约+承诺”式。

所谓实践合同,另一种叫法是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的范围很小,传统民法认为的实践合同,如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因立法的进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践合同成立要件为“要约+承诺、交付标的物”式。

(二)赠与合同为什么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同的认识,源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冲突及对法律适用的误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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